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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呼喚“和”的法哲學*①

2018-03-27 03:56孫國華
朝陽法律評論 2018年1期
關鍵詞:法學秩序矛盾

◎孫國華

哲學是時代的精神,法哲學是法的時代精神,“和”的法哲學就是體現和平建設時代法的精神的法哲學。

“對立統一”是哲學的核心范疇,是萬事萬物存在、發展的基本規律。然而“對立統一”又有兩種基本形態:“對立”占主導、“一分為二”,可稱之為“分”或“破”的形態;“統一”占主導、“合二為一”,可稱之為“合”或“和”的形態。在事物發展過程中、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這兩種形態總是交互出現的,體現了由合到分或由分到合、由治到亂或由亂到治的規律?!霸捳f天下大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講的就是這種治亂興衰的規律。然而畢竟“和(合)”是常態,而“分(破)”只是“和”與下一個“和”之間相對短暫的過渡,這是否就是這個規律叫做“對立統一”、落腳于“統一”,而不叫做“統一對立”、落腳于“對立”的原因呢?

對立的方面有統一、同一,統一、同一之中又有對立,這種矛盾、統一的思想是哲學的精髓。因此,“和為貴”是中國最古老、最深邃的思想?!昂停ê希迸c“不和(分)”是一對矛盾。在革命戰爭年代,“和”是“分”的手段,“分”是“和”的目的;在和平發展的建設時期,“分”是“和”的手段,“和”是“分”的目的。

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矛盾、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矛盾,以及這些社會基本矛盾在人與人的關系中的反映(敵我之間的和人民內部的矛盾),是社會發展的內在動力。

在舊社會,當生產關系嚴重不適合生產力的發展、上層建筑嚴重阻礙生產關系的變革時,這些社會基本矛盾主要表現為維護現存生產關系、阻礙變革的剝削階級少數與被壓迫、被剝削的廣大人民之間的對抗性矛盾。這種矛盾只能通過用革命的手段推翻反動統治、改變不適合生產力發展的生產關系來實現。所以,那時的哲學必然是強調“對抗”“斗爭”“分”“解構”的“破”的哲學,強調“破”字當頭,不破不立,“破”字當頭,立就在其中矣。

在推翻反動制度、新的社會制度基本上建立之后,社會的基本矛盾仍然存在,但這時由于阻礙變革的反動勢力已被推翻,甚或作為階級已被消滅,這些矛盾就主要表現為大量的人民內部的矛盾。而人民內部的矛盾要用說服教育的方法、民主法治的方法來解決。毛澤東提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鄧小平提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①《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頁?!盀榱吮U先嗣衩裰?,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②同上,第146頁。,就是這種客觀要求的體現。鄧小平理論,尤其是他關于民主法制的理論和“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和光輝實踐,就是當代精神、當代中國法的精神的體現,是“和(合)”的法哲學、建設的法哲學理念的體現,是歷史經驗的總結、客觀規律的把握和人民意愿的表達。

新的時代需要新的哲學、新的法哲學,這就是“和”的哲學、“和”的法哲學?!昂汀钡姆ㄕ軐W就是著重從“和(合)”的視角、統一的視角觀察法和法律現象的法哲學,它是求同存異、兼容并包、強調多樣的同一、統一的法哲學,是建設性的、“立”的法哲學,是主張充分發揮人的主動性、創造性,以人為本、實行民主、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權,構建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法哲學。

如果說革命意味著推翻舊制度、破壞舊秩序、“造反有理”,那么搞建設從一定意義上看,雖然也意味著變革,也是一種革命,卻是在已建立的新制度、新秩序內的變革,是清除舊制度的殘余和完善新制度還不完全適應發展新要求的某些環節,以便為生產力的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而這正是法之所長。法是在穩定中求得發展,首先是生產力的發展,在發展中獲得新的、更大的穩定的有效手段。

