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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實施

2017-12-22 12:29馬玉鳳
法制與社會 2017年34期
關鍵詞:賠償懲罰性實施

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知識產權法中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素,包括侵權人具有明確的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等,接著分析了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實施價值,包括對侵權人的懲罰功能,對潛在侵權人的遏制功能,對開拓創新人員的鼓勵和保護功能,最后提出了知識產權法中懲罰性賠償額度的計算。

關鍵詞 懲罰性 賠償 知識產權 實施

作者簡介:馬玉鳳,寧夏大學新華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107

對于知識產權來說,作為法律賦予知識成果所有者的專有權利,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在國家實施知識產權戰略背景下,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變得越來越完善,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也得到了相應的提高,但是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方面的問題也凸顯了出來,學術界在關于當前實施的知識產權法律是否能夠起到保護作用與激勵作用一直爭論不休,尤其是在是否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方面更是各執一詞。事實上,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出現,事前預防要比事后救濟有效,這樣才能更好的減少侵權行為的出現。但是,當侵權行為發生之后,還是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讓侵權人受到法律的嚴懲,進而維護社會市場秩序。

一、知識產權法中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素

(一)侵權人具有明確的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

侵權行為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首次侵權,一個是多次侵權。對于首次侵權來說,要看侵權行為的主觀故意程度對其行為進行判斷,是不是明知道侵權而去做,此外還要看侵權的規模與影響力,打個比方,侵權持續的時間有多長,侵權的領域有多大,受到影響的人數有多少等。對于多次侵權來說,侵權人在主觀上存在比較嚴重的侵權行為,而且是故意而為之,是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進行侵權活動,把權利人的利益擱置于腦后,甚至愿意通過支付賠償金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

(二)損害事實

所謂損害事實,就是客觀存在的狀況,就是侵權人發生了侵權行為導致權利人的利益受到了損害。侵權損害除了財產損失,還有精神損害,精神損害的范圍相對比較廣,像商品榮譽、侵犯人身權等。對于知識產權來說,是權利人智慧成果的凝聚,對于其有著很深的情感意義和價值。其產生的侵權損失除了可以預見的經濟損失,還有未實現的利益損失,比如,由于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產品銷量的減少,有效用戶數量的減少,忠誠客戶的減少等,還有需要支付相應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等其他支出性費用,而且精神損害的損失不好估量,因為這些損失是逐步侵入到市場中去的。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與其權益的損害存在因果關系,而且是直接因果關系,這點也是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審理的時候取證環節的難點。比如,在互聯網行業,開放式的信息服務平臺為網民提供了各種各樣的游戲下載等服務,假如第三方在網絡平臺上有人用權利人開發的游戲也供網民下載,而且支付的價格更低就是侵權行為,這個第三方是除了權利人以及平臺本身之外的個體。這樣一來,低廉的價格吸引了大量的網游人員,導致權利人的收益大幅度減少。這點就是第三方的侵權行為與權利人的損失之間有直接的因果聯系,而且用低廉的價格吸引用戶,搶占權利人的收益屬于主觀故意的行為,這點就要對其進行懲罰性賠償。假如第三方在游戲上傳的時候使用的跟權利人形象不同類型的盜版游戲,而且與權利人開發的游戲具有不同的年齡段的玩家,游戲下載的價格也高于權利人開發的游戲價格,就算是吸引了大量的用戶,也讓權利人的收入減少,但是卻不能因此認定第三方的侵權行為跟權利人的損失存在直接相關關系,只需要把其非常受益賠償給權利人即可。

二、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實施價值

(一)對侵權人的懲罰功能

對于知識產權領域來說,一般很難計算侵權損失,通用的填平原則很難真正的彌補其損失,導致侵權人非常占用他人的智力成果顯得輕而易舉,還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獲取經濟利益,惡性循環由此產生。而實施懲罰性賠償,主要就是對那些存在主觀過錯的惡意侵權行為,具體的懲罰程度跟其侵權程度成正比。因為侵權人希望通過其侵權行為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即使是背負道德上的譴責,其客觀存在的追逐利益的特性讓其鋌而走險。僅僅對其進行道德責難以及經濟利益處罰很難讓其改正其行為,只有通過懲罰性賠償,讓賠償金的額度遠大于其侵權行為的利益,這樣才能懲戒到這些人,讓他們感受到通過侵權行為難以獲取經濟利益,甚至會蒙受利益損失,打碎其不勞而獲的心理,斷絕其后續的侵權想法。

(二)對潛在侵權人的遏制功能

就當前的知識侵權案件的審理來看,通過法院判決的侵權人承擔的賠償額度很少能夠超過權利人的損失,會讓侵權人由于侵權行為出現而得到利益,甚至是變相鼓勵其侵權行為。當這種現象變成一種社會風氣的時候,就會對經濟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而懲罰性賠償的實施能夠對社會產生警示作用,具備很強的震懾力,讓侵權人明白當他們出現嚴重的侵權行為的時候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需要承擔嚴重的經濟賠償責任。這種強硬的手段能夠有效的遏制侵權行為的發生,減少他們投機取巧行為的發生,讓社會公眾提到“侵權”色變。這不只是對權利人的保護,也有利于社會秩序的健康運行。

(三)對開拓創新人員的鼓勵和保護功能

一般來說,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成本不是特別高,而且收益比較大,維權的時候收集證據比較困難,對于權力人來說,即使贏了官司也會輸錢,甚至失去了占領市場的先機,這是對權利人情感的傷害。因此,學者們認為,懲罰性賠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補救權利人的精神損害、人身傷害等方面的損失,鼓勵權利人采取積極措施進行維權,對于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有很大的作用,讓權利人明白國家會保護其智力成果,維持其創新激情,讓他們愿意在知識創新上投入更多的精力,減少其侵權方面的困擾,創造出新型知識產權成果,形成健康、有效的運營模式。

三、知識產權法中懲罰性賠償額度的計算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兩種,一種是財產損害,另一種是非財產損害,其計算標準主要有:受損一方的損害標準、侵權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害程度作為標準,還可以是第三人的角度可預見的損害程度作為標準。對于受損一方的損害標準以及侵權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害程度作為標準來說,涉及到雙方的內容,判斷的主觀性比較強,權利人方面期望獲取比較高的賠償額度會故意擴大受損程度,而侵權人期望減少賠償額度而故意縮小損害程度,而獨立第三人的判斷就顯得比較客觀。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是減少以及遏制侵權行為,因此,賠償額度為三者中能夠證明損害額度的最高數額。而非財產性的損害,主要目的是為了減少權利人由于侵權受到的痛苦,因此,需要依據權利人一方來定。當前我國很多省市已經開始創新知識產權維權組織形式,建立相應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工作領導小組,定期開展知識產權工作會議,由各級政府部門牽頭協調相關部門之間的知識產權工作,避免可能出現推諉、扯皮現象,讓權利人知識產權的維權道路變得更加暢通,讓懲罰性賠償的目標得以實現。

四、結論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客體是凝聚權利人精力和心血的智力創造成果,對權利人來說具有特殊的感情意義和價值,為了保護知識產權,要對侵權行為做出相應的處罰,這樣才能發揮對開拓創新人員的鼓勵和保護功能。因此,要重視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實施價值,真正減少知識產權人因侵權遭受的損失。

參考文獻:

[1]張俊杰.論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之合理性——懲罰性賠償適用辨析.法制與社會.2014(8).

[2]鄭謙.論懲罰性賠償在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實行的可行性——以著作權法為例.法制與社會.2015(10).

[3]曹新明.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責任探析兼論我國知識產權領域三部法律的修訂.知識產權.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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