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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夫妻忠誠協議的立法研究

2017-10-09 10:17趙牧曉
資治文摘 2017年6期
關鍵詞:夫妻間婚姻法規制

趙牧曉

【摘要】隨著我國男女平等的觀念早已深入人心,加之當前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因此,為了維護家庭的穩定及個人權益的保護,夫妻間簽訂忠誠協議的行為也并不罕見。但我國法律目前尚未對夫妻忠誠協議進行有效的規制,本文就此從夫妻忠誠協議的立法方面進行研究,以求發現其問題之所在及解決之辦法。

【關鍵字】夫妻關系;協議;立法

一、我國夫妻忠誠協議立法現狀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所約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遵守的有關互相忠實于對方的義務,以及在違反有關義務時所產生的身份權和財產權變更的契約。我國目前《婚姻法》第4條和46條中規定:夫妻雙方應互相尊重、互相忠實,夫妻一方在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的,離婚時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將夫妻間應遵守忠實義務以及相關處罰措施以法條的形式明確出來,但對于夫妻間簽訂忠誠協議的相關程序及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尚未進行規制。

二、夫妻忠誠協議中的立法問題

1.現有立法與實際需求不符。夫妻忠誠協議是現代社會發展的產物,隨著婦女權益保護的完善及男女收入差異的消失,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其互相依附的需要已大不如前。這就導致夫妻間需要一種形式即夫妻忠誠協議,來保障夫妻之間對于婚姻的安全感。加之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更期望以法律的形式對夫妻忠誠協議加以規制。而我國現有法律對于此種需求并未作出相應的規定,致使當個人權利受到侵害卻又無法律規制時,就無法通過雙方的約定來獲取補償。因此,我國法律應順應這一需求,盡快對此進行調整。

2.忠誠協議可約定范圍模糊。我國《婚姻法》僅對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做了原則性的規定,而對于具體的范圍及內容的規定尚為空白。對此我國學術界尚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忠誠協議的約定范圍應當以人身權和財產權為基礎,全面的保護夫妻雙方的性權利、財產權利及撫養權利等權益。另一種觀點認為忠誠協議的可約定范圍僅應限制在性權利這一種權利之內,而其他的權利則應通過另立契約來約定。筆者認為無論哪種觀點,夫妻之間互相忠誠都是維護家庭完整、穩定的感情基礎,忠誠協議作為一種強化該義務的契約,對其可約定的范圍加以明確規定是該忠誠協議的生效前提。

3.忠誠協議的有效性不明確。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其相關法律對于夫妻忠誠協議尚未進行規定,其有效性一直難以確定,無論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在我國學術界都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以至于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夫妻雙方缺乏有關的制定程序及法律知識,導致協議中有部分存在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也給法律的權威性帶來了損害。因此,我國法律應當盡快對其協議的有效性進行規制,使得夫妻間可以利用忠誠協議來維護其合法的權利需求。

三、夫妻忠誠協議完善建議

1.明確忠誠協議約定范圍。我國《婚姻法》中僅原則性的規定了夫妻雙方要互相忠實,而對于忠誠義務的具體內容卻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雖然其他條款中規定了一些夫妻間可以請求對方進行補償的條款,但尚不能窮舉公民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種情況。因此,根據上述學術界對于夫妻忠誠協議約定范圍的不同觀點,筆者認為無論是基于人身權還是財產權,法律僅需對于夫妻忠誠協議的范圍進行一種原則性的范圍劃定,如不得有損第三人的財產權益,不得有妨礙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的扶養需要等等。而協議的具體內容只要在原則性規定的范圍內,就可以任由夫妻雙方進行約定,以滿足其多樣化的需求。

2.確定忠誠協議的效力。由于我國尚未將夫妻忠誠協議的有關規定寫入法律之中,致使其效力在日常的司法實踐中常常受到質疑和否定,難以有效的滿足和維護夫妻一方的權利訴求。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在我國當前正在制定《民法典》的契機下,將有關夫妻忠誠協議的規定加入《婚姻法》之中,只要該協議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及公序良俗,就應當認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也只有將夫妻忠誠協議在法律條文中加以規制,才能使其效力得到普遍性的認可,其對于滿足我國當前公民的需要及司法的權威性和統一性都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

3.建立忠誠協議公證制度?,F實生活中很難有夫妻雙方或一方具有完備法律知識儲備,往往是雙方都從事的是與法律無關的職業。加之該協議的內容具有一定的隱私性,使得其在訂立夫妻忠誠協議時不可能聘用有法律知識背景的律師進行輔助。這就導致了夫妻忠誠協議訂立形式及內容的多樣性和用詞的不規范性。一旦日后產生糾紛,對于協議內容的不同解讀難免會使一方或雙方的權益受到損失,甚至整個協議都歸為無效。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建立一套有關夫妻忠誠協議的公證制度,通過對夫妻雙方訂立的忠誠協議加以公證,一方面可以及時的發現協議中存在的格式及用詞的錯誤并加以糾正。另一方面在產生司法糾紛時,更有利于法官基于忠誠協議進行調節和做出判決。

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夫妻忠誠協議之所以在司法糾紛中還存在許多問題,是因為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因此,構建一套完善的夫妻忠誠協議法律制度,在明確其約定內容的邊界范圍與效力的同時,更好地引導夫妻雙方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約定,才是確保忠誠協議有效履行的前提,以達到維護家庭穩定及司法權威的最終目的。

【參考文獻】

[1]陳葦:《中國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群眾出版社,2010年

[2]何曉航、何志:《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思考》,法律適用,2012年第3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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