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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權利保護機制及其完善

2018-02-02 00:40余麗敏
祖國 2018年1期
關鍵詞: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余麗敏

摘要:在我國民商法中,中小股東合法權里保護一直是十分熱門的研究話題,同時也是世界范圍內的立法難題。確立相對合理有效的保護機制,以及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是各國立法者努力的方向。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必須兼顧公平的價值理念、自治與效率,這是現代社會必須始終堅持的法治理念。

關鍵詞:中小股東 權益保護 公司法 法律制度

自2005年公司法頒布以來,我國法律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然而,我國公司法對中小股東保護的情況并不理想,并沒有取得預想的效果,中小股東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依舊頻繁可見。2014年3月1日年我國最新頒布的公司法對2005年的公司法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取消了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等,但鮮有涉及對于中小股東保護方面的新規定。

一、 公司股東權利保護現狀

(一) 公司法的立法保護

《公司法》的主要原則主要包括了股權的平衡、利益的均衡以及分權制衡等等?!豆痉ā返脑瓌t在核心上不同于其他類別,《公司法》其原的核心目的就是在對公司當中的中小股東對其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對于一些上市公司來講,它的利益相關者是由員工、股東以相應的債權人進行組成的。在上述的利益相關者當中,處于最重要地位的是股東,其目的就是對股東權益進行保護,股東們的權利和義務做相應的調整。其中包括對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區別對待,對中小股東們的權利進行保護,二隊大股東來講則是限制他們的一些權利?!豆痉ā穼χ行」蓶|權益的保護主要是:一是明確股東權利;二是強化大股東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三是明確董事、監事等公司高管的勤勉責任與法律責任,四、設立了董事表排除制度;五、賦予股東查閱各類會議記錄、財務報告的權利;六、建立了股東起訴以及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賦予股東充分且有效的司法救濟權。

(二) 證券法的立法保護

《證券法》主要是通過行政監管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并且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相比《公司法》更為直接、更為深入,因為從《證券法》的調整范圍以及調整關系而言,其主要是對證券發行以及交易中出現的法律問題作出修正,但是股東在所有法律關系中都是一種最終利益主體,《證券法》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體現在:

一是保護公平交易權。債權制度賦予了投資者公平參與證券交易的權利。

二是維護交易秩序?!蹲C券法》通過國家強制力規制證券操縱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市場欺詐等不良行為,以維護正常的證券市場秩序,從而給中小投資者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是保護投資者的知情權。證券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保障投資者所獲得的上市公司信心以及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促進證券交易的公平公正。

二、公司股東權利保護出現的問題及原因

(一)公司股東權利保護存在的問題

1.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利體現

大股東會對小股東們的權益進行損害,尤其會借助違規擔保及關聯交易等方式進行損害。在我們國家的《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這一手段作出明確的限制。其中在《公司法》中對關聯交易的概念做了相關的解釋,只要是指在公司中股東們從事本企業的相關經營類活動,或者借助與相同類型的企業的關聯關系在本公司中做有關自身利益的活動,比如對本公司的相應財產進行轉移,或者產品利潤分紅等等。如果發生這樣的狀況,部分中小企業的權利會受到傷害,甚至會發生中小股東自身的財產受到損失的時候都會難以發覺。為了維護小股東們的權益,在我國的《公司法》作出相關規定,在為公司股東進行做擔保的時候,前提一定要通過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經商討后做決定。但在具體的實踐生活中,一部分企業通常會借助資本多數的方式,由大骨桶全盤操作。致使一部分企業違規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比如上市公司就面臨這樣的狀況。在上市公司當中的大股東通常會利用上市公司的信用做擔保,或者借助銀行,透支更多的金錢進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嚴重的情況會針對整個公司的財產進行私下轉移,由此對中小股東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2.高管人員侵害中小股東權利體現

經理和其他高管是通過企業董事會聘任的,負責企業日常運營中的決策者,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股權逐漸分散,這樣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得公司股東不關注企業發展。另外細化的經濟分工等模式的管理逐步成為一種手段或者技能。但是很多股東在專業技能上有所欠缺,所以此時職業經理人和高管的作用也就體現出來。但是有部分經理卻利用自身的專業技能,為公司謀取利益和人發現專業人才的同時,將要對自身的利益實現最大化。

同時還體現在噶及管理人員自身利益追求的最大化問題上,經理人員與公司的股東存在區別,其自身利益難以與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形成一致的情況下,為了能夠對自身利益作出維護,經理人員往往會通過自身享有的對于公司的信息把握以及控制等,對中小股東利益作出侵犯。在公司治理過程中超炫的所謂內部人控制公司情況,在實質層面上,也就是企業經理或者其員工在事實層面上掌握有公司的控制權,同時是其利益在決策中能夠得到充分體現,內部人控制導致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自身權利,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現象。

(二)公司股東權利保護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是公司的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前瞻性和預見性?!肮蓶|大會中心主義”轉變為“董事會中心主義”旨在實現權利制衡,通過合理的權利義務配置,實現各個群體利益的均衡和限制,保障公司健康運轉,但在實際操作中,股東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交給董事會并未達到理想的效果,并沒有實現實質上的所有去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問題關鍵在于董事會成員選舉方式合理導致的,在這種選舉的模式下,“資本多數決”又是大行其道,從而是董事會成員又成為了大股東的利益代表,大股東仍然支配著公司的運營;二是監督機制不完善,監事會的職能實現很不理想,不能達到有效規制的既定目標。究其原因,監事會成員的產生類似于董事會,對大股東、董事會、高管的規制毫無用處。比如說,現行《公司法》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由于存在獨立董事由董事會提名并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致使其并不獨立,獨立董事組織不健全等問題,致使獨立董事也難以對大股東形成有效監督與制約;三是不健全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讓中小股東難以及時獲得真實有效的信息,致使其難以做出最佳的決策,造成利益受損。endprint

三、 公司股東權利保護機制的完善

(一) 完善控股股東義務

想要對其他股東的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還需要對其他股東進行控制,同時重視其他股東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問題。在具體落實控股股東的注意義務中,需要注意下列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是控股股東在心事權利過程中,應當具體考量全面性以及有益性兩個方面,從整個公司層面對股東以及公司做出控制,同時衡量每一次做出的決定,在自身利益以及兩面面都難以均衡的情況出現的時候,應當綜合考量大局利益,不能只考慮眼前自己利益。作出對公司股東利益侵犯的行為,同時對于控股股東而言,還應當謹慎行事其享有的權利,同時對自身義務作出全面履行,最大限度保障中小股東利益。

(二)強化中小股東權利

在我國公司法中規定了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若存在特殊情形的,則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即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公司危機時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二,單獨或者是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東請求的,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情況,監事會臨時召開的以及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他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同時在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中規定了,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關,其主要是通過股東會議行使自身權利,但是股東發的102條也對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等作出了規定,從其中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發西安,只有達到10%以上的股東申請召開的,才能夠召集股東會,但是現階段我國中小股東持股比例很少能夠達到10%,即便能夠達到的,也是多數散客小股東合計持有,因此在公司法中適當降低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持股比例,對于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保護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一種途徑。

四、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的逐漸發展,在公司中人數占據較多的中小股東對于公司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決定公司能否正常的運轉。因此對于中下股東的權益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對我國中小股東保護現狀及問題作出了分析,隨后從保護中小股東的建議入手,以期為公司股東保護制度完善打下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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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倪意.投資者利益保護與累積投票制[J].財會月刊,2015,(11).

(作者單位:廣州穗電投資有限責任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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