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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協商民主:比較與啟示

2018-01-07 11:14郭紅軍
中州學刊 2018年12期
關鍵詞:比較啟示

郭紅軍

摘 要: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同西方國家的協商民主相比,既存在大相徑庭的不同點,又具有彼此融通的相似點。二者在理論基礎、基本內涵、歷史演進、實踐樣態、價值追求、保障制度和民主本質等層面,存在著非常明顯的相異點。同時,經濟形態的復雜性,公共決策的合法性,價值觀念的多樣性,社會治理的多元性,是二者共同蘊含的相似點。比較和分析中西協商民主,對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進一步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啟示。

關鍵詞:中西協商民主;比較;啟示

中圖分類號:D62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751(2018)12-0001-12

協商民主是人類社會在政治文明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顆耀眼明珠,不僅使中國凸顯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獨特優勢和制度自信,拓寬了實現人民民主的康莊大道,也使陷入選舉民主迷局的西方人士重新感受到了民主的亮光。的確,作為世界民主政治歷史演進中體現民主本質的神來之作,協商民主與我國貴中尚和的價值觀念相契合,我國已經進行了長期的實踐探索,并取得了不斷提升中國自信的累累碩果。與此同時,協商民主有效彌補了西方選舉民主或投票民主的缺憾與不足,從而使西方眾多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倍感振奮。因此,對中西協商民主理論與實踐進行比較,探尋二者的相異點和相似點,不僅可以為人類社會的政治文明進步貢獻中國智慧,也能夠為我國生機勃勃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提供十分重要的借鑒和啟示。

一、中西協商民主的相異點

由于具體國情和社會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和西方的協商民主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從而使二者在多個方面呈現出截然不同的相異點。

1.理論基礎各異

中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為指導,既具有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屬性,也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質和中國氣派。具體而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建立在馬克思主義多黨合作和統一戰線理論以及馬克思主義民主政治理論基礎之上的。馬克思主義多黨合作和統一戰線理論認為,作為工人階級先鋒隊的各國共產黨人,為了實現工人階級自身的目的和利益,必須采取措施,根據實際需要同各個可以團結的民主政黨和社會團體聯合或合作。這些理論不僅為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奠定了重要理論基礎,也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提供了直接的理論來源。馬克思主義民主政治理論既對作為國家制度表現形式的民主的一般性原則和方法進行了深刻論述,同時也蘊含并體現著協商民主的精神意旨,對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具有重要的思想啟迪和促進作用。

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明顯不同,西方的協商民主則是建立在崇尚個人主義理念的自由主義民主理論和強調”參與”而不主張“擁有”的共和主義民主理論基礎之上的。當然,作為民主政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西方的協商民主同時也借鑒了倡導社群對于個人優先性的社群主義理論,以及主張自由、公正和團結的社會民主主義理論的相關成果。特別是隨著自由主義選舉理論困境的日漸凸顯,西方學術界涌現出了以米勒為代表的協商民主決策論、以瓦拉德斯為代表的協商民主治理論、以科恩和庫克為代表的社團或政府形式論。這些與協商民主直接相關的理論成果,既強調理性、公共正當性和政治共識,又倡導公共參與和公共協商,為西方國家的協商民主實踐提供了直接的理論基礎。

2.基本內涵各異

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立于協商建國之際各個政治派別協商合作的堅實基礎之上,政治協商的意蘊十分明顯。特別是隨著歷史傳統和政治實踐的演進,我國的協商民主尤其是政治協商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舉足輕重,并被明確確立為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同時,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也已經成為同選舉民主相提并論的人民民主的表現形式。對此,2006年頒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提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雹倏梢钥闯?,在我國,所謂協商民主,主要是指各協商主體通過自由平等的公共協商參與決策。當然,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還具有區別于其他協商民主的特殊規定性。具體來講,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就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社會各個政黨、階層、團體、群眾等,就大家共同關心的重大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過程中進行協商,找到大家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盡可能做出各方均可接受的決策。②可以發現,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具有主體廣泛、客體明確、目標清晰等顯著特點。所謂主體廣泛,就是指包括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社會階層、各人民團體和廣大人民群眾在內的各方面人士,都是協商民主的主體,均可以通過協商民主表達自己的意愿和訴求。所謂客體明確,就是協商民主涉及的內容一般是大家共同關心的或與自己利益相關的公共問題尤其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的相關決定等等。所謂的目標清晰,就是指協商民主盡可能就大家共同關注的重大問題取得多元共識,做出大家均能接受的科學決策。

西方國家日漸興起的協商民主,則是學界出于對西方社會數年一度的“斷點式”選舉民主的不滿,協商不是為了解決什么人當選的問題,而是要解決公共決策的合法性以及社會治理的多元性問題,因而西方協商民主具有決策、治理、社團形式等多重意涵。其一,作為決策形式的協商民主。埃爾斯特認為,協商民主是自由平等的公民通過討論做出決策的過程,具有合法性的政治決策必須是自由、平等、理性的行為人之間協商的產物。戴維·米勒和卡羅琳·亨德里克斯等人也把協商民主視為一種民主的決策體制或理性的決策形式。在此體制中,公民可以平等地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從而做出具有集體約束力的決策。③其二,作為治理形式的協商民主。喬治·M.瓦拉德斯認為:“協商民主是一種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夠有效回應文化間對話和多元文化社會認知的某些核心問題?!雹苷材匪埂げ┞屯だ准舶褏f商民主視為一種治理形式,他們認為協商民主“呈現的是一種基于公民實踐推理的政治自治的理想”⑤。其三,作為政府或社團形式的協商民主。梅維·庫克提出:“協商民主指的是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討論提供基本空間的民主政府?!雹蘅贫髡J為:“協商民主是一種事務受其成員的公共協商所支配的社團?!雹吒鶕鞣綄W者的以上闡釋,可以將其歸納為:協商民主就是通過公民之間自由、平等的對話、討論和審議等形式,參與公共決策、民主治理和社團活動。此外,作為對西方選舉民主和代議民主補充形式的協商民主,在主體、客體和目標方面具有以下特點:其一,主體方面強調公民的民主參與。協商民主要求利益相關者都能夠參與決策過程,因為選舉民主或投票民主簡單的多數原則難以充分體現全體公民的真實意愿,只有讓公民參與決策,才能體現民主的真實性。其二,客體方面強調公共決策。在西方國家,公民的民主權利主要是通過數年一度的斷點式選舉體現出來的。選舉過后,公民的民主權利就進入了休眠期。這種周期性較長的選舉在很大程度上衍生成了“選主”,從而使人們對選舉的興趣不斷降低。而協商民主中的公共決策,能夠使公民在事情的決策過程中發揮作用并產生影響,可以有效彌補選舉民主的不足。其三,目標方面強調公共決策的合法性。公共決策的合法性,其具體表現就是公眾的廣泛參與,以及各參與方之間達成的多元共識,這同協商民主的目標相互契合。通過分析不難發現,在西方國家,居于次要乃至邊緣地位的協商民主,有效彌補了居于主流乃至中心地位的選舉民主或投票民主的缺憾。

