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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獄龜鑒》中的釋冤精神

2017-06-23 12:31周曉占
中國法治文化 2017年1期
關鍵詞:案情冤案司法

文/周曉占

《折獄龜鑒》中的釋冤精神

文/周曉占

一、引言

中華文化博大精深,文學、史學、哲學、藝術等成就輝煌,名篇經典不勝枚舉。古典法學也是我國古代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爸袊糯粌H存在法學,而且還是一種比較發達的法學形態,對中國古代這種比較發達的法學形態進行研究,就是中國法學史的任務在2000多年的封建歷史中,我國出現了一批經典的法律著作。例如,第一部法律史著作《漢書·刑法志》、封建法之高峰《唐律疏議》、世界第一部法醫專著《洗冤集錄》,等等?!墩郦z龜鑒》也是其中之一。

《折獄龜鑒》又名《決獄龜鑒》,是南宋法律學家鄭克所編寫的一部案例集,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疑獄集》的基礎上,增加條目,補充遺漏,并對案例加以評論而成。全書分為20門:釋冤上下、辯誣、鞫情、議罪、宥過、懲惡、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證慝、鉤慝、察盜、跡盜、譎盜、察賊、跡賊、譎賊、嚴明、矜謹,編錄了上自春秋戰國,下至宋朝的270多條案例?!墩郦z龜鑒》不僅在宋朝以后產生了重要影響,即使在當今社會,對偵查、審判、法官倫理等方面都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折獄龜鑒》并不是一部單純的案例集,書中體現了作者的法律觀念與法制思想,彰顯了我國古典司法倫理與司法精神。釋冤精神就是其中之一,而且是極為重要的主旨精神,筆者通讀龜鑒全書,發現“釋冤”二字貫穿全書始終?!搬屧辈粌H是古典司法精神的軸心之一,而且對當代司法實踐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筆者就此問題作四個方面的論述,并提出自己的結論。

二、釋冤之解釋

(一)釋冤之文義

“釋冤”一詞在漢朝焦贛的《易林·兌之頤》中有出現:“啟戶開門,巡狩釋冤,夏臺、牖里,湯文悅喜”?!搬屧奔瘁尫艧o罪被冤之人?!搬尅痹凇墩f文解字》中的意思是:釋,解也。從采,取其分別物也。在《漢語大字典》中,“釋”為消除之義?!霸痹凇墩f文解字》中解釋為:冤,屈也?!稄V雅》也說:冤,曲也。曲與屈應同解?!霸本褪窃┩?、冤屈、冤案、被冤枉的人,“我今日負屈銜冤哀告天”即竇娥之冤也?!搬屧笨山忉尀椋合┣?,還清白于冤屈之人。另外,能不罪而罪之,能不罰而罰之也是冤屈,因此,釋冤還包含著宥過、恤刑的思想。

(二)《折獄龜鑒》中的釋冤

釋冤是《折獄龜鑒》的主旨精神內涵,是作者鄭克的法律思想在書中的具體體現。鄭克為南宋人,史書無傳,他的法律思想主要體現在《折獄龜鑒》這本傳世之作中。在此書中,鄭克強調儒家倫理、三綱五常,主張慎刑明察,提倡獄訟簡清。趙時擿所作的跛中講“蓋獄者民之命,折獄者貴乎明,而尤不敢輕用其明”,“獄者民之命”古人惡訟,招惹訴訟為不祥事,如果遇到冤枉很可能命入黃泉。因此,作者在書中著重強調辦案官員既要“嚴明”,又要“矜謹”,不使一良人冤枉,不使一惡人脫逃。之所以說《折獄龜鑒》中貫穿著釋冤精神,原因有三。

