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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法規辨是非

2017-11-17 18:38楊洪清姚鳳娟高麗姍
學習導刊 2017年9期
關鍵詞:規范

楊洪清+姚鳳娟+高麗姍

[摘要]兩部新出的字詞典印出了簡繁雜混字“紇繨”,將表外類推簡化字全部刪除,恢復成繁體字,還自命為在執行規范、貫徹《字表》。筆者通過層層剖析,論證二典依據的不是真正的法規,而是曲解法規的《解讀》、《通知》。理清曲解的過程,得出正確的結論。提出高校師生應帶頭學習法規辨是非、高層領導出面查處等建議。

[關鍵詞] 規范 簡繁混用 無限類推 有限類推 張冠李戴

[基金項目] 2013年江蘇省社科基金項目立項課題《現代漢字的系統與應用研究》(13YYB010)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根據常識,我們知道“紇”是簡化字,“繨”是繁體字,簡化字是規范字,繁體字是不規范字。兩字組成詞應該都寫成簡化字“紇纟達 ”。但是新近出版的兩部字詞典,都以簡繁混用的“紇繨”為規范字,印得清清楚楚。當然。不止“繨”一個字恢復繁體,所有這類《通用規范漢字表》以外原本都已類推簡化的字全部恢復成了繁體字。這種做法對不對呢?依據是什么呢?經筆者反復學習、核對法規,分析如下:

一、兩部新出的字詞典印的就是“紇繨”。

第一部就是2017年5月新出版的《新華大字典》。其244頁紇字下只收“紇繨”。再翻到115頁,字頭中也只收繁體的“繨”。2014年6月第3版《現代漢語規范詞典》(簡稱《現規》)441頁紇字下,[紇繨],寫法相同;254頁另有字頭繁體字“繨”,簡化字“纟達 ”也被砍掉了。

刪簡復繁還不止是涉及少數的字,而是以《字表》為界限,即簡化限于表內8105字的范圍,表外字一律不再類推簡化?!缎氯A大字典》收字頭3萬多字,除了8105字,剩余的2萬多字中已刪盡簡化字,全部恢復繁體字,這就是一個數以千計的龐大數字了。它的多數頁面都有繁體字。例如:馬部,簡化字只有77個,繁體字卻有166個,簡化字成了“少數派”。簡繁錯雜,混亂不堪,刺眼炫目?!冬F規》僅收字頭12500字,其《3版前言》言明:恢復的繁體字為170多字,二典遵循的原則是一樣的。

二、二典刪簡復繁的依據是什么?

研讀《新華大字典》首席主編蘇培成寫的《前言》,得知該典刪簡復繁的依據如下:出版方商務印書館依據2013年10月9日教育部等十二個部門《關于貫徹實施<通用規范漢字表>的通知》:收入該表以外的字“一般應采用歷史通用的字形,不應自造未曾使用過的新的簡化字”,決定本字典對“字表”以外的字不再類推簡化。對這種類推簡化,學界通稱為“有限類推”。

《現規》的依據與《新華大字典》近似。其《3版前言》前言稱:“我們積極響應國家語委關于《表》外字不再類推(簡化)的倡導,將本典所收《表》外字中原類推簡化的170多個字頭恢復為繁體字字形?!痹摰洹胺?”再次強調:“貫徹規范:全面貫徹國務院頒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表外字不再類推簡化?!边@段論述證實了“有限類推”就是刪除所有表外的類推簡化字,全部恢復為繁體字;也等于承認了“繨”是被恢復的繁體字。由上可知,“有限類推”的實質就是刪簡復繁。二典收字的混亂是其結果。二典的依據是否可靠呢?這要看它們是不是法規。

三、二典的依據說是法規,不是法規

(一)從語言大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來看,第三條規定:國家推行規范漢字。其中包括簡化字,不包括繁體字。第十七條規定:繁體字只在有“下列情形的”(從略)條件下可以保留或使用。大法沒有修改,刪簡復繁即不合法。

(二)《字表》是國務院2013年公布的文字法規,應該尊重、遵守。但是,我們反復學習《字表》包括“說明”,沒有找到涉及表外字的片言只字。當前,我們能學好用好表內的8105字就已經很不簡單了。2011年2月寫定的《<規范漢字表>研制報告》里寫道:“對表外字的類推,暫時不做規定,有待通過漢字應用實踐逐漸形成規范”。①這就再次證明它不符合本字表要求,早在2011年已經遭到了否定。所以,《現規》宣傳表外字不再類推簡化是“全面貫徹”《字表》,不符合實際,是子虛烏有的。

四、二典依據的是什么?

二典都稱依據的是“今后表外字不再類推(簡化)”。這句話出自哪里?

