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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遼東招民授官例實施情況與存疑

2017-08-29 14:56SEPEAgostino
蘭臺世界 2017年15期
關鍵詞:遼沈遼東知縣

SEPE Agostino

(那不勒斯東方大學 意大利那不勒斯 80134)

清初遼東招民授官例實施情況與存疑

SEPE Agostino

(那不勒斯東方大學 意大利那不勒斯 80134)

順治十年,清朝統治者為了充實遼沈區域人口,開墾廢棄荒地而出臺了名為“招民授官例”的鼓勵政策,規定將一百人以上招至此地即授予知縣官職。然而關于條例的實施,在遼沈地區的史料中唯有一處記載。而其他一些非此地區相關文獻,如《大清會典》,關內各省地方志書等,則提供了有關遼沈地區各縣知縣來歷與仕途的許多線索。在總結這些史料中的信息后,可分析出授官例的實際實施情況,并對其實施的規律性與嚴格性提出質疑。

遼沈地區 招民 授官 知縣

隨著滿清統治者由沈陽遷都北京,八旗官兵與人口“從龍”入關,遼沈地區呈現出居民寥寥、地曠人稀的局面。為了充實人口、開墾大片荒地,清朝廷于順治十年(1653)頒布了“遼東招民開墾令”:“遼東招民開墾,至百名者文授知縣,武授守備;六十名以上,文授州同、州判,武授千總。五十名以上,文授縣丞、主簿,武授百總。招民數多者,每百名加一級。所招民每名口給月糧一斗,每地一晌給種六升,每百名給牛二十只?!盵1]卷23,1按照此例,能夠招集100人以上并率之前往遼東地區者,即可作一縣之長。招民人數不足一百者,亦可獲得低于知縣的官銜,即所謂“招民授官例”。然而,關于授官例的實施,除了浙江義烏人陳達德及其子于順治十一年將140家民戶招至遼陽從而充任其縣令一例,史料并無其他直接記載。那么,我們應當如何研究招墾授官例實施期間(順治十年至康熙七年),盛京地區各縣知縣是否因招民而授其職呢?這就需要參見其他史料。

一、清初科舉、除授等制度與遼沈歷任官員充任知縣資格的問題

《大清會典》、《會典則例》等文獻中所含的關于科舉考試及官職除授制度為我們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線索??滴跗吣旯た平o事中李宗孔提請“以后招民應授之官,照各項年份循次錄用”[2]314,可知在此之前遼東地區招民所授官職不按年份輪授而為實授。換言之,移民招頭有充當知縣的優先權,但若無招民人數至百名者,只得以常規渠道選授各縣知縣。而通過常規除授法獲得此官職的前提是要有足夠的學業成績與科舉地位。因此接下來我們應該去探討的是遼東各縣歷任知縣有無任職資格。

在《遼陽州志》、《盛京通志》等史料中陳達德未被錄入遼陽縣歷任知縣名單,這極有可能是因為其到縣兩月即卒于官的緣故。關于其子陳瞻遠的科舉地位,相關史料記錄的是“生員”[3]735。生員,即秀才,謂已考入府、州、縣學,但尚未參加或沒有通過鄉試的學員。由此科舉資歷除授知縣等正七品官位是不合規定的。因此如上文所言,陳達德除授知縣乃因招民之功。如果順治十年至康熙七年遼東地區各知縣的科舉地位也不過如此,我們可否認為他們是因招民授官例而充任其職的呢?然而據地方志記載,陳瞻遠是遼沈地區知縣中唯一僅有生員資格的事例,其他人員均為進士、舉人或貢生。根據《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外縣知縣:由進士、舉人、貢生、教習兼除”[4]卷18,9??梢娋邆溥@三種資格者,均可選授知縣官職。然而,《會典事例》為光緒年間編撰,離所分析事件的時代較遠,另外此記錄是總結性質,并未有更具體地記述相關規定。而康熙年間修纂的《大清會典》則記載進士、舉人等科舉地位較高的考中者,都可除授知縣。相比之下貢生的情況較為復雜。順治年間:“凡貢監生,舊例,監期滿日,咨部,分撥各衙門歷事一年。廷試分三等:上上卷以推官、知縣用;上卷以通判用;中卷以州同、州判用。順治十一年提準:愿應鄉試者,呈部注冊。十四年議準:上卷以知縣用;中卷以州同、州判、縣丞用。十五年諭:貢監考職,每百名取正印八人,余俱除州縣佐貳等官。[...]康熙元年提準:以州同、州判、縣丞用。停止分撥歷事,監期滿日咨部考職?!盵5]297順治初年,各貢監生廷試成績優異者,可以知縣錄用。也就是說,部分貢生能夠獲得知縣官位。而十五年,這一比例又大幅降低,在一百名貢生中,僅取其8%除授知縣,其余均以佐貳官用。這是一次過渡性改革。到了康熙元年,朝廷徹底取消了貢生除授知縣等正印官之例。由此看來,順治十五年前科舉身份為貢生者是有資格到遼東地區充任知縣的;順治十五年至康熙元年的貢生或許有,但可能性很??;自康熙元年起,則應該沒有了。