第一,在成書背景方面?!墩郦z龜鑒》成書于南宋時期。這一時期出現了不少斷獄、判例著作。除了鄭克所撰《折獄龜鑒》外,還有桂萬榮《棠陰比事》、訟詞與公文的匯編《名公書判清明集》以及法醫著作《洗冤集錄》等。這些著作的出現,一方面反映了宋代律學的繁榮,研究的深入化;另一方面也從側面顯示了當時的司法狀況。之所以要決疑、洗冤,是因為當時的冤假錯案時常發生,嫌疑之人在執法者“忿然作威”、“傅致周納”之下,往往“不勝考掠”,“自誣其罪”,從而構成冤案。宋朝以文官治國,官僚機構疊床架屋,腐敗現象很嚴重,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也使得冤案層出不窮。一些有良知的官員總結經驗教訓輯錄成書,警戒后世。鄭克就是其中之一。鄭克曾任建康府上元縣尉和承直郎、湖州提刑司干辦官,對南宋司法狀況有較為清晰地了解。所以,“釋冤”是《折獄龜鑒》所承擔的價值功能和精神導向,《折獄龜鑒》以釋冤精神貫穿始終就可得而知了。

第二,在體系結構方面?!墩郦z龜鑒》共分20門,列于全書首位的就是釋冤門,釋冤一門分為:釋冤上、釋冤下,可見其在全書中的首要地位。全書共計276條,395例,釋冤一門占據42條,數量最多,比重最大,可見其在全書中的重要程度。

第三,在內容方面。釋冤一門居于卷首,其貫穿釋冤精神自不待言?!皣烂鳌?、“矜謹”兩門居于卷尾,為全書總結之筆,但其中的“釋冤”情節同樣顯而易見。例如《嚴明·陳矯論決》三國時曹魏太守陳矯反對“久系不決”,主張及時審結案情。鄭克認為“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罪狀未定者,慮有冤枉,理當考核”?!傲舄z”本身也是對無罪者的冤枉。再如《矜謹·李應言按妖》,宋朝諫議大夫對傳播妖法的團伙,“止誅首謀數人,悉全活之”,制止株連從眾。首惡應罰,但法不責眾,對協從者理應不問。其他門類,例如辯誣、鞫情、議罪等也是為了查明案情,避免冤枉。

(三)釋冤內涵的延伸

在《折獄龜鑒》中釋冤并不是單獨一種司法行為,而是察冤、明冤、防冤的有機綜合體。因此,釋冤包括三個方面。所謂察冤,是指究察冤案、冤屈產生的原因;所謂明冤,是指查明案情,使冤屈得雪,救濟良民,懲辦犯罪者;所謂防冤,是指如何防止冤情的出現和冤案的發生?!墩郦z龜鑒》的釋冤價值觀包含著察冤、明冤、防冤三個方面的方法論?!叭琮敍Q疑,如鑒燭物”(趙時橐跋),不可不察。

三、察冤——冤案何以產生

“貴族為了適合其統治的要求,不但把握住統治的工具,并且設法壟斷法律,使法律成為不公開的。他明白秘密的價值,他決不肯將他的法律公開,致使被統治者明曉其內容。如果始終不揭露其秘密則他的意志有更大的權威,他的命令就是法律,不容人懷疑,更不容人質問,人民完全在他的操縱中,統治更為徹底而積極封建社會統治者出于加強階級統治的需要,法律制定大率如此。知法尚且犯法,況不知法哉!

拋開整個封建司法制度不談,在具體的司法實踐活動中,冤案發生的原因也值得探究,而《折獄龜鑒》的釋冤精神深刻反思了冤案產生的原因。

(一)社會經濟因素

王博文副樞知密州時,負海有濤落鹽場,歲歉,民多盜鬻,吏捕逐之,輒起捍斗,皆坐法當死。博文上言:“請權弛鹽禁,俟歲豐如舊?!睆闹??!恶嬷敗ね醪┪某诮?/p>

民以食為天,封建社會農業技術落后,農作物的生長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天氣是否風調雨順。遇到災荒年,普通民眾缺吃少穿,食不果腹,衣不蔽體,輕則賣兒鬻女,重則鋌而走險,偷盜搶奪,甚至起兵造反。如果在社會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統治者依然施行嚴苛的政策,就可能促使百姓為了最基本的生存而去冒險挑戰法律。面對這種情況,鄭克提出“饑饉而盜賊多”的思想。生存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力和利益,如果連生存的希望都沒有,那就免不得產生“盜賊”。根據國家法律,這些“饑饉之賊”應當受到懲罰,但是根據天理人情,他們是無辜的,甚至是冤枉的?!盎恼卸?,其曰緩刑、曰舍禁、曰去幾者”(鄭克引用《周禮》),國家在救濟災荒的特殊時期,應當采取暫緩刑罰、停止禁令、免除關稅等措施,給民眾以生路,避免犯罪行為的發生。

