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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沖突與協調

2017-06-19 20:27代影紅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新聞自由平衡隱私權

摘 要:近年來,隨著科技與經濟的發展,大眾傳媒進一步的發展,人們對自己隱私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沖突日趨緊張。隱私權是文明社會人們追求高品質生活的保證,新聞自由也是文明社會發展的必要保障,這就要求我們在隱私權與新聞自由之間要尋求平衡點,以求達到雙方的協調。在我國,有關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相關法律規定并不是很完善。本文從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概述,二者沖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法等幾個方面加以論述,以求能夠找到有效地解決方法。

關鍵詞:隱私權;新聞自由;沖突;平衡

一、隱私權與新聞自由概述

(一)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就是指隱蔽的、不具有公開性的私事。即隱私是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當事人不想別人知道、干涉或者說別人不便知道、干涉的個人的一些信息、事情等。在1890年,“隱私權”這個詞是由美國學者劉易斯·布蘭蒂斯和薩莫爾·華倫在著作《隱私權》中首先提出的,到今天,隱私權在世界各國已成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但在我國,關于隱私權的概念,學者們并沒有統一的解釋,學術界的代表性觀點主要有:①隱私權是指公民以自己個人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為內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1]②隱私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權利,可稱為私生活信息權或私人信息權。[2]③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3]④所謂隱私權,就是指個人秘密不公開權。[4]⑤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5]

綜合各種觀點,筆者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個人生活秘密、私人行為自由和私人領域安寧不受非法干擾的一種獨立人格權。隱私權的特征為:①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的秘密(實際上即商業秘密)。②隱私權的客體具有隱秘性。③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具有變化性。[6]隱私權從性質上說,首先,其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其與肖像權、名譽權、姓名權等是并列的,屬于人格權的一個重要部分。當然,隱私權也是一項支配性的權利。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把自己的隱私公之于眾,把自己的哪些隱私公之于眾,當事人對自己的隱私權是有支配的權利的。不過,當事人在支配自己的隱私權的過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法律的相關規定。

(二)新聞自由的概念

新聞,對于人類來說,具有兩面性,但其作為一種獲知外部世界的工具,其進步性是主要的。查閱相關資料,我們可知,新聞主要是指媒體(例如報紙、電臺等)經常使用的記錄與傳播信息的一種文體。新聞自由主要是由于歐美等國家對出版自由的探索而出現的,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 作為世界上最早規定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文件,在第11條規定:“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意見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950年《歐洲人權公約》 第10條第1款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包括保持意見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機關干預和不分國界的情況下,接受并傳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瘪R克思曾指出,“新聞出版就是人類自由的實現”,“沒有新聞出版自由, 其他一切自由都會成為泡影”。希爾斯曼則說:“不管民主的定義是什么,沒有新聞自由,民主本身就無法存在”。[7]隨著社會的發展,新聞自由理論也慢慢的成熟,慢慢的脫離出版自由而成為一種重要的獨立的權利,得到了許多國家的認可。新聞主體聯系著普通公民和領導階級,具有傳播信息和輿論監督的作用。由此,新聞權被稱為繼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之外的“第四權力”。[8]這種理論被稱為“第四權理論”,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提出的。

我國目前還沒有新聞法等有關新聞自由的規定,新聞自由主要在我國憲法中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中有所體現,我國憲法第 35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毖哉撟杂墒枪駥φ魏蜕鐣钪械母鞣N問題,有通過語言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而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一種形式,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9]對于新聞自由的概念,眾學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學者認為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有的學者則認為,新聞自由是不同于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有其自己的特征,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綜合各學者觀點,新聞自由是指公民和新聞傳播媒介在法律規定或認可的情況下,搜集、采訪、寫作、傳遞、發表、印刷、發行、獲知新聞或相關作品的權利,它是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延伸。[10]

二、隱私權與新聞自由沖突的原因

(一)隱私權與新聞自由沖突的社會原因

物質決定意識,隨著社會條件的改善,人們的意識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在社會生產力很不發達的農耕時期人們的目標是溫飽;隨著社會的發展,當人類進入科技時代時,溫飽早已不再是人類追求的目標,人們更多關注的是生活質量的提高,精神境界的豐富,而作為傳播工具的新聞主體就被人們寄予厚望來完成這一重要的任務,相應的對新聞主體的要求也就提高了。也就是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人們的精神境界得到很大提高,權利意識也逐漸覺醒。隱私權與新聞自由都是社會進步的標志,當事人更注重對自己隱私的保護,對侵犯自己隱私權的行為一般都會追責;而新聞媒體則希望能夠得到更多的自由權,少一些限制。博登海默說過:“因此,我們必須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每個社會秩序都面臨著分配權利、限定權利范圍,使一些權利與其他(可能相抵觸的)權利相協調的任務?!盵11]在現代這個經濟發展與社會秩序都不是很發達的社會中,我們的文化環境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沖突也是合理的。

