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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合乘服務平臺責任承擔研究

2018-05-26 09:52余鑫
卷宗 2018年12期
關鍵詞:合乘順風網約

摘 要:隨著共享經濟的迅猛發展,網約車成為大眾生活的一部分,交通部等七部委頒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對網約車予以規制,但該辦法著重于網約車,而將私人小客車合乘即順風車未作出明確規定。網絡順風車與普通網約車在法律關系,法律主體等多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關鍵字:順風車;勞動關系;非營利

1 互聯網合乘服務平臺現狀

目前,由于我國私人小汽車數的迅速增長,交通擁堵日益嚴重,為民眾出行造成極大的不便,在此基礎之上,以緩解交通壓力,分攤出行費用為目的的順風車應運而生,依據滴滴打車2016年所公布的數據顯示,“順風車上線一年之內使用乘客數突破了3000萬人,共運送2億人次出行,總行駛里程達到29.96億公里”,網絡順風車已成為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途徑。但與之不相匹配的是相關法律的滯后,對于網絡合乘服務平臺的地位并不明確,順風車車主、乘客與互聯網平臺間法律關系模糊不清,由此產生了眾多法律糾紛,2016年交通部等七部委聯合頒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后稱暫行辦法),該辦法對網約車運營做出了規范,但是該辦法并未對私人小客車合乘,即網絡順風車做出規定,而是留待地方結合自身實際作出規定,由此造成各地對互聯網合乘服務平臺的地位和義務規定不盡相同,各地法院判例各行其是,引起極大的混亂。

2 互聯網順風車獨特性

交通部等部委所出臺的網約車新規所規制的是以專車為代表的網約車,目前我國網約車平臺運營模式主要分為四種,即出租車模式、快車模式、專車模式與順風車。出租車模式是指有出行意愿的乘客通過網絡平臺發布出行信息,由平臺將該信息整合傳遞給出租車司機,乘客通過網絡平臺向司機支付車費??燔噷\嚹J绞侵赋丝蛯⒊鲂行畔⑼ㄟ^互聯網平臺發布后,平臺將該信息傳遞給附近私家車主,車主負責將乘客運送至目的地。以上二者均是具有一定的營利性質,因而在《暫行辦法》中均視為一體,認定為非巡游的預約出租車,并以網約車為名加以規制?;ヂ摼W平臺與司機之間須簽訂各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并進行崗前培訓和日常的監管任務,司機與平臺之間具有強烈的人身隸屬關系?;诖朔N關系,暫行辦法對網約車平臺規定了較為嚴苛的責任,明確其在法律上的承運人地位。因而網約車平臺不但需要負責車輛司機的日常管理運營,而且需要對車輛營運過程中承運糾紛承擔責任。

順風車模式則與之不同,由提供合乘出行的司機通過合乘服務信息平臺提前發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駕駛員的車輛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攤部分合乘出行成本。目前這一模式尚未存在全國性的統一立法規定,由各地結合自身實際進行規制。通過比對多地的規定,可簡單歸納出順風車的幾個獨特之處,首先,非營利性,順風車目的是分擔司機與乘客的出行成本,緩解交通壓力。以上海為例,其對合乘的定義明確寫明“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車輛需為非營業性車輛。為防止借順風車之名行運營之實,一般都會對每日合乘次數做出限制,這是順風車與其他網約車最為本質的區別。其次,平臺所盡義務不同,針對順風車,互聯網平臺所需要的是對包括車輛、駕駛證等車主信息進行審核并報送有關機關備案,車輛不屬于合乘服務平臺所有,平臺亦不負擔對順風車車主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者不具有隸屬關系,并且此種審核僅為形式審查。

3 互聯網合乘服務平臺地位界定

關于互聯網合乘服務平臺的法律地位問題,理論界存在著一定的爭議,目前較為主流的觀點認為,平臺與司機和乘客之間成立居間關系,在此基礎之上,平臺只需要對車主車輛信息進行形式審查,這一觀點也被各地制定相關條例時所采納和接受。這一觀點立足點在于互聯網合乘服務平臺所進行的僅僅是一種信息撮合工作,為同路線的乘客和司機提供信息交互和訂立合同的機會。但是這一觀點存在著一個問題,所謂居間關系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向其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因此支付報酬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痹谡麄€過程之中,居間人并不會真正的介入到雙方之間合同,僅僅是一個信息提供者,對合同雙方僅有索取相應報酬的權利。但反觀順風車的實際運營中,各個互聯網合乘服務平臺毫無例外的擁有一定介入或管控的權利,在司機違約或評分較低時,平臺往往會對其進行限制接單,提高服務費的收取。這些問題明顯超脫居間關系的范疇。如果強行將其認定為居間,則勢必無形之中不當減輕了平臺責任。因此筆者認為互聯網合乘服務平臺與司機乘客間關系是一種新型法律關系,可以在居間關系基礎之上加以架構。

首先,平臺所應承擔的信息審查義務不單單是一種形式審查義務,而應當是實質審查。部分學者認為平臺承擔實質審查義務過重且不能實現,對此,筆者不能認同,乘客在預約互聯網順風車時,車況以及車主是否具有資質事關重要,但乘客自身由于個體能力限制無力審查這些內容,其所依據的信息全部依賴于平臺提供,而互聯網合乘服務平臺一方面在提供該項服務時就每筆訂單收取相應的服務費,因而其提供的是有償服務;另一方面,平臺在提供信息撮合時有義務保證雙方信息的真實有效,平臺可在車主和乘客注冊時對其信息進行核實,目前部分地區已通過平臺與公安數據庫聯網方式進行資質審查,對于違背此種義務造成損失的,平臺無疑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當順風車車主與乘客間發生糾紛,有權要求平臺向其披露對方相關信息,平臺拒絕披露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于順風車具有較大的流動性,車主與乘客之間獲取信息的唯一渠道即是通過平臺,一旦交易無法完成或出現糾紛,如接單后遲延履行或拒絕履行,依靠當事人自身難以獲取對方有關信息進而追償,作為中間平臺掌握相關信息如不披露勢必會導致當事人權利難以實現。

參考文獻

[1]孫達:《互聯網時代順風車與傳統出租車的對比研究》,《江蘇科技信息》2017年第10期

[2]吳仕清、林睿智:《網約車侵權賠償責任主體問題研究》,《三明學院學報》2016年第5期

[3]侯登華:《共享經濟下網絡平臺的法律地位》,《政法論壇》2017年第1期

[4]曹婷婷:《網絡平臺提供商的法律責任探究》,《廈門特區黨校學報》2015年第1期

作者簡介

余鑫(1993-),男,漢族,河南南陽,寧波大學民商法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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