在糧食歉收的饑饉之年,老百姓缺失生存的依托,不但會對國家法律產生抵觸,也會對統治者的政權產生不信任感?!懊裰疄榈酪?,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茍無恒心,放僻邪侈,無不為已。及陷乎罪,然后從而刑之,是罔民也鄭克“饑饉而盜賊多”的思想與儒家的民本思想是相通的。封建的法律在于保障統治者的統治,但是連民眾基本的生存權利也保障不了的話,這樣的法律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與合法性,統治者的政權也難以鞏固。民眾在這種情況下因違背法律受到刑罰就是冤屈的。

(二)司法官員因素

“聽者”指的是聽案斷獄的司法官員,這些司法官員掌握著生殺予奪之權。司法人員的素質與能力是引發冤案的重要因素。

釋冤一門《曹攄明察》一條共有三個案例,面對相似的案情,不同司法人員的判決卻迥然相異。

晉曹攄,為臨淄令??h有寡婦,養姑甚謹。姑以其年少,勸令改適,婦守節不移。姑愍之,密自殺。親黨告婦殺姑,官為考鞫。婦不勝苦楚,乃自誣。獄當決,適值攄到。知其有冤,更加辨究,具得情實,時稱其明。

臨淄寡婦遇到明察秋毫的曹攄,冤情得雪。下面兩個案例中的受冤之人卻沒有如此幸運:

前漢于公為縣獄史,郡決曹,決獄平。東海有孝婦,少寡,亡子,養姑甚謹,姑欲嫁之,終不肯。其后姑自經死,姑女告吏:“婦殺我母?!崩舨缎D,孝婦辭不殺姑。吏驗治,孝婦自誣服。具獄上府,于公以為此婦養姑十余年,以孝聞,必不殺也。太守不聽,于公爭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獄,哭于府上,因辭疾去。太守竟論殺孝婦。

后漢上虞有寡婦,養姑至孝。姑以壽終,而夫女弟先懷嫌恨,乃誣婦厭苦供養,加酖其母。官吏不察,戶曹史孟嘗言于太守,亦不為理,遂以冤死。

鄭克通過三則案例的對比,提出結論“惟鑒彼負冤之可戒,乃顯此釋冤之足尚”。同樣的案情不同的人受理,其結果不同,“同案不同判”,這種情況揭示的道理是:司法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到冤案的發生與否。

封建官吏大多是經過科舉制度層層選拔上來的,其品質、能力、德操應該是同時代人中的佼佼者。但是,在我國古代司法實踐中,行政權、偵查權、審判權等全部集中于某一地區的長官,缺乏對司法權的監督。雖然存在死刑上報、翻議別勘、職官考課等約束機制,然而相對于集中而強大的官僚權力依然是杯水車薪。權力集中往往產生權力腐敗,這就難以避免司法人員濫用權力、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在具體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單獨的力量難以對抗強大的司法權力,冤情難以說明,甚至甘愿自誣?!墩郦z龜鑒》中許多冤案的發生都是因為司法人員的徇私枉法、失于明察造成的。

一種情況是,官員為了盡快捉拿罪犯,逃避失職罪責,不惜隨意逮捕疑似群眾,肆意加以定罪,搪塞職責,保住烏紗帽。官員的政績直接關系以后的升遷,如果某一地區案件頻發而長官卻無能為力,那么其能力就會受到懷疑,升遷的希望就很小,甚至會受到彈劾而貶謫流放。在丟官免爵的壓力下,地方官員很可能會以“迅速破案”的方法來沽名釣譽,從而制造冤案。另一種情況是,司法人員為了迎合上意,謀取獎賞或者報復怨恨而制造冤案?!罢_人大辟,必不徒然,或以希賞,或以釋憾,斯不仁哉”(《辯誣·張保雍雪冤》),鄭克對此深惡痛絕。還有一種情況是,掌握司法權的人員收取一方賄賂,誣陷另一方,制造不公正的判決。這樣的例子很多,如《辯誣·王長吉上言》中,縣胥、縣尉收受賄賂冤枉無罪之人;再如《辯誣·郭勸理誣》中,“吏受賕而傅致”,賕即賄賂,傅致即羅織罪名。無論哪一種情況,司法官員在冤案的形成中都起著重要作用。

