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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看法

2017-06-19 14:23林樺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公證

林樺

摘 要: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我國財產制度的一種。本文通過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進行以下幾方面的探討: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定義、法律適用對象、財產范圍和基本流程,并強調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對于婚姻和家庭穩定等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夫妻財產約定;約定協議;公證

1 引言

隨著社會法制的發展和法律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法制意識逐漸增強,傳統的婚姻觀念也在轉變:對待夫妻財產的歸屬問題,更多的人采取婚前或者婚后財產協議來進行明確劃分,而通過公證的形式的也逐漸常見化。這種以法律形式保障婚姻當中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劃分的做法,一定程度上積極地調整婚姻中夫妻兩人的財產關系,有利于維護婚姻的穩定,維護婚姻中的個人權益,尤其在處理離婚時財產糾紛時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

2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

2.1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定義、適用主體和范圍

夫妻財產制度主要有三種,其中夫妻財產約定制是其中一種,根據協議的時間可分為婚前和婚后兩種財產約定協議,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也就是指通過公證機構,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對夫妻婚前或者婚后的財產歸屬進行協議性的分配和確認。這是合法的律法行為,其協議主要受到我國《婚姻法》的法律保護。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主要是對婚姻財產的約定,因此主要適用主體,也就是適用對象是具有婚姻約定的、已婚或者未婚男女。這里強調約定協議建立的前提是協議雙方是已到達法定結婚年齡的、具有婚姻關系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男女,如果是未婚同居或者是無效婚姻的,則財產約定無效。

而根據財產獲得的時間可以把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而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則包括這兩方面的財產,但是可以根據具體協議內容對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歸屬進行不同的約定:屬于婚前財產的,比如夫妻雙方結婚前兩人各自擁有的不動產(如房產和其他財產物品或物權)和動產(如汽車、珠寶等)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可以進行約定支配的是夫妻雙方的財產,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比如丈夫好友的財產不歸屬到約定的財產范圍中。而協議的約定可以面向夫妻全部財產,也可以只約定部分指定財產。而協議的約定必須采取書面的形式,而不能通過口頭形式,后者內容不夠明確,容易產生糾紛和矛盾。而且我國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協議是和法定財產制結合應用,具體適應情況為:對于夫妻財產,一般按照財產法定制執行,但如果夫妻雙方進行有效的財產約定協議,則約定的財產則優先按照約定協議執行。

2.2公證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中的作用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作為契約財產的一種法律約定形式,本身具有法律效力,而一當提出申請后,公證單位或者公證機構就會依法對其進行公證,并會發放對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法律文書,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應,以后夫妻財產的歸屬和繼承等問題則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預防以后發生的一些糾紛和訴訟,并可以作為以后財產糾紛時的法律依據。公證是保障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法律效力的一種司法制度,為了保障相關規定的依法實施。

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必須通過公證機構進行。公證機構是由國家設立的、專門辦理公證業務和其他相關事務的法律機構。

公證機構在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時必須進行認真的審查,審查主要是為了確認約定協議的適用主體、客體和適用條件和財產范圍等,以及協議的真實性、自愿性和合法性,主要包括公證受理和形式審查兩個流程。公證機構在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需要對當事人告知對其可能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保障約定協議當事人的知情權,也減少以后的糾紛和誤會。

3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基本流程

要進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必須經過當地的公證機構。具有婚姻約定的男女或者夫妻需要一起到當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協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資料(身份證、戶口本,或結婚證原件)和有關的所有權、適用權證明及財產清單;并起稿財產約定協議,對財產約定的當事人身份信息和財產情況進行闡述并約定好財產的歸屬及其他具體適用情況補充。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需要夫妻雙方當事人的親自參與,保證協議的申請和要求制定符合雙方的意愿。當事人提出申請及填寫相關資料后,需要等候公證處進行審查,審查之后再由公證處出示相關法律文書,才能說明約定協議成效。

4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意義

當今社會是法制社會,而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法,夫妻間的財產問題涉及雙方的切身利益,往往容易引起各種不愉快的糾紛和矛盾,破壞婚姻的穩定,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協議,并通過公證的法律手段,在處理婚姻財產糾紛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制度作為我國婚姻制度中的一種,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這不但保障夫妻某一方自由追求個人利益的權利,也保障了夫妻雙方享受相關財產的權利。提前對財產進行約定協議和公證,一方面可以預防以后可能發生的一些財產糾紛,減少訴訟。尤其是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如果之前已經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并進行公證,那么財產的歸屬劃分十分明確,并具有法律依據,當事人需要遵循協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從而減少各種不必要的糾纏。而且公證保證了當事人的自愿與知情以及協議的合法合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和財產自由,體現法律對公民的財產權利的尊重和維護。另一方面,一定程度維護了婚姻和家庭的穩定。許多離婚案件的核心都離不開財產問題,如果在婚前或者婚姻中夫妻雙方可以就其財產進行一定的公開坦誠,不但可以增加伴侶的信任度,還可以通過對婚前和婚中的財產劃分進行良好溝通和協議,減少雙方對財產利益問題的矛盾和誤會,對以后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具有一定的規避作用,更有利于長期婚姻的維系和家庭的和諧穩定。

5 結語

遵循法律,善用法律是法制社會的一個常見現象,利用法律來解決問題、維護權益是21世紀人理智的做法。在婚姻關系中,夫妻財產問題一直是十分重要問題,正確處理好則有利于維持婚姻的穩定與持久,而事前雙方的良好溝通和利用法律手段對夫妻財產進行公開劃分和合理合法的處理,是一種維護婚姻的理性行為。

參考文獻:

[1]史宏,陳茜.如何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J]. 西部法制報,2014,(03).

[2]趙楊. 論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J]. 學術交流,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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