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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夫妻債務認定問題研究

2017-12-07 13:36董韞穎韓穎
法制與社會 2017年33期
關鍵詞:舉證責任認定

董韞穎 韓穎

摘 要 在離婚案件審判中,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以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一直都是司法界無法回避的一大難題。夫妻債務性質的認定、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利益的維護以及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應予以高度重視。本文通過分析夫妻共同債務有關條文,剖析夫妻債務認定面臨的司法困境,從我國司法、立法兩方面著手研究,并給出合理可行的建議。

關鍵詞 共同債務 認定 舉證責任 家事代理

基金項目:項目名稱:遼寧科技大學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司法實踐中夫妻債務的認定,項目編號:2017101 46000209,由遼寧科技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專項經費資助。

作者簡介:董韞穎、韓穎,遼寧科技大學。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69

司法審判中,大量的離婚案件都會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對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于外所負的債務,究竟應定性為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與夫妻非舉債一方和債權人的切實利益息息相關,如何對這種債務的性質進行認定,保障夫妻非舉債一方和債權人的利益,一直是司法審判工作中的一個難點。為完善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填補法律漏洞,適應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作了補充規定,明確規定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非法債務和虛假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規定為非舉債一方爭取到了實際利益,但是否能夠真正解決我國司法實踐中夫妻債務認定所面臨的難題,值得商槯。

一、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有關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解釋條文的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于外所負的債務,皆應定性為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夫妻一方于婚前以個人名義于外所負的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其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應當定性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下面兩種情況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是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將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二是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于債務發生時知道夫妻雙方將財產約定為分別所有”的。

以下兩種情況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一是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的。

二是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債務人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非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債務認定面臨的司法困境

(一)舉證責任分配不明

舉證責任,也可稱為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有責任向法院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提出的事實主張的合理性。在法院審查中,對于舉證責任的分配,我國法學界目前有兩種主流觀點,一種觀點是“目的說”,主張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債權人向法院舉證證明所借債務適用于債務人夫妻之共同生活。而另一種觀點是“推定說”,由對夫妻共同債務持否認態度的夫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向法院舉證,而債權人僅有證明債務產生在債務人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之必要。然法院在辦案時究竟采用何種舉證原則,即由何人舉證,至今尚并未作明確規定。且判案講究證據,一般來說,證據由誰掌握對誰便更有利。兩種舉證標準的價值取向不同,對于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的平衡也就有所偏差。

(二)當事人舉證困難

不可置否,上述兩種舉證責任都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其一,若依照“目的說”原則,債權人就有證明債務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形成之必要,這樣做的目的在于證明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然而,我們應尊重每一個公民生活的隱私權,考慮夫妻家庭生活之穩定性,如果片面的要求債權人掌握債務的用途,并非是切合實際的,這相當于讓債權人直接承擔敗訴的損失。其二,若依照“推定說”,反由夫妻非舉債一方證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是存在很大問題的。設想,債務人配偶為達到收集證據的目的,每天都相互提防,處處留心,這樣非但不利于夫妻雙方的合理信賴,也會對子女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無法實現和諧穩定的家庭生活。

(三)缺乏統一的判案標準

司法審判中,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往往采取不同的標準,造成這種事實的原因是法律適用原則不一。有的法院直接援用了《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有的則以《婚姻法》第41條作為裁判依據,而有的則直接適用法理原則。法院審判時,離婚案件復雜程度不一,為保證實質的正義,法官會選取“最適合”的裁判依據,以求合理地解決婚姻糾紛。這種以法官個人理念作為案件的衡量尺度,造成同案不同判,嚴重破壞了法律的統一性,既不利于當事人利益的維護,也危害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三、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思考及建議

(一)設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起源于古羅馬法,是當時用來規范夫妻關系的一項法律制度。隨著夫妻家庭事務的復雜化,立法上需要一種制度來對夫妻家庭事務進行規范,解決家庭糾紛,家事代理制度逐漸被一些國家的立法者所青睞,借鑒該制度并融合了時代的元素,現代的家事代理制度應運而生。

家事代理,是指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就處理日常家庭事務而為法律行為時,有權代理另一方的制度,是一種特殊的代理。但需明確的是,夫妻一方代理家庭所實施之行為,并不是追究其個人責任,而是夫妻雙方要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對于家事代理制度的適用范圍界定,法學界一般采取了列舉的方式,包括:(1)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日用品;(2)家庭成員的保健、醫療等服務;(3)用于家庭娛樂等的支出;(4)個人及家庭成員之教育、深造所需;(5)家庭雇工;(6)家庭社交需要而為之財產贈與或接受饋贈等;(7)約定的其他可以適用的事項。但下列幾種情況,不被列入家事代理的范圍:(1)處分房屋等家庭不動產;(2)處分具有巨大價值的財產;(3)處分與夫妻另一方人身相關聯的事務。endprint