3.歷史演進各異

盡管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提出和深入進行理論闡述的時間較晚,但卻歷經了較為漫長的歷史演進過程。從發生學的角度來講,我國的協商民主實踐明顯早于世界其他國家,具有實踐先行的顯著特點。從協商建國的偉大創舉算起,我國已經走過了將近七十年的協商民主之旅。在此期間,中國共產黨對協商民主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實踐探索。以毛澤東同志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開啟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壯麗篇章,建構了以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為主要內容的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重要平臺,同時也為其他形式的協商民主準備了條件。改革開放之后,以鄧小平同志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基于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不僅提出了適應我國現代化發展需要、富有時代特點的協商民主理論,還非常重視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從而為協商民主的發展夯實了制度基礎。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之后,以江澤民同志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基于國際國內形勢發生重大而深刻變化的現實條件,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確立為基本政治制度,從而為協商民主制度化提供了重要保障。黨的十六大之后,以胡錦濤同志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認真總結協商民主經驗,對協商民主進行理論、實踐和制度等層面的創新,既將協商民主視為一種合理的民主制度設計,亦將其看作新型的民主形態,同時還將其作為一種民主治理形式,從而實現了對協商民主的立體式拓展。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大力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從而使協商民主實現了主體、領域和軌道的多維度發展,進而也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步入了健康快速發展的新時代。⑧

在西方國家,協商民主是學術界熱議的新興民主形式。西方學術界關注這一理論,主要是為了破解選舉民主的困境,彌補投票民主的不足。從發生學的視域來看,西方的協商民主盡管也有多種形式的實踐探索,但總體上是理論先行,即理論成熟于實踐。從20世紀80年代美國學者約瑟夫·比塞特提出“協商民主”的概念算起,迄今已有三十余年。在此期間,西方的協商民主研究呈現出由開啟到深化再到實踐的演進軌跡。根據理論關注的側重點,可以將協商民主理論的演進歷程分為三個階段。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初為第一階段,主要代表人物有哈貝馬斯、羅爾斯、喬舒亞·科恩和伯納德·曼寧等。這些知名學者通過著書立說,對協商民主提出了一系列的獨到見解??偠灾?,這一階段西方學界對協商民主的規范性、理想條件關注較多,同時也強調協商民主與政治合法性的關系以及多元共識的生成,但對社會的多元復雜性認識不夠。20世紀90年代后期為第二階段,代表人物有約翰·德雷澤克、詹姆斯·博曼、阿米·古特曼、丹尼斯·湯普森、威廉·雷吉、塞拉·本哈比、斯蒂芬·馬切多、喬治·瓦拉德茲、登特里維斯等。這一階段,代表人物和研究成果密集涌現,開始對偏好轉換、共識達成、理性作用等問題進行思考。然而,關于確保協商民主在復雜社會中實現所必需的制度建構方面,并未提出實質性創見。21世紀初至今為第三階段,代表人物有馬克·沃倫、菲什金、瓦爾特·巴伯、艾溫·歐佛林、約翰·帕金森等。在這一階段,學界開始突破政治哲學的理論范疇,從實踐中獲取理論滋養,從而使研究思路得到改進,并且嘗試將協商民主理論運用到不同的實踐場景之中,在協商民主的現實性、可行性和規范性方面予以了嘗試性構圖。⑨由此可見,西方協商民主主要停留于學者的理論闡釋層面,與我國深入推進的協商民主多域實踐截然不同。

4.實踐樣態各異

經過長期的實踐探索,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呈現出多樣化、廣覆蓋的實踐樣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已經從傳統的政治領域拓展到現代的社會領域、從先前的精英群體深入到現在的人民群眾,成為我們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進行科學決策和治國理政的重要形式。當前,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形成了包括政黨協商、政府協商、人大協商、政協協商、社會組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等在內的諸多實踐樣態。在這些實踐樣態中,既有居于引領地位的行之有效的政黨協商,也有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重要形式的政協協商,還有新近興起的人大協商和政府協商,以及生機勃勃的社會協商尤其是基層協商。對于這些協商民主實踐樣態,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有深刻的論述:“要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雹饪梢?,這些協商民主實踐樣態從多個層面勾畫出了新時代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發展路徑,能夠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民主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的獨特形式和顯著優勢。