康熙朝《會典》成書于康熙二十九年,記錄著滿清統治尚不穩定的順治至康熙初期的規定,而在這種政局不穩定,法律法規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破格破例現象發生的可能性自然較大。故此,在把康熙《會典》中所含的相關信息與遼沈史料間進行對比從而繼續進一步的討論之前,有必要去參考較為成熟的乾隆年間《清會典》與《會典則例》以確定二者與清初版本無根本上的差別。

根據乾隆《欽定大清會典》可知進士、舉人均可選授知縣,并且漢人進士又以授知縣之職為主[6](64)。而關于貢生有下一段記載:“凡貢監考職[...]入選者復試,恩、拔、副榜貢生分三等錄用:一等以州同用,二等以州判用,三等以縣丞用。捐貢監生分二等錄用:一等以主薄用,二等以吏目用?!盵6]65根據考試的結果不同類別的貢生可獲得州級或縣級官職,但其中并無正印官,因此自然也無除授知縣者。根據《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又得知,貢生在國子監肄業期滿后,或使充教職、或充任州同、州判、縣丞、主薄、吏目等官職?!稌鋭t例》記載此程序之處帶有“舊歷”或“原例”二字,說明這一法規是在清初至雍正年間實施的,但關于順康年間的規定未加以細分[7](卷10,8-10??傮w來看,乾隆年間的《大清會典》和《會典則例》與康熙朝版《大清會典》記載相符,大致情況是順治年間最優秀的貢生有資格充任官職,而從康熙初年起卻只能充當佐貳官。由此我們對招民授官例實施年間的遼東官員是否有資格任職仍然是存在疑點的。原因有三個方面。其一,除了由科舉身份除授官銜之外,中國歷代都實行升官制度,這便開啟了獲得知縣官職的眾多渠道。根據《會典事例》記載,共有22個官位可升為知縣[4]卷18,9-10。因此,不排除一些遼東地區知縣是貢生出身,先在他地任他職后升至知縣。其二,康熙元年取消由貢生除授知縣之例,但此次改革是否為追溯性尚未可知。也就是說無法知道在康熙元年前已考取貢生者,是否仍有資格充任知縣。其三,在康熙七年停止招民授官例后的十幾年中仍有不少貢生出身者在遼東地區擔任知縣。既然此時貢生出身已無資格,而又無法通過招民而授官,那么這一情況又是如何出現的呢?可見在缺乏資歷完備人選時,朝廷只得降低備選條件,在貢生中擇優錄取??傊?,清代五朝《會典》未能提供足夠信息資料以確定招民授官例的具體實施情況。因此我們還有必要從其他史料中尋找更多線索。本文之所以分析以上史料主要出于如下考慮,如果能夠確定按照當年的法律這些人并無資格充任知縣,那么就可以得出結論,他們是由于招民開墾令而選授官位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如果他們確有擔任知縣的資格,那么招民授官例的實施情況更可質疑。兩種結果都會讓我們分析招墾令的角度產生較大的變化。而“資格不確定”這一實際研究結果讓我們必須要去尋找更多的記載與信息,從而進一步研究授官例實施問題。

