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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的行為是否是正當防衛

2018-05-30 10:48
派出所工作 2018年11期
關鍵詞:故意傷害持刀菜刀

讀者來信

編輯同志:

最近遇到這樣一個案子:同村的劉某跟于某晚上在一起喝酒時產生矛盾,相互吵了幾句,被人勸開。于某回家后感覺氣不過,攜帶一把菜刀來到劉某家中理論。在理論過程中二人再次吵了起來。劉某趕于某離開,于某不肯離開繼續叫罵。見于某不肯走,劉某回屋內拿了一把殺豬刀出來走向于某,于某見狀也摸出隨身攜帶的菜刀迎了上去。在打斗過程中劉某摔倒,刀滑落。此時于某持刀砍了過來,劉某來不及拾刀起身逃跑。于某持刀追砍,劉某繞著院子躲閃,慌亂中劉某摸到一根鎬把回身還擊,將于某打倒在地。經鑒定,于某構成重傷。事后據于某交代,其亮出菜刀追劉某,并沒有真正要傷害劉某的意思,只是解解氣,嚇唬嚇唬劉某。

對此案,派出所民警有三種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該案構成正當防衛。劉某倒地,來不及拾刀起身逃跑時已經處于武力極不對等的劣勢地位。于某持刀繼續追砍的行為足以認定劉某人身處于巨大的危險之中,劉某持鎬把與于某打斗屬于正當防衛,而且屬于特殊防衛,即使劉某將于某打成重傷,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構成故意傷害。認為劉某在跟于某理論的過程中拿出殺豬刀走向于某,于某持菜刀迎擊劉某的行為,構成了相互的故意傷害,之后兩人在追打的過程中劉某將于某打傷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屬于故意傷害。第三種觀點認為該案屬于防衛過當。認為于某在追劉某的過程中,沒有真正想砍人的意思,沒有對劉某構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威脅,劉某持鎬把將于某打致重傷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構成防衛過當的故意傷害。那么,劉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河北某派出所民警 小趙

民警討論

安徽省阜陽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 寧建:

該案構成故意傷害。劉某和于某因喝酒產生矛盾,劉某回屋內拿把殺豬刀走向于某,劉某有逞強斗毆的故意。于某摸出隨身攜帶的菜刀迎了上去,于某有尋釁滋事的故意和準備。兩人互相打斗,雙方主觀上均有加害對方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加害對方的行為,如果造成任何一方輕傷,都可以構成故意傷害。因此在打斗過程中劉某摔倒,刀滑落之前,該互相故意傷害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在劉某摔倒、刀滑落之后,于某持刀追砍,劉某拿鎬把把于某打成重傷的行為看似構成正當防衛,實則不然。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才能構成正當防衛。從起因條件看,本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即于某持刀追砍劉某;從時間條件看,于某對劉某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從對象條件看,劉某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于某本人;從限度條件看,面對于某持刀追砍,劉某把于某打成重傷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但從主觀條件看,劉某不具有防衛意識。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后者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本案從一開始劉某回屋拿殺豬刀與于某互相打斗就可以看出雙方都有加害對方的故意和行為,雙方都沒有防衛意志;在劉某摔倒、刀滑落之后,雖然劉某處于武力不對等的劣勢地位,但此時二人互相打斗并未真正結束,還在繼續;從劉某來不及拾刀到其躲閃再到其拿鎬把的行為表明劉某并未放棄打斗,并未放棄繼續打斗的意思表示,并沒有明顯且實際停止打斗。因此,對劉某的行為應作整體評價,其傷害的故意一直在持續。劉某不具有防衛意志,也就不夠成正當防衛。

綜上,劉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

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 蘭鑫:

我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而互相斗毆,是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斗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的行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動停止了加害行為,而另一方轉化成加害方時,則有可能存在正當防衛行為。

在本案中,于某和劉某在發生口角后,各自拿刀進行互毆,此時雙方均有加害對方的故意,如果傷情達到刑法規定的傷勢時,均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在打斗過程中劉某摔倒、刀滑落,之后劉某逃跑,劉某逃跑的行為表示其已退出互毆,停止了加害行為,而于某繼續持刀追砍劉某,此種情形下,行為的性質已經轉變,從原來的互毆變為于某對劉某的加害,而且,于某客觀行為表現出繼續加害劉某的不法意圖,無法看出于某是否真要傷害劉某。在情形緊迫時,劉某不得已對于某實施了防衛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此外,于某持刀行兇,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據《刑法》刑法相關規定,此時劉某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于某重傷,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江蘇省泗陽縣公安局三莊派出所

張業高:

我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整個案情就是一個口角引起的打架斗毆事件,于某帶菜刀去找劉某理論只是為了防身,而劉某主動拿出殺豬刀追趕于某的行為反而對于某構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威脅。在劉某殺豬刀掉落后,于某在追劉某的過程中,主觀方面沒有真正想砍人的意思,并沒有對劉某構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威脅。而劉某此時持鎬把將于某打致重傷,劉某的行為明顯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構成防衛過當。

專家解答

(由山東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區分局法制室教導員 張同建代為解答)

小趙同志: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該案中劉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具體到本案,首先,劉某人身受到了嚴重的威脅,符合正當防衛情形。于某為解心中之氣,酒后攜帶菜刀到劉某家理論,從動機上看就有明顯的人身侵害意圖。于某倒地丟失殺豬刀后,雙方武力已經不對等,處于優勢地位的于某持刀追砍劉某,真正嚴重威脅到了劉某的人身安全。此情形下,劉某可以進行防衛。其次,不能對防衛人劉某的防衛行為要求過于苛刻。在于某揮刀追砍之下,換做任何一個平常人都會出現恐慌、激動的情緒。劉某持鎬把與于某展開搏斗屬于一種正常的反應,而且在生死攸關的搏斗中讓一位普通人把握攻擊的尺度明顯過于苛刻,也不符合客觀規律和情理。再次,特殊防衛中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問題。該案中,劉某倒地后,于某的追砍行為明顯屬于“行兇”,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缎谭ā分袑μ厥夥佬l的規定是“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币虼藙⒛巢淮嬖诜佬l過當的問題。

綜上,劉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在該案中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僅供你們參考。

張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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