在西方國家,協商民主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不管是在各國的基層治理中還是在區域性政治中、風險社會中,以及在全球治理中,均能發現協商民主的實踐樣態。其一,在地方治理中實現協商民主。20世紀80年代以后,西方發達國家興起了別具特色的地方治理革新運動。協商民主在地方治理中最為典型的表現就是參與式預算、市鎮會議和公民大會。其二,在區域性政治中運用協商民主。在全球化時代,把那些以往被排斥在外的社會成員納入政治生活,是民主化的內在要求。為此,建構一個包容性的制度框架,通過協商民主的參與和對話機制,保證治理的實施,能夠為區域性政治和多邊組織提供廣闊的空間。其三,在風險社會中使用協商民主。貝克認為,人類正處在從古典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的轉型之中。風險社會的出現賦予人類拓展民主的機會,可以嵌入建立于公民參與、公開討論基礎之上的協商民主。其四,在全球治理中運用協商民主。在全球化時代,人類面臨著共同面對的危機、沖突和挑戰。國與國之間只有通過深入協商、對話、交流,才能共同應對這些前所未有的共同性問題。協商民主能夠解決世界各國的參與性問題,并包容差異性觀點,從而達成多元共識。在此意義上,全球化的發展,特別是全球化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共同性問題,為協商民主提供了大顯身手的舞臺。B11

5.價值追求各異

中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強調集體主義的價值追求。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運行過程中,不同協商主體在集體主義原則的指導下,更容易進行換位思考,從而達成包容性共識。同時,協商民主結果的執行力也較為明顯。我國之所以具有集中力量辦大事的明顯優勢,在很大程度上是和集體主義的價值追求密切相關的。這種集體主義的價值追求,能夠使表面上相互獨立的不同協商主體擺脫純粹的“小我”意識,呈現出更有凝聚力和吸引力的“大我”觀念。這種“大我”觀念,其實就是眾所周知的集體主義觀念。當然,集體是建立在個體的基礎之上的。就此而論,在集體和個人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只有相互貫通的橋梁。用馬克思主義的利益觀觀之,在社會主義國家,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盡管存在差異,但二者絕不是相互對立的關系,而是辯證統一的關系。事實上,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中,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不同個人利益之間的差別,使協商民主的開展成為必要。只有通過協商民主,才能探尋到個人利益之間的交集,才能使集體利益為原子化的個人提供指引。同時,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辯證統一,則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成為可能。通過協商民主找到不同協商主體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才能使不同協商民主主體積極參與協商。而這種以“最大公約數”形態呈現出來的利益,也就是匯集到不同協商主體的集體利益。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將集體主義作為價值追求,既與協商民主的內在要求相契合,也能夠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在西方國家,協商民主與資本主義制度的要求相適應,以自由主義為偏好,體現了個人主義的價值追求。個人主義作為一種道德的、政治的、社會的思想觀念,將個人利益視為決定自己行為的最主要因素,強調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的重要性,注重“自我獨立的美德”和“個人獨立”。在西方社會的歷史演進過程中,個人主義為西方社會提供了賴以把握人和世界關系的基本方式。如果不考慮其所具有的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屬性,個人主義也并不完全是負能量,社會畢竟是由不同的個體組成的,離開了個體,也就無所謂集體和社會。并且,人們在從事社會活動時是以個人的個體化存在為前提的。在此意義上,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理直氣壯地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和正當利益。然而,過度強調“小我”的個人主義,不僅會傷害他人乃至危害社會,也會傷及自身?;谶@種價值追求,西方社會在協商民主過程中,不同的協商主體往往能夠把個人的偏好特別是利益訴求充分表達出來,供其他協商主體參考。有時,為了實現自己的個人利益,不同協商主體之間往往陷入激烈爭論。當然,在公共理性的支配之下,協商民主也會達致多元共識。從某種程度上看,西方協商民主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較高,但其運行效率卻較低,這同其建基于個人主義的價值追求是密切相關的。

6.保障制度各異

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日益推進,黨和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制度,以確保協商民主制度化發展。1978年2月,全國政協五屆一次會議在北京成功召開,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1989年,中共中央頒布了《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1992年,黨的十四大把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寫進黨章。1993年,全國人大八屆一次會議把這一成功制度寫入憲法,從而使其成為國家意志。1995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2005年,黨中央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建設的意見》。2006年,中共中央下發了《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2015年初,我們黨發布了《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同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同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城鄉社區協商的意見》。同年12月,中辦印發了《關于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通過以上梳理不難發現,我國基本上是以文件、實施意見、政協章程和相關規章制度等軟法形式對協商民主進行相應保障,現行法律體系并沒有更多涉及協商民主的相關法律條文。B12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我國憲法為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提供了根本法依據,這是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化尤其是法制化的有力舉措。

在西方國家,以英國的上議院為例,其協商民主的保障制度就歷經了從習慣法(軟法)到制定法(硬法)的演進過程才建立起了軟法和硬法相結合的保障機制。英國上議院起初的保障機制來自日耳曼人的商議習慣,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憲章》則從憲法的層面為貴族開會協商議政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據,此后通過的《權利請愿書》《權利法案》《國會法》《國會參政法》以及《人權法案》等,使英國上議院逐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協商民主硬法保障機制。也正是借助這些硬法保障機制,英國的上議院可以通過質詢和彈劾等方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從而使其協商民主實現的法律力度較大,水準較高。B13

7.民主本質不同

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意愿和要求,符合人民民主的真諦,能夠最大限度維護、實現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既有基層群眾的實踐探索,也有高層精英的示范引導,客觀上形成了基層群眾與高層精英的辯證統一。這也誠如習近平所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應該是實實在在的、而不是做樣子的,應該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個方面的,應該是全國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級的?!盉14在我們國家,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身沒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可言。所以,只有中國共產黨,才能最大限度地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多年來,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推進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以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為重要任務,以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價值追求,能夠使人民群眾在事關自身切身利益的共同性問題中充分表達意愿和要求,探尋到參與各方均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在表征包容性的“多元共識”基礎上進行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從而使廣大人民群眾的各方面利益得到了切實維護。

