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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存款保險機構

2017-06-19 18:47王碩鴻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保險機構存款職能

摘 要:我國《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和實施,使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得到了正式確立,使商業銀行金融安全更加完備。但是,認真學習該《條例》的規定,不難發現,《條例》中還有很多內容不明確,突出表現在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性質界定以及其職能方面。本文主要對條例規定的不足提出完善意見。

關鍵詞:存款;保險機構;性質;職能

一、存款保險機構概述

存款保險機構是一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設立的一個專門的保險機構,是存款保險法律關系中的保險人,負責向投保銀行收取保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相應責任。存款保險機構是存款保險制度運作過程中涉及到最重要的主體,因此,對存款保險機構的角色定位以及職能明確都與存款保險制度正常運行息息相關。

二、存款保險機構的性質

我國《條例》對存款保險機構的性質規定主要是以下兩點:

(1)存款保險機構是依法設立的。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是經國務院決定成立的。沒有國務院批準,任何機構都不得擅自批準成立存款保險機構,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存款保險業務。

(2)政策性的經營機構。主要體現在:一是獨占性,存款保險公司要想經營此項業務,必須經國務院批準;二是公益性,其通過向投保機構收取保費,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以保證存款保險基金安全;

從《條例》中可以看出,存款保險機構具備商法上的主體資格。首先其設立遵循法定程序,并符合法律對保險公司設立的特殊要求,經注冊登記后取得營業執照。其次,在存款保險業務的運作中,存款保險機構作為存款保險法律關系中的保險人,向投保金融機構提供救助、賠付等一系列存款保險業務。同時,其作為保險人,擁有向投保銀行收取保費的權利,也擔負在銀行無法返還存款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的責任。為保證存款保險基金的持續運營,它追求保險代價的最小化,符合商主體的自利性特點。

但是,存款保險機構不是完全的商主體,它還具有公益性特點,其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也對存款保險基金實施積極管理、控制基金支出,從而避免因基金金額不足而導致的公信力減損。因此,存款保險機構是一種具備公益性質、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特殊商主體。

三、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

我國《條例》對存款保險機構的管理職能規定表現為:

(1)存款保險機構有權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2)參加金融監督管理,主要表現為,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信息共享,并有權要求投保機構報送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和風險狀況等信息資料。

(3)對投保機構的基本情況進行核查,如存款保險基金繳納情況、資本充足率和重大資產風險隱患,在發現資產損失率上升、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可能或已經影響到存款安全時,及時告知銀監會,同時還可以提高保險費率。

(4)對投保機構沒有依法交納保費、拒絕接受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核查,不按照規定報送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等行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調整投保機構的保險費率。

四、完善存款保險機構職能

從《條例》規定中可以看出,其并沒有賦予保險機構很大的職權,只規定了基本的管理權和一定范圍的處罰權,送樣的規定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但是權力范圍過小,應當賦予其一定的監管和處置清算職能。

(一)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現場檢查權

存款保險機構與我國銀監會、人民銀行行使職權時所關注的問題不同,所需要的被監管銀行的信息要點也不同,存保機構有時無法通過信息共享來獲得一些對其而言的重要信息;同時,由于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屬行政主體,存保機構屬于輔助管理者,一些情況下主體地位的不同可能會導致其向人民銀行或銀監會獲取信息的過程遭受障礙。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現場檢查權,其就可以定期對投保機構進行小規模檢查,以督促其完善自身經營,規避經營風險。具體而言,如當存款保險機構無法通過信息共享機制或其他渠道向銀監會、人民銀行獲取所需信息,且該信息對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十分重要時,其有權對投保銀行實施直接的現場檢查。

(二)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處罰權

目前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7條至40條規定了當銀行違法經營、違法審慎經營原則時,銀監會有權實施處罰措施;筆者認為,存款保險機構也應當具備處罰投保銀行的職權。其處罰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應是取消投保銀行保險資格權,即當投保銀行在限期內無法依照規定進行改正或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的情況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取消其保險資格并將有關情況通知銀行監管局。

(三)賦予其一定的清算管理職能

首先是可以對問題銀行進行資金救助和經營干預,幫助其及時擺脫危機;對仍不能走出危機的銀行,有權接管經營。

而對于重整失敗的,則開始進入銀行破產清算程序。存款保險機構則擔任破產清算人。因為在存款保險機構償付了存款人的存款后,其就成為了破產銀行中最大的債權人,其利益就與清算的結果緊密相關,這樣存款保險機構承擔清算職能就有利于存款保險基金的收回與問題銀行的處置效率;同時,存款保險機構具備相應的清算專業能力,而且其作為保險人,在日常職責中就負對投保銀行實施監管,熟悉銀行的資產結構與運營狀況,從而處理清算案件的效率遠高于一個臨時組合的清算組。所以賦予它一定的清算管理職能能更有效的實現破產清算。但是,也不是將清算職能全部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銀行監管機構要對銀行的清算過程進行監督,即由存款保險機構負責接管破產財產并設計清算方案,并經銀行監管機構許可后組織實施方案。

參考文獻:

[1]李文江.論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法律定位與實現保障[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5(8).

[2]高愛萍.論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定位[D].廈門大學,2009年.

[3]呂潔.存款保險機構法律問題研究[D].中共中央黨校2008年.

[4]龍鋒、黃明理、陳太玉.存款保險機構在銀行清算中的地位和作用[J].海南金融,2008(5).

作者簡介:

王碩鴻(1990.2~)女,漢族,祖籍河北石家莊,碩士研究生在讀,現就讀于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法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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