(三)刑訊逼供因素

偵查是審判的前提,在現代社會,沒有定罪的證據就不能對嫌疑人進行審判。與此不同,古代社會的司法審判,往往是偵查與審判的結合。由于古代沒有發達的偵查技術,刑訊逼供就成為主要的偵查和審判手段,甚至是合法的手段?!啊读郝伞肥锥y罰之制。凡在押人犯,不招供均施以‘測罰’之刑。具體做法是‘斷食三日……’古代的刑訊手段和工具多如牛毛,貪官酷吏往往采用“請君入甕”的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招供?!皟稍熘斜赜星?。曲者宜罰,多此一打,是謂濫刑;直者求伸,被此一打,是謂枉法。使曲者不畏打,而故逞其兇,不撓之狀其情有似乎直;直者畏打,而甘受其屈,戰栗之狀其情有似乎曲。夫訟所以平民之冤,抑一有此打,則冤抑愈加;訟所以剖民之是非,一有此打,則是非轉昧。故打之一法,行之以便審官之私圖則可;若行之以畏平民之志則決乎不可。鄭觀應在《盛世危言》中用這一段話批判了古代的刑訊制度。如果說貪官污吏是制造冤案的罪魁禍首,那么刑訊手段則是為虎作倀的首要工具。從某種程度上說,刑訊逼供作為形成冤案的關鍵因素是司法無能的必然邏輯結果,在刑訊的威力之下,司法權異化為壓迫普通民眾、樹立官僚威嚴、實現臆斷判決的任人擺布的玩偶,冤案賴以寄生,公理從而泯滅!刑訊逼供是冤假錯案產生的溫床。

綜觀整部《折獄龜鑒》,無論是已經執行完畢的冤案,還是已經判決亟待執行的冤案,抑或是正在審理將要作出錯誤判決的冤案,其形成過程無不充斥著嚴酷殘忍的刑訊逼供,刑訊術語在多數案例都有體現?!坝分?、“不勝苦楚”、“并已拷伏”、“收禁考掠”、“不勝捶楚”、“不勝痛”、“已倦楚毒”等,不勝枚舉、處處可見。嗚呼!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古代審案,重口供,輕物證,動用刑訊手段取得口供幾乎是審案的必經程序。在鐵證如山犯人卻不認罪的情況下,使用刑訊有懲罰奸猾的目的,情有可原;但是在稍有疑似,并無實據,靠想象、聯想甚至臆斷猜測嫌疑人的情況下,動用刑訊手段獲取口供就很容易造成“證據確鑿”的冤案。體質稍強者尚可忍耐,體質稍差者與其受苦,何如速死,于是自誣,認罪畫押。申冤無望,行刑有期,豈不哀哉!

鄭克對刑訊逼供的反思是《折獄龜鑒》釋冤精神的點睛之筆,也是整部書最具有現代意義的價值所在。

冤案的發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從某種程度上說,尤其在古代,冤案的發生幾乎是不能避免的。職是之故,釋冤精神不能停留在“察冤”這一層面,更重要的是“明冤”,這是釋冤精神的核心,也是《折獄龜鑒》精神內涵的核心。

四、明冤——冤情何以釋明

《折獄龜鑒》中釋冤精神貫穿始終,“明冤”是釋冤精神的主要內容與內涵。明冤不僅指受冤者的冤情得雪,還指無冤者不被冤枉。明冤的世界觀、方法論、主要過程、主要手段在全書中層次分明、部署清晰。筆者就這四個方面加以具體論述。

(一)明冤的世界觀——儒家倫理

何勤華教授在《中國法學史》中評論鄭克的法律思想時提到“鄭克強調以儒家的仁義、德治和教化來指導辦案,處理訟事”、“主張在辦案時應處理好宗法倫理三綱五常之關系”這一觀點是十分準確的。鄭克作為一名封建官吏、封建學者,其思想、思維、思路都不可能脫離封建社會占統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墩郦z龜鑒》的釋冤精神的根據和依托,即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即為儒家思想倫理。儒家思想正是釋冤乃至明冤總的世界觀。

