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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不能”的探討及對策

2018-01-22 05:22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關鍵詞:執行程序被執行人財產

陳 功

(224500 濱??h人民法院 江蘇 濱海)

一、“執行不能”的定義及特點

(一)“執行不能”的定義

利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是人民法院向黨和人民的莊嚴承諾?;窘鉀Q“執行難”需要解決如下問題:一是由于被執行人規避執行的行為導致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得到兌現,如被執行人在訴訟階段甚至訴訟之前就開始轉移隱匿財產,而申請人又缺乏財產保全的意識,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無財產可供執行;二是由于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的現象仍有發生;三是由于執行查詢財產手段有限以及配套懲戒措施力度不夠。

“執行不能”是指在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的財產、收入等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尤其是金錢給付履行義務。由于人民群眾對此類案件的了解程度不夠,往往把此類案件歸類為“執行難”,這是對“執行不能”的誤解?!皥绦胁荒堋睆娬{的是義務承擔人由于自身或者其他客觀原因已不具備履行給付義務的能力,客觀表現為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財產明顯不足清償債務。

(二)“執行不能”的特點

“執行不能”通常呈現如下特點:一是被執行人嚴重缺乏履行能力?!皥绦胁荒堋鳖惏讣?,被執行人既無財產可供執行,也無固定收入來源,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和收入來源僅僅夠維持基本生活,無法履行給付義務。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后,申請執行人的家庭生活將陷入嚴重的生活困難。二是案件類型集中?!皥绦胁荒堋鳖惏讣念愋拖鄬?,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的人身損害類案件。另外,對于企業為被執行人案件,單純的由于經營不善導致企業嚴重虧損,企業資產嚴重資不抵債的案件,申請執行人的權利也無法得到兌現,也屬于“執行不能”。三是案件矛盾尖銳?!皥绦胁荒堋卑讣捎跓o法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使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獲得實現,案件矛盾較大,申請執行人對法院工作不理解,認為法院存在消極執行現象,同時社會上仍存在“交錢給法院打官司,官司打贏了,就應該拿到錢”的認識誤區,而忽視了民事行為活動中存在的客觀交易風險、法律風險。申請執行人由于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得不到兌現,情緒激動,此類案件信訪矛盾很大。

二、“執行不能”的成因分析

“執行不能”的成因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筆者試從內在和外在兩個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執行不能”的內在因素

“執行不能”案件中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客觀上,社會中仍有弱勢群體的存在,其本身的經濟能力就很差,身患疾病或者身為低保戶等,此類人群與特定類型的案件結合,就表現為“執行不能”。比如此類人群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如果造成嚴重的人身損害甚至死亡,作為肇事者,由于沒有保險的存在,其是無法負擔得起巨額的賠償費用的,法院也只能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另外,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類案件,由于被執行人在服刑,無經濟來源,加上本身經濟狀況很差,此類案件在實務中也無法執行到位,即使被執行人將來服刑期滿出獄,經濟上的情況無法得到扭轉,同時由于已服過刑,主觀上對于法院強制執行也存在強烈的抵抗情緒??傊?,“執行不能”的內在因素主要體現在被執行人客觀上無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強制執行時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執行不能”的外在因素

“執行不能”的外在因素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一是當事人的風險意識較差,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對于自身應承擔的交易風險、法律風險意識不足,對于相對方的經濟狀況、履行能力考量較少,導致一旦發生糾紛,案件進入法院,最終進入執行程序后,才發現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即使有房產、車輛等財產存在,也存在著抵押情況,自身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護,導致“執行不能”。二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訴訟程序存在瑕疵。老百姓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越來越高,但是客觀上,民眾的法律素養還不是很高,在訴訟過程中缺乏利用訴訟保全等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導致進入執行程序后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執行不能”的對策

“執行不能”案件在執行案件中不在少數,案件矛盾大,人民群眾對于“執行不能”缺乏了解也導致法院在執行此類案件時面臨較大的挑戰,而要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也需要妥善解決好“執行不能”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方面鈍化“執行不能”的矛盾。

一是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對于“執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一定要窮盡財產調查措施,防止由于財產查詢缺漏,導致不屬于“執行不能”的案件混入“執行不能”案件清單。同時,應進一步豐富財產查詢的手段,建立個人財產查詢統一平臺,整合多種資源,簡化手續,真正實現窮盡被執行人的財產調查。

二是“執行不能”案件納入統一管理。法院已將暫無財產執行的案件納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統一管理,定期查詢,發現有財產案件,恢復執行程序。筆者建議,對于“執行不能”案件也應同樣建立“執行不能”案件庫,做統一維護和管理。同時,對于“執行不能”案件也應該建立相應的流動機制,因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是不斷變化的,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進入名單庫,而不符合的應移除。對于“執行不能”案件的統一管理也有利用推動解決“執行難”。

三是建立聯合救助機制?!皥绦胁荒堋鳖惏讣?,申請人的權利無法得到兌現,而申請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往往也不好,應充分發揮司法救助制度。由于司法救助力量有限,應建立聯合救助機制,由相關部門牽頭,聯合民政、人社局等多部門,建立對“執行救助”的聯合救助機制,充分調動多方力量,對當事人予以恰當、及時的救助。同時應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救助方案,避免停留在簡單的金錢救助上。

四是加大對轉移、隱匿財產的打擊力度?!皥绦胁荒堋蓖怯捎诒粓绦腥说目陀^因素導致的,而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導致自身無履行能力的行為絕不屬于“執行不能”,對于此類案件,應加大對上述行為的打擊力度,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的移送公安機關。同時鼓勵權利人通過行使撤銷權等來追回被執行人轉移、隱匿的財產。

五是加大宣傳,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人民群眾對于“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區別還存在一定誤區,兩者也引起了一定的混淆。應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使老百姓對“執行不能”有更深入的理解,使其更加理解法院執行工作。

綜上,“執行不能”是一個正?,F象,在國外也較為普通,而處理“執行不能”類案件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多方形成合力方能鈍化“執行不能”的矛盾,從而助力解決“執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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