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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協定條款關鍵爭議點分析

2018-07-10 12:34熊舒敏
智富時代 2018年4期

熊舒敏

【摘 要】自WTO成立以來,各國利用傳統的關稅壁壘和數量限制措施來保護自身貿易利益的情況越來越少見,轉而開始采用更為隱蔽而看似合理的非關稅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TBT)。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在國際貿易中作用凸顯,文章結合由美國原產地規則(COOL)引發的爭端案例進行分析,對TBT中關鍵條款的準確意思和適用性進行分析,為我國運用國際規則應對有關TBT協定的貿易爭議提供經驗。

【關鍵詞】TBT協定條款;關鍵爭議點;美國COOL

一、引言

在如今,世界全球化經濟以及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的過程中,由于經濟快速發展而造成的生態環境污染以及自然資源的逐漸匱乏,使得各國逐漸開始重視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因此,在國際貿易方面,為了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保護生態環境和瀕危動植物,各國開始制定必要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限制和禁止危害環境產品的國際貿易。然而,技術性貿易措施由于其隱蔽性也成為了各國偏愛使用的貿易非關稅壁壘。因此,為了對技術性貿易壁壘進行規制,在GATT烏拉圭回合等談判之后于1995年1月1日,WTO《TBT協定》正式生效。自TBT協定生效以來,由于對條文有諸多不同的理解形式,同時,各個國家內部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目的難以明確界定,因此關于協定具體條例的理解與適用,一直是各國家之間爭議不斷的緣由。

二、美國COOL引發的爭議案概要

(一)起因

歷史上,墨西哥和美國之間的牛和牛肉的產業一直是一體的和相關的。墨西哥生產供養育的小牛并出口到美國,在那里它們被飼養在草場和飼養室,并隨后進行屠宰。這一產業對墨西哥來說是極其重要的,從 2003 年到 2007 年,墨西哥每年平均出口1,200,000 頭,年均產值達 50,000,000 美元。2008 年開始,美國農業部發布了《原產國標簽條例》等一系列調整原產國標簽要求的規則,其要求零售商必須告知消費者涵蓋商品的原產國。

(二)經過

2008年12月17日,墨西哥要求與美國就1964年《美國農業市場法案》修訂后其中的強制性原產國標簽規定(COOL)展開WTO爭端解決機制項下的磋商。根據該法案豬、牛、羊、魚等肉類產品在美國市場上零售時必須以標簽標示其原產地,該標簽要求增加了肉類產品經銷商保持標簽記錄以及通過審查的成本,迫使肉類產品經銷商選擇無須加以區分的完全國產化的肉類產品,墨西哥認為該措施違反了TBT第2.1條和第2.2條的規定,構成歧視待遇并對墨西哥的肉類產品出口構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

2009年2月20日,美國農業部長指出《原產國標簽條例》(最終)的實施在為消費者提供食品來源的附加信息以及幫助食品生產商區分他們的產品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針對以上這些行為,美國立法者聲稱其立法意圖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但是墨西哥認為該措施增加了相關產品生產商與零售商額外的成本與負擔,減少了美國市場對墨西哥的活牛和活豬的需求,違反了《TBT協定》與GATT1994的相關條款。

(三)結果

2011年11月18日,WTO發布專家組報告,認為COOL屬于TBT項下的技術法規,裁定COOL對源自加拿大和墨西哥進口的肉類產品的待遇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產品的待遇,違反了TBT第2.1條。2012年6月29日,上訴機構推翻了專家組因COOL未能實現向消費者提供原產地信息的正當目標而違反了TBT第2.2條的結論。最終結果墨西哥和加拿大勝訴,美國應根據TBT糾正其措施。

三、關鍵爭議點適用

(一)TBT第2.1條分析

TBT協定原文,第2.1條:各成員應保證在技術法規方面,給予源自任何成員領土進口的產品不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產品或來自任何其他國家同類產品的待遇。

