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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2018-01-18 12:45孟慶宇
消費導刊 2017年8期
關鍵詞:承包單位管理條例分包

孟慶宇

2014年12月29日,清華附中工地腳手架坍塌事故造成的重大人員傷亡使全社會的目光再次聚集到建筑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上。根據《建筑法》第45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作為施工生產的主體,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安全生產管理中最重要的責任主體,其對自身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的好壞,是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關鍵。為避免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充分知悉并全面落實自身在建設工程生產過程各階段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有效減少建筑安全事故。

一、招投標階段

(一)在資質等級條件范圍內投標

我國建筑市場適用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只能在自身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范圍內承攬項目。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施工單位從事建筑工程活動時,“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等條件……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在招投標階段,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自身資質范圍內進行投標,避免通過掛靠等手段超越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承攬工程。

(二)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

在投標過程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并確保安全生產費用??顚S?。另外,在與建設單位的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應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參見《安全生產法》第20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3條、《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第7條)

二、施工前準備階段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架構

施工總承包單位及項目部均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由項目負責人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參見《安全生產法》第21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

(二)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專項安全施組計劃

安全施組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直接決定了建筑工程在施工階段的安全生產條件,是施工現場安全的有效保障。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由分包單位負責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嚴格審核并監督落實。針對基坑、土方開挖、模板、起重吊裝、腳手架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還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參見《建筑法》第38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

(三)協助建設單位完善開工前合法手續

建筑工程在開工前應完善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并報質監站、安監站備案,取得施工許可證。施工總承包單位在中標后應積極協助、督促建設單位完善相關報監手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完善項目開工合法手續。(參見《建筑法》第64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7條、《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第10條)

三、施工階段

(一)加強分包管理

1.自行完成主體結構施工

根據《建筑法》第29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由此可見,自行完成主體結構施工,是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法定義務,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將主體結構整體轉包或肢解后轉包給其他單位,因轉包主體結構而造成嚴重安全責任事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2.慎重選擇分包單位

實踐證明,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接項目是絕大多數建筑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對主體結構外的專業分包工程進行合法分包時一定要慎重選擇分包單位,要嚴把資質審查關,嚴格審核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杜絕不符合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分包單位參與工程建設。施工總承包方違法分包或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施工發生安全事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承擔主要責任。

(二)加強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培育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有助于從根源上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自有員工、專業分包管理人員、勞務作業人員在內的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在進入新崗位或施工現場前都需經過公司、項目部、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保證現場作業人員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針對從事垂直運輸、安裝拆卸工、爆破、登高架設等特種作業人員,還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嚴禁無證上崗。(參見《建筑法》第46條,《安全生產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5條、第36條、第37條)

2.提供安全防護用具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具有合格證書并經查驗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并在施工過程中檢查落實安全防護用具的使用情況。(參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2條、第34條)

3.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施工單位應當為在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意外傷害保險期限應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為止。(參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

(三)做好施工項目的安全技術交底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開工前,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工藝、程序及安全技術措施等向承擔施工作業任務的相關人員進行交底;結構復雜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有針對性的進行全面、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參與各方均應保存雙方簽字確認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endprint

(四)加強施工主材、機具等采購、租賃管理

建筑工程是人、材、機協調參與的整體工程,合格的主材及機具是確保建筑工程的重要基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采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等應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并檢驗合格。由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由專人管理并定期保養形成資料檔案,特別是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除嚴格執行進場查驗外,其安裝、拆卸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完成,同時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參加《建筑法》第59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4條、第35條)

(五)履行現場安全管理和監督義務

1.加強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一是要做好現場警示標志管理,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電梯井口、基坑邊沿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二是制定完善的安全施工措施。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三是確?,F場辦公人員的安全。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要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選址要符合安全性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參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28條、第31條)

2.加強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施工總承包單位需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除自身施工部分外,仍要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分包合同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其中,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做好現場的安全管理和監督義務,對分包單位履行檢查、監督并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包括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重點審查分包單位編制的施組計劃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分包單位的施工機具、設備及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監督分包單位嚴格遵守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監督分包單位在施工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等。

(六)做好對周邊環境的防護措施

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合理規劃現場平面布置,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在施工前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進行規劃保護。在環保方面,還應采取控制和處理措施,避免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參見《建筑法》第39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1條)

(七)統一組織編制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并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參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49條)

(八)負責上報施工生產安全事故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上報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方面應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物。同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參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0條、第51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作為建筑工程的直接實施者,是建設工程安全管理中的第一責任人,除全面落實自身在建筑生產各階段的安全管理責任外,還應注意與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單位等相關安全責任主體的責任劃分,注意保全有關安全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書面材料,在可能產生的責任認定和承擔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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