首先,仁義之道是明冤的精神指導。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孟子又提出“舍生而取義”。在我國封建時代,儒家的仁義之道是封建士子的道德取舍標準,同時也是衡量一切政治活動是否具有正當性的天平,司法活動也不例外?!墩郦z龜鑒》中的釋冤精神包含著對儒家仁義之道的深刻關懷,也對明冤職責的承擔者——封建士大夫提出了遵守仁義的道德要求。

鄭克提出“君子所貴者,不在核奸而在釋冤也”(《釋冤上·蘇瓊推盜賊》),司法人員第一位的職責不是懲治奸惡,而是明釋冤情,保護受冤者的利益,用現代法律術語來說就是“保障人權”?!叭省迸c“勇”是處理冤情的必備品質。只有具備“仁”的品質,才能真正體察到受冤人的痛楚與可憐;“仁者必有勇”(《釋冤上·李元素奏獄》),只有具備“勇”的品質,才能義無反顧地承擔起平反冤案的責任,“勇于義者”才能“奮而為之”(《釋冤下·張擿之問冤》)。鄭克又提出“冤枉弗釋,非仁也;冤抑弗伸,非義也。仁義之道,并行而不悖者,故于釋冤繼以伸冤也”(《釋冤下·蕭貫受訴》),明冤是釋冤的必然要求和最終歸宿,為冤者明冤是仁義之道的必然要求,而且只有具備仁義的品質且在仁義之道的指導下才能真正地為冤者明冤。

其次,宗法倫理是明冤的價值取向。

宗法制度是封建社會制度的支撐和根基,三綱五常的宗法倫理是封建司法活動的外在約束和內在需要。封建統治者以“孝”治天下,“孝”是封建家族倫理的核心內容。在《宥過·陳矯赦子》一條,曲周縣有人殺死耕牛為父親祈禱除病,當時因為耕牛數量少,根據法律規定,殺死耕牛者最高可判處死刑,最后殺牛者以孝免罪。這體現了封建宗法倫理是判決的依據,禮刑并用,以禮入刑的價值觀念。

構建“親親、尊尊”的封建秩序是封建司法的主要功能。鄭克提出“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議罪·漢武帝對問》),明冤的目的是維護封建家族倫理,宣傳儒家教化,推行以儒家思想治理天下的政策,鞏固封建統治,實現“再使風俗淳”的價值構想。

最后,民為邦本是明冤的理想追求。

雖然鄭克所著《折獄龜鑒》垂名青史,但他本人卻史無正傳。根據有限的資料,鄭克在仕途上并沒有突出表現,處于封建官僚階層的中下層。我們可以推測,鄭克有機會接觸南宋基層司法狀況,更能了解官場生態與普通民眾生活狀態的真實面貌。一方面是儒家民貴君輕、天下為公的諄諄說教,一方面是官吏腐敗、冤案頻生的骨干現實,這使得鄭克的法律思想帶有很強的批判性,而《折獄龜鑒》的釋冤精神本身就是激憤的、批判的。鄭克提出“饑饉而盜賊多”的可貴思想,對羅織罪名、苛刻殘暴的官吏表現出鮮明的憎惡態度,對受到冤枉、賣妻鬻子的下層民眾表現出由衷的同情,期盼圣明君主與清廉官僚的出現,希望實現司法清明的局面。

鄭克作為封建思想家,其思想受封建社會條件的限制,其民本思想的內涵、廣度和深度都帶有局限性,甚至從某種程度上說,他是站在維護封建統治的角度俯瞰司法活動的。但是體現在《折獄龜鑒》中的樸素的民本思想仍然是顯而易見的,并具體地融入到釋冤精神之內。從此意義上說,鄭克及其著作《折獄龜鑒》更為難能可貴,值得贊賞,其釋冤精神的世界觀境界也得以提升,從而更具有現代性。明冤世界觀的三個方面是統一的,在世界觀的指導下,明冤的方法論也就呼之欲出了。

