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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夫妻探望權糾紛的成因分析及防范對策

2017-06-19 11:51陳吉強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防范對策

摘 要: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盡管法律有明文規定。但在實踐中,夫妻離婚后因探望權引發的糾紛層出不窮。因導致離異夫婦探望權糾紛的因素各有不同,文章通過對當今社會探望權糾紛成因的探析,探索其中有效的防范措施。

關鍵詞:探望權糾紛;行成特點;防范對策

隨著如今社會離婚率的迅速增長,夫妻離異后有關探望子女的糾紛不斷增加并成為了社會問題。作為現代親權理論的產物,我國《婚姻法》第38條雖然明確了離婚后子女的探望權制度,但是在實踐中任然面臨著許多問題。因此,深入探析探望權糾紛的成因及防范對策,對于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的意義。

一、探望權的形成與行使

探望權是親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最早可溯至羅馬法中的家長權。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探望權是基于夫妻雙方離婚后形成的權利。在雙方自愿離婚的情況下,只要一經離婚機關的登記,發給離婚登記即可產生;對于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即產生此權利。因此,探望權是一種形成權,它是“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權利,是親自關系自然流露的權利,具有高度的專屬性?!痹摍嗬a生的后果是探望事由對一方是權利,對另一方則是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可見,探望權的權利主體是與其子女未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義務主體隨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同時,在權利的行使過程中法律賦予了義務主體一方協助權。但是,當父母不履行探望權,或者孩子渴望得到其中一方的探望時,是否賦予孩子探望請求權。有學者認為應當“將單向探望權修改為雙向探望權,探望權不僅應當賦予父母一方,還應當賦予子女一方?!惫P者認為,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可以賦予孩子請求父母一方探望的請求權,有效地彌補探望權制度的缺失。

二、探望權糾紛的成因

(1)法律規定不完善。除了《婚姻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就探望權的行使規則進行了明確。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律對于探望權的行使時間、地點以及形式等問題無法律依據可循,法院一般只作出原則性的判決。但在實行過程中,如果雙方意見相持,往往就會產生糾紛。另一方面,夫妻離異,由于居所的距離、來往交通不便等因素即使法院作出了詳細到某時某刻行使該權利的判決,也導致其難以執行。

(2)撫養費等利益因素。探望權行使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子女,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往往夾雜這個雙方的自身利益和情感。例如撫養費的給付、子女的教育費用等問題,一方面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在探望權行使受挫時,往往拒付子女的撫育費,使探望權的行使成為附條件的行為。另一方面,在夫妻矛盾未化解的情況下,一方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隱匿或者遠離居所,從主觀上阻卻了探望權的行使,導致糾紛頻發。

(3)當事人的錯誤認識。當事人基于對法院判決的錯誤認識,想當然的認為子女屬于自己,從而阻止對方探望子女。而同時相對方也錯誤的認為法院將子女判歸對方,另一方應承擔撫養教育的義務,與自己無關,進而怠于行使探望權。

(4)出于報復心理。在實踐中,一方出于對對方的報復、刁難等心理,故意以種種理由拒絕或設置障礙,甚至強行阻止對方對子女的探視,以對方的痛苦作為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另一方面,由于一方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過分的關注子女的學習、生活等,撫養子女的一方就通過斷絕與子女的往來相抵制。

(5)探望權的濫用。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頻繁的借探望子女的機會對另外一方的正常生活進行干擾,甚至出現性騷擾等現象,使得對方拒絕探望。

三、探望權糾紛的防范

(1)細化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司法實踐中應當重點考察探望人的實際情況,本著“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細化探望方式。一是見面式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指定的地點與子女見面、交流,這種方式時間短,方式靈活且沒有脫離撫育子女一方的監護;二是逗留式探望,即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時間內,將子女領走與其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再按約定送回至撫養人,這種方式的時間較長,有利于父母與子女的長期交流,保障了子女充分接受父母雙方的教育和陪護,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2)減少強制措施。探望權設計的本意是為了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如果不考慮子女的意愿甚至強行將子女帶到某處由其一方行使探望的權利,將會與立法的本意相悖,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盡可能的發揮調處功能,實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3)確立第三方的協助?!痘橐龇ā返?8條明確了另外一方有協助探望權利實現的義務。此外,在減少司法強制干預的情況下,法院或者當事人一方可以通過工會、學校、婦女權益組織等機構或者個人實現父或母一方對探望權的行使,這樣有利于對子女心理上的保護。

(4)明確不履行探望權的法律后果。當前,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履行探望權的后果,但在刑法上以“拒不履行判決罪”予以確認。因此建議對于多次不履行探望權的一方使用刑事制裁,達到相應的法律效果。

(5)加強教育引導。由于一方父或母的阻卻導致了該項權利的中斷,因此法院及其他機構如婦聯等,對此要加強適當的引導教育,達到家庭的和諧,實現子女情感的關懷與需求。

四、結語

隨著近年來我國離婚率的逐漸增長,探望權糾紛所凸顯出來的各種問題對于子女權益的保護和健康成長產生了不利的影響,而對其更好的防范不僅是法院的職責,更是父母雙方應盡的義務。但是,防范只能解決一般性的問題,治標不治本。由于探望權引發的糾紛各案情況不一,沒有統一的標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制。因此,我們期待相關立法機構或者司法機關出臺相應的補充規定,從根本上化解探望權引發的糾紛。

參考文獻:

[1]郭麗紅著.《沖突與平衡:婚姻法實踐性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78頁

[2]景春蘭,劉敏怡.《探望權的制度價值探析》.山西師大學報( 社會科學版),2014年7月第41卷第4期

[3]馬小花.《對我國探望權制度相關問題的分析與思考》.陜西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11月第33卷第4期

作者簡介:

陳吉強(1990~),男,漢族,甘肅省會寧縣人,煙臺大學2015級法律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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