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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軍婚特別保護制度

2017-06-06 14:56李玲
法制博覽 2017年5期
關鍵詞:現役軍人

摘 要: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秉承了革命年代積極的擁軍政策和立法思想,是特殊歷史條件下保障軍人利益,維護國家政權的重要舉措。隨著軍事技術的高速發展,和諧社會的穩步推進,社會核心價值觀念轉變,以及兩性思想的開化,軍婚特別保護制度“或存或改或廢”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爭議。本人認為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軍婚保護需要不斷完善立法,健全軍人家庭社會保障體系,讓軍婚特別保護制度在實踐中真正做到切實可行。

關鍵詞:軍婚;現役軍人;離婚否決權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7)14-0176-02

作者簡介:李玲(1991-),女,彝族,云南玉溪人,云南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

基爾·凱絲勒說:“婚姻好比橋梁,溝通了兩個全然孤寂的世界?!比欢?,婚姻這一紐帶雖然溝通了軍人與其配偶的世界,但是從此卻使雙方經營著“牛郎織女式”的婚姻生活。因此,從淺層來看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的存在具有了最基本的意義。軍婚特別保護制度在多次立法活動中均得以保留,其實質在于穩固軍心,讓軍人全心全意投身于國防安全建設。

一、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的基本概述

(一)軍婚的概念

軍婚,系指現役軍人與非現役軍人、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之間婚姻關系?,F役軍人由現役士兵和現役軍官組成,隨著軍隊改革的加深,現役軍人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為了制止破壞軍婚犯罪,鞏固國防安全,這一概念于195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報告》中第一次提出。

(二)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的內容

保護軍婚具有較早的歷史傳統,立法思想貫穿于我國的民法、刑法、國防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政策性規定中,最早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時期就倡導保護紅軍戰士的婚姻。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59條規定“軍人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國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避娀樘貏e保護制度于此第一次得以明文確定。

(三)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的意義

首先,軍婚特別保護制度是凝聚軍人戰斗力,鞏固國家政權,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防線。其次,軍婚特別保護制度是提高軍人社會地位,維護軍人榮譽的基本保障。最后,軍婚特別保護制度是建設和諧軍人家庭,促進軍人婚姻幸福的基本手段。

二、我國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的相關規定

(一)婚姻法的規定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避娙艘环接兄卮筮^錯主要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梢?,婚姻法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賦予了軍人離婚否決權,將軍人配偶請求離婚的原因局限在了一定的范圍內。

(二)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痹摋l以刑罰的手段來約束第三人從而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以此間接達到保護軍婚的目的。破壞軍婚罪的明確入刑,給第三者以威懾和警醒,在一定程度上削減了破壞軍人婚姻家庭的悲劇的發生。

(三)軍事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1980年《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對現役軍人的戀愛結婚問題和配偶條件問題做了明確指示,倡導軍人晚婚晚育,擇偶必須政治可靠,作風正派?,F役軍人申請離婚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為鞏固國防,促進軍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2001年《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明文規定:“對軍人的婚姻糾紛,軍隊各級法律服務部門和律師應及時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對破壞軍婚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軍隊有關部門應協助地方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眱蓚€規定為落實婚姻法的實施提供了有效保障,同時也為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的推進提供了可能。

三、我國軍婚特別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違背了婚姻的本質

婚姻的本質是一種身份契約,這種契約是建立在感情、性、物質和精神生活基礎上的當事人的合意。[1]現役軍人享有的離婚否決權與婚姻自由原則相違背,同時也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則。軍婚矛盾問題大多采取只調不離,即使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卻仍艱難的維系著所謂的婚姻。

(二)軍人配偶的權利保障不足

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的著眼點在于國防利益和軍人利益,卻忽視了默默奉獻的軍人配偶。軍人配偶承受著全部家庭重擔,作為軍人的后方支持者不應受如此不公平待遇。軍婚的特殊保護規定卻以犧牲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來保護軍人婚姻,要求軍人配偶這一特定群體承擔補償責任是顯失公平的。這顯然違背了“誰獲益,誰補償”的法學理念,造成了權利義務的失衡。[2]軍婚的幸福指數不僅僅靠抑制非軍人一方的權利來保證,加強軍人配偶的權利保障才能有效提高軍婚質量。

(三)軍婚保護立法不健全

軍婚立法的不健全直接影響了制度的執行力度。一方面,軍婚保護立法傾向于軍人一方,對于非軍人一方的保護存在太多空白點。雖然《婚姻法》第33條的“但書”對軍婚內有重大過錯的軍人不予以保護,但依據對重大過錯的司法解釋,其列舉的內容并沒有普遍性。[3]離婚訴訟過程中,軍人配偶很難跳出舉證困難的困境,同時其行使訴權的成本也比較高,所以常常采用過激手段來促使離婚。

四、我國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軍人的社會經濟地位

調整軍人薪資福利,實施經濟補償,讓軍人崗位形成職業優勢,不僅有利于保障軍人家庭的基本生活,而且有利于戍守邊疆的軍人安心服役。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提高軍人的薪資水平也有利于廣大官兵在轉業安置時有良好的經濟基礎,為軍婚的穩定持久提供物質保障。提高軍人的經濟地位,也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激勵軍人配偶支持部隊的工作,讓軍人得到應有的社會尊重與榮譽。

(二)完善軍婚保障體系

第一,改善長期分居狀況。時間和距離往往產生矛盾與隔閡,因此,改善常年兩地分居的狀況,為軍人家庭提供團聚的機會是軍隊后勤保障部門應積極努力的方向。第二,放寬隨軍政策。降低隨軍條件,促成軍人配偶駐地就業安置,能夠更好的夯實婚姻基礎,促進軍人家庭和諧。第三,合理調整軍人休假探親制度。

(三)健全軍婚保護立法

首先,立法要加強對非軍人一方的權利保障。建立公正高效的維權機制,讓軍人配偶在權利受侵害時有正當的救濟途徑。離婚訴訟中,當非軍人一方作為無過錯方時,要盡可能保障其利益實現最大化。其次,在加大破壞軍婚罪的刑事懲罰力度的同時,要對《婚姻法》33條做妥善修改,關于軍人“重大過錯”的范圍要更加明確細化,合理限制軍人離婚否決權的行使,這樣才能使軍婚立法在實踐中更加具有執行力。

五、結語

“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睙o論是革命年代還是如今的和平年代,軍隊都緊緊與國家命脈聯系在一起,所以軍婚保護不容小覷。強軍是歷史的警示,也是時代的召喚,健全軍婚保護制度,為軍人的婚姻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才能更好的實現中國夢,強軍夢。

[ 參 考 文 獻 ]

[1]龐鶯鶯.對我國軍婚法律保護制度的探討[J].法制與社會,2011,8:46.

[2]孫世昭.論我國軍婚民事特殊保護制度[D].西南政法大學,2012:14.

[3]陳美珠,甄萬和.我國對軍婚保護立法的不足及完善[J].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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