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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成因、防范及其處置的法律問題探究

2018-07-10 12:34黃淑瑩
智富時代 2018年4期
關鍵詞:不良資產商業銀行法律

黃淑瑩

【摘 要】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我國商業銀行在網絡金融產品的沖擊下面臨著激烈的競爭與挑戰。而不良資產的存在嚴重削弱了銀行的競爭力,目前,如何防范不良資產的產生和對不良資產產生后的處置依然是一個的難題,而這個難題的解決勢必要在了解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和成因的基礎上,充分運用法律這一把利刃,用法律為金融提供新的思路,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的良性發展。

【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法律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及其成因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現狀

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是指在現實的條件下銀行不能實現預期收益的資產,包括不良貸款、表內應收利息、抵債資產、待清理長期投資和各類債券等等。我國的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且大部分不良資產都集中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所以這四大銀行的不良資產情況是具有代表性的。2004年末,四大共有銀行的不良貸款率約為15.6%,超出了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巴塞爾協定》所規定的安全標準,即不良資產率低于10%。

十多年過去,通過國家的各種政策和補貼,中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下降了,2017年四大資產管理公司(AMC)之一的中國東方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中國金融不良資產市場調查報告》中稱“總體來看,我國銀行業存量不良貸款規模依然較大,但是不良率處于世界較低水平?!钡俏覀儾⒉荒芤驗檫B續走低的不良貸款率而盲目樂觀,因為實際上數據背后還有大量其他類型不良資產沒有計入,比如抵債資產、債券等,而且由于不良貸款率是由不良貸款總數除以貸款總數得出的百分比,持續降低的比例實際上是由因為房地產業的膨脹而持續擴大的分母導致的。

總之,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已經達到正常水平,但是我們依然不能忽視其背后的不良資產規模大,統計出現數據陷阱的風險問題。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成因

只有在充分了解不良資產成因的基礎上,我們才能從根本上預防、解決不良資產。而任何不良資產的形成,都是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的綜合結果。

其內部原因主要有銀行內部審查不嚴、內部監管不嚴、內部制約機制不健全。針對審查不嚴的情況,國家提出了“三查”制度,即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檢查,但是這個制度不配套,執行不到位,查處不嚴格,所以并不能有效防止資產流失,也不能有效降低借貸風險;目前我國銀行內部的監管也沒有實現規范化和系統化,沒有形成有效的持續性監管;長期以來我國貸審合一,缺乏必要的內部制約機構,雖然前些年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建立起了貸審分離的制度,但是往往流于表面,為不良資產的滋生提供了條件。

其外部原因主要是法律制度不夠健全,擔保、破產法等法律機制存在漏洞。據中國網財經7月18日報道,國家發改委已經啟動《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立法研究工作。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信用法,導致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無法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約束。借貸企業到期無法償還貸款,而銀行也無法及時收回,于是形成了呆賬、壞賬,不良資產持續增加;《擔保法》規定的法定擔保物范圍太窄,很多種類的動產無法自由地轉化為資本,造成了金融資源浪費。擔保物權大部分與金融資產直接相關,擔保物權制度的欠缺,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風險和成本,而且抵債資產處置的難度也很大,從而增加了商業銀行的閑置資產;《破產法》對銀行破產債權的實現缺乏實質性保護,抵押物權履遭侵犯,《破產法》雖然賦予了所有債權人參加會議以審核債權、通過和解協議和審議破產清算分配方案的權力,但是對于這些權力的實施保護和債權人權力遭到侵犯時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措施沒有做出具體規定。

二、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法律防范措施

(一)完善銀行信貸制度,落實內部稽查機制

進一步完善信貸的評審決策機構。規范信貸評審決策機制,包括借貸企業的信用等級評估制度、貸審分離制度、分級審批制度和大額貸款的貸審委員會集體審議制度,以減少信貸投向失誤,降低信貸風險。充分利用信貸風險預警機制對借貸人及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跟蹤,督促貸款人按貸款合同行事,履行合同。通過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逐步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增強對信貸風險損失的補償能力,從而保證商業銀行穩健經營。

建立總行直接領導下的垂直管理的獨立稽查體制,保證內部稽查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擴大稽查范圍,全方位全過程控制風險,以提高稽查效益,將信貸風險盡量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健全國有商業銀行法人制度

為了防范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應該著力健全我國商業銀行法人制度。我國商業銀行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其治理結構混亂,與現代公司法律制度不符,使得銀行對信貸資產的管理是非常落后的。改善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是防范不良資產的根本措施,其讓出部分股份,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

并且對商業銀行的行政機構設置及其職責、股權結構、上市條件、退出等做出專門規定。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從而緩解國有商業銀行業務單一、不良貸款增加的壓力。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和上市公司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將決策、實施、支持和監察等主要環節納入公司治理內容,風險管理部門對全行信貸資產負責,監察由董事會、監事會和行長領導下的各級審計、稽查等部門負責。

(三)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和風險處置機制

深化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建立規范的企業破產淘汰機制、失業救濟機制等社會保障機制,使政府在企業、銀行改革中沒有后顧之憂,直接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行事,從而保障商業銀行的各項信貸政策和信貸原則切實得到貫徹,減少不良資產。

國有商業銀行應該重視擔保、信貸合同等合同的法律問題,確保債權保全和執行的快捷。建立起一套完備的民事案件風險處置機制,加強銀行內部法務人員的培養,逐步將法律規避風險方法用于金融資產管理。通過政府強制重組并獨擔損失、政府托管重組、多方共擔損失等模式、防范銀行不良資產,減少金融信貸風險,提高金融資本質量。

(四)建立起多元融資機制,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

發展金融市場,完善金融市場法律體系,形成多元化融資機制,一方面使政策性貸款從商業銀行的業務中徹底分離出去,確保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降低信貸風險;另一方面,可加大直接融資比例,給企業提供獲取資金的另一條途徑,緩解企業對銀行資金的高度依賴性,為銀行轉移,分散風險提供廣闊的空間。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偏低,嚴重制約著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和擴張能力,還削弱銀行消化貸款損失的能力和償付能力。商業銀行必須積極探索適合自己的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徑,比如充分計算貸款損失準備金。強化風險管理等等。

另外,就債券轉讓的程序而言,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對“通知”的形式未作出明確規定,對是否要以債務人確實收到為要件,有關方面對此理解不一致。由于商業銀行的債券數額一般比較大,而且債務人也比較多,如果要求每筆債權都以債務人確定為標準,實際操作的可能性很小,特別是還存在一部分債務人為了逃債,故意不簽收通知的情況。因此,建議通過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債務人以沒收到債權轉移通知為理由,拒絕向受讓人履行債務,最大限度地避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

【參考文獻】

[1]劉怡莎.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及成因分析[J].金融經濟,2016(10):151-153.

[2]尹怡杰.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及對策研究[J].赤峰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16,32(07):15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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