二、招民授官例的一個“反例”——錦縣知縣孔陰檜

康熙年間修纂的遼沈地區地方志書的“職官志”、“官師志”,其記載時間段主要都在順治十五年后,距招墾例的頒布最少也有數年之久。其記載方式又頗為簡略,通常情況下只不過是遼沈各州縣歷任官員名單而已,只有關于陳達德父子的內容例外??滴酢哆|陽州志》職官志[3]735和《清實錄》[8]654等其他文獻史料分別記載及印證了陳達德父子招140家民戶前往遼陽縣定居,并分別擔任遼陽縣前兩任知縣之事。該情況發生于招墾令頒布的第二年,因此可推理《遼陽州志》的編修者之所以要詳細地記錄它是出于向中央政府交代新頒法令已加以實施的考慮。因此對于招民授官例實施的研究困難較大。不過,仔細挖掘盛京區域地方志書即能發現《開原縣志》關于其歷任官吏記載得相對詳細。其中首任知縣孔陰檜一條為我們的研究提供了重要訊息:“山東曲阜縣人,至圣裔。由錦縣調任開原,于康熙四年正月到任。其時招民尚未到縣,始經一月,遂坐錦縣事,降大名府東明縣縣丞?!盵3]2468可見孔陰檜的仕途與其招民成績是密切相關的。首先,孔陰檜是由錦縣調任開原,所以,要想了解他的背景,務必去參看《錦縣志》中相關記載:“山東曲阜縣人,進士,康熙元年任,三年調開原縣?!盵3]2375據《盛京通志》記載,孔陰檜的科舉地位應是舉人而非進士[9]卷14,45。根據《曲阜縣志》所載“[明崇禎]壬午科有孔衍檜,錦縣知縣”[10](卷42,9)得知應以《盛京通志》所標“舉人”為準。從上述《曲阜縣志》記載又得知,孔陰檜中鄉試于明崇禎壬午年,即1642年,也就是說,自中舉人之年至到任錦縣之時經過二十年之久,加之從《曲阜縣志》中關于其他人物記錄來看,此文獻不記載官吏仕途全部職位,只記載最后所任官職,可推理孔陰檜不是沒有可能通過升任獲得錦縣知縣一職。其到任錦縣后約三年,由于當地所產生的一些矛盾,朝廷決定讓錦州八旗佐領兼任錦縣知縣而將孔陰檜調任開原:“劉文亮,漢軍鑲黃旗人。順治十五年襲父承義佐領,仍駐錦州招民。十八年設府州縣,康熙元年以孔允檜知錦縣事。邑人以文亮父子久蒞茲土并有惠澤不忍他屬,凡訟獄者,猶奔控于文亮,曰:非劉青天不能決。府尹徐繼煒以聞。朝命以文亮帶佐領銜兼知錦縣而調孔允檜于開原?!盵11]688-689雖然史料關于孔陰檜在錦縣有無招民業績沒有直接例證,但根據記載若其招民甚眾則不可能出現百姓“邑人以劉文亮久蒞茲土并有惠澤而不忍他屬”的情況,因此本地眾百姓主要應為劉氏父子招民之功??滴跛哪?,孔陰檜調到開原任知縣。然而,歷經一月,招民尚未到縣,遂遭受貶謫前往他地充任縣丞官??傊?,有著“至圣裔”高貴身份及“舉人”科舉頭銜的孔陰檜未必是因招民有功而選授遼沈地區知縣,但肯定是由于招民失敗而被降職,是可謂招民授官令的“反例”。

關于開原縣第二任知縣何金序,在咸豐《開原縣志》中有如下記載:“順治甲午副榜??滴跛哪赀x授開原知縣。蒞任之日城邑邱墟,居民寥寥,僑居石塔寺。是歲九月奉新例,招民一千四百戶,流徒入籍者五百戶?!盵12]卷6,10-11何金序是康熙四年四月到任開原,而根據以上記載他“是歲九月”才開始廣招民人。而其招民事業又是在康熙八年初見成效,因為康熙七年開原縣新增人丁均為刑部撥去的罪犯徙民[13]135。據《盛京通志》又得知遼東新招民人為三年起科[9]卷17,2,因此康熙八年起科新丁應是康熙五年到縣的,這也就是說,何招徠的第一波新民是在其上任的第二年到達開原的??傊?,孔陰檜除授錦縣知縣后招民不達標而被貶謫;何金序則到任后約半年開始招民,后因招民業績出色在開原留任十二年之久[3]2468。由此可以看出,遼沈地區某些知縣未必是招徠了一定數量的新民即授其官,而是到任后以招民為第一要務。

