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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司法公正實現的制度保障

2018-02-02 10:53楊洲
祖國 2018年1期
關鍵詞:陪審制度公正

楊洲

摘要: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是當前我國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也是實現國家正義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保障我國司法公正的實現,不僅要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機制,還要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健全落實司法責任制,以及堅持程序公開制度。

關鍵詞:公正 訴訟機制 程序公開 陪審制度 司法責任

司法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關鍵環節,由于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特征,同時還規范并約束著行政權,因此,司法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最重要的環節。十八屆四中全會報告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是當前我國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目標,也是實現國家正義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權力是一種現實的或潛在的并且可以延伸的支配力量,如果司法權力行使者不受任何限制或限制不嚴,其本身無限擴張的異化傾向與司法行權主體的自我擴張傾向相結合,無疑會導致司法權力私用和濫用,由此導致司法的嚴重不公。

司法不公會造成極其嚴重的危害后果,出現司法不公,在具體案件中意味著犧牲了對合法權益的保護,偏袒了相對方,給予了過多保護,更傷害了人們對于國家司法體制甚至是司法理念的信賴。正因如此,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更應注重司法公正。

一、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弗蘭西斯·培根斷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 因為犯罪雖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彼痉üw現于實際的具體案件當中,因此要不斷改革完善訴訟制度。

改革“偵查中心”,確立“以審判為中心”。傳統的司法體制中,以“偵查為中心”,即將偵查階段的證據和認定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中心,忽視了非法證據排除,成為司法不公出現的漏洞。而審判主體的中立性,為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了無可辯駁的依據,圍繞“審判中心”而設立的制度安排和訴訟程序,是保證案件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必然促進公平正義的實現。所以,要確立審判的權威,以審判為中心,嚴格非法證據排除,迫使證據的來源保證合法性,使得案件的審理能夠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確保證據的確實充分,防止冤假錯案。

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

國家的一切權力都來自于人民,而司法權作為一項重要的國家權力,人民有權來監督司法權的運作,陪審制度便應運而生,它是目前為止人們實現監督司法權運作的最直接的形式,同時也是促進司法公正的直接途徑。

參與案件審理,監督司法權的運作,正是人民陪審員制度設立的初衷。在理論設計上,人民陪審員不是精英法官群體的成員,而是民意的代表,是普通民眾的代言人,正好以其廣泛性和大眾性與法官的精英化相互補充,使非職業法官與職業法官之間形成思維互補,兼顧法律與事實的裁判,相得益彰。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優勢就在于讓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到司法審判中,側重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為司法公正的實現保駕護航,因此要擴大人民陪審員的范圍。在此可以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比如在俄羅斯,一人在一年之中最多有一次機會參與到審判中出任陪審員。在美國,陪審團的組成是在案件開庭審理前,隨著案件審理的結束而解散。

三、健全落實司法責任制

中央政法委孟建柱書記指出:“司法責任制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要按照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要求,完善主審法官責任制、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和檢察官責任制?!彼痉ㄘ熑沃?,既要求個案責任制,又要求終身負責制,在客觀上要求辦案人員謹記公正司法,在案件處理中堅持公正,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完善并落實司法責任制。

從司法官的人員素質上而言,落實司法責任制,應當分步進行。在理論上,“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即要求誰裁判誰負責,然而在實際中,存在司法官素質的參差不齊,以及缺乏司法官獨立裁判并負責的保障機制,所以,司法責任制的落實應當分步進行。例如,先由較為優秀的骨干法官、檢察官承擔案件責任,即“主審法官責任制”、“主任檢察官責任制”,隨后,在相應的司法制度進一步完善后,建立普遍范圍的“法官負責制”和“檢察官負責制”,從而真正的保證“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

從案件的疑難、復雜程度上而言,應當完善司法責任制,細化責任的歸屬。因為相對重要、復雜、敏感案件,其涉及的范圍較廣,影響較大,對于此類案件的裁判,超出了誰審理誰裁判的范圍,所以對于此類案件的司法責任制,可以進行特殊的規定予以細化責任歸屬。一方面在此類案件的限定上要明確范圍,另一方面要將影響案件裁判的各種主體責任,根據其影響的程度、方式等進行細化。

可見,司法責任制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實際操作中,應不斷完善并落實,以發揮司法責任機制的良好作用,推動司法公正。

四、堅持程序公開制度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公開的觀念深入人心的同時,相關的制度也逐步健全完善。程序公開成為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正如美國學者戴維斯所說:“公開是恣意與專橫的天敵;公開是與非正義進行戰斗的天然盟友?!?/p>

馬克思也曾經指出,正是因為“有人把怕見天日的私人利益運進我們的法里,就必須賦予這種內容以相應的形式,即秘密的訴訟程序的形式,這樣,至少才不會引起和產生任何危險的、自滿的幻想。 ……

如果形式不是內容的形式,那么它就沒有任何價值了?!泵孛艿脑V訟程序為實現不法的私人利益,那么,我們就要堅持程序公開,防止不正義與不公正的出現。相應地,正義的訴訟程序一定是公開化、透明化的,而且很多實體方面難解的問題,在程序的控制下,得到有效的解決或避免。

此外,通過訴訟程序的公開,迫使法官或檢察官在案件辦理中依法進行,倒逼司法責任,與社會形成良性互動,為錯案和其他司法錯誤的追責提供契機與依據。

總之,司法公正的實現,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任重而道遠,不僅需要不斷完善相應的制度設計,還要繼續深化司法改革,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中真正走向司法公正。

參考文獻:

[1]龍宗智.影響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現實因素及其對策[J].當代法學,2015,(03).

[2]司春燕.論司法公正的內涵及實現[J].經濟與社會發展,2015,(03).

[3]唐力.司法公正實現之程序機制——以當事人訴訟權保障為側重[J].現代法學,2015,(04).

(作者單位:成都石室佳興外國語學校2018級文科班)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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