在美國COOL案件中,對于第2.1條的爭議主要是——“同類產品不低于待遇”,上訴機構認為COOL在法律上并無歧視待遇,但存在事實上的歧視待遇。因為專家組采用了當事人提供的經濟學和計量經濟學方面的數據,包括相對貿易量、市場份額和COOL法規相關成本,特別是履行成本和區分成本進行了事實歧視待遇分析。因為COOL要求在切割后肉類的最后環節上使用標簽,導致必須對最初生產環節對肉類的原產國加以區分進而影響到上游活畜產品行業。

專家組認為,COOL實際產生了迫使美國肉類產品經銷商區分活畜和肉類產品的效果,導致肉類的產品的成本結構對同類產品的國內生產者有利。專家組的依據是COOL法案的監管區別對進口同類產品“根本性的排擠及法規本身的效果”,而不是建立在對該措施“對貿易數量實際產生影響”的分析之上。

(二)TBT第2.2條分析

TBT協定原文,第2.2條:各成員應保證技術法規的制定、采用或實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為此目的,技術法規對貿易的限制不得超過為實現合法目標所必需的限度,同時考慮合法目標未能實現可能造成的風險。

在美國COOL案件中,對于第2.2條的爭議在于:

(1)“貿易限制性”

在原產國標簽案中,專家組認為“貿易限制性”一詞范圍非常廣泛,結合條例的目標,應該解釋為“對進口產品競爭機會的影響”,而非“對實際貿易數量的影響”。在原產國標簽案中因為申訴方證明了該法案對美國進口墨西哥活畜的競爭條件產生了影響,所以專家組認定該措施具有“貿易限制性”。

(2)“正當目標”

正當目標的解讀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技術法規規定的目標是否為真正目標。為了正確識別一項技術法規規定的目標實際上就是該法規真實的目標,除了援用第2.3條之外,專家組還指出根據TBT第2.9條規定的通報程序,如果某一成員國向WTO委員會提交通報,就構成其與國際法相符的可反駁的證據。二是目標的正當性。目標的正當性是指目標的“性質”,必須是公平的,并有相關公共政策或其他社會價值的支撐。原產國標簽案中,上訴機構認為提供準確而值得信賴的信息可以保護消費者不受誤導或錯誤告知,所以要求提供產品的原產國信息可以構成第2.2條所指的正當目標。

四、對TBT協議適用的啟示

經過對美國COOL案件中涉及到兩條重要條款方面內容的簡單分析,對TBT第2條條款中關鍵爭議點有了一定方向上的把握,也對如何利用它們來促進我國經濟健康發展有了一點想法。

(一)競爭取向型方法

上訴機構認為,條款2.1中的同類產品不能依據爭議措施的規制目標來判定,而應該以競爭取向型方法進行判定,否則會影響“不低于待遇”的判斷,作為國民待遇條款一個核心術語的“不低于待遇”要求在涉案的進口產品與國產同類產品之間進行對比,如果某些國產品與涉案的進口產品之間存在激烈的競爭關系但卻根據目標取向型方法被排除在“同類產品”之外,那么確定爭議措施是否導致涉案的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上的競爭條件劣于國產同類產品時這些國產品就不會被納入比較范圍,這必將扭曲“不低于待遇”的判斷,因為這一國內市場是不完整的。因此,判定TBT協定第2.1條中的“同類產品”以及“不低于待遇”時應適用競爭取向型方法而非目標取向型方法。

(二)“正當目標”規定

每個國家都有最基本的國家利益要保護,為了實現這些合法目標任何國家都會有意識地利用第2.2條,尤其是第2.2條中對“正當目標”做出了詳細的規定,該條款中明確羅列的合法目標并不是窮盡的,而是開放的,在不同情況下,能夠好好利用這一條款。雖然根據了解,我國的技術法規已經開始對第2款中明確羅列的合法目標進行保護,但是這是遠遠不夠的,我國應該根據民族、人文、資源、氣候、地理、基本技術及發展中國家地位的特殊情況,用好用足第2.2條關于“正當目標”的規定,對其他有必要保護的合法目標進行技術法規的立法保護,在TBT協議的原則和規定下保護我國的重要利益和民族工業,做到有理、有禮、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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