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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對我國的政策啟示

2017-06-14 15:34呂文越沈雍鄭超男
經濟研究導刊 2017年16期

呂文越 沈雍 鄭超男

摘 要:美國作為產學研協同創新的發源地,其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政策受到了廣泛的關注。通過對美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政策進行概述,結合我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現狀,對比分析中、美兩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政策,總結美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對我國的政策啟示,以期為我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實踐提供參鑒。

關鍵詞:產學研協同創新;政府資助;政策啟示

中圖分類號:G71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16-0177-03

一、美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政策概述

1862年,美國為了使當時的教育能夠適應農業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頒布了《莫里爾法案》,該法案也是美國聯邦政府在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方面所采取的第一項舉措,美國產學研合作由此開始萌芽并逐漸發展起來。美國政府在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方面所采取的政策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過后,面對美國經濟蕭條的現狀,美國聯邦政府頒布了《美國經濟復蘇與再投資法案》,旨在通過聯邦政府加大對教育的投資,拉動在教育方面的消費,以此來應對經濟危機過后經濟不景氣的困境,并通過此舉培養當前社會短缺的高層次人才,以期在未來能夠創造并增加大量的就業機會,促進教育、經濟等的長遠發展。雖然該法案所規定的投資期限較短,但是從長期來看,卻可以使美國聯邦政府對教育的投資產生最大限度的效應,使該投資符合美國教育發展的整體連貫戰略,符合教育改革的核心目標以及社會發展的長遠目標,并且可使教育在國家發展過程中的基礎性力量得到充分發揮,以此來刺激當時低迷的經濟環境,促進經濟復蘇[1]。毫無疑問,該法案是美國面對經濟危機時為了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發展的一項有力舉措。

美國政府為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而頒布的政策、法案俯拾即是,這些政策根據具體內容可以分類概括為:(1)激勵產學研合作創新的財政稅收政策(《經濟復蘇法》(1981年)、《國內稅收法》(1988年));(2)發展技術園區與中介機構的政策(《技術創新法》(1980年)、《國家合作研究法》(1984)、《聯邦技術轉移法》(1986年));(3)重視基礎研究的教育政策(《為有意義地促進一流的技術、教育與科學創造機會法》(2007年));(4)中小企業政策(《小企業技術創新進步法》(1982年)、《小企業技術轉移法》(1992年));(5)完整的技術轉讓法制體系(《聯邦技術轉移法案》(1986年)、《國家競爭力技術轉移法》(1989年))等[2]。由此,不難發現,美國聯邦政府一貫注重其在產學研協同創新過程中所發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以當前國情與總體戰略目標為產學研協同創新的發展目標,通過頒布相關的政策法規積極引導、協調和整合各種資源環境,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在社會發展的各個不同階段都能夠有較好的發展。

二、我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的現狀

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習近平關于科技創新論述摘編》一書中明確提出,我國現階段科技創新的主要問題是創新能力不強,因此我國科技發展總體水平也不高,從而導致了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能力明顯不足,科技對我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也遠遠低于發達國家[3]。同時他還強調,如果科技創新能力不能提高,發展動力不足,我們在全球經濟競爭中就會處于下風。全面提高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以增強我國在世界范圍內的競爭力,這刻不容緩,而這也就必然要求我國要盡可能地提升產學研協同創新能力。

我國政府在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根據時間分為四個階段:(1)1978年改革開放后到1985年,促進學術界和產業界進行嘗試合作:《關于我國科學技術發展方針的匯報提綱》(1982年)、《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1985年)等;(2)1985年至1998年,促進學術界的科研成果向產業界轉移:《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1985年)、《關于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1986年)等;(3)1999年至2005年,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創新體系:《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1999年)、《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1999年)等;(4)2006年至今,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并建立多樣化產學研合作機制:《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2006年)、《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2006年)等。

在我國,政府自21世紀以來不斷地加速推動產學研協同創新,不僅在政策支持、資金投入等方面加大了保障力度,與此同時,一系列具有較高層次的產學研合作模式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而大量涌現,如“聯合技術攻關”“共建工程中心”等,其中“產學研戰略聯盟”的形成更是標志著我國產學研協同創新開始逐漸向市場化、長期化、一體化的方向發展[4]??偟膩碚f,我國產學研協同創新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積極引導下,正在經歷由小到大,由表及里,由淺入深,由點到面,由低到高的發展時期,而該時期的發展趨勢則可以概括為“八化”,即綜合化、國際化、可持續化、一體化、規范化、市場化、規?;同F代化[5]。

三、中、美兩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政策對比分析

產學研協同創新與不同時期國家的經濟狀況、社會環境、科技水平等因素密切相關。通過美國與我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政策對比不難發現,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及科技水平的逐步提高,國家的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家之間的競爭中顯得尤為重要,因而產學研協同創新更是成為了各個國家關注的焦點,在國家的發展歷程中地位日漸提高,發揮著不容小覷的力量。我們也可以說,產學研協同創新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

