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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制度的規定

2017-06-19 14:31張松青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缺陷合同法

張松青

摘 要:在我國的《合同法》進行制定的時候就有意識的引入了英美預期違約制度,但是在引入之后改制度和履行抗 辯權制度糾纏不清。為此,在文中主要就我國《合同法》之中關于預期違約制度的規定進行分析,以便于對該制度形成正確的認識。

關鍵詞:合同法;預期違約;缺陷;補救

“預期違約”其含義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肯定地、明確地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客觀事實預見到他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預期違約源起于英國王座法院的兩個案件—即霍切斯特訴德拉圖爾案和辛格夫人訴辛格案。之后,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9、2610條對預期違約制度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美國法學會組織眾多學者、法官、律師編寫的《合同法重述》(第二版)把預期違約規則上升為美國合同法上的一項普遍原則?!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簡稱《公約》)也明確規定了預期違約規則,《公約》是以美國《統一商法典》為藍本起草的,在吸收英美法預期違約制度基本框架的同時,也采納了大陸法不安抗辯權的一些內容?,F今,預期違約制度已被包括我國(主要規定在合同法中)在內的許多國家所接受。

我國合同法直接規定預期違約的只有兩個條款。

在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至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贝藯l款建構了預期違約的概念和后果。具體講,我國合同法將預期違約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類。

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的第94條合同解除條款的第(二)項為預期違約的情形。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屆至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p>

另外,一個相關條款——107條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p>

一、預期違約的概念及其分類

“預期違約”的含義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肯定地、明確地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客觀事實預見到他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我國學者對于英美法的預期違約,較主流的觀點是將其劃分為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兩種類型;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簡稱《公約》)中的預期違約劃分為預期根本違約和預期非根本違約兩種類型。

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1]

默示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足以推斷出,另一方當事人屆時很有可能無法履行合同;而根據英國法,默示預期違約只能因債務人的行為而發生。

預先根本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明顯看出另一方將根本違反合同,其結果是使一方不能得到根據訂立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有權期待得到的利益。具體情況中有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兩種情況。

預先非根本違約是指合同有效訂立后,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有嚴重缺陷,或者在準備履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表明他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合同義務的情形。從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的區分上,其應屬默示預期違約范疇。

二、我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規定的現實意義

我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行為的規制填補了我國這方面的法律真空。為防范、減少合同風險和損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對于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減少損害、防治欺作和保護受害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三、我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規定的缺陷和補救

因預期違約的理念在我國經濟和法律領域是一個較新的事物,又兼我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規定的松散、矛盾與空白,這使人們在“知法”上就遇到了困難。故使得嚴格“守法”失去應有的依托。在此,與其要求執法者“執法必嚴”,不如說在執法者面對紛繁具體的案件時應以民法“公平原則、對等原則”以及合同法誠實、信用和一些基本商業原則去靈活、理性地分析和裁決。況且預期違約制度的某些方面在作為其起源地的英美國家也是有爭議的。這個制度本身也還在經歷著完善和成熟的過程。我國合同法開創地規定預期違約制度,也意味著我國將在司法實踐中加入到人類對這項制度的理解與完備的進程中。而針對預期違約的民事爭議,無論以調解或者判決的方式解決,從執法技術上講,應以讓當事人理解法律、明白道理為主,做到讓當事人知理服法為上?,F實中,判例法規則在中國逐漸被理解和不言自明地被采用,因而每一個具體案件對法律的適用、解釋和裁判結果都有可能成為以后案件裁判遵循和借鑒的目標。因此,解決好每一個案件對人們正確理解尚不完備的法律規定是至關重要的。

參考文獻:

[1]J .H.Jackson & J.C.Bollinger:Contract Law in Modern Society,P.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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