三、遼沈知縣戶籍所在地地方志書關于其人所載信息的總結與分析

雖然我們例證了清代“招民保官”的事實,但并非完全否定“招民授官”的存在。那么關于遼東地區其他官員的信息還有哪些文獻可為線索呢?由于這些官員都具備貢生以上資歷,因此其戶籍所在地《地方志》的“選舉志”中能查到一些相關訊息。然而,并非所有遼東地區知縣都被記錄到這一類文獻中,另外,有些人物雖然材料中有所提及,但所提供的信息并不豐富,未必載有遼東地區地方志未言之事。為此,我們篩選出較有價值的信息進行總結并逐一加以分析(見表1)。

王扆,海城縣第二任知縣。據康熙《盛京通志》載,在其上任后三年,海城縣無新增人丁[9]卷17,3。另外,從《沁源縣志》中記載看,王扆由歲貢除授垣曲縣訓導后經歷二度升官(也就是常規的授官方式)而仕至海城縣知縣。由此推知,王扆因招民之功而任海城知縣的可能性極小。與此人情況相似者還有海城第四任知縣趙文炳,在其到任三年后海城縣亦無人丁增加記錄。因此與王扆一樣,趙文炳以招民獲得此職是不太可能的。關于海城縣首任知縣王全忠,《奉天通志》有如下一段記載:“順治十年設海城縣,以全忠為縣令。時民治初設,百廢待興,全忠創建衙署,開拓城基并修學宮,興文教,敦風俗,勸農桑,勞來安集,厥功甚著?!盵21]3226盡管當時的海城縣“民治初設,百廢待興”,但對于其“名宦”王全忠的記載中并無“招民”二字。由此看來,海城是遼沈各州縣中招民需求相對不太緊迫的地區。這是由于海城縣位于遼東西南部,毗鄰渤海,氣候比較溫和,是盛京區域中較為宜居的一縣,對移民吸引力較大??滴醭跄旰3羌捌涓浇愠蔀槭⒕┑貐^唯一“人多地少”的區域,以致于康熙二年奉天府尹徐繼偉上奏朝廷言:“海城、牛莊等處安插新民,民多地少。查各蒙古頭目移居邊外。有遺下熟地。又馬廠地方官馬已經移養,棄地亦多。請分給新民。得旨:馬廠地準給民墾種?!盵2]134。若言民治初設時海城不必急于招民,那么民署機構設立后十年左右,縣境已形成了較大的人口壓力,人口增多反而由好事轉為憂患,故招民更不可能成為治理者的重要任務。王扆等人任海城知縣的時間剛好在康熙二年(1662)前后,因此,進一步印證他們因招民而授官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表1

康熙三年(1663),在遼東添設承德、蓋平、鐵嶺、開原四縣,并立承德為京縣。京縣,即京城管轄內的縣,有了作為陪都盛京京縣的承德后,全國共有大興、宛平及承德三個京縣,前兩個屬順天府,承德屬奉天府。京縣地位高于外縣,其官員品級亦高于外縣官員。其知縣為正六品官,比外縣知縣的正七品高一級。招民授官例所授最高官銜為普通知縣,所以,嚴格意義上講,京縣知縣為非招墾授官令可授予的官職。據乾隆《欽定會典則例》“京縣知縣系正六品,例由該府尹于所屬知縣內簡選升補”[7]卷8,40,但在康熙初期的遼東,除了海城一處,所有其他縣署剛剛建立,遼陽縣又升為州,所以要想在所屬知縣中選拔京縣知縣,沒有什么選擇余地,于是只得從他處調來官員。既然要從外地調人承擔知縣重任,若按照招民授官例選授此職不亦可謂一舉兩得嗎?正因如此本文亦將京縣知縣李翼鵬列入表格加以分析。

從《盛京通志》中記載來看,李翼鵬的招民人數是達標的??滴跛哪辏?664)將遼陽舊管人丁188丁撥于承德縣。這些人為“撥民”而非招民;但康熙五年(1665)承德縣新增154丁不是從他處調往承德的,又因承德縣為康熙三年(1663)所設,康熙四、五年的撥民與招民不可能按常例三年后起科,而是到縣本年起科[9]卷17,3。故此,康熙五年(1665)到承德縣的這波新民應為李知縣所招徠的。然而,從其戶籍地方志的記載又得知,他出身“會試副榜”,地位高于舉人,并且曾擔任廣東西寧縣知縣,在任期間作出了突出貢獻[15]卷5,6,其后升為承德縣知縣。史料中關于其在承德縣的功績記載中,均未言招民之功。這也就是說,他由外縣知縣升為京縣知縣,基本是按照一般的升官途徑。由此可見,其因招民之功而選授官職是不太可能的。

