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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侵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2020-12-08 04:58駿
山西青年 2020年3期
關鍵詞:法律責任網約司機

馬 駿

青島科技大學,山東 青島 266061

我國移動網絡通訊行業的高速發展,推動了網約車這種交通服務模式得以高速發展,但近年來網約車侵權事件頻發,網約車安全問題及安全漏洞使網約車行業飽受詬病,如何有效約束網約車平臺行為,確定網約車侵權情況下的責任主體,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就成為學術界所廣泛關注的重要問題。

一、網約車的法律關系

(一)勞動合同

如果平臺與網約車司機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則合同內容要嚴格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保證其明確性與具體性。這種情況下,應當對平臺與司機之間成立勞動關系的范圍加以限定,即如果網約車司機所駕車輛為網約車平臺的自有車輛,則二者成立勞動合同關系,認定網約車司機為平臺員工;如網約車平臺向網約車司機提供了培訓與崗位教育機會,則二者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

(二)掛靠協議

在我國,司機個人不具備從事出租車運營的資質,需要以掛靠的方式與網約車平臺達成協議。掛靠協議模式下,網約車需要定期向網約車平臺繳納一定費用,并接受網約車平臺提供的信息服務。這種法律關系的確立,要求駕駛員為勞務公司員工,駕駛車輛為出租車公司車輛,或者網約車司機及車輛均為私有,網約車司機才具備掛靠資格,并通過網約車平臺經營業務。

(三)居間合同

在網約車行業中,網約車司機及客戶可進行線下業務與線上交易,由網約車平臺基于雙方實際需求,對客戶及司機進行相互匹配,平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為雙方提供居間服務,可確定網約車司機與網約車平臺之間存在居間合同法律關系[1]。

二、網約車侵權責任認定

網約車侵權損害糾紛中,飽受爭議的主要在于侵權主體的認定,在于當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對第三人造成損害,則責任主體為網約車司機還是網約車平臺難以有效確定。

(一)就網約車平臺而言

對于網約車平臺而言,在一定情況下并不需要承擔網約車侵權的法律責任。比如,若乘客向司機提出減少部分服務費用,而網約車司機考慮到減少網約車平臺抽取服務費的需要,由乘客與司機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由司機或乘客取消訂單。此時網約車平臺僅僅作為一個信息平臺而非交易平臺,并不會產生利潤收入,則網約車平臺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法律關系

當網約車平臺與網約車司機之間成立勞動合同關系,網約車正在向乘客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或者網約車司機所開展業務與網約車平臺任務直接相關的情況下,一旦網約車侵權損害發生,則網約車平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另外,為保障網約車駕駛員和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網約車平臺有義務為相應車輛投保,如果網約車平臺未投保,或者發生侵權損害問題卻不滿足理賠要求,則網約車平臺應當承擔網約車侵權損害責任。

(三)掛靠協議法律關系

在掛靠協議法律關系下,需要對這種掛靠關系是否為有償掛靠加以考量,如果雙方所簽署的為無償掛靠協議,則應當確定網約車平臺是否進行了相應的審查工作,具體審查內容包括網約車司機的駕駛資質等。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網約車司機以欺騙手段通過審查,則一旦發生網約車侵權損害事故,網約車平臺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網約車平臺未進行有效審查,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雙方簽訂的為有償掛靠協議,則一旦發生網約車侵權損害事故,網約車平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其責任范圍僅僅限定在相應管理費用范圍內。

(四)居間合同法律關系

在居間合同法律關系下,應當對網約車平臺審查方向及其與網約車侵權損害事故之間是否具備因果聯系加以考量。如果網約車平臺未履行自身的審查責任,并且網約車侵權損害事故的發生與網約車平臺未履行自身審查責任有直接關系,則應由網約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網約車司機本身記錄良好,但駕駛資質不足,但網約車依舊允許其在網約車平臺下承接相應業務,則一旦發生網約車交通事故,網約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若網約車發生犯罪事件,則網約車平臺不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

三、結語

網約車是網絡社會快速發展的產物,憑借其便捷、高效的優勢,短時間內就獲得了大批擁躉,但在行業發展過程中也逐漸暴露出其自身的缺陷與不足,網約車侵權案件頻發,針對這種問題,應當從網約車平臺責任免除情況加以探討,并討論在勞動合同、掛靠協議、居間合同法律關系下的侵權責任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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