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褻瀆英雄的法律規制研究

2017-12-07 14:10王群馮姣
法制與社會 2017年33期
關鍵詞:法律規制人格權英雄

王群 馮姣

摘 要 近些年來,社會上出現了種種褻瀆英雄的現象。褻瀆英雄沖擊了人們的價值觀,歪曲否定了歷史,最終會摧毀國家的政治根基。改革開放背景下個人主義和拜金主義的蔓延,西方敵對勢力政治上的刻意滲透,我國政治上不夠重視以及法律上規制不力造成了這一現象。修改相關的法律,規制人們的行為使英雄的人格權得到切實的保護。

關鍵詞 英雄 褻瀆 人格權 法律規制

作者簡介:王群,南通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法學教研室,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馮姣,昆山通海實驗中學,中學政治教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58

近段時間以來,從互聯網、娛樂媒體、微信平臺等渠道,不時傳出種種褻瀆英雄的雜音。一些人用淺顯的物理分析法來否定“董存瑞炸碉堡”的英雄事跡,用一般的生理常識來質疑邱少云勇敢的軍人血性,用一些道聽途說的偽細節來丑化劉胡蘭,甚至用低俗下流的語言來辱罵領袖……我們不能讓褻瀆英雄的言論和行為放任自流,有必要對這一現象加以研究,分析其危害并找出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對相關法律提出切實可行的修改意見以規制人們的行為,保護英雄的名譽權和人格權。

一、英雄的概念及其價值

(一)英雄的概念

何為英雄?自古以來并沒有統一的說法,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三國時期的曹操說過:“夫英雄者,胸懷大志,腹有良謀,有包藏宇宙之機,吞吐天地之志者也?!?隨著社會的發展,英雄的要求不再像以前那么高了。一個普通人哪怕沒有大志,只要其勇于擔當,在關鍵時刻能沖在前面敢于犧牲,在人們的心目中都是英雄。如解放軍戰士徐洪剛勇斗歹徒救人或者普通打工者魏青剛跳入大海勇救落水女青年,這些都是典型的例子。此外,新華字典中對英雄的概念是這樣解釋的:“1.才能勇武過人的人,如英雄好漢,英雄出少年;2.為人民利益而英勇斗爭而有功績的人;3.英武過人的人?!?這一解釋算是比較全面的。

綜上所述,可以將英雄的概念初步定義為:英雄應該是有突出的能力、膽量或志向或即便是沒有突出的能力,但在某一領域、某一件事上勇于擔當,對國家、民族、社會作了突出貢獻且作出了巨大犧牲,應當受到人民尊敬的人。

(二)英雄的價值

中華民族命途多舛,在生死存亡的抗爭中磨礪了不屈不撓的民族意志,也造就了光芒四射的英雄群體。尤其近一百年來,中國共產黨人帶領中華民族前赴后繼,不懈奮斗,英雄燦若星辰。英雄實際上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發展歷史的典型代表,是歷史的符號,是民族精神的化身。

古今中外,人們對英雄都是十分推崇和敬仰的,英雄的光榮事跡代代流傳,是讓人緬懷的。尊重和敬仰英雄反映了一個民族對英雄所代表的歷史、價值觀的認同。眾所周知,在法國,圣女貞德是法蘭西民族的英雄,對這位17歲帶兵出征、19歲英勇犧牲、為挽救法蘭西作出巨大貢獻的女英雄,法國人歷來認為是他們整個民族的驕傲,對她的任何調侃和不恭,都被看作是犯罪的極端行為;在印度,甘地被尊稱為圣雄,如果有誰膽敢對甘地指手畫腳,普通百姓都會把他看作是大逆不道的瘋子和罪犯。

我國是一個有著五千年文明史的大國,更應該深情緬懷我們的英雄,崇敬我們的英雄,讓其成為心靈的圖騰、精神的支柱、價值的標桿。在當代中國,英雄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載體,是不容詆毀、不容褻瀆的,維護英雄的名譽就是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主義制度。

二、褻瀆英雄現象之表現

褻瀆英雄的現象層出不窮,表現形式多樣,其本質上都是對英雄的不尊重,根據其特點的不同,歸納起來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以所謂的“生理質疑”來褻瀆英雄

