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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民商法的連帶責任

2017-06-19 22:56陳蔚藝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連帶責任民商法問題

摘 要:連帶責任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內容,對維護一些債權人權益問題有著重要作用,如果連帶責任不明確,在許多事情上都會出現問題,因此,完善連帶責任至關重要。在實際情況中,我國民商法雖然在不斷發展,各條例也在不斷細化,但是受人為因素及外部客觀因素的影響,依舊存在多種問題。雖然我國民商法涉及的內容較為廣泛,但是對連帶責任并沒有系統性的說明,而且相關人員對連帶責任的研究也較少,致使連帶責任制度存在多種缺陷。本文主要對民商法的連帶責任進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民商法;連帶責任;問題

隨著我國法律建設進程不斷加快,民商法得到了較大發展,法律內容不斷完善,相關條例也不斷細化,給各種相關事件的處理帶來了便利。在實際情況中,我國民商法雖然在不斷完善,但是有關連帶責任的制度內容卻存在較大缺陷,而且一些相關人士對連帶責任的研究也不夠深入,致使一些相關權益事件難以得到有效解決,進而出現多種隱患。因此,有關部門必須認識到連帶責任制度的重要性,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完善,從多方面細化連帶責任制度的內容,這樣才能更好保障各種相關事件的有效解決。

一、民商法的連帶責任概要

在我國民商法中,對連帶責任并沒有做確切的說明,一般情況下,當當事人為兩者或兩者以上時,如果權利人遭受一定的損失,責任人須承擔連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責任人為多人,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自己的責任外,還需承擔集體的責任,即連帶責任。當某一人完成了連帶責任時,其他責任人的責任也同時消除。所以在實際情況中,連帶責任制度除了對權利人的權益進行保障外,還能夠對責任人進行約束、并保障權益。

在連帶責任特征方面,連帶責任責任人一般為兩人或以上。連帶責任指的是多個責任主體共同承擔的責任,而各責任主體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連帶關系。當責任主體中其中一人對外負有責任時,則其他責任人也附有一定的連帶責任。在實際情況中,連帶責任屬于一種民事責任,除了要通過當事人明示約定外,還需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定。連帶責任的設立主要是為了達到補償救濟目的,讓權利人在遭受一些非法侵害時,能夠利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獲取一定的賠償。如果責任主體中有某一個責任人完成所承擔的債務時,其他債務人所承擔的債務自動清除,權利人不可再要求其償還債務。

在連帶責任構成要素方面,連帶責任與權利人的利益有著緊密聯系,如果相應的連帶責任屬于法律規定范圍內且通過當事人明示約定,即可認為連帶責任成立。在以往連帶責任的相關構成要素中,主要包括主觀方向存在過錯、行為的違法性、存在損害事實、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屬于因果關系。在新的時代環境下,連帶責任的構成要素也不斷增多,在連帶責任人方面,需在來兩人或以上。以當事人的明示約定以及法律規定為基礎,所有責任人都承擔整體責任,且各責任人之間具有一定的連帶關系。連帶責任主要以一定的債權關系為基礎,這是連帶關系維持的基本條件。債權人與責任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債務關系,責任主體共同承擔債務責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客體關系一般包括種類物以及特定物。由于連帶責任中主要是財產責任,所以其客體關系主要屬于種類物。

在連帶責任設置目的方面,在實際情況中,雖然民商法涉及的內容較多,但是在連帶責任方面的內容卻存在缺陷,而實際情況中又存在著較多的連帶責任案件,所以連帶責任制度的設置至關重要。在連帶制度作用下,連帶責任中的多數債務人都有著承擔債務的義務,而且債權人也可以要求某一債務人履行所有的債務。在實際情況中,債務人連帶責任的承擔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連帶責任承擔者在多數債務人內部不需承擔責任,另外一種是連帶責任承擔者在多數債務人內部須承擔一定的債務責任。在實際法律規定中,在當事人約定下,一些不需要承擔責任的當事人需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已承擔一定責任的責任人則需承擔全部責任。連帶制度的設立主要對不需承擔責任當事人與需要承擔責任當事人在一些事件上的利害關系,所以通過連帶制度讓債務人內部之間形成一定的自主監督、制約效果,這樣才能更好避免一些違法現象的產生,促進債權的有效實現。

