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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的窘境及路徑探析

2018-01-22 05:22韓忠偉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關鍵詞:罰金被執行人檢察

韓忠偉

(730070 甘肅政法學院法學院 甘肅 蘭州)

我國現行刑法分則中共有451個罪名,其中涉及罰金刑的罪名有220個,占刑法罪名總數的49%。實踐中與刑法對罰金刑的高適用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罰金刑的執行率過低、執行不規范以及檢察監督的無奈。近年來,隨著刑罰輕緩化和社會化的發展,刑法修正案越來越重視罰金刑的適用,其在我國刑罰體系中的地位逐漸凸顯。罰金刑在刑法罪名和實務判決中廣泛適用的同時,罰金刑“空判”現象也越來越嚴重,“久判不執”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對罰金刑執行監督的缺位與無力,制約了檢察監督職能的發揮,如何解決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不力問題確保檢察職能發揮,值得思考和探討。

一、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窘境及原因分析

法院大量的罰金刑判決得不到執行。有的法院執行部門立案執行罰金刑為零,有的法院在刑事審判部門移交到執行部門后,執行率也很低。這也凸顯了檢察機關對罰金刑執行檢察工作的緊迫性,然而,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存在的一些問題嚴重制約檢察監督功能的發揮。

(一)可操作性的罰金刑執行監督法律規定缺失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中第633條第一次以準立法的形式將罰金刑執行監督職權授予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現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局)。第658條對罰金刑執行的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等相對予以明確,但上述規定對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對于檢察機關獲得罰金刑執行案件信息的途徑、開展罰金刑執行檢察工作的具體方法和程序、執行機關在收到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時不采納或拒絕糾正的法律后果等問題均未明確規定,與司法實踐脫節[1]。

在具體立法規定缺失的情況下,許多地方只能自行摸索,不乏有一些有效的經驗和做法,但也出現了諸多監督盲區。其一,定位不準,超越職能。檢察機關在法院罰金刑執行不作為時,難免急于求成,超越職能,越俎代庖。有些基層檢察機關的工作甚至包括開展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調查,替代法院進行財產調查,沒有把握好檢察機關在罰金刑執行中的法律監督職能。其二,監督方式缺乏強制力。目前檢察機關進行罰金刑執行監督的最終方式是制發《檢察建議》或者《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的采納與否完全取決于執行機關,即使法院不予以糾正,也無法產生不利的后果,檢察機關對執行的監督缺乏強制力,嚴重削弱了檢察監督的作用。三是罰金刑執行監督缺乏有力保障。目前,刑事執行檢察隊伍的配備普遍存在年齡偏大、人員老化、人數較少、整體素質不高、專業能力相對較弱的情況,僅能適應原有工作職能需要,無法滿足新刑訴法賦予執檢部門開展罰金刑執行監督多項新增業務需求,影響了執行監督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

(二)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內容單一,范圍局限

由于立法層面缺乏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具體程序和執行監督效果的保障措施,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范圍局限,內容單一。一方面,檢察機關出于績效考量將罰金刑執行檢察工作局限于監督罰金刑是否得以全部執行,對罰金刑執行過程中違法行為的監督缺位。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規定,檢察機關主要對罰金刑執行中的下列活動實行監督:①罰金是否依法及時執行;②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是否合法;③罰金是否依法及時全部上繳國庫;④罰金刑執行活動中的其他違法情形。所以,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不僅要關注罰金是否全部執行,更應關注整個執行過程中執行機關是否存在違法情形。執行機關在罰金刑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有:①執行主體不合法,刑事審判部門代執行部門執行。②執行程序不規范,存在“未判先罰”現象,法院為了確保罰金刑得以執行,在作出判決前先督促被告人及其家屬繳納罰金。為了保證執結率,法院采取應當立案的罰金刑執行案件不予立案的方式,使案件不進入執行程序等;③執行時限不嚴格,存在罰金刑久拖不結,不嚴格按照執行期限辦理的情況;④執行效果較差,“空判”現象嚴重。這些違法違規現象都應是檢察機關對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的內容。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將罰金刑執行檢察工作局限在判決時的執行情況,缺乏對審判部門移交執行部門后以及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罰金刑的執行監督。

