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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進程中城市民族問題研究

2018-01-25 23:02王子璇
山西青年 2018年16期
關鍵詞:少數民族民族

王子璇

(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天津 300350)

近年來,中國改革開放進入深水區,城市化與西部開發戰略取得一定成效,人口流動范圍更廣,人數更多。在邊疆地區人民及各少數民族人民加速進入東部發達城市的同時也有更多的漢族同胞離開家鄉去探索自己尚不熟知的地區。區域內人口的多樣化程度明顯提升,這一結果也表現在居民日常生活方式上,蘭州拉面、沙縣小吃、朝鮮冷面等民族與地區特色飲食在任何地區都可以尋找到他們的蹤跡,是民族流動最具代表性的呈現。

因城市配套的政治,經濟,衛生,科教等設施,使得城市在社會活動中具備輻射效用,這也賦予了城市民族工作的特殊性。城市中人口結構復雜,分布情況難以掌握,多民族更增加了這一工作的復雜性,城市中的少數民族上流人士,行業領袖,機關干部等企事業單位與行業代表性人士多余非城市地區,這部分人有著豐厚的社會資源,強烈的民族意識,政治參與度高,對參與黨和國家的政治,法制活動有著清晰的認知和極高的熱情。民族精神使得他們在涉及本民族與宗教相關的問題上異常敏感,關注度極高,這架起了城市與民族之間互動的紐帶。[1]

一、城市少數民族的特點

城市中民族數目的增多對當地經濟與文化活動的發展能起到促進作用,增強了民族交流與民族合作,并連帶的豐富了城市文化的多樣性,這一點體現在日常生活中從衣食住行到教育,娛樂的方方面面,全面的加深了民族間的了解。但在深入了解的過程中也會因各自不同點產生一定的摩擦與矛盾,這一點主要體現在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上。部分少數民族人民剛進入城市時,會因經濟與文化差異產生自我否定和心理落差,在初步的融入中產生了隔閡。

在城市中,少數民族為彌補其人數上的弱勢在精神上加強了其民族認同感,只要是同族,就會產生親切感,表達民族感情的活動使得他們拋棄其他矛盾,相處融洽。而在與其他民族的交往過程中,民族間的差異感會被刻意加強,因此增加了民族間的相處難度。這一現象在城市少數民族中的表現要強于聚集地的少數民族。這些城市中的少民更加注重民族間的對比,更重視經濟差距,更迫切的想要提高本民族的待遇和塑造民族形象。這些都是有利于民族發展與城市進步的,但如果沒有得到正確的引導,容易出現刻意強調民族特點或僅僅強調民族利益而忽視全局利益的民族主義傾向,可以總結成如下四點[2]:

(一)少數民族在城市中的分布呈現出民族多,來源廣,居住分散的特點。我國一二線城市中,多數城市少數民族數量超過40個,如上海有10萬流動少數民族人口,固定有戶籍的僅6萬。這一現象有向三四線城市發展的趨勢,少數民族多聚集生活于他族居住地區。

(二)城市少數民族人口多數受教育程度不高,處于青壯年時期,從事民族特色的餐飲或服務行業,體力勞動者在其中也不是少數。如:藏藥,苗銀,清真拉面,切糕等。

(三)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多,只是在當前城市中暫時居住,他們因經商,打工等目的出現在城市,居住情況較為分散,較少的工作機會使得他們普遍流動較快。這種情況還在進一步發展,對城市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他們是心理上的弱勢群體,人口數量和社會權利中的劣勢使得他們的心理更易受到傷害,因此對外界反映較為激烈,有著強烈的防備心理與防范意識,這一現象暫時無法妥善解決。

在當前城市發展趨勢下,城市少數民族“大雜居,小聚集”的現象將繼續存在,這一點在東部沿海地區等發達城市已經得到證明。因民族的生活方式,文化觀念,工作特點,親緣關系,人口繁衍等因素導致少數民族在工作,居住,生活等各方面都呈現出“大雜居,小聚集”的特點。近年,在部分城市因輿論上的誤導和文學作品的扭曲,丑化了少數民族形象,導致社會中出現了部分不尊重少數民族民族習慣的案例,在居住,生活和工作等方面少數民族也受到了歧視,少數地區還發生過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案例,是城市民族關系中極不穩定的因素。