(一)《解讀》(全稱:《<通用規范漢字表>解讀》),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組編,2013年7月商務印書館出版?!敖窈蟊硗庾植辉兕愅啤本统鲎栽摃?7頁。該書依據的又是什么?是曲解法規。首先曲解國務院批準的法規《簡化字總表》。該書隱去了《總表》關于符合偏旁類推簡化的表外字“一般應該同樣簡化”的規定,而代之以類推簡化的范圍是“原來規定的第三表”(46頁)。于是,“表外類推”變成了“表內類推”、“無限類推”變成了“有限類推”。其次,曲解國務院1986年“‘今后,對漢字簡化應持謹慎態度,使漢字的形態在一個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的指示精神……一般不再擴大類推的范圍?!卑矗荷鲜鲋甘局傅氖?986年6月24日國務院通知,針對的是廢止“二簡字”(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說的,怎么能移作“刪簡復繁”的依據?“指示精神”是使字形“保持相對穩定”,而“刪簡復繁”正是對字形穩定的極大破壞。如果還要爭辯,我們可以拿在這之后的1986年10月10日經國務院批準、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來證明?!犊偙怼窙]有刪改表外字“一般應該同樣簡化”的規定,更證明了6.24《通知》與這件事風馬牛不相及,扯不上關系,怎么可以如此張冠李戴呢?再次,曲解簡化字。類推簡化字有舉一反三、觸類旁通、易學便用之效,并無表內字合法、表外字不合法之區分,是新中國才有的創新之舉,深受群眾歡迎,而《解讀》蔑稱其為“人為地造出大量歷史上從來沒有使用過的‘人造字”,鄙棄之情溢于言表。試問世界上還有不是人造出來的“字”嗎?“認為地造出的‘人造字”能講得通嗎?難道還有“天然地造出的‘天造字”嗎?這就叫不講道理、語無倫次的貶損。如果“歷史上從來沒有使用過的字”就不能使用,類推簡化字就該全部廢除了。這是地道的復古論調。三曲解無中生有、有中生無,扭曲了《字表》的原意,為刪簡復繁鳴鑼開道,成了引起當前字形混亂的重要亂源之一?!冬F規》出版方沒有依法辦事,明察《字表》與《解讀》抵觸,盲目響應背離《字表》的“倡導”,致使名為“規范”、口口聲聲強調貫徹落實“規范”的詞典陷入了違反“規范”、刪簡復繁的逆流,宣傳了不實的錯誤的信息,誤導了讀者,也使自己因此而遭受重大損害。

(二)《通知》。前引《通知》的規定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通知》只是“貫徹實施”法規《字表》的部門意見,不具備“法規”的資格,無權對《字表》進行補充和修改。若要進行,也必須報請國務院批準?!蹲直怼芳热恢蛔治刺岜硗庾值膯栴},就應該仍依前法《總表》,夠條件的字保留“無限類推”的現狀。如今《通知》擅自增加《字表》所無、并且已被國務院刪除的內容(即“表外字不再類推”)是對字表的有意篡改,不管以什么名義出現,都是非法的、無效的。二是《通知》的措詞含糊隱諱,不接地氣。不提簡化字,鄙棄之情溢于言表;不提繁體字,推崇之意躍然紙上。為什么不提?對上過不了關,對下壓不住民意。這樣表述,與《解讀》一暗一明,一唱一和,高度一致,而與《字表》南轅北轍?!缎氯A大字典》出版方決定依據以上錯誤意見編典,已經遭到第一主編及部分編寫人員的反對,認為“應該貫徹《簡化字總表》規定的‘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簡化字或簡化偏旁作為偏旁的,一般應該同樣簡化?!雹谝参幢徊杉{。致使該字典違背法規,將表外字全部刪簡復繁,造成了字形簡繁錯雜的空前混亂局面。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簡化字、繁體字混用,每處計0.5個差錯?!眱H恢復繁體字一項,差錯也當數以千計,遠遠達不到合格標準,屬于必須全部下架收回的字典,造成了巨大的政治損失和經濟損失,出版方咎由自取,應該擔責。

由上可知,規范搞錯,黑白顛倒。只有學習法規,才能明察真假,辨清是非。所幸絕大多數辭書專家和負責人眼明心亮,沒有依據假法規制造混亂。例如:群眾使用最多的《新華字典》在2013年重印、《現代漢語詞典》2016年9月出第7版時,都按照《字表》,沒有恢復一個繁體字。筆者認為教學語言文字,也應加強法治觀念,深入語文生活,關心、辨析新出的辭書。于是利用暑假做文字研究課題的機會,來認識、揭露兩部字詞典依據偽法規、刪簡復繁的錯誤。希望高校師生積極帶頭學習真法規,抵制偽法規,提高鑒別和運用祖國語言文字的能力;同時,建議高層查明事實真相,從速處理,以減少損失。

參考文獻:

[1]蘇培成.“表外字不類推簡化”不是國家的政策[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4(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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