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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水污染犯罪立法的缺陷及其對策分析

2017-06-19 11:25龍冀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水污染立法缺陷

龍冀

摘 要:2007年5月29日,因太湖藍藻暴發,造成無錫市自來水水源地水質惡化。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國環保法規的不完善,存在很大漏洞,致使有空子可鉆,本文將談談我國目前水污染犯罪立法的缺陷,并在此基礎上簡要分析對策,提出建議,以期對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有所裨益。

關鍵詞:太湖藍藻;水污染;立法;缺陷

一、水污染的定義及其相關事件的背景資料

水污染是指污染物進入河流、海洋、湖泊或者地下水等水體后,使得水體的水質和水體沉積物的物理、化學性質或生物群落組成發生變化,從而降低了水體的使用價值和使用功能的現象。顯然,無錫水危機,現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太湖水給人們“顏色”看絕非偶然,而是長期潛伏的危機。太湖病癥表象是藍藻,真正源頭是遭污染的水體。這一事件再次暴露出我國在水體管理體制、水項目研究體制等方面的問題,涉及到水利、環保、建設、農業、漁業、交通等多個部門,根治太湖水禍,必須以流域為單元進行綜合治理。

二、太湖藍藻事件的主要危害

(1)影響經濟發展。一是使得水體的化學生物性質發生了變化,導致生物無法適應;二是如果工業設備使用受到藍藻污染的水,那么就會使得這些設備運行受到損害;三是增加城市處理水污染的費用,從而降低了城市在其他保障民生方面的支出。

(2)影響水體質量。當水體受到藍藻污染后,??梢砸鹚母泄傩誀類夯?。如果藍藻在一般濃度之下,雖然對人體并無造成大的危害,但是可以使得水體發生異臭、異味、異色,呈現泡沫和油膜等,妨礙水體的正常利用,影響水體的天然自凈能力受到抑制,影響水體的衛生狀況。

三、我國水污染犯罪立法的缺陷及其對策分析

1.我國水污染犯罪立法的主要缺陷

(1)應受處罰行為種類過少。只有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才可以構成犯罪,換言之,如果不屬于上述行為,即使構成污染也不會有被處罰的危險。此外,此條文只有結果犯,即只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

(2)操作性不強。出現了諸如“遭受重大損失”、“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后果特別嚴重”的關鍵字眼,但是如何進行具體鑒定,并無出現相關司法解釋進行處理,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了困擾。另外,如何鑒定“一般廢物”與“危險廢物”,目前也缺乏相應的權威司法解釋,這些類似問題造成了打擊力度的減弱。

2.完善我國水污染犯罪立法的建議

(1)進一步將污染事故的規定具體化。首先,我建議對危險廢物進行明確的法律界定,比如哪些是危險廢物,達到什么污染標準的可以稱之為危險,這些問題要逐一解決,從而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法律漏洞使得有些水污染犯罪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其次,應當通過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水污染事故”具體情形,比如可以列為“一般污染、重大污染以及特別重大污染”等不同等級類型,并且以此為根據建立相應的應急反應機制,以便于司法機關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各類水污染犯罪行為。

(2)增加對水污染犯罪的刑罰措施種類。首先可以對水污染犯罪增加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適用,雖然我國《刑法》目前沒有對水污染犯罪做出特別嚴重的刑罰規定,像死刑更是無法想象。但是,個人認為,中國作為一個人口大國,像水污染這類事故一旦發生將會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很有可能造成公共危機,甚至影響政府公信力。因此,很有必要將“水污染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罪名當中去,正所謂“亂世當用重典”,在社會經濟發展急劇轉型的今天,水污染事故層出不窮,人民群眾怨聲載道,我們應當根據刑法學的罪行相應原則,對于具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的水污染犯罪行為可以適用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刑罰。其次,也可以在主刑、附加刑的基礎上,增設“資格刑”。所謂“資格刑”就是剝奪犯罪人享有一定權利的刑罰。例如,我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等只適用于自然人,而罰金雖然能夠懲罰企業,但是對于超大企業來說,尤其是“財大氣粗”的能源企業絲毫沒有震懾力度,事后企業照樣進行排污活動。有鑒于此,增加“資格刑”可以剝奪污染企業的經營資格,讓其在一定時間內甚至是永遠不得再從事企業經營活動,從而對單位的水污染犯罪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

(3)增加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的種類。當前最迫切的就是增加“行為犯”和“危險犯”的處罰規定,打個比方,如果只規定對“結果犯”的處罰,就很有可能出現諸如“一個人往河里面排放了污染物,被環保執法人員當場抓獲,但是因為沒有調查清楚污染的后果,因而無法做出處罰的窘境”,如果將“行為犯”列入處罰當中,就可以采取刑罰措施去對那些違法行為進行打擊,從而體現刑法的預防功能和更加有效打擊各類嚴重的水污染行為。其次,應當將除“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其他廢物”外的行為也一并列入處罰范圍內,因為隨著科技發展以及犯罪手段的多樣化,處理污染物或者排放水污染的行為越來越多樣化,原先的規定范圍已經不足以震懾犯罪分子,有必要予以完善。

當前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各類環境犯罪也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大潮而越來越嚴峻,其潛在的社會危害性不斷侵蝕和抵消著改革帶來的“紅利”,我們更加應該去好好利用太湖藍藻事件這一契機,吸收和借鑒國家環境犯罪立法的有益經驗,以期對國家和社會的發展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太湖藍藻監測處置與湖泛成因,陸桂華,張建華.等著.科學出版社,2011-10-01

[2]地下水污染——遷移與修復(原著第二版)(美)貝迪恩特,里法爾,紐厄爾 著,施周.等譯.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0-07-01

[3]地下水污染與防治,王焰新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01-01

[4]水污染控制工程,唐玉斌主編.哈爾濱工業大學出版社,2006-07-01

[5]水污染控制工程實驗,呂松,牛艷主編.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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