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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微商模式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2017-12-07 22:59冉小龍鄧樂佳周旭東
法制與社會 2017年33期
關鍵詞:侵權微商保護

冉小龍 鄧樂佳 周旭東

摘 要 微商作為基于社會化媒體開店的新型電商,逐漸成為經濟發展和市場規范的重要部分。但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微商幾乎零規制的現狀,其迅猛的發展造成了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亂象產生。本文主要從分析消費者權益遭受侵害的現狀入手,探討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影響因素,對癥下藥,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微商行業健康發展提供依據。

關鍵詞 微商 侵權 消費者 權益 保護

基金項目:四川農業大學大學生創新性訓練省級項目:微商模式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 主持人:冉小龍 項目編號:201610626090。

作者簡介:冉小龍、鄧樂佳、周旭東,四川農業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80

一、微商定義

微商,是基于社交平臺生態集移動與社交為一體的新型電商模式。廣義的微商有基于企業服務號開店的B2C微商和基于社交平臺朋友圈的C2C微商兩種類型。 微商模式下的B2C有比較完善的售后保障,更成熟的信用評價機制和閉環商業模式;而C2C模式下,消費者與經營者處在不平等的地位,無中間平臺對交易進行擔保,消費者維權困難的問題更加突出,因此,本文所指微商主要是C2C模式下的微商。

二、微商行業現狀

《2016中國微商行業發展研究報告》中指出2015年微商行業總體市場規模達到1819.5億元,從業規模為1257萬人。微商作為新型移動化電商發展速度十分搶眼并擁有巨大的發展空間。然而,微商模式下卻常出現假冒偽劣商品盛行、商家無節制發展代理和非法集資等癥結,使消費者的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知情權、反悔權、財產權等權益得不到保障。

三、微商模式下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現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安全權、知情權和求償權等九大權利。而微商模式的特殊性常常導致以下幾種消費者權利遭受侵害:

(一)知情權被限制

微商模式下,買賣行為都在網上完成,沒有真實特定的交易場所或地點,消費者購買時不能直接地感知商品的真實情況,只能通過文字、圖片間接地了解,獲得的信息十分有限,知情權不能完全實現。

(二)公平交易權難以保證

公平交易權的核心理念即消費者支付的貨幣數量應與自己獲得的商品或服務形成等價。 而目前微商行業充斥著大量假冒產品,沒有統一的市場定價標準,部分商家通過沿海的外貿加工廠引進高仿貨源來冒充海外代購,據此虛抬價格,利用虛假宣傳“炒品牌”,以品牌的面紗掩蓋質量的缺陷虛抬價格,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易被侵犯。

(三)安全保障權被侵害

安全保障權主要針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微商一方面在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方面并無特殊的表現,主要的變化是交易環境的不同,非法銷售行為借助網絡經濟的無地域性獲得了更大的滋長空間。在支付方式上,微商交易往往直接通過支付寶或微信轉賬,沒有京東、淘寶等傳統電商所采用的購買-擔保支付-評價-最終支付的閉環商業模式和建立健全的交易信用評價系統。

(四)依法求償權實施困難

在傳統的交易模式中,消費者可以直接找到商家賠償自己的損失,而在微商交易中,由于無法得知商家的具體信息,求償權難以得到保證。同時,現有法律法規對微商侵權后,責任承擔者的規定不明確,監督管轄權的分配和“原告就被告”的屬地管轄原則不利于消費者實施求償權。

四、消費者權益易被侵害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現行針對網絡交易的法律法規內容簡單、散亂、針對性不強,并且僅對淘寶,京東等傳統電商做了相關規定,對微商的規定尚屬空白。目前我國尚未有電子商務領域的基本法統領全局,2017年兩會中提出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中并未提及微商的定義與針對規范措施,行政機關的管理條例中也為空白,依靠零散模糊的法律規范難以規制微商交易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二)微商侵權后責任主體難以明確

網絡交易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難以形成合同,其廣告、購買、支付等環節往往在不同平臺上完成,導致責任主體難以區分;法律對微商經營者、商品提供者和平臺運營方的責任規定模糊;社交平臺作為平臺運營方對投放廣告、從事微商的用戶未進行相關信息審核,無法對雙方的交易行為實時監控,保留相關的交易憑證。侵權行為發生后,平臺運營方、貨源提供者和微商經營者在過錯認定和責任承擔方面沒有嚴格的區分。三方主體經?!疤咂で颉?,在配合相關機構調查時態度消極,導致違法主體追責難,消費者尋求售后服務和維權難。

(三)市場準入機制不健全、準入門檻低

我國目前的市場準入制度是針對傳統的實體經濟市場建立的,對網絡商品交易主體準入的監管主要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但面對憑借著互聯網技術進行交易,不受時間、空間限制,更具虛擬性的微商時,行政監管部門不得不面臨諸如監管領域擴大,執法難度增加、電子監管技術不成熟和技術人才短缺等難題。 一方面,在原有工作職責的基礎上需新增對本行政區域甚至是全國范圍內的網絡市場進行監管,另一方面,針對企業的核準登記制度無法使用于對微商的信息登記和市場監管,因為微商企業或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主要存在于虛擬的網絡空間中,難以被掌握;同時,微商經營者類型繁多,并不能一概要求微商經營者都進行工商注冊登記。

