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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2017-10-09 17:16謝芳
資治文摘 2017年6期
關鍵詞:發包人承包人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及后續處理做出了特別規定。根據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法定解除主要是適用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是對合同法第94條關于法定解除權規定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具體化,其目的是通過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防止合同隨意被解除,從而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實際履行。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條件

1.發包人的解除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行使解除權必須符合《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不應任意擴大解除權的行使范圍。根據解釋第8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主要是承包人的行為導致發包人不能夠按期和按照質量要求實現合同目的,經發包人催告依然無法滿足要求,規定發包人享有解除合同權。

2.承包人的解除權

根據解釋第9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這主要是從發包人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規定承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權。

二、發包人或者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行使解除權的程序性規定即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按照上文解釋第八、九條的規定,承包人或者發包人具有解釋規定情形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并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也可以直接起訴要求法院裁決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不是通過訴訟解除的話,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都必須向對方催告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程序,沒有履行催告義務而直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涉嫌根本違約將會給自己和對方帶來重大經濟損失。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款如何結算

根據解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完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本法第三條規定處理,即比照合同無效、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規定處理。

一般情況下,無論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對于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原則上由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但發包人有過錯的,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實務中此類案件最終工程價款的確定,除了綜合考慮案件實際履行情況外,還特別應當注重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程度。

此外,結合解釋第二條關于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后果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規定還可以看出,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工程質量優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無論合同是否有效或者被解除,只要工程質量經過驗收合格就應支付工程價款,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無論合同解除還是合同無效,其使用的原則是相同的。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能否主張違約責任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與違約條款的適用問題存在兩種觀點,否定說認為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形式的民事責任??隙ㄕf認為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又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的,對已發生的違約行為的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解除前的合同約定處理。

筆者認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解除合同后仍可主張違約責任:理由如下:其一是《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條款可以解釋為“其他補救措施”而與解除權并存;結合《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故解除合同與違約金條款可以并存。其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條款第16條關于違約行為的約定中,無論是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還是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均規定了應支付違約金,在專用條款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兩者可以并存。

作者簡介:謝芳(1976-10)性別:女籍貫:安徽宿州,民族:漢,學歷:碩士在讀,職稱:律師,單位: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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