法也是社會各種矛盾的體現,不過筆者認為法更多地體現著矛盾的統一面、同一面。存在法,就意味著直接使用暴力的戰爭狀態的基本結束、統一秩序和占主導地位的價值觀的基本確立,就意味著存在“和(合)”的現實可能性。這時,就要求并可能用在社會上占主導地位的價值觀、法律觀來確認并保護社會主體的正當權利和自由,實現社會和諧?!昂投煌?,“和”中也有矛盾、分歧,也必須分是非。在統一的法律秩序下,在存在以法律為代表的統一的基本價值觀、正義觀的條件下,矛盾和分歧的解決、是非(包括敵我性質的大是大非)的分辨,就不必再訴諸直接暴力的較量,而是要講“理”、講“法”,就是對敵專政,也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依法進行,而大量人民內部矛盾的存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也要求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和“推己及人”、誠信友愛的社會氛圍。形勢決定矛盾的性質,矛盾的性質決定處理矛盾的方法、方式。在和平發展的建設年代,以發展民主、加強法治的方式、注重思想道德禮樂教化的方式來處理各種矛盾,尤其是處理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必然會更加有利于人民的團結、民族的團結,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正常發展,有利于發展生產力,有利于增進人民的福利,有利于世界的和平與發展。

在革命戰爭年代,主要的任務是推翻反動統治,破壞舊秩序,建立新秩序,以“破”舊為主,矛盾雙方的斗爭總是以一方消滅另一方為目的。在建設年代,經濟建設是中心。各項工作都要圍繞這個中心展開,這樣才能適合時代的需要,就是階級斗爭也要納入法律秩序的范圍。恩格斯在談到國家是階級矛盾的產物和表現時曾指出,國家“是社會陷入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為了使……這些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把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內”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94頁。而產生的。列寧在談到國家是階級統治的機關時,也曾指出,國家是建立一種“秩序”,抑制階級沖突,使這種統治“合法化、固定化”的機關。②參見《列寧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頁。這些教導都包含著國家和法具有緩和階級矛盾實現社會和諧的功能的深刻思想。

新的法是隨著新的國家政權的產生而產生的。新的法是新的秩序的體現。新法產生后,舊的矛盾基本解決,新的矛盾又不斷誕生,但矛盾的性質發生了變化,解決矛盾的方法和途徑也大不一樣。這時,特別在進入大規模的經濟建設時期,法的作用和價值日益增高。這恐怕就是因為法是最適合在一個統一的秩序范圍內、在和平的條件下解決矛盾的重要手段的緣故。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建立、“把階級沖突保持在‘秩序’范圍內”,在“和(合)”的條件下、以“和”的方針為指導,在今天的中國,就是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的發展觀,認識矛盾、協調矛盾、緩和矛盾、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這樣才有利于生產力的提高,有利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協調發展,也有利于認識和解決人與自然的矛盾,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和”的法哲學不僅要求拋棄“以階級斗爭為綱”的錯誤公式,還要求轉變革命戰爭年代形成的那種思維定式和方式。掌握政權的政黨的重要使命,在于與時俱進地根據形勢決定任務,正確地認識、區分矛盾,有效地預防、緩和矛盾,公正地協調、化解矛盾,而要防止人為地、不必要地制造矛盾、激化矛盾。

以對立統一的規律為指導的哲學即“和”的哲學、法哲學來觀察法、法學,那就得承認在新舊法和法學之間,在社會主義法與資本主義法之間,在馬克思主義法學與非馬克思主義法學之間,既有對立、不同的方面和因素,也有統一、相同的方面和因素。法既有民族性、階級性、地方性,也有國際性、全人類性、全球性。用反映“對立”方面的法的屬性來否定反映“統一”方面的法的屬性,或者用反映“統一”方面的法的屬性來否定反映“對立”方面的法的屬性,都是片面的、不符合實際的。承認法有階級性、民族性、地方性,否認法有繼承性、社會性、全球性,或者相反承認法有繼承性、社會性、全人類性,卻否認法有階級性、民族性、地方性都是這種片面性錯誤的表現。革命戰爭年代的法學,強調“一分為二”,往往容易犯重視法和法學反映對立方面的屬性而忽視甚至否定法和法學反映統一方面的屬性;和平建設年代的法學,必須看到法和法學統一方面的屬性,才能邁開借鑒人類積累的一切合理有用的政治文明、法律文化為建設社會主義社會服務的步伐,但同時也不應忽視甚至否定不同的法和法學之間的不同方面。忽視和否定這一方面也會脫離實際、迷失自己前進的方向,犯照抄、照搬的錯誤。鄧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我們的現代化建設,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無論是革命還是建設,都要注意學習和借鑒外國經驗。但是,照抄照搬別國經驗、別國模式,從來不能得到成功?!雹佟多囆∑轿倪x》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頁。

