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維武
【案情】被告人曾某與被害人秦某為同事,年收入約4萬元。2012年12月曾某居中介紹王某向秦某借款10萬元,月利息三分,王某按時歸還了本金和利息。2013年1月至6月,曾某為了籌集賭資,謊稱其朋友需要工程周轉資金先后五次向秦某借款160萬元,月利息三分,期間按時支付各項欠款的利息。曾某將借款賭輸后,不再回應秦某的還款訴求并外逃,2014年8月在外省被抓獲。
本案中,對于曾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其構成詐騙罪。理由是曾某先通過介紹王某借款并按時還款獲得秦某信任,后以隱瞞借款用途的方法騙得秦某巨額借款,將借款賭輸后外逃,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犯罪故意和事實。第二種意見認為曾某不構成詐騙罪。理由是認定曾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不足。曾某與秦某借款關系客觀存在,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由此產生的糾紛應以民事訴訟的方式尋求解決。曾某借款賭博的初衷是獲取收益,而不是這筆借款本身,只不過這種獲取收益的方式即不合法更無保障,但這不應影響對二人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曾某外逃前一直按約定支付借款利息,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速解】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曾某具有欺詐行為且使秦某陷入錯誤認識
曾某向秦某借款和介紹借款總計六次,第一次通過介紹王某借款并按時歸還本金和高額利息的方式獲得秦某信任,第二次至第六次借款利用了秦某想獲取利息的心態,謊稱朋友需要工程周轉資金并仍許諾月息三分,實際上將借款用于賭博、還賭債和支付借款利息,隱瞞了借款資金用途這一借貸關系的核心信息,整個過程中曾某所稱的建筑工程領域的朋友對此毫不知情。曾某的連續借款行為屬于欺詐。
曾某連續支付利息的行為使秦某陷入錯誤認識。曾某向秦某借款六次均按時支付利息,第一次借款還歸還了本金。按時支付利息導致秦某陷入錯誤認識:只有正常經營活動才會產生利潤進而支付利息,因此借款是提供給曾某的朋友用作經營,每次借款都會像第一次借款那樣按時如數歸還。如果秦某知曉曾某借錢用于賭博,可以斷定秦某不會與曾某達成借款合同,這在案發后秦某的陳述中得到證實。曾某連續支付利息旨在讓秦某相信借款屬于工程所需,在欺詐行為與秦某處分財產之間具有因果聯系,曾某虛構借款人、隱瞞借款用途使秦某陷入錯誤認識。
(二)曾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賭博獲利的風險性遠高于正常商業活動,曾某明知其中的風險,仍選擇以賭博的方式獲得利潤,意味著其放任輸光借款的結果發生。曾某是企業員工,年收入4萬元,不具160萬元巨額債務的歸還能力。在曾某第二次借款輸盡時,選擇第三次、第四次借款繼續賭博,可能存在賭贏后還本付息的主觀心態,但至第五次、第六次借款時已經幾乎沒有歸還借款的現實條件,曾某仍然以隱瞞用途的方式騙取借款,不計代價地放任秦某損失擴大,明顯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觀惡意。
有觀點認為,曾某歸案后一直聲稱愿意還款,出逃前也歸還了利息,據此可以排除其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當代的詐騙犯罪手段愈發多樣,認定涉嫌詐騙犯罪中被告人主觀心態不能僅憑其供述,應結合客觀事實綜合考量。就本案而言,欺騙關系發生在熟人之間,如果輕信曾某供述,相信其“未想占有借款”和“有錢會及時歸還”的承諾,那么熟人之間的財產侵占關系均可用借款的方式掩飾,這不利于社會財產秩序的維護。曾某歸還利息的行為本身就是行騙行為,目的在于騙取后續的借款,不應將此作為曾某有意還款的證據。
綜上所述,被告人曾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財產處分并蒙受巨額損失,應當以詐騙罪論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