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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施現狀

2018-01-12 11:51楊杰
智富時代 2018年12期
關鍵詞:權益保護法實施消費者

楊杰

【摘 要】隨著經濟的發展,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更為頻繁,但同時消費糾紛數量也越來越多。雖然目前我國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保障公眾的權益,但是現實中消費糾紛的數量并沒有下降。本文針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發展現狀進行了探究,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議,希望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所幫助。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消費需求也日益增長,各種各樣的侵權問題隨之而來,產生了很多社會問題,因此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就愈發重要。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僅能維護市場秩序,還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任務,也是市場發展規律的要求,更是引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發展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起步較晚,步伐遠遠落后于西方發達國家。198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由國務院批準成立,于1987年9月被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接納為正式會員。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發展和“3.15”宣傳活動的深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和能力日益增強。

1994年1月1日,我國頒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規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一些根本問題,在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中起統帥和總綱作用,它標志著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制建設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具體包括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權和監督權。

經過多年發展,以及通過對國外相關經驗的消化吸收,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使消費者權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實的保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的意義

1.有利于鼓勵公平競爭,限制不正當競爭。

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影響競爭環境,進而損害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施有利于限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的公平。

2.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供應短缺、消費者很難顧及到商品質量,對服務狀態也無法提出較高的要求,這實際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保護消費者權利,能夠讓消費者能夠購買到稱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務,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和生活水平。

3.有利于提高企業和全社會的經濟效益。

目前我國的市場充斥著假冒偽劣產品,產品后續服務質量也不高,究其原因就是缺乏對消費者權利強有力的保護,缺乏對損害消費者權利的行進行嚴厲打擊和懲罰。如果能夠切實保護消費者權利,那些靠制造假冒偽劣產品和欺騙消費者營利的企業和個人就無法生存,大多數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護,從而能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商業道德風氣。這樣就會形成一個良性循環,使企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而提高企業自身和社會的經濟效益,推動社會進步,促進社會發展。

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現狀

1.保護范圍狹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規定了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等九項權利,但由目前此九項權利的范圍已日漸狹窄,越來越難以滿足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需求。如經營者為了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未經消費者允許,擅自泄露消費者個人隱私,消費者的個人隱私權受到越來越大的挑戰。因此有必要擴大消費者權利的范圍,使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得到更好的保護。

2.消費者維權途徑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調解、申訴、仲裁和訴訟五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這些途徑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如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但消費者協會只是社團組織并沒有執法權,因此其調解結果不一定都能得到貫徹落實;而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時需要消費者與經營者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否則仲裁機構便不予受理,但在實際中,消費者在日常消費前很少會與經營者就將來可能產生的糾紛約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就算有約定,當事人產生糾紛也難以達成仲裁協議;而對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途徑,高額的訴訟費用和繁雜的程序,往往令消費者望而止步。

3.消費者維權意識缺乏

在市場經濟交易過程中,作為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和經營者所知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消費者對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認知能力顯然低于對該產品或服務有專業、職業化了解的經營者,而隨著科技的進步,產品和服務的花色品種更新加快,科技含量不斷增加,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會更加突出,日新月異的促銷手段更使消費者難以作出正確的選擇,而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往往會由于自身權益維護方面知識的欠缺和自身財力能力的限制而難以進行維權。

4.消費者協會無法充分發揮作用

我國消費者協會是在政府的支持下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而成立發展起來的,但是消費者協會顯然不能解決所有的消費者問題。消費者協會沒有執法權,在組織經費、結構設置、人員配置甚至業務開展上都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因此消費者協會對政府的依賴很難保證其在開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中不受政治勢力的影響,以至于無法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5.消費者維權成本高

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于發生消費糾紛時的舉證責任沒有做出專門規定、消費者在消費糾紛中處于弱者的地位,但為了舉證,商品檢測費用往往超過糾紛商品本身的價值,使消費者望而卻步。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發生糾紛的舉證責任和費用承擔方面也沒有專門規定,沒有確立體現保護弱者、傾向于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制度和費用承擔制度。

6.行政保護體制問題

行政保護是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F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體現了在政府領導下,以一個部門為主,多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行政保護構架。但是實際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費者保護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有一些方面主次難分,造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嚴重滯后;二是在受理消費者申訴方面,也由于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造成各部門受理范圍不清;三是在受理申訴方面,由于受理申訴的職責與處罰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的職責往往不屬于同一部門,申訴效率低下。

四、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策略研究

1.完善消費者法律保護的內容,拓寬保護范圍

新《消法》是在原有消法基礎上經兩次修訂而形成的,在對消費者法律保護方面,既保留了合理部分也對新的商務市場的消費風險新增或修改了保護性條款,如新《消法》第26條、第28條、第29條等都明確了對網絡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這是立法的進步。新《消法》于2013年10月頒布至今已有五年時間,市場消費情形不斷變化,特別是網購行業迅速發展,但是新《消法》在涉及網絡消法者權益的相關條款上的規定還不是很清晰,難免會給當時雙方在解決糾紛適用法條時造成一定的困難,造成有法執行難的問題。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再行修改,增加法律內容,更加明晰對經營者和消費者法律義務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2.強化消費者法律保護意識

強化消費者法律保護意識可以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加強法律保護的宣傳工作,二是降低法律保護成本。法制宣傳是司法部門的職責,也是實現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舉措。全社會要廣泛動員起來,深入社區走進農村,向廣大人民群眾面對面介紹認知商品的基本知識和鑒別方法,使消費維權工作深入人心,以促進人民群眾樹立自我保護意識。

3.強化執法監管

有關部門要加大查處違法行為力度,增加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從源頭上解決消費者權益受損;要大幅度增強“抽檢轉案”和“訴轉案”工作力度,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要在處理消費者投訴過程中發現違法線索,依法立案查處,對失信違法經營者形成強大威懾。多年來,消費維權工作主要精力是放在對商品質量的監管和消費訴求的處理上,服務領域的消費維權工作抓得不是很實,因此服務領域的消費維權成為當前的難點、痛點,也是熱點和重點。要切實發揮綜合監管作用,以消費者反映問題較為突出的服務領域為重點,開展專項行動,通過行政處罰、行政約談、消費調查、公開點評、社會曝光、行業規范等一系列措施,逐步破除服務領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明規則和潛規則。

4.暢通維權渠道,降低維權成本,提升維權效能

應建立舉證責任制度和費用承擔制度,為消費者進行維權提供方便,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可以開辟“權威發布”消費維權晴雨表專欄,每月向廣大公眾發布《消費維權月度監測》報告;通過12315微信平臺、短信平臺定期向社會和廣大消費者發布消費提示和消費警示,為提升消費信心、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提供服務;推動智慧監管和互聯網+政務服務,拓展投訴公示制度,開發平臺的抽檢發布、消費預警、宣傳引導、跨境消費維權、跨區域執法協作等功能,逐步將平臺建設為消費維權的一站式服務平臺、一體式監管網絡和大數據中心,讓全國消費者、經營者和基層市場監管部門都能從中受益;各地要主動適應,充分利用平臺的各項功能,加強對消費糾紛的在線受理、處理、督辦、統計分析力度,以智慧監管,提升維權工作的效能。

五、結束語

消費者權益關系到社會中每一個人的利益,因此要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視,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不法經營者進行更加嚴厲的懲罰,這樣才能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市場公平,促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谷盛嬋,董琳.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現狀與完善[J].北方經貿,2015(6):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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