雖然我國目前并沒有明確規定家事代理制度,但我國婚姻法學界的多數學者認為,我國婚姻方面的立法條文已經出現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雛形,這主要體現在《婚姻法》第18條和《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的規定,這無疑是對家事代理權的一種認可。

筆者認為,設立家事代理制度,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上,有很大的便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設立家事代理制度,對家事代理的范圍進行明確界定,有效的限制了夫妻一方在外舉債的隨意性,把可代理的事項限定一定的范圍內,把握好這個“度”,保障了非舉債一方的合法利益。

2. 凡是在家事代理權范圍內之舉債行為都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此基礎上,對夫妻債務有了一個很好的把控,對于司法審判中夫妻債務的認定則是一大利處。

3.夫妻的日常生活中,瑣碎事務繁雜多樣,凡事親力親為必不利于家庭生活,設立家事代理制度,不僅可以提高處事效率,亦有利于保障夫妻雙方的合理信賴。

于此,我國在制定民法典時,宜設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對夫妻家事可代理范圍做明確的界定,以期成效。

(二)改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設立家事代理制度把夫妻共同債務更為合理的限制在法律范圍內,但要想真正解決夫妻雙方非舉債一方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還需改善舉證責任的分配。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舉證責任一直是司法審判的大難題,目前,大多數觀點認為,相較于債權人和夫妻非舉債一方,舉債一方收集債務用途有關證據成功的可能性更大,故應由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舉債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但此觀點顯然存在很多不合理之處。首先,日?;橐錾畹幕ㄤN復雜多樣,將收集證據的責任系于夫妻舉債一方難免強人所難,舉債一方將精力用來收集花銷清單,不利于其正常的工作與生活。其次,夫妻雙方在共同債務糾紛發生之前,無法確認其舉債方之身份,對于證據的收集自然也就無從實現。若要保證其實現,即要求夫妻雙方在生活中都要不時的收集證據,以備作為舉債方實現舉證責任。這種做法顯然會使夫妻關系失衡,加速婚姻的解體。

在司法審判中,不論是由債權人舉證,還是由夫妻雙方的任何一方舉證,都存在著很大的問題。究其原因:其一,基于債務性質的不同,并非是所有的債務都有證據可尋的,很多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是于口頭訂立的,又或者其他形式,并不存在書面證據,造成了舉證困難。其二,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畢竟不能全面掌握,基于合理信賴,也不會刨根問底,過于追究,證明時難免出現困境。而債權人舉證的實現則需介入負債雙方的婚姻生活,顯然不合理。

筆者認為,我國應建立夫妻共同債務登記制度。對夫妻的共同債務的內容等進行登記,當夫妻雙方發生共同債務的糾紛時,由法院到有關機關提取證據或由夫妻一方出示登記證明,以代替由債權人、夫妻雙方舉證。在登記處沒有登記證明的則認定為舉債方個人債務。這種制度不僅保證了非舉債方對債務的了解、知情權,以便日后減少紛爭,也維護了夫妻雙方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因為夫妻共同債務登記是夫妻雙方的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有關機關應保證其不泄露于外,僅當法院對夫妻債務需要認定時,向其提供有關證明。

(三) 明確統一的判案標準

在有關離婚案件的司法審判中,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法官往往會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適用不同的法律,原本實質相同的兩個案件,審判的結果卻有很大的出入,造成“同案不同判”。一方面,法官根據具體情況援用法律,體現了審判的靈活性,是一種進步性;而另一方面,基于這種同案不同判的事實,難免不會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壓力,缺乏實質上的“公正性”,明確統一的判案標準,勢在必行。

基于以上問題,筆者有兩點想法:其一,我國在修訂民法典時,有關婚姻法的有關法律應盡可能細化,對一些沖突法律進行修訂,有關夫妻債務認定這方面形成統一的規定。其二,我國法院在司法審判時,可根據不同案情的事實情況,制定一套細化的判案標準,法官在審判時,針對案情的具體情況來援用其所適用的標準。

四、總結

我國最新頒布的《補充規定》對非法債務和虛假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作了規定,為非舉債一方爭取到了實際利益,這是一種進步性,然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不管是在立法上還是審判中,仍需加以完善。對于這種認定的完善,應當做到兩頭兼顧,在立法完善的同時,也要重視從司法審判中找突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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