二、城市民族問題的內容

城市民族問題,是指城市中民族之間基于民族差別而產生的矛盾問題。城市民族問題涉及經濟、文化等多個方面。

城市少數民族人民受到兩大經濟問題的困擾:一、城市內少數民族經濟情況較差,發展機會不足。少數民族實體經濟尚處于起步階段,缺少核心的資金鏈,技術壁壘與人才,主要依靠政策扶持。二、在市場競爭加劇的情況下,民族行業出現收縮趨勢。如清真食品業。導致這一現象的拋開企業自身因素外還有難以控制的政策因素。城市少數民族經濟水平低將導致少數民族受到輕視與不公平對待等損害民族關系的行為。提高少數民族的經濟水平,是城市工作的一大重心。在要想協調城市民族關系,民族經濟水平的提升是其他措施的基礎。實現民族間的經濟平等,促進少數民族經濟水平的提升是解決城市少數民族問題的內在需求。

此外,少數民族人口進入城市后難以定居的主要原因是難以實現穩定就業,這主要是因為:城市少數民族就業渠道窄,無法給走進城市的少數民族人民提供穩定的就業機會。受民族觀念影響,部分城市居民歧視少數民族,這加劇了少數民族的就業歧視現象。在少數民族人口自身上看,這部分人受教育水平不高,也沒有一技傍身的手藝,不符合多數崗位的需求,因此,給城市少數民族提供穩定的就業機會和技能培訓也應是城市民族工作的一部分。

在文化觀念上,城市少數民族與所在城市文化融合不佳,城市的民族各具特色,而城市少數民族無論在文化和心理上都將民族特點作為意識認同的基礎,人民對各民族的文化概念和歷史都有著較為深刻的了解,在頻繁的民族接觸中,將因文化觀念,美德觀念等意識上的隔閡產生生活中的矛盾。

城市少數民族群體內有著較高的民族同質性,這使得各民族成員間的交往承受著較大的壓力。[3]人口快速流動,民族間頻繁交往勢必會產生一些摩擦與沖突,而沖突主要存在于文化和經濟上。文化上,隨著少數民族進入城市的還有原住民對新來人口的誤解和歧視,一些媒體和出版作品中對民族政策的曲解和誤導嚴重傷害了民族感情,而這又影響著社會的輿論導向。這主要是因為部分作者為了媒體的可讀性違背了真實性的規則,在對民族,宗教政策還不甚了解的時候為了博人眼球發表的片面觀念與作品,而這對于社會風向的影響是深遠的,這一問題需要被重視,被放在正確的高度。經濟上,進入城市的少數民族大多老實本分,對城市規則不甚了解,社會不法分子利用這一特點對少數民族施行詐騙的案例不在少數。而少數民族本身在遭遇經濟犯罪事件時不擅長使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多數采用聚集族人用暴力的方式處理問題,這對社會治安和民族穩定都是一個挑戰。[2]

此外,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也是危害城市民族關系穩定健康的一個重要因素,大民族主義思想來自人口多的種族,如“大漢族”。這部分人認為自身是優秀民族,處于社會支配地位,其他民族是劣等民族,處于受支配地位。而在生活和工作中都存在著對于少數民族的歧視和忽略現象,忽視少數民族人民的需求,而傷害了城市民族情感。地方民族主義則以排外為主要特征,民族主義有利于凸顯民族特點,增強社會創新意識,提升民族凝聚力,并對社會經濟與文化的發展起到推進作用。在我國這個多民族國家,需要妥善利用民族多樣性的優勢,提升民族創新意識與凝聚力,反對大民族主義,地方民族主義等帶有偏見與歧視的民族思想。要把少數民族人民當作自己的同胞對待的同時還需要重視他們的民族特征,尊重他們的民族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1]

總結來說,我國的民族問題主要表現為少數民族亟待提升的經濟與社會待遇問題,需要加強少數民族同胞獲得自身發展機會的能力,縮小民族間的經濟差距,從而實現共同,穩定,長久的社會繁榮。[4]

三、城市民族問題的解決之道

(一)轉變民族意識

轉變民族意識的關鍵恰恰是在工作中要淡化民族意識,所有民族理論和政策的前提都是主流群體和黨政機關克服自身“大漢族”的心理,以真誠去關心和幫助每一個人,無論他是不是少數民族,無論他是什么職業,什么身份,處處為人民著想,努力解決他們生活中面臨的困難。同時,要理解他們保護自己特有文化與語言的急切心理,尊重他們的信仰和生活習慣,以平等為基礎,加上換位思考設身處地的關愛。這才是讓少數民族認同,接受并融入“中華民族”,將其作為自身首要民族特征的方法。而這是改善民族關系的最重要前提。[5]

傳統的圍繞種族-族群建立的聚集模式將因為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工作地點的變動得以改變。少數民族勞動者將因這一變動在全國就業市場中流動,改變各地經濟結構,并得以更廣泛的接觸其他民族,使彼此間的文化交流更為頻繁。各民族可發揮自身在經濟社會中的優勢,如餐飲與藥業,在各地開展經濟活動,使之深入到各地生活之中,而這樣的滲透將降低少數民族人民離開自身聚集區的難度,從而為民族中的個體獲取更為廣闊的發展機會。[5]