在連帶責任的類別方面,分為法定連帶責任與約定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在法定連帶責任與約定連帶責任方面,主要以債務人連帶責任的法律性或約定性作為基礎,其中在法律直接規定下的連帶責任屬于法定連帶責任,在當事人約定作用下的連帶責任則屬于約定連帶責任。在實際情況中,如果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如果存在主觀錯誤,即可視為法定連帶責任;如果連帶責任債務人在主觀上不存在錯誤,即可視為約定連帶責任。在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方面,這種分類方式的依據主要為連帶責任中所體現出的法律事實存在差異,其中連帶責任中具有違約事實則屬于違約連帶責任,如果連帶責任中具有侵權事實則屬于侵權連帶責任。在實際情況中,這兩種連帶責任的歸責原則存在差異,違約連帶責任屬于違約責任,納入無過錯原則;而侵權連帶責任屬于侵權責任,納入過錯原則或者是公平原則。

在連帶責任的概念方面,連帶責任與很多責任類型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包括補充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等責任類型。連帶責任指的是債務主體中所有人均需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補充責任指的是應承擔責任的責任人如果償付不足,則相關人士須對其不足部分進行補償。這兩種責任中連帶責任人的責任承擔均超過了自身本應承擔的責任,但也存在著差異性。兩種責任中責任人所處的地位存在差異,在連帶責任中,所有責任人均處于相同地位,需要共同承擔所有的債務。補充責任中責任人則處于不同地位。連帶責任中責任范圍涉及到所有的債務,而補充責任中責任范圍僅包括主債務人補償不足的部分。不真正連帶責任指的是由不同原因所產生的相同債務內容,債務人均需進行償付,且某一個債務人若履行全體債務,則其他債務人債務自動清除。在實際情況中,與連帶責任不同,不真正連帶責任主要由于不同原因產生,而且債務具有一定的獨立性;連帶責任則有共同原因產生,形成一定的連帶債務。

二、民商法連帶責任所存在的問題

(一)連帶責任概念不明確

連帶責任制涉及到權利人以及責任人各種權益關系,能夠維持社會的穩定性,因此,連帶責任制度在多方面都有著重要作用,完善連帶責任制至關重要。在實際情況中,我國民商法中雖然對連帶責任的相關知識在進行普及,但是從一定深度來說,民商法中關于連帶責任的概念及相關觀點并不明確,存在多種漏洞。實際生活中發生了一些不屬于連帶責任的案件,但由于連帶責任的相關概念不明確,理論指導不全面,導致一些不屬于連帶責任的案件被判為連帶責任案件,進而損害了一些當事人的權益,也給相應法規制度的完善帶來不利影響。

在實際情況中,連帶責任的主體需全部承擔連帶責任,而不真正連帶責任指的是兩人或以上責任主體因違反同一法律規范而形成一定的侵權行為,當其中一個責任人履行完自身義務后,整體債務則不存在,責任人之間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關系。例如,A與B屬于雇傭關系,A是雇主,當B在雇傭活動中遭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害時,可要求雇主A賠償自己損害;如果B的經濟損害主要由于外人C造成,B便可以要求C賠償自身損失,也可讓雇主A賠償自身損失。之后A可以向C提出賠償。在這種債權關系中,A與C便不屬于連帶責任關系,而是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關系。實際情況中,連帶責任與非連帶責任存在許多的相似之處,如果不明確連帶責任的概念及內涵,將會出現多種問題,影響各案件的判斷。