在西方國家,正如其民主制度的實質是資產階級的專政和金錢的統治一樣,其協商民主作為選舉民主或投票民主的彌補措施,也是為整個資產階級利益服務的。的確,從表象上來看,包括工人和雇員在內的底層社會成員,只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可以通過一定的形式行使協商民主的權利,有時候也使一些不危害資產階級根本利益的相關建議得到尊重,甚至使底層社會的相關利益得到保障。然而,必須清醒地意識到,一旦協商民主觸及資產階級統治集團的根本利益和核心利益,協商民主就難以體現文化復雜性背景下的公共理性,更不要說達致不同利益群體極具包容性的多元共識。即使是不觸及資產階級統治集團核心利益的一般性協商民主活動,也需要一定數量的金錢鋪路,沒有一定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協商民主是難以開展的。而對于處于社會底層疲于謀生的群體而言,顯然不具備這些條件。因此,同西方國家的選舉民主類似,協商民主也很容易演變成為諸多政治精英和富豪獲得公共決策合法性的政治游戲。在此意義上,西方的協商民主是受資本控制的民主。西方有覺悟的思想家開出的彌補選舉民主缺憾的良藥,也難免將廣大人民尤其是處于社會底層的群體排斥在外,從而淪為資本的肆虐和金錢的游戲。因此,從本質上看,西方國家的協商民主難以充分體現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容易演變成為少數富豪和利益集團實現自身利益的工具和手段。

二、中西協商民主的相似點

作為人類社會政治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不管是出現在我國極具歷史底蘊又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還是探索西方致力于驅散選舉民主迷霧的西式協商民主,均蘊含著政治文明的共同聲音,均有明顯的相似點乃至相同點。從總體上看,中西協商民主的相似點主要表現在經濟背景、政治訴求、文化基礎和社會條件等諸多方面。

1.經濟背景相似:經濟形態的復雜性

經濟是政治的基礎,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在此意義上,作為政治文明發展到一定時期出現的協商民主,也是經濟形態演進的必然產物。多樣化的經濟形態和經濟利益,是國內外協商民主得以彰顯的內在致因。

我國的改革開放,是從經濟領域啟航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體制發生了歷史性巨大變革,已從先前的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演進到現代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各種經濟形態相互競爭,由此帶來了經濟利益的多樣化。為了使自己的經濟利益得到維護,與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相契合的協商民主走出了政治協商的神秘場域,逐漸步入了經濟領域,眾所周知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便是這一方面的有力明證。馬克思指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相關?!盉15實現自己的利益特別是經濟利益,是經濟形態多樣化社會的重要動力。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既存在公有制經濟,也存在非公有制經濟。即使在公有制內部,也存在全民和集體兩種所有制形式,以及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在非公有制經濟內部,更是存在著個體、私營、合資和合營以及承包經營等諸多經濟形態。在經濟領域推行協商民主,可以為人們利益的實現提供重要渠道。勞資之間的工資協商,工會和企業主之間的對話交流,買方和賣方之間的討價還價,能夠達到利益各方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共識,從而使參與各方的經濟利益訴求得到較大程度的實現。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推行的時間較長,存在著較為成熟的多樣化的經濟形式。一般而論,政府、企業和工人之間,不同的經濟形式之間,同一經濟形式的勞方和資方之間,不同經濟形式的勞方之間、資方之間,出于某種經濟利益的考量,也都會采取協商民主的形式,達成理性共識,使各方的利益得到維護。因此,從很大程度上而言,中西協商民主都與多樣化的經濟形態密切相關,都是為了協調多樣化經濟形態中不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和普遍需求。

2.政治訴求相通:公共決策的合法性

公共決策的合法性,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和西方協商民主共同的政治訴求?!昂戏ㄐ浴保↙egitimacy)一詞有時也叫“正當性”,是社會大眾“基于一定的原則、信念而對公共權力自覺地承認和服從”B16。

對合法性問題進行闡釋,常見的有兩種視角,即道德哲學的視角和政治學的視角。道德哲學側重于從個人的角度判斷某個事物是否合法,政治學則認為一個對象的合法性取決于對象本身是否獲得大家的普遍認同。也就是說,合法性問題與公眾發自內心的贊成、默許與承認密切相關。影響合法性的因素固然很多,而廣泛的政治參與,則是體現政治合法性特別是公共決策合法性的內在要求。不管是我國還是西方,在推行協商民主時,都注重協商主體參與的廣泛性。道理很明了,在協商民主活動中,只有讓相關主體廣泛參與,讓參與各方盡可能表達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在多元共識基礎上做出的決策才能較大程度地體現民意,做出的決策才能更好地得到執行,進而才能發揮較大的實際效用。在此意義上,具備政治合法性的公共決策是建立在廣大參與主體公共協商的基礎之上的。這也誠如習近平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所言:“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參與實踐,保證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權利?!盉17可見,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強調通過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的廣泛性參與,使各項決策贏得更多的理解、認同和支持,從而使公共決策的合法性得以凸顯。盡管中國和西方的國情不同,決策時的具體情形更是千差萬別,但就公共決策制定過程中通過各參與主體的廣泛參與體現決策的合法性這一層面而言,二者之間無疑具有很大程度的相通性。

3.文化基礎相近:價值觀念的多樣性

當今世界,不同的國家面臨著不同的國情。即使在同一國家乃至同一地區,也會呈現出民族、文化、每個人所處的具體社會地位的多樣性,由此也引發了利益分歧的多樣性,尤其是價值觀念的多樣性。而價值觀,是以一定文化的內核乃至核心的形式呈現出來的。在此意義上,這種多樣性的價值觀念,為各個國家和地區開展協商民主、達致多元共識提供了重要的文化條件。這也正如當代美國協商民主研究領域的知名學者詹姆斯·博曼所言:“多樣性甚至能夠促進理性的公共運用,并使民主生活更加充滿活力?!盉18這一觀點,不僅揭示了價值觀念的多樣性同民主特別是協商民主之間的內在聯系,也表征了西方學界對于二者關系具有代表性的認知。