(二)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區環境[6]

在經濟建設中,各少數民族成員應當依靠自身優勢發展本民族的長處,在全國范圍內深入到群眾的生活之中,這樣的深層滲透能夠促進民族成員離開聚集區,削弱民族成員與傳統聚集地的關聯從而逐步改善現有的分布模式,并獲得更廣闊的發展空間。[7]

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提出:“城市民族工作要把重點放在社區,推動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蔽ㄓ羞@樣的居住環境,才能夠使各族群眾在日常交往中逐步成為知心朋友和互助鄰居。但是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并不容易,需要政府、社會組織和民眾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為了避免出現城市里各民族成員隔離聚居的“城中村”現象,首先所在城市政府和街道社區要關注和積極幫助解決外來少數民族人員的居住問題。有些媒體曾報道維吾爾族人員在北京租房難等現象,如果許多外來少數民族人員在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如租房、購物、看病)方面經常遇到困難,他們很自然地會聚居在一起相互幫助。在一個社區內部,不同族群之間的和睦鄰居關系需要彼此的良好互動才能形成。各城市的街道和居委會可以在這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首先要歡迎少數民族人員來本社區租房和生活,并且主動協助社區內的少數民族外來人員解決各方面的實際困難,關心他們的生活和就業。

(三)加強民族知識、民族政策和法制的教育

由于我國目前的中小學教科書中有關各少數民族的內容很少,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小學和中學教科書中增加和補充有關我國各少數民族(如藏、維吾爾、蒙古、回、彝、苗、族等)各自的發展歷史、傳統文化、宗教信仰、生活習俗等方面的內容,介紹這些民族在歷史上對中華民族的形成所做出的重要貢獻,介紹各民族的重要歷史人物。同時應當通過各種形式全面地介紹黨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幫助沿海和內地的廣大漢族民眾增長有關我國少數民族發展歷史、文化傳統的基礎性知識,讓他們了解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在日常生活和社會活動中自覺地加強民族團結,促進各民族成員之間的交往交流和交融。

需要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政府需要以明文規定的形式樹立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與宗教的表率,對于城市少數民族需要引導他們遵守國家與政府相關法律,服從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避免因違規擺攤等行為與管理部門發生矛盾。各城市的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應吸收來自不同民族的人員,以便在處理相關問題時可以使用各民族語言進行溝通。同時也需要建立相關的投訴機構或在地方投訴部門(消費者協會、民政局、律師協會)建立為少數民族人員服務的專門辦公室,吸收掌握民族語言的專門人員。這些機構的建立和運行,都是有效溝通、化解矛盾、避免沖突,以法治理念和現代社會管理方法來避免民族矛盾和改善民族關系的必要條件。

(四)保障外來少數民族兒童的教育

有些隨父母來到東部城市居住的少數民族學齡兒童由于語言障礙和學校環境的差異,在新居住地能否順利融入城市學校的學習環境是一個特殊的社會問題。如果出現了學生失學現象,這對他們在城市繼續學業,學習必要的就業知識非常不利,而且,他們的父母通常也沒有時間和能力來輔導自己的孩子;有些失學兒童和少年有可能在壞人的誘惑下走上違法的歧途。因此,各城市的政府部門在開展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時候,需要對這一問題給予特殊關注,不能像一些城市那樣簡單地用關閉“農民工子弟小學”的做法來規范本市的學校教育,而必須切實保障這些兒童在合格的公立小學入學。相關學校要關注這些少數民族學生在語言、學習能力、習俗等方面存在的特殊問題,采取各種幫扶措施使他們及早融入校園的學習環境,從小就建立起對中華民族和祖國的認同。我們的愛國主義教育必須落在實處,為外來少數民族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使他們融入所在的城市社會,這個工作本身就是最實在的愛國主義教育。

(五)成立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幫助中心

民族沖突因城市少數民族無法融入城市而存在,他們有著“邊緣人”的感受,心理上的不適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的健康的積極的引導將會影響他們的心理健康,并導致盲目的民族情緒,并進一步引發城市民族矛盾。成立幫助中心可以給他們提供一個心理上的釋放空間,從側面緩和民族矛盾。也需要對其宣傳法律意識,讓他們意識到暴力無法解決問題,而法律才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武器。需要學會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正當權利,制止民族矛盾的發生。

上述建議僅針對城市民族問題中最突出最尖銳的部分,此外仍有許多問題有待發現和解決。經由研究者和城市民族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希望能盡早出臺關于城市少數民族治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政策性文件,明確城市少數民族工作的內容和職責,賦予執行部門相應的執行權,讓城市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發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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