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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刑法修正案(九)》引發的危險駕駛罪的思考

2017-06-19 09:10王麗詩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

摘 要: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一些犯罪行為得到了新的規制,但是也出現了一些具有爭議的問題,如危險駕駛罪,相對于之前的法律規定則又加以細化,但在細化的同時卻出現了一些空白區域,比如對于屬于追逐競駛的情形中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的具體情形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九)》;危險駕駛;旅客運輸

一、危險駕駛罪的理論變遷

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出臺之前,我國刑法對于危險駕駛罪的規定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學校校車屢屢發生嚴重事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過分追求利益不惜鋌而走險不顧交通安全,由此,《刑法修正案(九)》對危險駕駛罪加以細化,以規制此類現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新出現的理論缺陷

第三條對于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做了這樣的規定: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即通俗意義上的超載。危險駕駛罪屬于抽象危險犯,不要求產生嚴重結果,既然是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那么公交車是否應該包含在內呢?

筆者認為關于從事旅客運輸的機動車應當作出嚴格的限定。其中不應當包含公交車(短途)。公共汽車的性質為承載旅客出行的機動車輛,按運行期間分為短途(市區內)和長途(市區間),而短途公共汽車則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公交車。公交車在早高峰晚高峰時段常常是車廂內人貼人不能動彈,但是這樣的情況究竟能否被認定為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呢?筆者將從以下三方面闡述:

第一,行為人主觀目的。超載情況一般出現在私人營運的長途機動車中,行為人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不惜違反額定乘員限制,繼而造成了悲劇的發生。而公交車駕駛人由公交公司統一規范管理,無論載客多少,都不會影響司機的工資數額,因此公交車司機缺少營利的目的。

第二,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危險駕駛罪屬于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而公交車超載行為中,司機缺乏主觀故意,很大程度上是乘車人主觀上想要乘車。在工作日的早高峰晚高峰以及客流量較大的節假日,乘坐公交車的乘客幾乎都是拼了命的往上擠,雖然公交車相關規定認定前后兩趟車輛相差8~10分鐘,但實際上并非如此。如果將公交車嚴重超載行為歸為危險駕駛罪的情形之一,那么乘客就有可能成立危險駕駛罪的共犯,這顯然違背了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第三,法律規定不明確?!兜缆方煌ò踩ā芬幎藘商讟藴剩孩僦灰瑔T即可處罰;②如果超員數量在20%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但刑法上對于超過多少應當認定為嚴重超載,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且筆者認為刑法之所以將超員這一類型納入到危險駕駛罪,主要是為了防止車輛發生危險釀成大禍,所以單單以人數為標準來認定嚴重超載的情形并不妥當。

三、針對缺陷的填補建議

第一,應當將公交車排除在從事旅客運輸的機動車范圍之外。公交車駕駛人既沒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也沒有非法營利的目的,這并不符合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由于社會因素,公交車司機工資固定,無論多載多少乘客都不會對其產生實際上的利益增加。所以從主觀上就排除了犯罪事由。

第二,不排除該情形則有可能會違背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按照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公交車上的乘客則會成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他們具有超載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超載行為,這必然會成立共同犯罪。而一輛公交車上的乘員可能會有五十名之多,如若將車上的全體人員都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人,那么很顯然有失公平正義的立法理念。

第三,對于超載的情形不應當僅包含人數。既然危險駕駛罪屬于刑法范疇,那么則必須對犯罪行為給予嚴格的限制,這樣才不會讓無罪之人蒙冤入獄。因此,刑法對于超載行為的規定,應包含兩個方面:其一,在人數上做限定。限定的標準可以適當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其二,在重量上做限定。僅僅是人多不一定會發生危險,但如果車身超過一定的重量,那么必然會產生危險。

四、結語

《刑法修正案(九)》對于危險駕駛罪的修改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它不僅適應了社會的飛速發展,并且有效控制了違法行為避免了不必要的侵害。目的雖好卻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嚴格限定的基礎上還應當考慮實際情況,細化規定,將合法情況排除在外。這樣才能做到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最終目的。

參考文獻:

[1]沈宗靈.權利、義務、權力[J]法學研究,1998(3).

[2]張毅.刑事訴訟中的禁止雙重危險規則論[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作者簡介:

王麗詩(1993.5.10~ ),女,滿族,遼寧鳳城人,沈陽師范大學,15級在讀研究生,碩士學位,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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