我們黨長期提倡“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多樣性的文化存在是不爭的事實。同樣,價值觀作為文化的核心內容,也是亮點迭起,異彩紛呈。原因很清楚,我國既有遼闊的疆域,也有眾多的民族,還有當今世界上數量最多的人口。因此,在廣袤的神州大地上,廣大人民群眾的民族屬性、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自身的價值追求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也不可避免地派生出一些分歧、矛盾和問題。而協商民主是減少分歧、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重要舉措。換句話說,協商民主是承認、包容和協調價值觀念多樣性的理性選擇和可行之舉。由此可見,不管是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還是西方國家的協商民主,都具有價值觀念多樣性的文化條件,這也使二者呈現出彼此接近的承認并包容多樣的文化基礎。

4.社會條件相仿:社會治理的多元性

社會治理是建立在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基礎之上的。在此過程中,只有不斷激發各個參與主體的參與熱情,社會治理才能達到預期的理想效果。就此而論,社會治理強調的是現代的多元主體參與,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命令或統治,其目的是要實現從“要我參與”到“我要參與”的轉型和升級。在這一現代轉型之中,不同主體要通過協商和對話,實現差異性偏好的理性轉換,對社會治理中的重大問題形成各方均能接受的一致性意見,贏得各參與主體最大程度的理解、認同和支持。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在推進協商民主的過程中,不斷拓展其內在功能?;趨f商民主與社會治理的內在契合性,特別是隨著社會治理的實際需要,協商民主逐漸被拓展到社會治理領域。繼黨的十三大提出社會協商對話的主張之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社會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目標任務,同時也提出了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要求,將協商民主和社會治理銜接了起來,進而開啟了強調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協商治理新征程。在西方國家,有些學者明確把協商民主看作治理形式,并認為該形式“可促使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們),提出互相能夠接受且普遍可以相信的理由,來為各種決定辯護,其目的在于達成對當前全體公民具有約束力,但未來仍可接受挑戰的各種結論”B19。有的學者提出,協商民主是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有效回應文化間對話和多元文化社會認知的某些核心問題;它特別強調對于公共利益的責任、促進政治話語的彼此理解、辨別所有政治意愿、支持那些重視所有人需求與利益的有集體約束力的政策。B20西方學者的這些論述,也在很大程度上強調了多元參與式的社會治理。不難看出,不管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還是西方協商民主,都對社會治理的多元性進行了強調,從而使二者表征出社會治理多元參與的共同特點。

三、中西協商民主比較的啟示

協商民主是人類政治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不管是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還是西方國家的協商民主,都以自身獨有的亮麗神采為世界民主的百花園增光添彩。在很大程度上而言,世界上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民主形式。一個國家采取什么樣的民主形式,歸根到底是由這個國家的具體情況決定的。因此,在具體民主形式的選擇方面,本國人民最有話語權,其他國家沒有理由強加干預,也不應該亂加干預。然而,在本國民主形式既定的前提條件下,適當借鑒別國民主形式的優點和長處,是應當采取的明智之舉。通過民主形式之間的相互比較,在彼此借鑒中取長補短,能夠為人類政治文明的發展提供幫助。就我國而言,通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和國外協商民主的比較分析,至少可以得到以下五個方面的重要啟示。

1.深刻認識到西方協商民主的不足,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穩妥化、廣泛化發展

同我國相比,西方學術界對協商民主理論進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許多富有魅力的天才式設想。不管是作為協商民主領軍人物哈貝馬斯提出的協商性政治與程序合法性的相互匹配,還是羅爾斯倡導的公共理性,曼寧和科恩主張的公民參與、合法性與決策,西方其他學者提出的偏好轉換和多元共識,以及進入實踐階段的具有經驗性意蘊和可操作性特質的“協商民意測驗”“公民陪審團”等實踐樣態,在給協商民主的發展指明發展方向的同時,也帶有一定程度的空泛性和偏重于精英群體小范圍協商的明顯不足。之所以言其具有空泛性,是因為包括哈貝馬斯和羅爾斯等在內的一些思想家所設想的協商民主構圖,盡管在理論邏輯層面表現得較為完美至少是能夠自圓其說,但在現實的生活中卻很難達致,因而很容易給人們形成虛幻的烏托邦的印象。之所以說其偏重于精英協商,是因為即使在實踐操作層面,很多協商民主都是需要具備一定的商談能力和商談技術的,并不是每一個公民都能夠得心應手地從事協商活動的。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只有那些具有商談能力和水平并掌握一定商談技術的參與者,才能夠在商談過程中把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充分表達出來。而這樣的參與者往往屬于精英群體,因而協商民主呈現出偏重于精英協商的色彩。

同西方國家的協商民主相比,我國的協商民主已歷經了長期的歷史演進,不僅協商民主理論的構建極具實踐特色,而且也通過各種場合明確了協商民主主體的廣泛性,這是我國協商民主已經形成的既有優勢。然而,需要注意的一點是,為了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取得長足的發展,也必須對西方國家協商民主理論構建中出現的過于理想化的現象和實踐中的精英化樣態予以及時了解和借鑒。在此方面,西方國家已經走了彎路,我們決不能步其后塵。誠如毛澤東當年在探索社會主義道路時所言:“他們走過的彎路,你還想走?過去我們就是鑒于他們的經驗教訓,少走了一些彎路,現在當然更要引以為戒?!盉21的確,對于其他國家在協商民主方面出現的教訓,我國在推進協商民主時理應作為鏡鑒。具體而言,在進行協商民主理論構建時,既要高于現實,使其具有指導意義和引領作用,又不能距離協商民主的社會實踐過于遙遠。如果一味沉醉于理想化的烏托邦式的理論設計,經過長期努力也難以達致理論王國的美好構圖,久而久之不僅會使理論失去應有的吸引力,甚至還會給一些別有用心者帶來說長道短的口實。只有使建構的相關理論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現實可行性,并且能夠推動協商民主發展進步,才比較穩妥。同時,在協商民主運行過程中,除了要適當吸納精英人士參與外,還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協商民主的專門培訓等,讓普通大眾參與到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協商民主實踐之中。只有讓普通大眾和精英群體一起參與到協商過程之中,才能凸顯協商的“民主”之蘊。嚴格來說,那種只有精英參與的協商,民主的色彩是比較暗淡的,至少會使民主的程度大打折扣。值得一提的是,有時候即使普通大眾不完全具備協商能力和協商技術,也要使其參與到協商民主活動之中。因為,只有參與到協商民主的日?;顒又?,參與者才能較好地具備協商能力并掌握協商技術。換句話說,實踐出真知,實踐也是最好的老師。在協商民主實踐活動中,可以使參與者更好地具備相應的協商能力和技術。分析西方協商民主的理論設計和實踐主體方面的既有不足,可以促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沿著穩妥化和廣泛化的方向健康發展,這是中西協商民主相互比較給我們提供的一個重要啟示。