有些人不直接褻瀆英雄,而是以所謂的尊重科學的面目出現,對英雄們的壯烈行為進行冠冕堂皇的“生理質疑”。在早些年,就有某大學學生質疑“黃繼光堵槍眼”事件,指出“黃繼光堵槍眼”是為了鼓舞人們的戰斗出來的士氣而虛構出來的,認為人的胸口怎么能堵住子彈呢?在生理學上,子彈是可以打穿人體的,因此,認為這個事跡不科學,應該是虛構的。 《解放軍報》記者還和此學生在電話中“辯論”了將近一小時,用了大量史料才讓這位學生改變了原先的看法。而在2007年,黃繼光戰友為了以正視聽,已經拿出了一組黃繼光堵槍眼的遺照;2015年,黃繼光另一位戰友親自作證,稱自己親眼看到黃繼光堵上了槍眼。

打著科學的旗號,看上去很正義、很嚴肅,通過一種迂回的方式間接否認了英雄的壯烈行為的真實性。使得英雄的壯烈行為成了黨和政府為了欺騙老百姓編造的謊言,這種褻瀆是非常險惡和卑鄙的。很多英雄之所以有那樣的壯烈行為,是因為在崇高的信仰和頑強的意志支配下的非常反應。人的信仰和意志有時可以迸發出常人難以想象的驚人之舉,這是有科學依據的。

(二)通過捏造事實褻瀆英雄

如果說,所謂的“生理質疑”還打著科學的幌子的話,還有些人就是直接捏造事實來褻瀆英雄。2007年1月12日,北京某高校的一位副教授在自己的博客里發表了一篇名為《在武力的脅迫下,鄉親們顫抖著,鍘死了劉胡蘭》的文章。這位副教授在文章中寫道:“《翻閱日歷》電視欄目組派出由記者楊小光帶隊的攝制小分隊,前往山西文水縣云周西村采訪劉胡蘭家鄉。這次采訪最令人震驚的是,老人們說,劉胡蘭并非被國民革命軍鍘死,而是他們用槍托擊打幾名老鄉,強迫他們去鍘劉胡蘭。鄉親們出于恐懼,顫抖著,鍘死了他們看著長大的小閨女?!?這篇文章一經發表便引起了軒然大波,造成了惡劣影響。后經證實,這確實是一篇歪曲事實、褻瀆英雄的文章。

隨意編造的文章竟然公開發表,說得還有模有樣,很容易混淆歷史,誤導人民群眾,嚴重褻瀆英雄的形象。比起前面所謂的“生理質疑”,這種行為的性質更嚴重,造成的負面影響更大。endprint

(三)直接以不恭的語言或動作來褻瀆英雄

前面兩種行為是相對迂回的褻瀆方式,而有些人竟然敢以不恭的語言或行動來直接褻瀆英雄。

軍校學生以“火燒邱少云違背生理學”為由向老師提出質疑:“您難道不看微博嗎?您剛才講的邱少云事跡,違背生理學常識,根本不可能!” 之后更有網絡大咖和加多寶火上澆油,戲謔火燒邱少云不如賴寧的烤肉,公然侮辱英雄。還有畢福劍,去年他在一場外事酒會上,在飯桌上公然辱罵毛澤東,引起網民的強烈反感。此外還有一些人對無名英雄的雕像的不尊重行為也是讓人氣憤,在陜西旬邑馬家堡革命舊址游玩的人們,對雕像襲胸、親臉;在延安市寶塔區延河廣場上,竟然有人為了拍照坐在了紅軍雕塑的頭上。這些行為都是直接以不恭的語言或動作來褻瀆英雄的。

三、褻瀆英雄的危害

英雄是民族精神的載體,是正義的化身,是應當受到人民敬仰的,縱容褻瀆英雄現象的蔓延必然會帶來嚴重的后果。概括起來,其危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沖擊人們的價值觀

英雄本來是敬仰和學習的榜樣,敬仰和學習的就是他們的奉獻和犧牲精神,也就是他們的價值觀。通過質疑英雄的勇于犧牲的大無畏精神或捏造事實來否定英雄,實際上就是說這種犧牲是假的,自然否定了英雄們的價值觀。以不恭的語言或動作來褻瀆英雄,更是嚴重損害英雄在人們心目的地位和形象。這樣人們不再把英雄當作敬仰和學習的榜樣,人們的價值觀不再以英雄為標準。

