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響
公證的效力具體體現在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效力。
根據《公證法》第36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公證法定證據效力的延伸,指公證機構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對于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券文書,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時,債權人無需經債務人同意,也無需通過訴訟程序,即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法律行為成立、生效要件的效力。指在各類民商活動中,基于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基于外國法的規定以及國際慣例,或基于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公證是某些特定法律行為成立、生效的要件,不經公證,則這些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