2.準確把握我國發展協商民主的獨特性,為人類社會政治文明的進步貢獻中國智慧

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作為人類政治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中國選擇,在幾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取得了令人贊嘆的奇跡。不管是協商建國這一彪炳史冊的豐功偉績,還是新中國成立之后協商固國的巨大成就,抑或是改革開放以來協商富國的累累碩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協商強國的妙筆之作,不僅使全國人民倍感振奮,也使世界其他國家的人民嘆為觀止。我國的協商民主之所以能夠取得如此顯著的成就,原因固然很多,而準確把握世界各國民主發展的特殊性尤其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獨特性,則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正如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一樣,世界上也沒有完全相同的民主模式尤其是協商民主模式。每一個國家和地區所選擇的民主道路,都將不可避免地具有適合特定情況的明顯特色。在此意義上,各個國家在選擇自己的民主道路時,一定要和本國的具體情況結合起來。那種一味模仿甚至復制其他國家民主模式的想法和做法,只能給自己的發展帶來誤區,甚至使自己的發展陷入難以自拔的泥沼。在此方面,原蘇東國家的教訓就是明證。原因很清楚,很多東西是不能模仿和復制的,也是不敢模仿和復制的,復制只能給自己帶來不應有的亂象,在民主制度的選擇方面尤其如此。因此,只有選擇適合本國國情的民主道路,才能走得更遠,發展得更好,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發展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就當今世界的協商民主理論和實踐而言,西方國家在協商民主理論構建方面確實走在了實踐前面,涌現出了像哈貝馬斯和羅爾斯這樣重量級的思想家,從而使其協商民主理論在世界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然而,理論構建的完美卻難以掩蓋其實踐的蹩腳。拋卻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的神秘面紗,其形而下視域中的協商民主實踐發展得并不令人樂觀。在現實的生活境遇中,諸多思想家理想形態的協商民主理論的完美樣態難以得到有效運用,不僅使人們對諸多理論家對協商民主的勾畫產生了烏托邦的情調,也使人們對協商民主的實踐打上了精英民主的烙印,使剛剛看到協商民主的西方民眾又一次陷入困惑之域。與西方國家明顯不同的是,在生動活潑的實踐境域,我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已經取得了有口皆碑的顯著效果,并成為與我國選舉民主相提并論的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呈現出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良好態勢。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一點是,我國在協商民主的理論構建方面,情況并不太理想。由于種種原因,對于我國已經取得顯著成效的協商民主多域實踐,理論界并沒有做出應有的經驗總結和理論澄明,有時候甚至還簡單地用國外的標準審視我國的成功實踐。因此,在對協商民主的理論建構方面,有必要對國外的做法進行借鑒,使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成功經驗和理論構圖變成世界學術領域引人注目的一道靚麗風景。為此,就要對協商民主實踐經驗尤其是對我們黨在協商民主中的領導作用和協商民主符合國情的獨特優勢和獨到功效進行理論提升。進而言之,就是在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形成的基礎上,深入總結協商民主的中國經驗,適時構建協商民主的中國理論,不斷彰顯協商民主的中國話語,及時發出協商民主的中國聲音,從而為其他國家的協商民主建設和人類政治文明的進步貢獻中國智慧,這是中西協商民主理論和實踐對比給我們提供的又一個重要啟示。

3.培育人民群眾積極主動的公共協商精神,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注入不竭動力

不管是我國還是西方,協商民主涉及的一般是與眾人利益相關的公共性事務,做出的決策是大家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或“多元共識”。在協商民主活動中,公共理性顯得非常重要。作為政治哲學的核心理念之一,公共理性是貫穿國家理性、政黨理性、利益集團理性和個人理性,并以成熟自律的市民社會為基礎的利益整合的機制和能力。作為公共領域中的現代公共理性,理應成為溝通、協調和統一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個人理性與國家理性,大眾理性與精英理性的紐帶。在現代社會,公共理性是促使公共決策和管理具有公共性、民意性、正當性和合法性的重要因素。B22在很大程度上而言,只有使協商民主的參與者具備公共理性,才能達致符合各方意愿的“理性共識”,進而也才能做出具有政治正當性或政治合法性的公共決策。在西方國家,一些思想家對公共理性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分析,并對其作用進行了深刻論述,從而在西方思想界呈現出霍布斯式、康德式和羅爾斯式的公共理性理念。特別是作為協商民主領軍人物的一代思想大師羅爾斯,更是不遺余力,在其著作中對公共理性進行了詳盡的剖析。因此,在西方社會尤其是西方理論界,人們對公共理性理念具有較為深刻的認知,進而也使該理念對整個西方社會產生了相應的影響。人們在談及協商民主或從事協商民主活動時,通常會有意無意地運用這一理念。的確,只有在公共理性的支配下,協商民主才能在國家理性、政黨理性、利益集團理性和個人理性之間找到交集,才能有效地對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個人理性與國家理性、大眾理性與精英理性進行協調,從而形成彼此之間的辯證統一。當然,從社會實踐的實際情況來看,在現實政治生活中能否真正形成西方理論家所要求的公共理性,尚有待深入討論。然而,從理論建構的層面來講,作為政治哲學理念的公共理性本身,則是達致協商民主多元共識進而體現公共決策合法性的重要因素。