總之,從種種褻瀆英雄的行為看,是在否定英雄,深層次上會沖擊人們的價值觀。價值觀是決定人們做事、處理社會關系的根本的準則,當人們的價值觀被誤導或扭曲之后,自然會出現道德滑坡、貪污腐化墮落等現象。

(二)歪曲否定了歷史

英雄是民族精神的載體,是特定時代的代表,更是歷史的象征。歷史是由人創造的,沒有人就不存在所謂的歷史,而英雄人物就是創造歷史的代表性人物。提到某一段歷史,首先想到的是那個時代的英雄人物。質疑英雄或捏造事實表面是否定英雄個人,實際上是歪曲否定英雄所代表的那段歷史。直接以不恭的語言或動作褻瀆英雄反映了褻瀆者對英雄在情感和價值觀上的不認同,其實也是對那段歷史在情感和價值觀上的不認同,就是否定了那段歷史。

(三)摧毀國家的政治根基

褻瀆英雄最嚴重的危害是摧毀國家的政治根基。因為褻瀆了英雄就等于否定了英雄們所踐行的價值觀,會造成信仰危機,造成道德滑坡,貪污腐敗蔓延。褻瀆英雄就等于否定了中國共產領導革命或建設的歷史,實際上是否定了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合法性,就等于否定了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

四、出現褻瀆英雄現象的原因

任何事情有果必有因,通過分析出現褻瀆英雄現象的原因,可以更好采取應對之策。概括起來,出現褻瀆英雄現象的原因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改革開放背景下個人主義和拜金主義的蔓延

改革開放以后,國家的發展轉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并且鼓勵個體、私營經濟發展,奉獻犧牲精神宣傳得也少了,使得個人主義開始抬頭。并且,自對越自衛反擊戰結束以來,長達三十多年沒有打仗了,和平年代久了,時代似乎不需要英雄了。人們自然也很難體會到英雄的壯舉了,自然對英雄缺少了應有的尊重和敬仰。經濟全球化的出現使各國、各地區的聯系更為密切,西方的思想和文化所宣傳的個人主義和拜金主義自然不可避免地影響中國人的價值觀。

(二)國外政治勢力的滲透

當前國內出現種種褻瀆英雄的現象,有些情況下是西方敵對勢力政治上的刻意滲透。因為西方敵對勢力對我國的和平演變都沒有放松,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顛覆社會主義制度,分裂瓦解中國,將中國納入西方的制度和價值體系是他們的終極目標。另外,中國的發展呈現出一種快速崛起之勢,敵對勢力不甘心看到中國超越他們,他們更是想通過各種各樣的陰謀來搞亂中國,而利用一些有影響的人物褻瀆英雄就是比較有效的方式。

比如,去年曝光的畢福劍在外事酒會上公然侮辱毛澤東的視頻,酒會上都不是普通人,其中有西方國家駐華大使館的人員。官方雖然沒有公布這起事件的來龍去脈以及上傳視頻者的動機,但視頻曝光之后所造成的惡劣政治影響是顯而易見的。畢福劍的行為嚴重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因為毛澤東同志是中華民族的大英雄。西方的駐華使館人員代表西方國家,他們是我們潛在的敵人。畢福劍能在西方官方人員參加的酒會上恣意妄行,甚至用如此下流的語言褻瀆我們的領袖,取悅西方駐華使館人員。畢福劍對他們失去了應有的警覺,把他們當成了無話不講的同志,完全失去了一個共產黨員和中央電視臺主持人的應有的政治素質和道德操守,這說明了西方國家的政治滲透已經奏效了。這種政治滲透是無形的,是和平演變的。

(三)法律規制不力

褻瀆英雄的人之所以如此囂張,法律規制不力也是很重要的原因。概括起來,其不力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法律的規定有局限性

《民法通則》只是規定了公民的人格權如何保護的問題,對于死去的人的人格權怎樣保護沒有規定。如果英雄還活著,其人格權的保護自然不成問題,直接依據《民法通則》進行起訴就可以了。如果英雄已經故去或者英雄本身就是烈士,《民法通則》則無法保護。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司法解釋。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如果英雄故去的年代比較久遠,沒有近親屬的話,就無法起訴,也就是訴訟的主體限制的范圍太窄了,這就不利于對英雄人格權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然也有法律效力,但畢竟不是國家立法機關的正式立法,其保護力度有限。endprint

