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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筆錄研究

2017-06-19 09:07田黎明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摘 要:偵查辨認是一種常用的偵查措施,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辨認筆錄是辨認過程和結果的客觀記載,其重要性同樣不言而喻。新刑事訴訟法將辨認筆錄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固定下來,充分體現了我國立法上對辨認筆錄的重視。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辨認筆錄在制作中很難保證客觀真實性。本文擬從辨認和辨認筆錄的概念談起,介紹辨認筆錄在我國的應用現狀,分析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并針對性地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辨認;辨認筆錄;辨認程序

一、辨認筆錄的概念

辨認筆錄來源于偵查辨認活動,是辨認過程和結果的客觀記載,偵查辨認是辨認筆錄的基礎和前提。因此,若想研究辨認筆錄,需要先了解辨認的概念。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下文稱《公安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文稱《最高檢規則》)對辨認的規定,可以將偵查辨認定義為: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人員或者檢察人員的主持下對與案件相關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物品、文件、尸體等進行指認和辨識的一種特定的訴訟活動。

辨認筆錄客觀記載了辨認的過程和結果。因此,根據偵查辨認的概念,我們可以將辨認筆錄定義為:在辨認的過程中,偵查人員以書面形式制作的對辨認對象、辨認過程和結果進行記載,并由偵查人員、辨認人和見證人等簽名的筆錄。

二、我國辨認筆錄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辨認是刑事案件中廣泛采用的一種偵查措施,在辨認過程中形成的筆錄在偵查破案、審查起訴、法庭審判等活動中的作用舉足輕重。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辨認筆錄的規范應用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1.辨認筆錄在我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作為辨認活動的載體,辨認筆錄在偵破案件和印證案件其他證據方面起著突破口的作用。但在實踐中卻存在較多弊病,不僅阻礙了法官從中獲取有效的證據信息,而且使得辨認的合法性受到各種質疑。

(1)筆錄制作隨意。長期以來,我國對辨認制度并沒有給予足夠重視,對辨認筆錄的制作要求規定也不夠詳細。實踐中,法官無法親臨辨認現場,對辨認人出庭法律也未作出規定,因此,辨認筆錄的審查往往流于形式化。同時,辨認過程中沒有錄音錄像,也沒有律師的參與,只有簡單的制作粗糙的書面辨認筆錄,辨認筆錄在制作過程中隨意性很大,只要是沒有嚴重違法辨認程序的,經過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最終均會被采納為定案的根據。

(2)制作不規范,不全面,不及時。辨認筆錄記載了辨認的整個過程和結果,如果記錄不全面不規范,根據《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文稱《死刑案件規定》)第30條規定,除了可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外,辨認筆錄很可能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但實踐中筆錄的制作相當簡陋粗疏,很難看出辨認方式和場所、辨認對象和陪襯的對象數量、差別是否合法等等。另外,很多辨認筆錄是在辨認結束后很久憑借回憶制作的,這樣的筆錄真實性和可靠性令人質疑。

(3)摻雜主觀誘導因素。我國法律規定,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組織和主持下進行。在辨認之前,偵查機關已經確立了辨認對象和陪襯對象,有些偵查人員為了盡快破案,在辨認中極有可能對辨認人進行誘導和暗示,使辨認朝著自己的預期進行。在這過程中如果沒有中立的第三方見證,很難保證辨認結果的可靠性。

2.原因

通過實踐中辨認筆錄制作出現的問題,筆者總結出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是認識上不到位,思想上不重視;二是立法上不完善。新刑事訴訟法雖然確立了辨認筆錄的法定證據地位,但是關于辨認筆錄的具體制作和審查判斷等問題僅在《死刑案件規定》、《公安規定》和《最高檢規則》中對辨認筆錄有所涉及。三是辨認筆錄的審查判斷機制不完善。實踐中,法官對辨認筆錄的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法律并未規定辨認人出庭接受質證。

三、完善辨認筆錄的幾點建議

1.在思想上提高認識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對于以上出現的問題,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認識到辨認的重要性,偵查人員自身證據意識淡薄,使得辨認流程和辨認筆錄制作形式化。因此,我們有針對性地培養偵查人員的證據意識,強化責任心,規范辨認筆錄制作,促使偵查人員深刻認識到辨認筆錄在實體證明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從根本上轉變偵查觀念,確保偵查辨認筆錄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2.完善辨認程序、辨認筆錄立法,提升立法層次

辨認程序和辨認筆錄在辨認中是缺一不可的,應該同時在立法中進行完善。首先,為了增強辨認筆錄的證明力,在實踐中指導偵查人員規范組織辨認,應建立完善的辨認程序和辨認規則。例如,規范辨認前的詢問、告知規則,分別辨認、混雜辨認規則等,引入適格的第三人作為見證人監督辨認的整個過程,防止偵查人員以各種指導語、身體動作進行暗示和誘導。其次,我國目前采用“筆錄中心主義”書面審查模式,為了充分發揮辨認筆錄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制作辨認筆錄應當與辨認同時進行;在內容上,應全面細化辨認筆錄記載的內容,辨認筆錄應當能夠反映出對辨認規則的遵守,辨認人在辨認時的表情、心理狀態。最后,在立法上應當提升辨認程序立法層次,以法律的形式將辨認規則和辨認筆錄制作統一確立下來,增強法律的執行性。

3.完善辨認筆錄的審查機制

鑒于我國在辨認方面的立法缺陷,為防止因辨認錯誤而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對辨認筆錄的審查相當重要。審判中,首先要審查辨認主體資格,包括辨認人、辨認對象和混雜對象。對辨認人審查包括能否正確感知、辨識和表達;辨認對象是否和混雜對象在身高、膚色等識別要素方面差別較大;見證人是否符合相關條件等。其次,在程序方面,要審查辨認前是否按規定進行詢問和告知,辨認中是否有暗示或誘導,筆錄制作是否及時、全面。最后,經過質證,無法確認辨認筆錄的真實性的,應當確立辨認人出庭的制度。通過辨認人出庭接受詢問,法官可以根據辨認人的描述、肢體語言等更加直觀的作出判斷辨認筆錄的真實性,這樣可以大大加強法官的心證,有利于案件的正確判決。

參考文獻:

[1]陳瑞華.刑事證據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

[2]劉鵬里.薛炳堯.論偵查辨認筆錄規范化.法制博覽,2014年9月.

[3]韓旭.辨認筆錄證據能力問題研究—以新《刑事訴訟法》為視角.證據科學,2012年第20卷第2期.

作者簡介:

田黎明(1989.7~ ),女,漢族,山東郯城人,2015級碩士研究生,警務專業,刑事訴訟法學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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