蓋平縣第二任知縣馮璪到任后三年招民為237,這一準確記載在史料中較為難得。此外,康熙四年(1664)尚有151新丁亦應為馮知縣所招(故表一中言“至少237”)。而且,其戶籍所在地方志又未有記錄其在任蓋平縣令前曾擔任其他官職。那么,馮璪以招民獲得知縣官銜的可能性是否大于上文所述的其他人呢?問題是,他到任蓋平前是否曾在他處充他職,我們是無法確定的。某些關內地方志書關于官吏、學員的記載不比遼沈地區的同類文獻詳細,不記載各個人員的職業生涯,只記錄其仕途最終所至官職。譬如,關于以上表格中的郭茂泰與李如墐兩名知縣,我們根據《錦縣志》[3]2375與《廣寧縣志》[3]2405得知他們分別擔任過錦縣與廣寧縣知縣,但在其戶籍地方志并無相關記錄,而只載有其后來升補之職(郭茂泰與李如墐分別仕至戶部主事與陸涼知州)。另外,馮璪是順治十三年拔貢,從獲得此資格至到任蓋平縣的時間過了足足九年,所以他極有可能在這段時間曾經擔任其他官職之后升為蓋平縣知縣。

《晉江縣志》關于顏鳳姿所載信息較為豐富:順治七年考中舉人,后來選授臨洮府推官,在該職被廢后改任蓋平知縣。推官一職在《清會典》中未標注品級,因為早在康熙六年就已被清廷廢黜。根據明代官制記載各府推官為正七品,與清代外縣知縣同。此外從《清實錄》中“添設奉天府府丞、治中、通判、推官……改廣寧為府。添設通判、推官、經歷”[2]185我們可推理推官品級低于通判,高于經歷。根據《欽定大清會典》各府通判、經歷分別為正六品、正八品官,故此推官應是正七品。所以史料中說顏鳳姿調于蓋平作知縣屬“改任”而非“升任”。然而無論“改任”或是“升任”,都與招民無關。顏鳳姿到任蓋平時,“地僻民樸”、“邑少讀書”,而新任知縣的主要貢獻是建學延師、振興文風。既然當時蓋平縣需要著手處理問題是文化與教育,可見充實其人口已經沒有那么重要了。

鐵嶺縣首任知縣胡樂嬰的情況與上文所述者存在較大的差別。從史料記載得知其在招民方面有突出的貢獻。根據《鐵嶺縣志》,其在任期間招民情況可總結如下[3]794:

表2

《奉天通志》又載:“時民戶甚少,惟駐防旗籍壯丁千余家,乃廣招徠,代籌生計,始有繁盛氣象”[21]3227。另外,《贊皇縣志》所載“授鐵嶺訓導”無疑是錯誤的,因為鐵嶺縣訓導是康熙二十三年才設立的[9]卷14,11。仔細推敲記載的字句,說的是“授”鐵嶺訓導,不是“升”,亦不是“改”。此文獻記載貢生的仕途有“授某官”、“升某官”以及“授某官”后“升某官”之別,可見胡樂嬰是直接由拔貢除授鐵嶺縣的官職而非屬升任改任等情況?!顿澔士h志》的編修者很可能對他被選授何等官位不很清楚,于是就填寫了貢生出身的人員最常充任的官銜,即訓導??傊?,胡樂嬰有杰出的招民貢獻,是直接由貢生除授鐵嶺縣某一官職,基本非通過常規渠道充任此官;再加之,康熙七年刑部發往盛京男丁共1658丁,分撥鐵嶺者有493人。另據《鐵嶺縣志》,當年鐵嶺縣新增729人丁,除刑部所撥還剩下236人。這些應當是知縣胡樂嬰于康熙三年招到鐵嶺縣的,所以其到任鐵嶺后約三年的新增人數也達標。由此足以認為,遼東招民授官例實施期間,胡樂嬰因招民授其官的可能性最大??墒?,這又并不等于說可以確定他是招墾令實施的實例。只不過是說,那些非招民授官的證據在他身上沒體現而已。