建設和諧社會必須實現和維護社會公認的公平、公正,而這正是法和法治的神圣使命。法學是“關于正義與非正義的科學”?!胺傻幕驹瓌t是:為人誠實,不損害別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雹冢酃帕_馬]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第5—6頁。沒有永恒的正義,但并不是沒有正義。正義是隨著時間、地點、條件和人的不同而變化的。人們之間的矛盾,說到底是他們不同利益的矛盾。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人們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采用和平的、民主法治的手段解決矛盾創造了條件。人民民主制度的確立、法治的實現,確立了解決不同利益矛盾的途徑和標準。因為民主制度和體現民主的法治和依法治國方略,正是人民在共產黨的領導下,認識矛盾、協調矛盾、緩和矛盾、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法、法律是人民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審時度勢,認識各種利益、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協調各種利益的產物;并且社會主義法還為解決或化解人們的利益矛盾、實現“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實現當時、當地的對每個人的正義,確立了標準、指明了途徑、規定了步驟和程序。

權利是與權利人的一定利益相聯系的正當行為。義務也是與權利人的利益相聯系的,但它卻是義務人的必要行為。義務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是實現權利人的利益的必要條件?!罢敗薄氨匾倍际歉鶕聦嵡闆r作出的價值判斷。在社會主義民主制的條件下實行民主決策,這種判斷必然能體現社會絕大多數人的共識,社會主義的法正是這種共識的正式體現,所以它是樹立統一標準、統一認識、解決和化解矛盾的有力武器。

“和”的法哲學主張社會應給予困難群體特別的關注。因為權利的失衡就會引起社會利益格局的失衡。和諧的制度設計,一方面要創造出有利于社會強勢集團追求財富欲望的空間;另一方面又要把他們對財富的追求限定在社會大多數人可接受的公平、正義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實行合理的累進稅制等。強勢集團擁有各方面資源的優勢,在獲取利益方面更容易得到制度設計、政策安排等方面的支持。相反,困難群體的權利和利益,容易被忽視。因此關注困難群體的權利就很有必要。沒有對困難群體的權利,特別是對其基本的生存權的合理安排,要實現社會和諧、建立和諧社會是不可能的。

有了正確體現一定歷史條件規定的人們的自由和紀律的法律表現——法定的權利和義務,有了民主、有了法治,有了使這些權利義務在生活中實現的法律機制、社會機制,就有了實現公平、正義的基本條件,這樣才能為公民正當權利和自由的實現創造良好的心理機制,才能為創造誠信友愛的社會倫理氛圍提供制度的保障,才能建立既有自由又有紀律的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這樣看來,以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的核心范疇“對立統一”規律為指導的“和”的法哲學,要求根據客觀事實、客觀形勢、客觀規律辦事,體現了“真”;“和”就得講理、講民主協商、講公平公正、誠信友愛,體現了“善”;和諧,無論是形式的還是內容的,無論是社會的還是法律本身的,或者是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都體現了“美”,一種和諧的美??梢?,法學、特別是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主義法學,作為一種治理的藝術,也可以算是美學的一種,是人類追求“真、善、美”的藝術。

總之,構建和諧社會呼喚“和”的、建設的法哲學。適應時代的要求,建立、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建設的法哲學,是我國法學界、法理學界光榮的歷史使命。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我國法學界、法理學界一定能夠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加強調查研究,為這種法哲學的建立,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為世界的和平和發展,為人類法律文化的繁榮,做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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