(三)檢察機關難以獲取罰金刑執行案件信息

法院在罰金刑執行活動中,既扮演裁判者,又扮演執行者,“審執合一”模式下案件罰金刑的執行信息一般在法院內部進行流轉[2]。不僅最高法在2014年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中沒有將罰金刑執行情況移送檢察機關進行監督的條款,在2017年實施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38條規定中,法院將反映]罰金刑判決執行、履行情況的有關材料一并隨案移送的對象也僅僅為刑罰執行機關。通過現行的法律法規不難看出法院既沒有將]罰金刑執行情況和相關材料移送、告知檢察機關的義務,也缺乏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加之法檢兩院之間亦沒有建立相應的信息共享機制,導致檢察院僅能通過本院案管或者公訴部門收到的判決書來獲取罰金刑有限的判決信息,無法確切直接地獲取法院執行部門對罰金刑的執行、變更、上繳等最新信息。信息不對稱是當下罰金刑執行監督的最大障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罰金刑執行程序應為:法院刑事審判部門在判決罰金刑后將有關材料移交立案部門審查立案,立案后移送執行機構執行。在罰金刑執行的檢察監督過程中,檢察機關監督缺乏案件信息來源。很多法院在作出涉罰金刑刑事裁判時,不主動將判決書和執行通知書送達檢察機關的執檢部門備案,致使檢察機關對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信息缺乏。無論是法院執行機構在罰金刑執行過程中,還是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的罰金刑執行,檢察機關都無法掌握罰金刑執行活動的完整信息,知情權得不到切實保障。加之法律沒有賦予檢察機關對罰金刑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調查權,其無從獲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判斷其履行能力,也無法獲悉執行機關的執行工作情況。檢察機關在缺乏罰金刑執行信息的情況下,只能依靠被執行人和案外人的申訴、控告和舉報來啟動罰金刑的檢察監督程序。

二、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職能發揮的路徑探尋

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本應是解決罰金刑“空判”問題的利器,但是立法缺失、監督內容單一、范圍局限、缺乏案件來源、監督被動等問題已經嚴重影響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職能的效果。從發掘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案源、明確監督程序和法律后果、創新監督方式三個方面探討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的出路。

(一)發掘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案件來源

為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提供罰金刑執行活動的完整信息,切實保障檢察機關對罰金刑執行活動的知情權是做好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提高罰金刑執結率的必要條件。

1.建立罰金刑執行法律文書移交備案制度

法律文書是罰金刑執行監督的啟動依據之一,因此應該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建立罰金刑執行法律文書備案移送機制,將執行部門的立案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和執行終結、中止、減免裁定等副本同步移送。首先,罰金刑執行由法院作出判決后自己負責執行,執行的開始及結果都由法院自行掌握。除了與自由刑并處的罰金刑能見到執行通知書副本以外,檢察機關一般接觸不到關于罰金刑執行情況的相關法律文書。因此,執行法律文書備案是進行罰金刑監督的重要程序之一,即判決后法院應將包括單處罰金刑的執行通知書副本連同判決書副本及時交檢察院備案,執行完畢的也要將執結通知書交檢察院備案。執行的過程中發生比較重要的情況,比如可能需要減免罰金刑數額的,也應隨時將相關法律文書副本交檢察院。其次,建立與偵查、起訴機關及其他部門的財產信息溝通平臺。檢察機關主動延伸檢察職能,在公訴時對可能判處罰金刑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調查評估結果隨卷附送法院,便于法官在審判時進一步了解,查清被告人的財產狀況,為罰金刑的執行提供線索。監所檢察部門駐所檢察室在駐所檢察的過程中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工作,及時的了解其財產情況,并及時反饋給法院,為執行創造有利條件。再次,被判處罰金刑案件的罪犯服刑期間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監獄向法院提出減刑、假釋建議的同時,應告知檢察機關罪犯在服刑期間罰金刑的執行情況。

2.賦予刑事檢察執行部門罰金刑執行的調查權

建議將可能判處罰金刑案件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財產狀況的調查提前到偵查階段,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實告知全部財產狀況,并進行登記、核查,公訴部門對偵查部門移送的財產狀況進行審查,執檢部門在判決生效后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啟動罰金刑執行監督程序,對法院是否依法啟動執行程序,減免罰金數額,中止、終止執行等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二)明確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程序和法律后果

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缺乏對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的辦案程序和強制約束力的規定,以至于司法實踐中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流于形式。立法層面應當對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辦案程序和法律約束力規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1.賦予檢察機關申請罰金刑執行的程序啟動權

生效的刑事判決中雖明確規定了罰金的繳納期限,但因罪犯大多被判處實體刑,不管其有無執行能力,都很少主動繳納罰金。從執行啟動的程序來看,一般的民事和行政案件都有申請執行人,而判處罰金的案件,罰金執行的啟動卻無人提起[3]。故可以賦予檢察院申請罰金刑執行程序啟動的權利,從而可以進一步督促法院依法執行罰金刑。