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人們的具體利益、價值觀念和思想意識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當自身的具體利益受損時,人們往往會通過一定的形式進行力所能及的維護。從發達的沿海地區(如浙江、廣東等地)日漸興起并逐漸延伸到內地的基層協商民主,便是廣大民眾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具體表現形式。通過協商民主這一有效形式,基層群眾可以將自身的利益訴求充分表達出來,從而使自身的權益得到較好維護。然而,值得注意的一點是,不同社會群體在協商民主中的利益實現程度是不一樣的。換句話說,在協商民主過程中,有些社會群體的正當權益能夠得到較大程度的維護,有些社會群體的權益實現程度卻不太理想。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些社會群體缺乏公共理性意識則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眾所周知,在協商民主過程中,由于公共理性理念的缺失,致使一些參與者偏執于自己的一孔之見,盡管能夠將自身利益表達得淋漓盡致,卻因缺乏換位思考和包容精神難以讓別人接受,最終也難以找到大家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為了使協商民主取得較好的效果,協商參與者就必須不斷培養公共協商精神,在協商過程中既要考慮自身的正當利益,又要進行必要的換位思考,設身處地地考量一下其他參與方的合理性訴求,而不是一味地強調自身利益而無視其他參與者的正當要求。只有這樣,協商民主才能達成參與各方均可接受的合法性決策。這就啟示我們,在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進程中,適當借鑒西方國家協商民主所要求的公共理性理念,不斷培育人們的公共協商意識,才能使協商民主的實效性越來越強。

4.借鑒西方軟法和硬法相結合的協商民主保障機制,不斷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法制化發展

協商民主是法制化的民主。不管是協商議題的提出、協商內容的確定、協商人員的選擇、協商過程的公正,還是協商結果的落實,都需要相應的法制加以保障。在協商民主的制度建設特別是法制化建設方面,西方國家采取了軟法和硬法相結合的保障機制。所謂的軟法(softlaw),是指那些不能直接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保證實施的法律規范。從類別上觀之,軟法規范主要分為四種:其一,國家立法中具有指導性、號召性和宣示性的非強制性規范;其二,國家機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法律規范;其三,政治組織創制的各種各樣的自律規范;其四,社會共同體創制的各類自治規范。相關專家指出,法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應當根據各種社會關系秩序化的難易程度選擇強弱有別的規范加以調整?,F代法治應當更多尋求協商、更少運用強制。隨著現代社會公共治理的日益凸顯,法正在從傳統社會單一的硬法結構朝著軟硬并重的混合法模式轉變。B23通過對軟法的相關分析,可以發現,軟法和現代社會的公共治理和協商民主具有天然的耦合性。在公共領域和協商民主中運用軟法,是符合現代社會發展要求的必然舉措。因此,當今世界,不少國家運用軟法規范,用以保障協商民主活動的順利運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盡管軟法和協商民主具有內在的契合性,在協商民主中可以使軟法的作用得到廣泛體現,但也并不能完全依靠軟法,有時候還需要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硬法加以保障。只有這樣,協商民主才能得到更好的運行。為此,西方的一些國家在對協商民主予以軟法保障的同時,也對協商民主予以硬法的必要保障。眾所周知,英國議會作為一個以協商為手段的議會機構,雖然影響力今不如昔,但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仍然不可小視,其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具有相關硬法的強有力保障。在某種意義上而言,通過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硬法保障作用,能夠進一步提升協商結果的執行力??梢?,在協商民主運行過程中,如果說軟法是基本保障,那么,硬法則是必要保障。只有讓二者互為補充,才能夠使協商民主的功效得到不斷凸顯。

在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進程中,我們黨提出了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明確要求。其中的制度化,是基于我們黨對制度重要性的深刻認知。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鄧小平就明確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B24鄧小平的這些論述對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進行了淋漓盡致的闡釋。尤其難能可貴的是,在1978年底的一次極為重要的講話中,鄧小平還直接提出了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盀榱吮U先嗣衩裰?,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盉25可見,我們黨對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是從改革開放的航船起航之日就提出來的。因此,在時隔四十年之久的今天,對作為人民民主重要表現形式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提出制度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要求,同我們黨先前的主張是十分一致的。的確,為了實現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黨和國家不僅以中央文件、人民政協章程、各地的實施意見和政協的各種規章制度的形式對協商民主進行了明確規定,還通過憲法為我們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據。所有這些,均體現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制度化和法制化道路上邁出的堅實步伐和所取得的喜人成就。同時也可以發現,黨和國家關于協商民主的相關規定,不少是以軟法形式體現出來的,這和協商民主的內在要求相契合,為協商民主的順利運行提供了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然而,同協商民主的軟法保障機制相比,其硬法保障機制明顯比較薄弱。從客觀上講,這同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制度化尤其是法制化的要求是不相符合的。在一些情況下,缺少了硬法的強有力保障,協商民主的結果將難以得到有效執行。在此方面,有必要借鑒一下國外的相關做法,對協商民主進行必要的強制性立法,使軟法和硬法相互結合,從而使協商結果得到較好執行。這就啟示我們,只有不斷借鑒人類文明發展共同成果特別是適當借鑒西方軟法和硬法相結合的協商民主保障機制,才能不斷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沿著法制化的軌道健康發展。

