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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養老機構內老年人權益特別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2017-06-06 19:55馬杰孫文
商情 2017年16期
關鍵詞:機構養老社會保障

馬杰+孫文

【摘要】國家人口老齡化社會的到來,使作為老年社會保障一部分的養老服務業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老年人作為社會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他們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特別關注和保障,然而目前中國養老機構仍然存在許多的問題,養老機構內頻發傷害事故,難以合理高效的發揮養老服務的職能。當下,規范養老機構內老年人權益特殊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老年人權益保護 機構養老 社會保障

一、機構養老的概念

機構養老,指的是老年人自身或其家庭定期向養老機構根據雙方的養老協議交納一定的費用,由具有專業知識、專業服務技能的人員為入住老年人提供護理服務,老年人居住在依照老年人特點適宜老年人居住的專門機構里,以滿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據聯合國統計,到本世紀中,我國將由將近五億的人口年齡為60歲以上,在尚未實現社會現代化,經濟還不太發達的情況下,我國已快速進入了老齡化社會,且我國家庭獨生子女占比較大。這樣的現狀對于我國現有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較為重大的影響,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問題是我國現有的勞動年齡人口比重下降,對老年人的贍養比重上升,而老年人如何養老便是這其中尤其需要思考的問題。2011年,國務院頒布了《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并召開了第三次全國老齡工作會議,會議提出從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過渡變得勢在必行,而養老機構亦必然成為社會養老中解決養老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

二、我國機構養老的發展及需求現狀

在查閱了2007-2016年間近80個北京地區養老機構與入住老人的糾紛案件之后發現老年人易受到權益損害主要集中在財產權、人身健康權及人格尊嚴權等三方面。

(一)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財產權受損情況

在各類養老機構內,老年人的財產權受損的情況是較為普遍的,這些損害威脅主要來自于養老機構內的工作人員,或者是其他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財產損害主要體現在財物的占用甚至是盜竊等。而養老機構內老年人容易受到損害的財產權,往往也并不僅僅體現在對他們所有的物品或隨身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上,也還體現在老年人或其家屬對該養老機構的各項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各項知情權以及選擇權等,如養老機構無故添加不合理的消費項目等,這種情況的出現大多是因為雙方入住協議服務項目條款的規定不明以及糾紛解決條款規定不明。由此,規范以及審查機構養老合同文本也是保障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權益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身體健康權受損情況

在查閱的北京市入住老人與養老機構間糾紛的這近80個案例中,人身損害占據了極大的比率,其中由于摔傷所引起的骨折是這些人身損害中占比最大的一類。因為老年人往往普遍骨質疏松,亦有許多因此造成身體殘疾,還有部分由于接受手術后未得到妥善護理而引起手術并發癥,嚴重者甚至會危及老人的生命健康,以至導致死亡。另外,也有許多在手術后未及時采取措施,延誤治療、護理不當、或者長時間無法運動導致生褥瘡的身體健康侵權案件。隨著老人年齡的增長,自身的行動愈發遲緩、生理機能亦逐漸下降,健康狀況并不樂觀之外,在養老機構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來自護工人員的傷害等也成為損害老年人身體健康權的重要方面。如:養老機構內基礎護理設施不齊備、專業的護理人員短缺等原因,使行動不便的老人得不到全面及時的照顧和關注,由此引發的身體健康問題。

(三)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人格尊嚴權受損情況

在實踐中,養老機構中老年人的人格尊嚴權最容易受到損害。老年人的隱私權、人身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而老人孤身一人入住養老機構,在受到人格尊嚴侵犯的情況下,幾乎沒有自我保護或尋求救濟的能力。在日常生活中,要減少養老機構內老年人人格尊嚴權的損害情況,一方面應該從養老機構自身的管理制度下手,保證養老機構制定的管理制度和規章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例如:保護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的私人生活以及信息,使之不被他人非 法侵擾、知悉、搜集;維護和尊重男女有別的社會秩序;保護老年人通訊自由等。

三、規范機構養老的必要性

在我國現有的各類養老方式中,機構養老有其獨特的優勢,《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明確表示,機構養老是我國社會養老事業發展從家庭養老過渡到社會養老的重要途徑和方式。機構養老的方式能夠有效減輕家庭內年輕人照顧老年人的壓力,緩解各個家庭家務所可能帶來的各種家庭矛盾,使老年人得到較為集中和專門的照顧,獲得更有秩序的生活,而且老人在養老機構內能夠有更多的機會和空間與同齡人進行交流,建立新的社交圈,獲得心理上的支撐,這對老年人身體健康狀況以及心理健康狀況都有極大的幫助。而通過立法以及建立行業規范和監督機制等方式來有效保障養老機構內老年人權益,也促進機構養老行業的發展和成熟,使老年人及其家屬越來越信任、依賴機構養老方式,可促進機構養老的產業發展,這對于加快建設以機構養老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和妥善應對我國日益嚴重的老齡化趨勢亦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各類養老機構內都經常發生老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侵害了老年人各項合法權益的同時,更是地阻礙了我國社會養老事業的進步和建設法制社會的進程,影響了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作為經濟尚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驟然進入老齡化社會,對于尚在逐步建設中的社會保障服務系統是一個較大的挑戰。養老機構作為老年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部分,養老機構內老年人權益的保護程度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促進國家法制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肖金明.建構完善的老年人社會照料制度[J].浙江學刊,2012(05):5-12.

[2]劉思萌.論養老機構內老年人權益的法律保護[J].社科 縱橫,2012(12):96-97.

作者簡介:

1.馬杰,男,漢族,天津工業大學,人文與法學院2015級經濟法學研究生在讀,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2.孫文,女,漢族,中央財經大學,2016級法律碩士在讀,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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