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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企業的法律權益分析

2017-06-19 19:26謝慧蘭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權益

摘 要:2005的《直銷管理條例》,實施至今十年之久,明顯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由于當時直銷行業的混亂,直銷與傳銷魚龍混雜,以及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直銷管理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其側重點在于監管直銷企業,設定企業義務,并沒有適當涉及到直銷企業的權益。而學術上對直銷企業的研究,也基本停留在對直銷企業的監管上,鮮有對直銷企業享受哪些權利、如何享有權益的探討。本文將分析《直銷管理條例》,聯系實際,分析直銷企業權益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受到的限制。

關鍵詞:直銷;直銷企業;權益

直銷是指無店鋪銷售產品,實現從生產商到消費者無供應商、批發商等中介環節,從而降低經營成本。任何一種營銷模式,只要它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順應市場的需求,它的存在就是合理的。直銷與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傳銷不同,它是市場經濟自發培育的、滿足市場需求、方便消費者的一種普通的營銷模式。

權利包括法定權利和應有權利。法定權利指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應有權利包括尚未被法律納入,但在實際中,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直銷企業應該享受哪些權利呢?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我國直銷企業缺失哪些權利?

一、直銷模式選擇權

直銷包含單層次直銷和多層次直銷。由于直銷的特殊性,只有多層次直銷才能為企業帶來巨大的效益,單層次直銷銷售效率低下,發展速度緩慢。世界各國的直銷法也給與多層次直銷合法地位。我國的《直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表明直銷員面對的是最終消費者,直銷員與消費者之間不能再有其他層級,也就是說我國目前只給與“單層次直銷”合法地位。直銷管理條例實施10年至今,多層次直銷一直未開放。實踐中,幾乎所有的直銷企業都違背了法規規定,采取或變相采取多層次直銷模式,表明僅允許單層次直銷合法存在已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

二、報酬模式選擇權

任何一家企業,對他所雇傭的勞動者或業務員都有報酬自主決定權。根據市場倍增原理,在直銷活動中,直銷員的收入來源于兩部分,一是他自己銷售產品所獲得的銷售價與出廠價的差價,二是團隊計酬,包括以他自己所發展的團隊即下線直銷員的銷售額為依據計算的獎金或收入,以及根據他的下線直銷員發展的團隊即下下線直銷員產生的銷售額獲得的獎勵。團隊計酬是直銷模式中非常重要的一種計酬方式,它對激勵直銷員、鼓勵優秀直銷員發揮了重要作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將團隊計酬排除在“傳銷罪”之外,這無疑是一大進步,但團隊計酬方式在《直銷管理條例》的框架下依然被歸為違法行為這無疑給行政權力更大的尋租空間。

三、經營地域選擇權

我國《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并且規定,“并保證直銷員只在其一個分支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毕拗屏耸袌龅牧鲃?,禁止了直銷員的流動,使得任何直銷企業,不得在經批準服務網點以外的區域進行直銷活動。繁瑣復雜的核查備案制與我國當前的“簡政放權”改革思路相悖。核查備案制在直銷發展之初,有效地規制和打擊了傳銷行為,如今,直銷市場發育已相對完善,市民也有較為理性的消費心理,核查備案制已成為大多直銷企業的詬病,它加大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很多企業在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后,依然難以增加服務網點,對市場發展形成嚴重限制。在監管方面,也更多的是給行政權力濫用準備了空間。

四、市場準入平等權

《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直銷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8000萬元,并要求繳納不低于2000萬的保證金。而新公司法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也相應取消。顯然,直銷企業的市場準入要求過高,大部分直銷企業并沒有如此實力。全國2000多家直銷企業,只有75家獲得直銷經營許可證,可見絕大部分直銷企業都游走在法律邊緣。對直銷企業與其他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實行差別對待,嚴重違背公平原則,也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綜上,直銷管理條例實施至今,很多條款已與現實完全脫節,加大了企業的負擔,起不到實際的監管作用,反而給行政權力以尋租空間。筆者建議:

首先,應逐步開放多層次直銷。直銷在發達國家同樣經歷了從無序發展、到嚴加規制到有序發展的歷程,同樣有過金字塔詐騙泛濫的歷史??v觀世界直銷史,多層次直銷已成為直銷模式的主流。我們應該對我國目前的直銷產業環境有客觀的認識,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消費引導,建立安全、有序的直銷環境,而不是一刀切地禁止多層次直銷,這將限制直銷行業的發展,違背市場經濟發展規律。

其次,允許團隊計酬?!督箓麂N條例》規定禁止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上線”的計酬依據, 而《刑法修正案(七)》將團隊計酬式“傳銷”排除在傳銷罪之外。顯然沒有做好法律的銜接,因此,《直銷管理條例》也因允許團隊計酬。

再次,放開直銷區域的限制。限制直銷經營區域,除了增加企業經營成本,增加行政機關管理成本,并沒有多大的意義。筆者建議,將審查制改為備案制,直銷在擬發展直銷業務的區域申請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就可以開展直銷活動,既保證了行政機關對直銷企業信息的掌握,又保證了直銷市場的自由發展。同時,應取消強制設立區縣級服務網點的規定,可以要求設立市一級服務網點。直銷的最顯而易見的特點就是無店鋪經營,廣設服務網點,使得我國的直銷變成了“四不像”,不是完全的店鋪經營,也不是完全的無店鋪經營。在保證適當監管的前提下,設不設店鋪應交給市場,尊重企業的自主經營權。

最后,降低市場準入門檻,與《公司法》精神相銜接。鑒于直銷容易發展為金字塔銷售的特殊性,可以設立保證金制度,但沒有必要設立過高的實繳注冊資本。過高的注冊資本,對防范金字塔詐騙并起不到實質性作用,只能將絕大多數中小型企業排除在市場之外。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才能建立競爭有序的直銷市場環境。

作者簡介:

謝慧蘭,沈陽工業大學 2014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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