2.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有一定的漏洞

當前,涉及到對褻瀆英雄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主要是《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那些騎在烈士雕像頭上拍照以及其它不恭敬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網絡上已經曝光了多起類似案件,可就是沒有看到行為人受到什么處罰?!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由于該規定沒有明確包括死去的自然人,所以對于有些人在公開場合或網絡上對故去的英雄進行侮辱、誹謗、貶損、丑化等褻瀆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執行起來就比較被動。

3.刑事法律的規定也有缺陷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里的他人一般都是理解為活著的人,如果英雄已經故去或本身就是烈士,《刑法》無法保護。

另外,侮辱誹謗罪主要是自訴案件,由于人已死去,無法起訴。自訴案件,別人到法院起訴,法院一般也不受理。所以,即便英雄的人格受到侮辱,他們的近親屬也是無能為力,更不要說有些英雄沒有近親屬。同時,人民檢察院在多數情況下是不會承認褻瀆英雄已經達到嚴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程度的,這也很難有統一的標準。

五、褻瀆英雄的法律規制設想

要在全社會形成尊重英雄敬仰英雄的氛圍,需要從多方面入手,比如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對英雄及其近親屬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待遇,但當前最迫切的是通過完善法律來加強對褻瀆英雄現象的規制。

(一)完善相關法律,嚴格國家工作人員的入職資格和行為規范

要想在全社會形成尊重英雄和敬仰英雄的道德認同,必須抓重點人群,國家工作人員就是引領社會風氣的導向標。國家工作人員在全社會的政治地位高,收入有保障,所以他們的政治素質、道德素質的高低自然影響到整個社會的風氣。

我國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入職資格以及行為規范的法律有《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教師法》等,這些法律都規定了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要求。將這些法律進一步完善,在入職資格的政治素質、道德素質的要求上進一步提高,進一步細化:明確做出種種褻瀆英雄行為的人不得錄入;入職之后,應當嚴格要求,凡是有褻瀆英雄言行的,人事或組織部門可以作出處分,嚴重者可以開除公職。

當然有些教師目前是在民辦學校從事教育工作,雖然不算國家工作人員,但身份的特殊性決定同樣不能放松對這一職業群體的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教師法》,加強對這一類教師的管理,如果出現類似情況,由教育主管部門取消其教師資格。

(二)完善民事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加強對英雄的保護

擴大原告主體資格的范圍。當英雄的人格權受到侵犯后,必須有原告能提起訴訟。對于那些沒有近親屬且被認定為烈士的英雄,可以由發證的民政部門作為原告進行起訴。維護英雄的人格權不受侵犯,也等于維護民政部門的權威。所以,將來修改《民法總則》或制定民法典時,可以將發證部門列入原告范圍。

(三)完善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加大對褻瀆行為的處罰

完善修改《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保護辦法》,使得該條規定更細致全面。將其十六條修改為:以損毀、涂劃、玷污、騎爬、玩摸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增加一款將其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對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二)以損毀、涂劃、玷污、騎爬、玩摸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修改《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增加一款將其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公然侮辱、貶損、丑化、誹謗死去的自然人的;(四)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五)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六)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七)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這樣對故去的英雄的人格權保護就更加全面了。

(四)完善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加大對嚴重褻瀆英雄行為的懲罰力度

將侮辱誹謗罪的受害者的范圍擴大,將死去的自然人也包括進去,這樣故去的英雄的人格權就得到了《刑法》的保護。還應擴大原告的范圍,準許死去的自然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傊?,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進行修改,增加以下內容:公然侮辱、貶損、丑化、誹謗死去的自然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死去的自然人的近親屬可以向法院起訴,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注釋:

羅貫中.三國演義.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03.130.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新華字典(第11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595.

陳先義.捍衛我們的英雄.解放軍報.2015-05-22(9).

孫邵建.黃繼光堵槍眼,我就在現場.解放軍報.2015-04-28(2).

張俊山.絕不允許玷辱英雄形象.黨史文匯.2007(3).55.

李習文.今天,我們怎樣上好黨史軍史課.解放軍報.2015-03-29(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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