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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籃協行政主體資格探討

2017-06-19 20:04杜文超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中國籃協

杜文超

摘 要:由于多年來行政體制和思維觀念的原因,中國籃協等單項體育協會在我國的法律性質和行政地位都不是很明確,跟體育行政部門的關系也混亂不清。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內部的章程、制度都很不健全。一直以來對體育市場化和運動規律的尊重、認識不夠以及對于行業協會的定義與發展的落后使這些問題更不易探討和解決。為此,本文特針對中國籃協的行政主體地位進行探究,并對于此問題的完善給出一些思考和建議。

關鍵詞:中國籃協;行政主體;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1 中國籃協行政主體地位資格分析

1.1中國籃協行政主體問題爭議

問題是由一起案件發生的,廣東鳳鋁鋁業男子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簡稱“鳳鋁俱樂部”)是2008賽季全國男子籃球聯賽(NBL)決賽階段的冠軍,與亞軍天津榮鋼、季軍青島雙星共同獲得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CBA)2008-2009賽季的準入評估資格。2008年10月6日,鳳鋁俱樂部向國家體育總局遞交了《關于請求國家體育總局履行監督職責糾正中國籃協錯誤決定的申請書》,在申訴未果后,于2008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起訴中國籃協。10月28日法院以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綜觀上述案例,其爭議的焦點為:中國籃協的行為是否是一個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我們知道,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應從兩方面進行判斷。第一,行為人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只有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才存在做出行政行為的可能。第二,在解決了第一個問題的基礎上,接下來要判斷行為的性質,即判斷主體的行為是否是在行使行政權力。

1.2 我國未將中國籃協納入行政主體范圍

對上述案件的處理結果不免讓人失望,當時我國行政法學界的大部分學者都認為法院應當受理此案,中國籃協的行為的行政訴訟可訴性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現行法律規定上都不存在障礙,但法院最終沒有采取學者們的觀點,而是采取保守的意見,對廣東鳳鋁俱樂部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出現這些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

第一、舉國體制。這跟我國一段時期的特殊國情有關,在當時政治經濟發展情況和社會文化的時代大背景下,舉國體制幫助中國體育不斷進步并甚至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但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以及體育的職業化、市場化,這種體制已經明顯不能適應現在的各種情況,越來越多的問題和不足暴露了出來。

第二、行政色彩濃厚,政府干預體育。由于特殊的國情和歷史環境,之前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的行政部門在體育方面掌握絕對的話語權,而各單項體育協會的分量并沒到應有的程度。中國籃球協會之前相對是依附于國家體育總局和籃球運動管理中心之下,并沒有從這些體育行政機關的管理中完全脫離和獨立,更離真正的社團法人和社會主體十分遙遠。

第三、相關法律不健全?!吨袊嗣窆埠蛧w育法》的出臺雖然彌補了我國立法在體育方面的空白,在一定時期內為我國體育事業的進步起到了十分積極和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中國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內容過于籠統寬泛,表述太過于概括,不夠細致具體,實際操作和運用起來有較大的難度,權力保障和糾紛解決方面的機制也不夠完善,尤其是出現糾紛時很難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俱樂部、運動員、教練員以及人民群眾運到問題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得到法律方面的保障,時常出現維權無門的狀況。

1.3確立中國籃協行政主體資格的意義

隨著我國體育領域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原有的部分政府權力通過各種方式逐步被體育行業組織所享有和行使。因此,確立體育行業組織的行政主體資格,使這些取得行政權力的組織能夠較為獨立地進行公權力活動,無疑是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首先,確立中國籃協行政主體資格,使之能較為獨立地進行公權力活動,有利于籃球事業的健康發展。其次,確立中國籃協行政主體資格,有利于追究其公法上的責任,為受這類主體侵犯的相對人提供合法的救濟。

2 中國籃協賦予行政主體納入行政訴訟的構想

2.1制度構建

首先要完善內部機制。由于國情,我們不可能像美國NBA那樣實現完全的商業化,就在前不久由巨星姚明牽頭成立的中職聯籃球公司成立,18家俱樂部投資人在賽事舉辦地東莞召開會議,簽署了注冊中職聯籃球公司的各項法律文件,由他們發起的聯合公司正式開啟工商注冊程序。中職聯籃球公司成立后的一個重要訴求就是希望拿到下一個合同周期的聯賽商務權和推廣權。借此契機,應當賦予中國籃協行政主體資格,全權負責中國籃球公共管理的責任,至于商業利益、名牌推廣的任務就應該交給中職聯籃球公司。

2.2管轄法院的確定

省級籃球聯賽提起的訴訟應由各地方高級法院受理,對市及其以下級別的籃球聯賽提起的訴訟由各地方中級法院受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有個很重要的問題,由于體育運動員的運動生命有限性以及體育運動比賽的時間性,要求必須迅速地解決體育糾紛,而法院的司法程度往往不夠迅捷,無法解決一些要求立即處理的體育糾紛,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期限不可能為體育行政訴訟作特殊的改變。

2.3修改《仲裁法》,增加體育協會仲裁內容

《仲裁法》有必要增加體育協會的仲裁內容,設立獨立的體育仲裁機構,培養仲裁員,在爭議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進行體育仲裁可以節約訴訟成本,完善體育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這一建議雖貌似與中國籃協協會的行政主體地位關系不大,但卻是尊重其專業性、自治性的應有之舉。

3 結語

中國籃協的身份復雜性決定了其管理行為的法律性質多樣性:其中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管理行為,上級的行政委托管理行為,協會內部協調與服務行為。其法律責任由委托方承擔;協會內部的協調與服務行為由于不具有強制性約束力而不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僅屬于內部的自律管理行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為是對相對方產生了強制性的約束力和法律效果的行政處罰行為,因此應當認定為具體的行政行為,作為行政主體的中國籃協應當對該類行為的后果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如此才能平衡其法律職權與法律職責,同時還應當對行政相對方設計出救濟機制,并對行政主體進行法律監督與制約,否則難以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1]楊濤.《中國職業籃球聯賽供應鏈的管控研究》.北京:人民日報出版社,2014年第204-2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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