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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國現行繼承法遺囑自由過度的反思

2017-06-19 18:57陳俊瑜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中國反思

摘 要:在我國法律條文逐步得到規范的時代,在這個人人遵紀守法,爭做道德公民的時代,我國實行的繼承法現在存在著“過度自由”的漏洞。而這不是一種特有現象,這在現當代的我國都已經成為了一種普遍現象而存在著。這種現象的存在與我國許多的法律條文相違背。本文針對當今中國繼承法遺囑過度自由的情況,使人民群眾產生反思,從而對這種情況提出借鑒意義。

關鍵詞:中國;遺囑過度自由;反思

當今的中國社會是與眾不同的,它是一個法治的社會,一個公平的社會,一個正義的社會。但是這種公平和正義需要我們每個公民去支持、去維護。這不是一句口號能夠實現的,也不是一句諾言可以完成的,它需要我們每一個人去行動起來。維護社會的這種安定平和,而現階段的遺囑過度自由則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這份寧靜,這需要我們每個公民進行反思。

一、我國繼承法遺囑自由與其他法律相違背的幾個方面

(一)與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養老義務相違背

說到中國的養老義務,我們不得不提到的問題就是子女的贍養問題。眾所周知,在現階段的中國,老人都是由子女來撫養。我們應當看到法律繼承人和撫養子女的重要關系。遺囑自由不利于繼承人和贍養人之間的關系,不利于國家法律的權威性與嚴肅性。大大違背了國家法律的穩定發展的宗旨。如一些人可以通過遺囑的建立來取消合理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利。他可以將非法定繼承人變成法定繼承人,讓與之沒有任何關系的人來得到遺囑的繼承。在這一方面,也與婚姻法的規定不相符合。它會導致家庭關系的不和諧,引起家庭成員之間的混亂與紛爭,妨礙道德精神的發揚,這種行為也是不合理而不可取的。還有人認為,遺囑人為其親屬關系時,以盡贍養義務的晚輩繼承人的權利是可以取消的。因為晚輩繼承人已經有的權利和他的撫養義務是對等的,他們之間的義務與權利已經相互抵消了。不管晚輩繼承人是否能夠得到繼承的權利,都要求晚輩必須履行他應盡的義務,不能推脫,不得延誤。反之,繼承人在履行了義務的前提下,不能理所應當的去取得自己的權利。這種觀點是不對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這種說法的理由是:它只強調了贍養和忽略了繼承。贍養和繼承雖然不屬于同一個法律體系,但是兩者之間的聯系是相當密切,不可分割的。我們不能因為法律存在的漏洞就否認這種聯系,這樣的做法是不切實際而且荒唐的。當被贍養人發生死亡時,他與贍養人之間的關系會自然而然的變成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如果不把二者的關系合理化,而是使贍養人在盡了自己的義務以后不能享有自己應該享受的權利,那么試問這是否必將會導致家庭關系的沖突與家人之間的矛盾?再則,這也大大的違背了中國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它背離了民法、婚姻與家庭法的原則。所以本文作者認為遺囑的過度自由在這一方面應得到大力的改善和提高。[1]

(二)繼承法的過度自由與家庭倫理道德相違背

在古時候的中國,就有些這樣的一種說法,遺囑的繼承應該由其贍養人來得到。如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是不可以使遺囑實現公平公正性的評估。這種傳統一直延續了很久,一直到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人們對法律法規認識的不斷增強,法制化進程的不斷邁進,許多人們的權利意識也有所提高。法律規定,公民可以隨意處置自己的合法財產。依照本人的意愿來合理的分配財產。同樣也可以指定非贍養人之外的人來繼承財產。從字面意思來看,這給予了公民很大的自由,是法制社會的一種新形勢的改變。但我們仔細想想,這又存在著很大一部分的漏洞,這樣的法律規定會使許多應當得到遺囑繼承的人受到傷害。比如說,先當今社會盛行的一些不道德想象:許多人在設立遺囑的時候完全考慮到的是自己的喜惡而濫用自己的權利,做出一系列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

在有些家庭,重男輕女的觀念十分嚴重,他們覺得只有兒子才算的上是自己的香火,女兒是別人家的,為別人而養的。嫁了人就不屬于是自家人了。兒子再怎么不孝順都是自家的一份子,女兒盡再多的力都只能是“潑出去的水”。他們一方面享受著女兒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把財產的繼承權都留給了兒子,留給了自己的“血脈”。這就是當今繼承法不合理的所在,而這也僅僅是這種不合理現象的“冰山一角”。還有的人利用遺囑的便利之處來講自己的所有錢留給除家庭關系之外的“小三”。而不對為自己承擔義務的子女留有一分余地,使“小三”在這個社會無比張狂。讓兒女們的心收到打擊,心灰意冷。這種做法不僅不符合中國的倫理現實,沒有承擔家庭一份子的責任與義務,也會讓別人當成笑柄[2]。

二、對于我國繼承法的建議

我認為遺囑繼承法應該是有限定的,而不是讓人任意揮霍,糟蹋的。法律的出發點本是好的。他希望以此來得到責任義務的公平實現。那么這種權利就應該有所保留。首先要確定贍養人的權利得到了合法的保護,以他們的利益作為根本出發點,來設立遺囑的確認。遺囑法應規定親人之間必須獲得的利益份額,保證家人之間的團結和睦。遺囑法的繼承要符合道德,體現人倫之美。讓后人懷念,同時也要避免“二奶”得到利益現象的產生。給具有法律效益的夫妻正名。不讓小三有利可圖[3]。

三、結論

合理規范遺產法對我國社會法規的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為我國法律的完善增添一份力量,使我國法律法規快速的走向正軌。所以我們應該對繼承法過度自由進行深刻的反思,確保贍養人能夠得到其應有的權利,不讓法律有“漏網之魚”。

參考文獻:

[1]段偉偉. 遺囑自由之限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3.

[2]葉朋. 論遺囑自由及限制[D].武漢大學,2005.

[3]李萌. 我國遺囑自由及其限制研究[D].北京工商大學,2014.

作者簡介:

陳俊瑜(1993.1~),男,貴州省織金縣人,貴州民族大學人文科技學院2012級法學一班專業,法學,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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