(二)隱私權與新聞自由沖突的法律原因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其通過設立各種權利和義務關系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從而達到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為了便于調整,立法者對社會關系進行分析并分類。從不同的角度分類將會產生不同的權利和義務。但是,由于立法者在認識能力上具有局限性,也由于社會關系復雜性、變動性,又由于立法技術上存在缺陷,這就使立法者從一個角度對社會關系進行界定時,不一定能將其與其他的社會關系完全理清,從而導致法律對某種社會關系重復調整而對某種社會關系卻沒有調整的結果,這就可能造成法律漏洞。兩種權利能夠發生沖突,一般是因為人們在充分行使一種權利時,其充分自由活動的空間與另一個權利所允許的自由活動空間之間無法找到一個互不侵犯的明確界限。[12]同樣的,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產生沖突,就是因為隱私權與新聞自由之間的界限有交叉部分,即新聞自由的公共信息空間與隱私權的私人信息空間具有重疊。新聞主體在對公共信息空間的事件行駛新聞自由權時,若把握不好界限,就會侵犯公民的私人信息空間,從而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我國法律對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規定較少,對隱私權保護的規定僅散見于憲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中,對新聞自由的規定僅知道其是屬于憲法中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一種基本自由權,對二者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我們很難清楚地找出隱私權與新聞自由之間的界限,于是二者的沖突也是難免的。

(三)新聞主體本身的原因

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產生沖突,新聞主體本身也有一定的原因。首先,是新聞主體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隨著媒體的增多,新聞主體之間的競爭也日趨激烈,新聞主體采取各種方法來獲取獨家新聞來博得大眾的眼球。其中難免就會違反法律的規定,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其次,是新聞工作者責任感的缺失。有些新聞工作者置自己的社會責任于不顧,同時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

三、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協調

(一)提高公民的隱私權意識

前文說過,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的隱私權意識已經得到了提高,而我國公民對知情權的要求又很高,特別是公眾人物的隱私,極易因為公眾強烈的知情欲望而受到侵犯;且隨著新聞主體采訪和報道能力的增強,公眾的知情欲望也越來越大。新聞主體為了獲得大眾眼球會不遺余力的對其采訪和報道,從而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我國許多公民在其隱私權受到侵犯時,并不會想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些人甚至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了侵犯。所以公民要提高自己的隱私權意識,以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加強新聞行業自律

新聞主體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新聞工作者的道德問題。所以要協調隱私權與新聞自由,不僅要從外部因素著手,新聞行業的自律也很重要。第一,要尊重被采訪者的隱私權。新聞工作者在采訪和報道時,若涉及到他人的隱私,一定要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再進行采訪和報道,當事人如果不同意對涉及其隱私的部分進行采訪與報到時,新聞主體不可采訪與報道。當然,具有前文所說的抗辯事由的除外。第二,堅持客觀報道。這時新聞從業者在新聞報道中的一個基本原則,新聞從業者在報道中不僅要堅持真實性的原則,也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不要再報道中加入自己的主觀情感。第三,體現人文關懷。在一些犯罪案件或災難性案件的報道中,要對受害者加以保護,對其一些信息要征得其同意后才能公布。第四,增強法律意識。這樣新聞主體才能更好的把握新聞自由的度,知道什么可以報道,什么不可以報道,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三)完善隱私權的立法

我國《民法通則》中只規定了對侵犯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的處理,并沒有規定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如何處理。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在司法實踐中,只是將其視為侵害名譽權的案件加以處理,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立法中,應將隱私權與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并列列出,并加以完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真正成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在其他法律中,如刑法、憲法等中,也可采用這種直接的方式加以保護。

如前文所說,我國有關新聞自由侵權的立法并不完善,更是沒有獨立的《新聞法》。筆者認為,要想使隱私權與新聞自由很好地協調,除了新聞行業的自律以外,還是有必要制定一部新聞法的。新聞法的制定,有利于規范新聞主體的行為,促進新聞事業的發展,同時也有利于新聞工作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制定新聞法,可以從新聞主體和新聞工作者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方面加以規定,并規定新聞自由的范圍,來確定新聞自由的界限,為解決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沖突提供法律保障。

四、結語

隱私權與新聞自由都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受到我國憲法和法律的保護。隱私權作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而新聞自由對社會起著監督的作用,是社會文明、民主的重要標志,二者對社會的發展都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由于社會、立法等方面的原因,二者時常發生沖突,導致侵權行為時常發生,不利于社會的發展。近年來,許多學者已經注意到了這方面的問題,對這方面也進行了一定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方案,雖然一些理論還不是很成熟,但還是為真正解決二者的沖突奠定了一定的基礎。相信只要堅持對此問題的深入研究,一定能夠使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制度得到更好地完善,并對二者的沖突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法,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進步與和諧。

參考文獻:

[1]佟柔.中國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487.

[2]江平.民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97.

[3]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M].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21.

[4]鄭立,王作堂.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585.

[5]王利明.人格權法新論[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6]郭明瑞,房紹坤.民法[M].3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50.

[7]張旭東,馮艷霞.構建法治環境下的新聞自由[J].新聞愛好者,2010(10):122.

[8]杜筠.當公眾人物隱私權遭遇新聞自由——沖突與調和[J].新聞世界,2009(6):110.

[9]周葉中.憲法[M].3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56.

[10]張淑芳.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07(5):747.

[11]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298

[12]劉永春.論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沖突[J].洛陽大學學報,2002(1):106.

作者簡介:

代影紅(1991~ ),女,漢族,安徽臨泉人,四川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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