綜上所述,招民授官例實施年間遼沈各縣知縣,有的因科舉地位較高被授予知縣,有的是由他處改任或升任。某些“名宦”任職功績中也并無“招民”記載。雖然尚有孔陰檜等可證明招民授官實施的“反例”。又有胡樂嬰、何金序等以招民授其官可能性較大者。但這種實例少,且無足夠的例證可確定其授官情況。實際情況是盛京地區大部分知縣并非以招民選授其職,而是以其他較為常規的途徑任職。因此筆者認為遼東招民開墾令相關的招民授官例其實并沒有嚴格地、規律性地實施。

[1]盛京通志[Z].乾隆元年版.早稻田大學圖書館藏本,1852.

[2]清實錄:第四冊——圣祖仁皇帝實錄(一)[M].影印版.北京:中華書局,1985.

[3]遼海叢書[M].沈陽:遼沈書社,1985.《盛京通志》除外,本文所參考其他康熙年間遼沈地區地方志書均為《遼海叢書》所含版本.關于孔陰檜的名字,史書存在爭議。因他在遼沈地區所任的第一職為錦縣知縣,故本文將以康熙《錦縣志》所載的孔陰檜為準。

[4]欽定大清會典事例[Z].搜韻網古籍影印史部電子版,sou-yun. com/eBookIndex.aspx.

[5]伊桑阿,等.大清會典:康熙朝[M].臺北:文海出版社,1992.

[6]欽定大清會典:欽定四庫全書第六一九冊[Z].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出版時間不詳.

[7]欽定大清會典則例:欽定四庫全書第六七〇冊[Z].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出版時間不詳.

[8]清實錄:第三冊——世祖章皇帝實錄[M].影印本.北京:中華書局,1985.

[9]盛京通志[Z].康熙二十三年版.京都大學圖書館藏本,1684.

[10]《曲阜縣志》,乾隆三十九年版,哈佛大學燕京學院圖書館藏本,1922.

[11]王文藻,陸善格.遼寧省錦縣志[M].民國九年石印本.臺北:成文出版社,1974.

[12]開原縣志[Z].咸豐七年版.哈佛大學燕京學院漢和圖書館藏本,1939.

[13]楊余練,等.清代東北史[M].遼寧教育出版社,1991.

[14]沁源縣志[Z].雍正八年版,哈佛大學燕京學院圖書館藏本,1931.

[15]大城縣志[Z].康熙三十年版,哈佛大學燕京學院漢和圖書館藏影印本,1940.

[16]束鹿縣志[Z].乾隆二十七年版,哈佛大學燕京學院圖書館藏本,1929.

[17]贊皇縣志[Z].乾隆十六年版,哈佛大學燕京學院漢和圖書館藏影印本,1988.

[18]涇陽縣志[Z].乾隆四十三年版,哈佛大學燕京學院漢和圖書館藏本.

[19]黃岡縣志[Z].道光二十八年版,哈佛大學燕京學院漢和圖書館藏本.

[20]晉江縣志[Z].道光版,維基百科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電子版,ctext.org/searchbooks

[21]王樹楠,等.奉天通志[M].沈陽:沈陽文史叢書編輯委員會出版,1983.

Implementation of the Edict for Repopulation and Wasteland Cultivation of Liaodong During Early Qing Dynasty and relative doubts

SEPE Agostino
(University of Naples"L'Orientale",Naples 80134,Italy)

In order to repopulate Southern Manchuria and restore its land economy,in 1653 Shunzhi Emperor of Qing dynasty issued the Edict for Repopulation and Wasteland Cultivation of Liaodong,which established the conferral of bureaucratic titles to whomever successfully summoned more than 100 people to the territory.Despite the importance of such a policy, though,only one case of implementation is accounted in local historical documents.Fortunately enough,other sources,such as Qing Huidian and annals from other provinces provide useful information about Liaodong's officials.Basing on these data, it is possible to analyz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dict and raise doubts about its regularity and strictness.

Liao-Shen territory;people summoning;conferral of bureaucratic offices;county magistrate

K249.2

A

2017-05-14

SepeAgostino,意大利那不勒斯東方大學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清代東北史.

10.16565/j.cnki.1006-7744.2017.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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