五、規制建議

(一)完善立法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法律的發展相比于經濟的變化無疑是有一定的滯后性。一方面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針對微商的規范幾乎為零,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位階低,規制效果有限等弊??;而另一方面,微商營銷模式體現的法律關系仍是一種傳統的經營與消費關系,其主體、客體、內容都尚未發生根本變化,尚無必要為其單獨立法。因此,對于微商的規制應主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增添和修補,這樣既可以保持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又可以在當前切實保護消費者權利。而當前法律急需修改和明確的是:endprint

1.厘清法律關系,明晰責任承擔者:在微商網絡交易中,概括為三方當事人和兩個法律關系:一是貨源提供商與微商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二是微商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直接的買賣合同關系。 當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確立不同的責任承擔者。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僅于締約人之間發生效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應由與其直接交易的微商經營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是消費者的生命權、身體健康權遭受侵害,則貨源提供商應與微商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確立有利于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訴訟管轄原則和舉證制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消費者為中心的立法宗旨,當消費者遭遇侵權尋求法律救濟時,應將案件管轄權交由消費者住所地法院,且由侵權者承擔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以及損害結果由第三人導致的舉證責任,也有利于減輕消費者在微商交易信息極度不對稱情況下的舉證負擔,最大程度降低消費者的訴訟成本,增加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端的信息,提高訴訟效率和促進司法公正。

(二)確立微商雙軌注冊制,規范市場準入門檻

微商雙軌注冊制旨在改變過去單一的注冊制度,其對象為自然人微商,而自然人微商又可分為“代理商”和“小商戶”。其中“代理商”主要是指在供貨商和買家之間起到媒介作用,組成交易,按照規定的價格售賣,并從中賺取提成的微商,其本身不具有對產品的所有權?!靶∩虘簟眲t是指以自產自銷為經營特點的手工業和農產品加工與經營者等。微商雙軌注冊制是指對“代理商”實行掛靠注冊,“代理商”需掛靠“被代理商”,“被代理商”須為經登記的合法商事主體;對“小商戶”則實行自由化注冊,即注冊登記與否由“小商戶”自行決定。

(三)構建微商網絡監管系統

網絡的無地域性為違法犯罪提供了舒適的溫床,而無地域性的網絡監管也同樣可以成為網絡犯罪管理的一劑良藥。北京市工商局與北京奇虎科技公司合作研發的“全國網絡交易平臺監管服務系統”經過近一年半的研究、開發和測試,該系統的一期工程——“網絡商品交易平臺監管服務子系統”,已于2016年7月正式上線運行。雖然該系統主要監測的是傳統電商平臺上的商品交易和網店,但該系統的研發成功表明對網絡平臺中的商品及違法經營行為可逐步實現智能化監控。 微商雖然以社交媒體為載體,其商業行為和公眾的日常社交融合在一起,增加了監管難度,但隨著網絡監管技術的發展,日后行政監管部門也應將微商納入其中,根據微商的特殊性在該系統中設置針對性的監管制度。

(四)確立運營平臺權利、義務和責任

就“營業門檻”而言,在淘寶取消了“開店考試”并增加“免費開店”以后,開設淘寶店鋪僅比做微商多了一個“實名認證”的步驟。相反微商缺乏實名認證,卻在無形中為投機不法分子打開了缺口。因此,社交平臺作為微商的承載平臺,應和傳統電商中的第三方交易平臺一樣對微商進行資格審查如實名制登記,同時,還要建立用戶風險提示制度;建立受害用戶舉報渠道,對惡意網址、廣告進行攔截和管理。

此外,當消費者遭遇侵權后,平臺運營方有義務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取證,如果平臺運營方對于消費者遭受侵權的結果存在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結語

微商作為經濟快速發展的新產物,一方面對國民經濟有顯著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因其是在市場尚不成熟的背景下迅猛發展起來的,配套的監管體系尚未建立,法律法規、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對微商模式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處于“失守”狀態。因此,整合法律資源、引進先進管理模式和技術、從微商所涉及的各個市場主體入手制定出以法律法規規制為主,市場規則限制和社會環境影響為輔的綜合治理措施和保護制度,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互聯網經濟發展意義重大。

注釋:

彭雨冰.論微商的定義和現狀.致富時代.2014(12).

胡暘.微商市場現狀調查及法律規制建議.現代商貿工業.2016.

李適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釋義.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

董彪、李仁玉.“互聯網+”微商規制的邏輯起點與制度設計.法學雜志.2016(6).

謝明希.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4.

方霞.電商售假糾紛在線解決機制.清華大學.2015.

張夢雪.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之侵權責任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1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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