(二)連帶責任訴訟問題不明確

在連帶責任的訴訟主體方面,由于連帶責任人一般為兩人或以上,所以當權利人提起訴訟時,可以向責任主體中一人或全部責任人提起訴訟,但是當權利人只向責任主題中一人提起訴訟時,其他責任人的責任承擔情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共同承擔,另一種是不需共同承擔。在不需共同承擔方面,一般發生在一些普通的連帶責任,當權利人只向其中一個責任主體提起訴訟時,其他責任人可不必承擔責任。例如,ABC三人共同經營一家商鋪,此時ABC三人屬于連帶責任關系,當債權人向ABC三人中其中一人提起訴訟時,另外兩個人不需承擔責任。在需要共同承擔責任方面,一些補充的連帶責任方面,當權利人向責任主體中一人提起訴訟時,其他責任主體也共同成為被告人。例如,當A帶著B的狗出門時,狗咬傷了C,當C向A提起訴訟時,除了A成為被告外,狗以及狗所有者B也成為被告。

在連帶責任的訴訟實效方面,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訴訟實效為兩年,連帶責任的訴訟時效可從債務履行期將滿之時開始計算日期,一般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參照《擔保法》進行操作,即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所以在實際情況中,連帶責任的訴訟失效并不明確,沒有獨立的法律規章。

(三)連帶責任責任問題不明確

很多法院在處理連帶責任案件時,往往只對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進行明確,卻忽視了責任人之間責任的分配,這為后面訴訟案件的處理帶來不利影響。如果只確定責任人共同承擔責任,卻沒有對責任人之間的責任進行分配,將難以有效處理責任人之間的追償問題,進而出現多種隱患。在連帶責任案件中,最大受益者是權利人,而連帶責任人則要承擔較重的政治責任以及經濟責,如果不對責任進行劃分,將會給某些責任人帶來一定的不公平性。例如,在上述狗咬傷人事件中,由于B與A之間屬于連帶責任關系,所以均屬于被告人,但是B并不是直接過錯者,如果法院不對責任人的責任進行劃分,就很可能導致新訴訟案件的產生。

三、民商法連帶責任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法分析

(一)落實必要共同訴訟法規

必要共同訴訟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另一種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在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方面,指的是當訴訟標一致時,需讓多個當事人共同提起訴訟,而法院須共同進行審判。也就是說,如果權利人和責任人之間只有一個訴訟標時,如果當事人想要對自身的訴訟權利進行行使,則必須多人同時提起訴訟。在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方面,指的是當多人共同起訴時,法院須對訴訟進行整合。也就是說,多個人可以共同起訴,也可由一個人起訴。

(二)嚴格劃分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以往在對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進行劃分時,一般將其納入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中,但是這種劃分方式并不準確、嚴格,將會給一些案件的處理帶來不利影響。因此,有關部門須將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納入相應的必要共同訴訟之中,這樣才能在符合相應規章程序的基礎上較好保障原告訴訟利益以及被告連帶責任人的利益。所以在實際情況中,當權利人提起訴訟時,由于連帶責任人中一人便可對所有債務進行償還,所以原告可選擇相應的連帶債務人償付相關債務。

(三)完善訴訟程序制度規范

在訴訟程序運作過程中,有關人員須盡量滿足當事人的合理要求,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程序的選擇,以促進訴訟程序的正常運作。在對相應的訴訟程序制度規范進行完善時,有關人員須考慮到訴訟程序的平衡性以及效益性,合理設計相應制度條例。在對一些程序進行立法時,有關人員須考慮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通過一些有效的方式進行保障。在設計相應訴訟程序制度的過程中,有關人員必須考慮實體法的程序性,并與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結合,這樣才能更好解決一些連帶責任案件問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結束語

在實際情況中,一些債權人權益等事件都需要連帶責任制度來解決,但是我國民商法中連帶責任制度并不完善,相關條例也不夠細化,致使多種事件得不到有效解決。面對連帶責任所出現的各種問題,有關部門必須認識到連帶責任制度的重要性,并對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分析,對連帶責任制度進行有效完善,并細化相關條例,充分發揮出連帶責任制度的作用,這樣才能更好解決相關權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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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陳蔚藝(1993~)女,漢族,內蒙古通遼市人,遼寧大學法學院2015級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在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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