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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變革大背景下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議

2017-06-06 18:47王琪
法制博覽 2017年5期
關鍵詞:完善建議

摘 要:最近幾年,輕微刑事案件開始出現噴井現象,法院刑事審判面臨巨大壓力。為解決這個現實困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法在全國18個城市開展速裁的試點工作,這是我國首次在立法前進行的實踐性演練,開創試驗立法先例。本文采取實證研究與理論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對我國刑事速裁程序試點有關問題展開討論、分析、提出完善建議,為立法機關接下來修正刑事速裁程序提供意見、建議,以期有所裨益。

關鍵詞:刑事速裁;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7)14-0188-02

作者簡介:王琪(1988-),女,漢族,廣東汕頭人,學士學位,湘潭大學法學院,在職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

一、我國速裁程序發展史

1979年,我國頒布《刑事訴訟法》,這標志著真正意義上的訴訟程序出現,該法只確定了普通程序,而沒有所謂的簡易程序。1996年,刑訴法修改時才正式確立了簡易程序,但簡易程序狹窄的適用范圍致使簡易程序適用率不高,大量刑事案件不得不適用普通程序。為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關于使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相繼出臺,“普通程序簡化審”開始在實踐中得到推廣,但理論界對此爭議紛紛。2012年,刑訴法修訂時徹底廢除“普通程序簡化審”,刑事程序在此回歸二元化。

2013年勞教制度被廢除,大量輕微違法罪行為入刑,輕微刑事案件劇增,2014年4月,最高法、最高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依法辦理輕微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輕案快辦機制得以推行。但各地實施沒有統一標準,辦案人員隨意性大,加上配套不足,很快就被棄用了。2014年8月《試點辦法》的出臺,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邁出實驗性實踐的關鍵一步。刑事速裁程序是對現行刑事訴訟程序的優化和簡化,刪減了一些繁雜程序,大大提高了效率,具有十分明顯的意義。

二、我國速裁程序面臨困境

從最高法、最高檢的中期報告可以看出,刑事速裁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輕案范圍的界定

《試點辦法》沒有明確輕案范圍,實踐操作隨意性大,加上地區差異性的存在,輕案范圍越發模糊。當前,我國刑事速裁列舉了適用的罪名,并限定了適用的七大條件,嚴格近苛,影響其適用。

(二)被告人程序權利得不到救濟

為提速,刑事速裁程序削減法庭調查、辯論環節,在一定程度上對被告人程序選擇權、辯護權、救濟權進行了限制,這有悖于程序正當原則。而籍此誕生的值班律師制度在實踐中也有許多地方需要完善。

(三)量刑建議標準的統一

目前,刑事速裁程序并未明確量刑從輕規定,這也嚴重阻礙刑事速裁程序進一步發展。一是,量刑標準模糊,各地試點操作不一。二是標準欠缺,檢察官量刑建議力度大打折扣,法院也不認同。三是量刑正確把握不夠,減刑過多有違公正審判,過少又降低速裁程序適用率。

(四)證據證明力問題

刑事普通程序是以控辯雙方存在激烈的對抗和爭議為前提進行的程序設計,采用了嚴格的證據規則。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已經認罪,控辯雙方并不存在絕對的對抗,證據出示各方面也開始從簡,而這種從簡有可能最終將部分存疑證據直接認可化,成為司法實踐亟需解決的一大難題。

(五)辦結案期限問題

大多地方對速裁程序有辦結案期限的限制,從程序上壓縮了審前證據告知、社區調查等流程。由于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理任務,許多案件就不得不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現實中,法院也出現因難以在規定期限內審理完畢而不同意按照適用速裁程序審理。這些都成了刑事速裁程序廣泛適用的隱形限制。

三、完善建議

經試點運行,刑事速裁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需要堅持和推廣,但不足之處也需要盡快改正。

(一)進一步擴大適用范圍

刑事速裁適用范圍規定過小,影響廣泛適用。第一,列舉適用案件范圍,未考慮列舉外的罪名能否適用問題,給辦案人員帶來極大困惑。第二,列舉出的罪名,如詐騙罪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將信用卡詐騙等輕微刑事案件排除在外。筆者認為,對于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圍的規定,可采用抽象式立法,如直接規定對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符合條件要求的都可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對于一些特殊類型案件,如果不適宜適用,則可以采用列明的方式將其除外。

(二)進一步放寬適用條件

刑事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除了罪名、刑罰、證明標準等以外,最重要的是《試點辦法》規定了7條刑事速裁程序適用的限制條件,盲、聾、啞人適用速裁程序,被認為不利于保護弱者。又如雙方未達成和解協議不適用速裁程序,反倒成了速裁程序推廣的障礙。筆者認為,新形勢下,有必要放寬速裁程序適用條件,如解除對未成年人,盲、聾、啞人的限制適用,延長需要達成和解協議案件的審理期限等等。在能夠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應多從提高適用率的角度進行解釋。

(三)啟動條件

刑事速裁程序的啟動條件為:①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②被告人認罪同意適用;③檢察院建議適用并經法院同意。我國刑事速裁程序吸收了合意啟動模式協商與制衡的特點,要求使用該程序必須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來彌補職權啟動模式決策主體單一,當事人參與不足的缺陷,筆者建議,要完善相應配套保障被告人異議權的行使,避免流于形式,最終肆意踐踏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四)成立專門辦事組織

實踐中,刑事速裁程序的辦事組織分別為是:罪名優先模式,即以罪名劃分為前提下,再成立專門辦事小組。還有的是程序優先模式,將刑事速裁程序審理的所有類型案件交由一個專門辦事組織辦理,實現集中辦理,提高效率。筆者認為,程序優先模式值得推廣,不僅不存在這些問題,還能提高刑事速裁案件辦理的專業化程度,統一辦案標準和準則。

(五)推廣新型審判方式

實踐中,集中起訴、集中開庭和遠程視頻審理,得到一定程度的推案。有人認為前一方式不利于公正審判。筆者則認為集中移送審查起訴值得肯定的。一是控訴犯罪和實施法律監督是檢察人員的主要工作,具有可替代性的。第二,輕微刑事案件簡單、多發爭議焦點并非在于定罪,主要集中在量刑情節,因此,出庭人和承辦人的分離不會影響到司法公正。而后一種方式,有利于節省時間成本,提高訴訟整體效率。采用視頻錄像等先進手段審理案件,既體現了司法與時俱進,也是訴訟改革積極探索。

(六)進一步完善程序變更方式

對出現不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情形,筆者認為,具結書諒解書的效力與程序推行并無必然關系,應當認為有效加以采用。速裁程序的變更,導致訴訟程序發生新的變化,檢察機關制作的起訴書理應作出變更。至于量刑建議效力筆者認為按照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來確定,如有,則無須變更;如無,則應加以修改或法院應不予采納。

(七)加大被告人的權利保障

為了保障刑事速裁程序的正當性,需要賦予被告人的權利告知、程序選擇權、辯護權、救濟權等訴訟權利,為司法錯誤提供彌補的機會。由于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即便適用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也有上訴權,這都需要通過試點檢驗來進一步調整、明確。

[ 參 考 文 獻 ]

[1]蘇喜民,李玉川.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與刑事簡易程序之比較[J].中國檢察官,2014(17).

[2]葉肖華.簡上加簡:我國刑事速裁程序研究[J].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16(1).

[3]陳衛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J].中國法學,2016(2).

[4]丁文生.刑事速裁程序改革探析:基于刑期一年以下輕微刑事案件的討論[J].廣西民族大學學報,2015(5).

[5]劉廣三.我國刑事速裁程序試點的反思與重構[J].法學,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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