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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

2017-06-19 18:48段志紅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個人信用民商法體系

摘 要: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信用制度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推出個人信貸的業務,個人信用也漸漸的形成了自己特定的網絡。個人信用的好壞影響著整個信用網絡,一旦發生斷裂現象,會破壞整體信用關系的連續性,對經濟發展造成不可避免的危害。本文以民商法為切入點,探討個人信用體系與民商法的融合,建立更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

關鍵詞:民商法;個人信用;體系;融合

一、個人信用體系的現狀

個人信用體系是指根據居民的家庭收入資產,已發生的借貸與償還,信用透支,發生不良信用時所受處罰與訴訟情況,對個人信用等級進行評估并記錄存檔,以便信用的供給方決定是否對其貸款和貸款多少的制度。目前我國正處在個人信用制度的初級階段。

隨著個人信用制度的重要性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個人注重信用體系的建立。信用體系的建立一方面對于防范金融風險具有重大的意義,另一方面對于人在社會中的行為起到了規范作用。隨著越來越多的商業機構依靠個人信用體系擴展自己的商務領域,個人信用體系也漸漸顯現出一些問題。

二、個人信用體系建立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信用數據收集不規范

社會關系錯綜復雜,個人行為的社會化程度加深,使得個人信用的信息分布分散,想要建立并且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就必須要收集和整理大量的個人信息,而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并不完善,就導致了很難將散亂的信息整理全面。并且由于人力財力的有限,想要建立一個個人信用體系的數據庫,杜宇商業機構來說相當困難。所以經濟市場就出現了個人信息不完善但是交易卻仍在繼續的現象。這個現象導致了一些問題出現。比如名校貸借貸平臺因為沒有完善的個人信息,僅僅依靠學生的學歷向學生發放貸款,結果很多學生因為無法承擔這一筆貸款,而逃避現實希望可以逃過追債的危機而拖延或者拒絕還款,法律起訴詐騙最后不得不依靠父母還款,不僅加重了家庭負擔,并且對個人的信用造成了不良影響。

(二)沿用傳統的信用制度

信用的發展應該是與時俱進的,就目前的現狀而言,個人信用體系的構建還依舊處于傳統的階段,比如小學生考試作弊這個信用不好的記錄可能會伴隨著他的整個人生,人們依照“三歲看到老”的傳統眼光去看待一個小學作弊的人,判定他信用狀況不好,這極有可能有失公平。因為人的道德素養隨著時間可能增高可能降低,依照傳統的個人信用檔案袋體系很難區分一個人真實信用到底是高是低。

(三)缺少信用保護措施

我國的信用制度仍處于探索階段,關于信用原則的強制保護政策比較少,個人信用問題找不到對應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導致個人信用問題得不到解決。民商法中確實存在一些常見的信用原則,但是原則是一種理論性的東西,對于個人信用的體系的建立起著指導和輔助的作用。個人對原則的理解各不相同,運用也不一樣。沒有相關法律制度的確立,就有可能會出現在信用制度原則上投機取巧的人。

三、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融合措施

(一)建立基礎信用數據庫

商業機構有限的人力財力和個人信用數據的分散使得商業機構無法建立一個信用數據庫。盡管一個信用數據庫的建立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商業機構之間依舊很難分享自己的商業數據合伙建立一個信用數據庫,所以商業機構可以委托一些平臺建立基礎信用數據庫。比如螞蟻花唄的信用管理,很多的融資和借貸平臺(來分期,趣分期)通過螞蟻花的個人信用評分標準來判斷應該對于個人發放多少借款。而個人信用一旦出現問題,所有的借貸平臺將大幅度降低借款的幅度甚至不予借款。建立這樣一個數據庫,對于融資借款平臺以及提供數據庫的平臺都有好處。

(二)完善個人信用制度

(1)改變傳統的建立個人信用的制度。人的一生處于發展之中,三歲看到老并不一定對所有的人都適用,僅僅依靠傳統的檔案袋建立個人信用制度雖然看起來經驗老道但是缺乏一定的進步性與科學性,道德指標并不是衡量一個人的唯一標準。所以完善個人信用制度可以結合我國的國情結合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來完善個人信用制度。比如建立評分標準:個人實際收入占30%個人信貸交易以及個人逾期情況查詢占據60%的比例,其他占10%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比例來建立信用評分制度。

(2)保護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有可能對個人經濟安全帶來隱患,嚴重者甚至影響個人人身安全。比如電話號碼的泄露可能會被詐騙短信騙取錢財。

(三)明確民商法對信用的政策性保護

我國處于信用制度的探索階段,一些由信用造成的經濟問題與經濟糾紛應該被具體分析,明確法律法規的界限,并對具體的問題提出具體的法律解決方案。因為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在概念與原則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運行中會存在一定的障礙,所以在某種程度上應該有兩個不同的體系:一個人是個人信用制度體系,另一個是民商法中的個人信用制度體系。明確了不同的體系后明確民商法對于信用制度的保護政策對于個人信用的構建有重大的意義。

(四)不斷強化政府的職能

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是為了讓人們自己對自己的信用行為負責任,但是個人利益在經濟活動中占據著主導地位,人們對于信用的重視程度并未達到一個理想的高度,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社會環境支撐造成的。所以在民商法和構建個人信用制度融合的過程中,需要政府發揮自己的職能對于民商法與個人信用制度的融合進行科學有效的引導。所以政府工作人員在實際的工作中需要不斷強化自己法律意識和常識。除此之外社會輿論的導向會極大的影響人們的個人行為,政府部門可以按照實際的情況對于守信的個人行為進行鼓勵,對于違反規定的個人行為進行批評和懲罰。將講信用的觀念潛移默化到每個人心中去。

四、總結

民商法與個人信用制度的融合,一方面需要民商法對于具體的個人信用問題具體分析,并且提出具體的保護個人信用制度的法律措施,另一方面個人信用制度的完善需要法律的清楚定義,政府輿論的引導,還需要民商法律法規制度的約束。只有將民商法與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結合起來,才能夠彼此融合發揮更大作用,保護市場經濟的健康以及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余靖.民商法中誠信信用的原則與內涵[J]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34(3):121-123,127

[2]董玉鵬,孫巖.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J].學術探索.2014,13(9):45-48

作者簡介:

段志紅(1989~),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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