2.明確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的程序和措施

檢察機關根據自行發現的線索或者被執行人、案外人的申訴、控告、舉報信息啟動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程序。通過書面審查的形式進行初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立案審查,展開全面調查核實。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程序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案件梳理和調查摸底階段。對法院單處或并處罰金刑的案件進行全面梳理,掌握法院罰金刑執行總體情況和基本底數,建立執行監督案件檔案。對罰金刑已執行的案件進行審查,檢察罰金執行程序、上繳國庫等情況;對罰金刑未執行的案件進行審查,調查被執行人銀行存取款信息、經濟收入狀況、履行能力等情況。二是核實糾正和提出建議階段。對梳理和摸底的罰金刑執行的案件認真核實,根據實際情況不同,對法院罰金刑已執行案件存在違法情況的,提出糾正意見;對罰金刑未執行案件,經調查核實法院依法應當執行的,提出執行建議。三是形成案例和總結經驗階段。通過個案罰金刑執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糾正情況、調查核實及提出建議情況等進行認真總結,形成典型監督案例和工作經驗總結,并及時報告上級檢察機關。對個案提出罰金刑執行建議,促使法院罰金刑執行整體推進,突出檢察監督效果。

3.明確法院不接收檢察建議或者不予糾正違法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收到檢察機關的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時,應當及時接收,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在15日內向檢察機關反饋處理結果。檢察機關可以建議更換執行人員,同時明確法院拒不糾正和拒不采納建議的督促程序和法律責任,比如可以向上一級法院、同級黨委、人大進行反映,強化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的強制執行力。

三、實踐探索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的有效方式

在立法尚無具體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開展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實踐工作中,應根據自身人員配備的實際情況,需在罰金刑執行監督職能范圍內創新工作方法,積極探索有效的監督方式。

(一)搭建罰金刑執行信息平臺,實時常態監督

對于可能被判處罰金的案件,從偵查階段到執行階段,充分利用“互聯網+”搭建罰金刑執行信息共享平臺,建立罰金刑執行大數據庫。偵查機關提供罪犯的財產和查封凍結扣押情況,法院提供罪犯的罰金刑判決和執行情況。同時,暢通群眾對罰金刑執行的監督舉報渠道。從而使檢察機關實現對罰金刑執行實時跟蹤、常態監督。

(二)建立“五類犯罪”服刑人員減刑、假釋與罰金刑執行相掛鉤機制

鑒于法院在減刑、假釋相關規定中已經明確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作為可以減刑的綜合考察因素之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可以在監獄內部重點核實“五類犯罪”服刑人員存款、消費流水記錄,查閱罪犯檔案,向同監室服刑人員了解情況,對提供家庭困難證明的服刑人員自行或者委托其居住地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進行核實等方式進行多方位了解,對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罰金刑判項的服刑人員在罪犯減刑、假釋時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監督罰金刑執行。

(三)根據被執行人履行能力采取不同的監督方式

罰金刑的被執行人大體分為兩種:一是確無履行能力的,特別是一些盜竊犯、詐騙犯等,經濟能力差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這類罪犯確無罰金刑履行能力;二是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如多數職務犯。

對于確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可以借鑒德國和日本的罰金刑易科制度,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以自由刑替代罰金刑。這樣既可以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又可以使罰金刑得以執行,法律權威得以維護。同時,對于這類罪犯,檢察機關在對罰金刑執行進行檢察監督時,從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對可能判處罰金刑的犯罪嫌疑人,在結合偵查機關調查的財產狀況后發現該犯罪嫌疑人即使被判處罰金也難以執行的,在提出公訴意見時可以向法院說明,法院在判處罰金刑時除了考慮犯罪情節,還應結合該公訴意見。

對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罰金刑,法院應當執行而不執行的情況,特別是一些職務犯,檢察機關應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督促其切實執行罰金刑。同時,通過個別談話、法制教育等方式,向罪犯及其家屬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其履行罰金刑義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另外可以考慮引入民事執行中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建議法院將拒不履行罰金刑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

(四)加強基層刑事執行檢察隊伍建設

從監所檢察轉變為刑事執行檢察,執檢工作職責范圍不斷擴大,隊伍的結構和數量成為掣肘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工作的瓶頸。因此,檢察機關應加強執檢隊伍建設,積極爭取上級主管部門、領導的支持,以司法體制改革的契機,不斷充實隊伍力量、優化隊伍結構。加強基層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的建設,充實基層執檢隊伍尤為迫切,應注重對執檢專業人才的重點培養,加強罰金刑執行檢察監督等相關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人員素質,以更好地適應罰金刑執行檢察工作的全面開展,也是財產刑檢察監督的最好最有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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