(二)明冤的方法論——嚴明與矜謹

在儒家思想世界觀的指導下,鄭克提出了明冤的方法論:嚴明與矜謹。嚴明一門與矜謹一門是《折獄龜鑒》最后兩個部分,是對全書的總結,也是全書的扛鼎之作。嚴明與矜謹是對司法官員提出的方法論要求,有的學者把嚴明與矜謹作為《折獄龜鑒》的核心審判理念在《折獄龜鑒》中,鄭克明確指出所謂“嚴明”即謹持法理,深察人情;而“矜謹”即哀矜折獄,審謹盡心。嚴明與矜謹并不只是審判的方法,不僅僅是對司法人員的要求,這兩個原則還上升為《折獄龜鑒》釋冤精神的方法論原則,也即明冤的方法論。嚴明是審案的外在要求,是法律與案情層面對斷案外在尺度的約束;矜謹是審案的內在要求,是對審案者司法態度和責任心內在尺度的約束。

在嚴明一門的開篇之作“何武奪財”一案的評論中,鄭克對“嚴明”一詞作出明確的解釋。他又提出“嚴明者不必厲威刑也”。下面的故事是“趙載蒿”一案:

在《折獄龜鑒》一書中,鄭克不止一次提出“矜謹”的思想。在全書第一案“孫登比丸”中,作者就提出“審謹”理念,審理案情的官員“不能審謹,忿然作威,遂致枉濫”,從反面論述了矜謹的重要性。又如在“張楚金解字”一案中,張楚金為了斷明案情,對作為重要證據的“反書”反復核查,終于發現“反書”是被補葺偽造而成,從而釋明冤情。鄭克對此評價道:“要在至誠求之不已”,要求審案者盡心盡力。由于古代偵查、審判條件的限制,有些復雜案件的案情不宜剖明,無罪之人更容易受無辜之罪。這就要求聽案者對案件必須盡心盡責,既不能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輕率作出判決,也不能在真假難辨的情況下對疑似分子久系不決。

(三)明冤的主要過程——辯誣、鞫情、議罪、宥過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其受理、立案、審判等都有明確的程序規定。在《折獄龜鑒》一書中,我們也能發現作者對于處理案件的程序性思考。釋冤門之下,依次有辯誣、鞫情、議罪、宥過四門,在筆者看來,這四個門類是在釋冤精神的指導之下,對明冤過程的簡要概括。

“辯誣”即辨明是否存在誣告陷害的情形,辨別案件的性質。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誣之不辨,冤以何明!辯誣是明冤的首要環節。審案官面對一個案件,首先要審查兩造之間案情的虛實,如果原告方蓄意謀害,編造案情,甚至以“自傷”(《辯誣·王臻問傷》、《辯誣·錢惟濟給食》)的方法誣告他人,聽案者就需要格外謹慎悉心,不能在先入為主的思維定勢下,順著原告設定的思路審訊被告,使惡人得逞,好人遭殃。鄭克把辯誣放在明冤過程的首位,從某種程度上說是對“立案”的思考。有些民眾因為日常生活中的過節,怨恨他人,從而借助政府力量加以誣陷以達到報復目的,許多冤案由此而發。司法人員感覺案情可疑時,要更加明察、深察,弄清案情。

如果說“辯誣”是案件的立案環節的話,那么“鞫情”就可以認為是偵查與審理環節。鄭克在談到鞫情時,提出“鞫情之術,或先以其色察之,或先以其辭察之,非負冤被誣審矣,乃檢事驗物而曲折訊之,未有不得其情者也”(《鞫情·胡質至官》)?!镑肚椤本褪菍彶榘盖?,或通過臉色觀察,或通過言語觀察,是審案最為關鍵的步驟,也是定罪量刑的前提。鞫情需要運用高超的審判技術,審案官要明察犯罪人物心理,通曉醫學、物理學、生物學等司法偵查必備的學科知識,決不能單純依靠嚴刑苦打,逼迫嫌疑人認罪。

“鞫情”之后則是“議罪”、“宥過”。議罪為議論罪責、議論罪名;宥過是寬宥罪責,免除刑罰。兩者屬于定罪量刑環節,是鞫情的邏輯結果和程序延續,統一于明冤的整個過程之中,貫通在釋冤精神之內。

