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中國現行繼承法遺囑自由過度的反思

2017-06-19 20:05郭志山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限制繼承法

郭志山

摘 要:遺囑需要自由自主,這是遺囑人想要的權利,但是由于社會的不斷發展,遺囑自由使用的越來越過度化,已經和社會倫理發生過沖突。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要對遺囑的自由進行一定的限制,不能使其過于自由。本文從遺囑自由的歷史開始講述,再對我國現行繼承法中限制遺囑自由的相關內容和缺陷做了一定的介紹,進而嘗試對其作出一些完善措施。

關鍵詞:繼承法;遺囑自由;限制

有關遺囑自由是否應該被限制的爭論一直都還存在著,而這些年來被炒的沸沸揚揚的遺產繼承案也時不時的出現在辯論當中。之所以這個話題需要爭論,是因為遺囑自由時常觸及到倫理道德,并且常常碰撞出激烈的火花,因此法理和倫理之間的關系必須要好好處理妥當。

一、遺囑自由的定義

我們常常談論的“自由”,最早是從西方開始提出來的,在法律上,自由指自由權,就是人的權利。洛克曾經說過:自由并非人人愛怎樣就可以怎樣的那種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約束的法律許可范圍內的自由。誠然,我們的法律會保障人民的自由,但是與此同時,法律也會在特定情況下限制人的自由,遺囑自由就屬于其中的一例。

法律上給遺囑自由的定義是:享有遺囑權的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自由處分其遺產,決定其死后遺產的歸屬。

二、遺囑自由限制的歷史起源

說到遺囑自由,就必然要談到遺囑權的來源。遺囑權最早是羅馬社會制定的權利。羅馬人對于能否在死前定好遺囑覺得尤為重要,他們認為如果不能及時定好遺囑,那么生活將會變得不幸起來。因此,在公元前五世紀中葉,也就是羅馬十二銅表法時期,羅馬人就已經制定了遺囑自由原則,這項原則在公元前二世紀以后得到了廣泛應用。這項原則是這樣說的:個人無論怎樣處置其財產,法律都認可。

隨著遺囑權的廣泛使用,開始出現了濫用的現象,也就是家長以秘密遺囑的形式來過渡行使遺囑權的自由。如此一來,人們開始意識到,法律需要對這項自由做出一定的限制性規定,以達到能確保子女的繼承權不被無理的剝奪。

再到后來,為了滿足資本主義社會自由競爭的需要,遺囑的使用需要絕對的自由。具體情況大體就是立遺囑人為了讓企業能持續發展下去,需要保持資本不被分散,因此常常會在遺囑中標明將遺產留給他認為最有能力的繼承人來繼承。

三、我國限制遺囑自由立法的相關內容及缺陷

1.相關內容

前文我們已經說明了繼承法中的遺囑自由需要對這個自由有一定的情況限定,并不是絕對的自由。對遺囑自由進行限定的目的就是要達到在使用遺囑自由權利的同時,不會對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或者是侵犯到了他人的權利。因此,為了達到以上目的,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在確保遺囑自由的同時,還對其自由施加了以下限制:

(1)遺囑不得違背憲法的規定。由于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都是在憲法的基礎上來制定或實施的,因此我國的繼承法應該首先確保符合憲法,也就是說立遺囑人不得立出違反憲法規定的遺囑。

(2)遺囑不得取消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撤銷胎兒的應繼份額。

我國《繼承法》的第19條規定明確指出了:“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樣就確保了在遺囑自由的情況下顧及了社會倫理道德,照應到了不能自主生活的老人和小孩。

在《繼承法》中第28條規定說明了:“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與此同時,《繼承法司法解釋》中對這條規定做出了更加詳細的情況解釋:“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有著兩條法律的規定,便能在遺囑自由的前提下保證無法自主生活的胎兒的繼承權,保障其生活,遵從了倫理道德。

(3)遺囑人不得以遺囑處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自身擁有的資產進行合理的分配,但是不能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處分,因為這些財產都不屬于立遺囑人本身所有。

2.我國限制遺囑自由立法的立法缺陷

對于前文中指明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我們稱為“雙缺人”。雖然我國已經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要保障雙缺人和胎兒的合法繼承權和必要的保留份額,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達不到想要的目的。究其原因大概有兩種:

(1)對享有必留份額權利的人的標準太過于苛刻。大部分法定繼承人要不就是缺乏勞動能力但是卻能領到一定的社會補助,要不就是失業了但是還有一定的勞動能力,很少會出現同時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因此,這個標準下能領到這份遺產的人其實并不多。

(2)對于“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中的“必要”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沒有對遺產份額的明確規定下,一切的裁判都會產生可置喙的空間。若是對雙缺人多照顧一些,那又如何去顧及到其他的法定繼承人呢?因此,這種不確定性很容易使得各法定繼承人之間發生矛盾。

四、我國對限制遺囑自由立法的完善

為了完善我國現行繼承法中關于遺囑自由的規定,筆者既參考了國外立法的情況,也同時考慮到了本國的國情,從這兩方面入手,本文作出了以下的完善措施。

1. 增加規定:遺囑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立下的遺囑需要遵從與繼承法,也需要滿足社會道德,更加需要符合憲法的要求。因此,在制定遺囑的同時,立遺囑人應該確保自己所定遺囑不去致使繼承人去做違反社會道德和法律法規的事情,同時還需要顧及到該遺囑造成的結果是否會違背社會普遍的道德價值觀。

2.對享有“必要的遺產份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明確界定

立遺囑人享有遺囑自由的權利,可以任意對其財產進行分配。但是倘若其遺囑的內容觸犯到了其他的法律時,則需要另外考慮了。例如《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和父母子女之間都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如果說立遺囑人無正當理由不把他的配偶和父母子女列為遺產繼承人,那就是非法剝奪了他們的遺產繼承權。應該對這種情況的遺囑視為無效。

3.為“必要的遺產份額”設定一個量化的標準

綜合了國外特留份的情況,也考慮了我國的國情,個別特留份主義可能更加適合我國。筆者認為雙缺人應該享有略高于其他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這樣才能對這一人群提供必要的保護。

參考文獻:

[1]章禮強.對中國現行繼承法遺囑自由過度的反思[J]. 現代法學,2004,01:66-69.

[2]李萌.我國遺囑自由及其限制研究[D].北京工商大學,2014.

[3]李娟.限制我國遺囑自由的可行性路徑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2.

猜你喜歡
限制繼承法
簡析繼承法的本屬與立法體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探析
繼承法視域下的宅基地使用權——困局與破解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