然而,雖然中、美兩國政府對產學研協同創新重視程度大幅提高,但在兩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方面所采取政策的側重點卻各有千秋。美國產學研合作起源較早,且美國經濟十分發達,為產學研協同創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支持,發展較為迅速且運行機制日漸成熟。美國產學研協同創新已經發展到了一定階段,因此政府更多的是采取支持、保障的政策來完善產學研協同創新的外部環境從而保障產學研協同創新的發展,這一點獲得了Lane的理論支撐[6]。相比之下,我國產學研起步較晚,且現在仍處于發展緩慢的探索階段,存在著政策資源稀缺、可操作性不強、運行機制不完善等諸多弊端,因此政府主要采取以促進、推動為主的政策來促進我國產學研協同創新的發展。

相比美國產學研協同創新的飛速發展、保障機制與政策日趨完善而言,我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正處于一個緩慢上升的發展階段,且政策機制尚未成熟。

四、美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對我國的政策啟示

根據對中、美兩國政府在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方面所采取的政策的對比分析,可以從中得到以下幾點有益啟示:

(一)他山之石,為我參鑒

產學研協同創新起源于美國,是美國農業、工業、軍事等領域發展的產物,毫無疑問它適應于美國的人文環境和經濟發展。然而,我國政府在借鑒美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所頒布的有關政策的經驗時,既不能照搬照抄也不能全盤否定,而應當在充分考慮我國產學研協同創新的發展現狀以及我國當前社會環境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做出適當的調整,對其持有謹慎、中立的態度,理性判斷,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同時,政府應當把產學研協同創新提高到國家戰略高度,并根據時代特點與國家宏觀的戰略目標不斷改進推動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政策來適應發展的需要,與時俱進,如此才能保證我國產學研協同創新穩健發展。

(二)重視資助實踐與學界理論相結合

政府應當鼓勵學術界加強對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相關政策進行研究,使產學研協同創新成為一個更加科學、系統、全面的體系。另外,在研究過程中,還應當注重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根據實際情況不斷細分,使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的政策趨于專門化、專業化,使其更具有針對性,以提高實際應用的價值與可操作性,為我國政府資助產學研協同創新提供良好的理論依據與政策安排。

(三)強化政府引領作用

政府是產學研協同創新良好運作不可或缺的一個部分,與高校、企業、科研機構的各個方面都息息相關。因此,政府應當繼續強化其引導作用,頒布政策鼓勵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通過多種渠道如校企合作等模式進行產學研合作,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并促進科研成果向產業界轉移。當然,參與者也應當在政府的引導下積極響應,充分重視每次合作,并在其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發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完善技術轉讓制度

為了充分調動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參與產學研協同創新的積極性,政府理應在能夠保護知識產權的基礎上適當放寬技術轉讓的政策環境,同時完善技術轉讓制度如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并建立健全監督保障機制,鼓勵高校、科研機構的科技成果及時轉化,促進科研成果能及時向產業界轉移,縮短投入生產前的時間,充分發揮其使用價值。另外,政府也可以支持設立中介機構,搭建技術轉移平臺,使高校、科研機構在充分獲取信息的基礎上更有效地轉移科研成果。與此同時,企業也可以及時匹配到自己需要的資源,并及時應用于生產實踐。

(五)出臺相關配套政策

我國現階段的企業大多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為發展的目標,它們更多地注重于短期可見的利益而有選擇性地忽略長期具有較大不確定性和較高風險的收益。因此,各企業為了追逐它們所認為的更大的利益,而往往不愿投入較多的資金去進行長期投資。缺乏充足的資金支持也是我國產學研協同創新不能迅速發展的因素之一。由此可見,政府對產學研協同創新出臺相應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并提供資金支持是必要的。

參考文獻:

[1] 傅林.從《2009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看奧巴馬時代的美國教育改革動向[J].比較教育研究,2010,(4):57-61.

[2] 李朝陽.美國政府推進產學研合作創新的政策考察及啟示[J].中國科技信息,2009,(12):241-242.

[3] 孔繁軻.“決勝階段”的關鍵之舉——深入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J].理論學習,2015,(12):27-38.

[4] 李玉清.我國產學研結合的發展、問題及對策[J].技術與市場,2012,(2):69-70.

[5] 張俊,李忠云.我國產學研結合的發展趨勢研究[J].湖北社會科學,2006,(2):167-169.

[6] Lane N.US science and technology:An uncoordinated system that seem to work[J].Technology in Society,2008,(4):248-263.

Abstract:As the birthplace of industry-university-institut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the funding of American government for Industry-university-institut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has aroused widespread attention.By taking an overview of American governments policy of subsidizing the industry-university-institut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and combin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ubject in China,the paper compares and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ese and American governments policies for the industry-university-institut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and finally draws the policy implications which may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our government to do further work on it.

Key words:industry-university-institute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government grent;policy implications

[責任編輯 陳 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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