法律規定與案情事實是定罪的依據,天理人情是宥過的依據。司法人員在議罪的時候要洞察案件的特殊性。在《議罪·漢武帝對問》一條,案件中繼母殺害當事人父親,當事人遂殺害繼母。依照法律殺害母親是大逆之罪。漢武帝對此提出自己的想法,他認為繼母本來就和生母不能相提并論,更何況繼母又殺害了父親,繼母繼子的親情關系已經斷絕,因此,殺人者所犯為普通的殺人罪,不應以大逆論處。漢武帝在議罪的時候敏銳地察覺到案情的特殊性,減輕了殺人者的罪名,不致使輕罪重罰。

宥過是儒家明德慎刑思想的必然要求。當事人在觸犯刑律的時候,需要考察他是否具備減輕或免除刑罰的事由。在宥過一門,共11條,13個案例,或因孝免罪,或因兄弟友涕免罪,或因好學免罪,或以仁恕之道免除對犯法者的處罰??傊?,鄭克認為對犯法者不能機械地依據法條治罪,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維護封建倫理秩序,如果“犯法者”恰恰是這種倫理秩序的遵守者且是在這種倫理秩序之下觸犯法律的,那么對他的懲罰就失去了正當性,“宥過”就成為必要。

(四)明冤的主要手段

手段是目的的過程,目的是手段的延伸,目的與手段是相通的,手段在某些情況下本身就是目的。關于明冤手段的論述體現在“懲惡”、“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證慝”、“鉤慝”、“察盜”、“跡盜”、“譎盜”、“察盜”、“跡賊”、“譎賊”13個門類中。懲惡察奸為首要之手段,也是明冤的重要目的。明冤的相對面是懲惡,明冤是首要目的,懲惡是明冤相輔相成的手段。在釋冤精神的指導下,懲惡察奸不僅是揭發犯罪、懲治罪犯的手段,也是釋明冤情的連帶結果和目的。

司法人員在具備仁勇品質的前提下,還需要練就懲惡察奸的偵查與審判智慧。犯罪分子往往狡猾難料,案情又云譎波詭,稍不留意就可能出現冤案。鄭克指出“奸必巧詐,慝必隱諱”(《察慝·高柔問錢》),辦案人員要與犯罪分子斗智斗勇,詳查其奸詐,揭露其隱諱,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對于詭計多端的盜賊,運用嚴查、跟蹤、誘惑、欺騙等偵查手段,使其原形畢露。有冤必申,有惡必懲是釋冤精神的內在要求,是明冤的目的與結果。

明冤的世界觀與方法論,主要過程與主要手段是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儒家倫理的世界觀要求“嚴明”與“矜謹”的方法論,明冤過程本身即隱含著明冤的主要手段,明冤的手段也是明冤過程的內容體現。釋冤精神是四者一以貫之的實質本色。

五、防冤——冤屈何以避免

察冤是追究冤案產生的原因,明冤是將冤情釋明,兩者都是一種事后機制?!墩郦z龜鑒》中的釋冤精神如果僅僅停留在對冤屈的事后處理上,那么釋冤精神的批判性也只是一種滯后的理性反思;如果這種釋冤精神能夠內涵系統、超前、帶有預測性的防冤意識,那么其批判性就更具有現代意義。恰如筆者所料,《折獄龜鑒》是具有現代意義上的防冤意識的。但是,如果筆者僅僅把書中的防冤意識用現代語言表述在紙上的話,則又會使其現代性打折扣?!墩郦z龜鑒》的釋冤精神對我國當代司法實踐的指導意義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筆者將在當代視野下,結合《折獄龜鑒》的釋冤精神論述冤屈何以避免。

第一,建立高素質的司法隊伍。鄭克在《折獄龜鑒》案例評論中多次強調司法審判人員的重要性,昏庸的官員動輒使用刑訊,智慧的官員則明察秋毫。鄭克對良官循吏熱烈地贊揚,對昏官庸吏無情地批判。建立一支高素質、懂法律、有智慧的司法隊伍是避免冤案發生的重要措施。