5.借鑒西方協商民主實踐的成功做法,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多層次、互動式發展

根據協商民主實踐發生的不同場域,可以從國家制度、地方治理、特設論壇和公共領域等層面對西方的協商民主進行分析。在國家制度層面,協商民主是指在國家制度中安排融入協商因素的制度設置,并將其作為公共決策和國家治理的民主形式。美國聯邦參議院的一些立法過程,可以視作國家制度層面協商民主的典型場域。其所專設的協商委員會,在國會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可以通過辯論集中展現一個法案的利弊得失。而聽證會可以從社會各界廣泛汲取關于法案的各種意見。此外,美國的法院和政府也是協商民主的重要場所。在地方治理層面,不同國家設計了不同形式的協商民主制度平臺。這些形式包括公民大會、市鎮會議、委員會、評議會、參與式預算改革等,從而為公民參加地方政治生活提供了便利。在特設論壇層面,近年來西方社會出現了一種專門協商意圖的新協商制度,即特色論壇,主要是為了超越公共集會和磋商實踐,具體劃分為外行公民協商和派性協商。外行公民協商論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達成共識協商會議、公民陪審團、計劃小組、協商民意測驗等。外行公民協商實踐證明,普通公民在討論復雜公務時,已經具備了相當成熟老練的思維和行動能力。只要賦予人們適當的論壇和機會,對某項公共事務做出思考和結論,大家是完全可以勝任的。此外,協商參與者經常在協商之后改變他們的偏好。而派性協商就是把不同立場的支持者從其通常對立的戰略的對抗中超脫出來,使他們進入一種可以協商而不是為了獲勝而對抗的狀態,常見的是調解模式和達成共識模式。在公共領域層面,協商民主主要是指建立在更為開闊的公共領域對話基礎之上的宏觀協商民主。一般來說,公共領域的協商民主并不直接進入國家權力結構的核心,而是比較多地對相關決策產生影響,特別是對政府制定政策起到預警作用。當然,西方國家四個場域的協商民主并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同一個協商民主可以同時或相繼地在上述幾個場域展開。B26

在我國,既有國家制度層面的協商民主,也有地方治理層面的協商民主,還有基層協商民主。在國家制度層面,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發展得最為成熟,從協商民主建國算起,迄今已經走過了近七十年的風雨歷程。從人民政協的最新發展來看,隨著全國十幾個省市《政治協商規程》的先后出臺,人民政協在中國政治舞臺上必將發揮更大作用。同時,政黨協商、人大協商和政府協商也在有序推進,從而使國家制度層面的協商民主空間得到不斷拓展。在地方治理方面,我國不少地方已經催生出各種不同形式的協商民主機制,并將其成功地嵌入地方治理改革的鮮活實踐之中。目前,以浙江溫嶺為典型代表,不少地方都在通過協商民主為當地治理提供活力。讓基層民眾直接參與地方重要政策的決策過程,至少可以在治理層次上提高決策的民主化水平,也有利于政策的制定質量、正當性和民眾接受程度的提高。B27在基層協商民主發展方面,以鄉村為主要場域的協商民主近年來開展得有聲有色,不僅促進了鄉村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也為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鄉村振興戰略注入了必不可少的新鮮血液。此外,我國在社會層面、網絡空間也出現了生機勃勃的協商民主發展勢頭。所有這些,都使我國的協商民主顯得大有可為。與此同時,也能夠發現,在我國不同層面協商民主的有機銜接和內在互動方面,也存在著較大的拓展空間,還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以國家制度層面的政協協商而論,其機構一般設立到縣一級,在鄉鎮一級往往沒有政協機構,遑論村寨一級了。眾所周知,人民政協是專門的協商機構,具有開展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但是,其覆蓋層次的有限性,必定使其協商優勢受到制約。我國基層場域的鄉村協商民主,既有極大的發展動力,也有很大的創新活力,能夠在國家與社會互動層面普及協商民主的理念和價值。然而,從我國已有的協商民主具體情況來看,國家與社會互動層次上的協商民主實踐,基本上沒有越出鄉(鎮)、村(街道)等基層層級。這種明顯的局限性,有待在各方面條件成熟之后予以突破。在這個方面,西方國家多個場域相互貫通的協商民主做法頗具借鑒意義。在西方國家,同一個協商民主可以同時或相繼在多個場域展開。這就啟示我們,為了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成效進一步提升,有必要借鑒西方協商民主實踐的成功做法特別是其多場域相互貫通的協商模式,推進我國的協商民主多層次、互動式發展。

注釋

①轉引自羅豪才等:《軟法與協商民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5頁。

②劉佳義:《協商民主理論講演錄》,中國文史出版社,2017年,第1—2頁。

③李后強、鄧子強:《協商民主與橢圓視角》,四川出版集團,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頁。

④陳家剛:《協商民主》,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第3頁。

⑤⑥⑦轉引自李后強、鄧子強:《協商民主與橢圓視角》,四川出版集團,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12、12頁。

⑧B11B19牛立文:《協商民主理論與實踐研究》,中共黨史出版社,2014年,第30—32、26—28、20頁。

⑨張秀霞:《中國民主進程中的協商民主研究》,中央編譯出版社,2015年,第4—7頁。

⑩B17《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0頁。

B12B13參見寧波市政協課題組:《中西協商民主制度比較研究》,《中國政協理論研究》2010年第4期。

B14《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77頁。

B1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82頁。

B16張平:《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研究》,群言出版社,2015年,第52頁。

B18[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協商:多元主義、復雜性與民主》,黃相懷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年,第64頁。

B20陳家剛:《協商民主引論》,《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4年第3期。

B21《毛澤東著作選讀》(下),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21頁。

B22參見“搜狗百科”按照譚安奎的《公共理性》一書對“公共理性”的相關介紹?!八压贰?,http://baike.sogou.com/v7764200.htm?fromTitle=%E5%85%AC%E5%85%B1%E7%90%86%E6%80%A7。

B23參見“搜狗百科”按照羅豪才、宋功德的《軟法亦法》一書對“軟法”的相關介紹?!八压贰?,http://baike.sogou.com/v54777398.htm?fromTitle=%E8%BD%AF%E6%B3%95。

B24B25《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146頁。

B26B27羅維:《中西協商民主制度與實踐比較》,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80—95、85頁。

責任編輯:浩 淼 思 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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