司法人員是司法權的行使者,他們壟斷著對案件的判決,受冤屈的普通百姓往往寄希望于“包青天”、“海青天”的出現為他們鳴冤昭雪。司法人員首先要具有較一般職業要求更高的道德水平,明確權力的界限,抵住金錢的誘惑,牢記公大于私、天地有正氣、人間有正道,努力承擔司法人員的道德責任。其次要有較高的業務水平。面對狡猾的犯罪分子,面對復雜的案情,怎樣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決是對審案人員智慧的考驗。辦案人員不僅要熟悉法律、領悟人情,還需要掌握偵查技術和手段,不斷積累經驗,提高辦案能力。

第二,完善證據制度?!耙允聦崬橐罁?,以法律為準繩”是訴訟法的重要原則。古代法律中也有對證據制度的規定,例如“拷問不過三度”、“訊囚察辭理”

等等。但是封建法律是封建統治者意志的體現,根本沒有保障人權的概念。古代判決重口供,刑訊為合法手段;封建巫術迷信常常成為斷案的依據;案件辦理期限沒有明確限制,審案具有隨意性。案件往往在沒有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甚至在偽造、篡改證據下具結,“莫須有”之冤案時常發生。即使在法律明文禁止刑訊逼供的現代社會,冤案的發生也時常伴隨刑訊的影子。

證據是定罪的依據,沒有確鑿的證據,根據臆斷聯想輕易認定罪責,甚至判處死刑既是對司法權的蔑視,更是對生命與尊嚴的踐踏。鄭克在《折獄龜鑒》中不止一次對通過刑訊逼供造成的冤案進行譴責。寄希望于古代形成完整的證據制度已不可能,我們只能著眼于當代。雖然三大訴訟法中都有明確的關于證據制度的規定,但是證據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仍是存在的,亟須完善證據制度與規則已成為不爭之事實,有學者提出制定統一證據法的觀點值得關注。

第三,健全追責與獎勵機制?!墩郦z龜鑒》中有不少官員因為能明察案情而升官,例如唐朝李元素(《釋冤上·李元素奏獄吏》)、宋朝錢若水(《釋冤下·錢若水訪奴》)等;也有不少官員因為辦案失職而被責罰,例如上猶縣縣尉、縣令因為制造冤案一個被杖脊,一個被貶謫(《辯誣·王長吉上言》)?!短坡墒枳h》中也有對“出入人罪”的斷獄官進行責罰的規定。對循吏獎賞,對酷吏追責雖然是一種事后機制,但是賞罰機制能產生“殺雞儆猴”的效果,對官吏樹立典型,施加壓力,從而發揮事前作用,督促司法人員盡職盡責,避免冤案的發生。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終身責任追究與倒查機制,無論是行政決策,還是司法決策,如果出現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重大失誤都應加以追責。呼格吉勒圖案中正在進行的追責就有利于凈化司法環境,警戒枉法行為發生。

冤屈如何避免既是鄭克在《折獄龜鑒》中思考的問題,也是當代法學家、法律人應該思考的現實問題。我們在《折獄龜鑒》中可以看到古人提供給我們的避免冤案的路徑,這些路徑或許對當代人有所啟示。

六、結語

清末思想家在《古史鉤沉論》中談到“欲知大道,必先為史”,意大利哲學家克羅齊曾提出“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的命題。今日的社會是以往歷史的繼續,今日的社會實踐是古人社會實踐的延續,同樣,當代司法實踐也割斷不了與古代司法實踐的聯系。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人物、法律著作是我們當代人應當重視和研究的課題。誠然,在發展市場經濟的現代社會,現在的法律觀念、法律制度迥異于重農抑商的古代社會,然而正是這些讓我們不屑一顧的“本土資源”創造了燦爛的古代文明。在法律全球化的今天,我們更應持有“了解之同情”的態度,反思和領會古代法律文化。

《折獄龜鑒》作為一部判例集,其思想之深刻、布局之嚴密、評論之得當都不失為經典之作。書中雖不免有封建糟粕,但其極具批判性、現代性且作為全書主旨訴求的釋冤精神仍對當代司法實踐具有宏觀借鑒意義。

(本文作者系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研究生)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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