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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死刑的存廢

2018-07-10 12:34胡玉英韓淑嬌周韜瑩
智富時代 2018年4期
關鍵詞:死刑限制作用

胡玉英 韓淑嬌 周韜瑩

【摘 要】死刑是一種歷史悠久的古老刑法。因為生命一旦被剝奪就不可復原,所以,近幾年來,死刑問題成為我國刑法理論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本文就死刑得作用及其存在的問題來論述死刑不應該廢除,但是應該限制其使用。

【關鍵詞】死刑;作用;意義;限制

死刑是一種古老的刑法方法,在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死刑的種類繁多,但從來沒有人懷疑其存在的合理性。自從18世紀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貝卡里亞提出廢除死刑以來,死刑的存廢之爭已經持續了兩個多世紀?!爸鞔嬲摗迸c“主廢論”圍繞著人的生命價值、死刑是否違憲、是否有利于貫徹罪刑法定主義、是否符合刑罰的目的、是否符合歷史發展的趨勢等問題展開了針鋒相對的爭論。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它是一種最古老的刑罰,是人類階級社會刑罰史上最重要的刑種。由于死刑的內容是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稱為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故被稱為極刑。

二、死刑的作用

刑罰的設計是通過剝奪罪犯的某種權利以達到懲罰的目的;被剝奪的權利作為犯罪行為的代價,往往等于甚至高于犯罪行為本身的危害,利用人“價值取舍”的心理來達到威嚇潛在的犯罪人群和遏止犯罪的目的。死刑是以處死犯罪者作為犯罪的代價來產生其威嚇作用的。

(一)死刑具有威懾力

與其它的刑罰相比,死刑具有最高的威嚇性:首先,人對死亡的恐懼感是無與倫比的。因為死亡是不可預知的,沒有人會知道死亡的感覺,人在感覺死亡的瞬間既已死亡。人們對黑暗的恐懼也源于黑暗的不可預知。其二,死刑是不可撤消的。一旦罪犯被處以死刑,那么這一刑罰便無法被撤消。因為人不可能“起死回生”。這種“不可撤消性”強化了人們對死刑的恐懼。另外,死刑使得死不是一種自然事件或一種不幸,而是一種被最終拋棄的恥辱。

死刑雖不足以遏制所有的犯罪,但其作為極刑,與謀殺等極端的犯罪是對等的。如果廢除了死刑,其它刑罰對那些極端犯罪的遏制力會更顯得捉襟見肘。如果無期徒刑是最嚴厲的刑罰的話,那么已經被判處終身監禁的殺人犯再次殺死看守人員或其他囚犯將不會受到更加嚴厲的懲罰,這顯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

(二)死刑具有“清除”作用

毫無疑問,死刑是剝奪再犯能力最徹底的方法。在犯罪人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刑罰的限制或剝奪再犯能力的作用的存在,是必然的。而死刑無疑是剝奪再犯能力最佳的手段,也是最經濟的措施。龍勃羅梭曾言,只有采取最后一條道路判處死刑,才能制止其他刑罰無力制止的罪犯再犯罪;加羅法洛提出,死刑是解決以殺人為樂的罪犯的唯一手段;就連貝卡利亞也不得不承認,剝奪犯罪能力的有效性是死刑賴以存在的一項重要理由。死刑的這一優點,無論資格刑、財產刑還是自由刑都是無法比擬的。

(三)死刑具有安撫性

死刑是基于倫理正義的絕對觀念,是等量、均衡的報復。對罪刑特別嚴重的罪犯適用死刑,是除惡務盡和人道主義、公平主義的具體體現;非此,則不足以伸張正義,不足以維持法律的公平。同時,法律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他維護的也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當罪犯犯了死罪被處以死刑,正是為了維護罪犯本人的利益和對罪犯人格的尊重。此外,對罪行最嚴重者處以死刑,在某種程度上是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安慰,也是社會普遍心理和倫理正義的必然要求。

三、死刑存在的必要性

人們對秩序與正義的需求直接導致了法律的產生。一個法律制度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不僅要力求實現正義,而且還須致力于創造秩序。法律旨在創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秩序作為規則、標準或一般原則來指導私人行為和官方行為;正義要求對相同情形或極為相似的情形予以平等的對待。而制裁問題是一個關系到法律時效的問題。人們之所以規定制裁,其目的就在于保證法律命令得到遵守與執行。刑罰對于法律的作用自然是不言而喻,說明維系法律的“強制力”是必需的。

法律的制裁問題,總的來說是同法律的秩序作用及其增進正義的目的聯系在一起的。法律強制執行措施,其目的仍在于實現和加強有序的、一致的和有效的執法。從秩序的角度來看,死刑的存在與一些極端犯罪的存在是等序和等質的。亦即死刑在制度上保持了法律規范的完備性。從正義的角度來看,“正義要求懲罰有罪者--盡可能多的有罪者,縱然只有一些人可受懲罰;并要求無辜者--盡可能多的無辜者免受懲罰,縱然并非所有的無辜者都免受懲罰。在道德上,正義總是必須優先于平等。以平等的不正義對待每一個人,而不將正義分配于某些人,肯定是錯誤的。正義根本不可能因為其他人被不正義地免除或者受到懲罰就允許為了平等的緣故而不懲罰一些有罪的人,或懲罰某些無辜的人。實際上,如果我們堅持除非我們能夠肯定刑罰被平等地適用于所有其他有罪的人,否則,它們便不能被適用于任何有罪的人,那么,刑罰便根本無法適用。熟悉法律的執行的任何人都懂得,只有根據對有罪的人的不可避免地反復的選擇,刑罰才能被適用?!币虼?,死刑對于秩序和正義來講都是必要的。

四、死刑的現狀

迄今為止,全世界已經有近一半的國家廢除了死刑。據有關組織的最新統計,75個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任何犯罪,不論輕重,都不得將犯人處以死刑。另有14個國家規定,除戰犯外,其他犯人不得處以死刑。還有20個國家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廢除死刑,但在過去1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里沒有處死過任何犯人。隨著現代法治思想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對執行死刑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態度,但這并不能成為廢除死刑的證據。因為慎用死刑和廢除死刑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前者認可死刑,而后者否定死刑。其他86個國家仍明確保留并執行死刑。美國于1976年恢復死刑,現在50個州中有38個州的刑法中有死刑,美國聯邦政府的軍事法和民法中也有死刑的具體規定。在發達國家中仍執行死刑的除了美國,還有日本。日本政府多次重申,死刑在近期內絕對不能廢除。在我國,至今還保留死刑這一刑罰。

五、我國對死刑制度的限制

死刑是一種古老的刑法,同一個國家的文化和文明是聯系在一起的。一個國家能否廢除死刑,取決于本國的經濟條件、社會的文明程度和民眾的死刑觀念等眾多因素。由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我國現階段還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但是,在不能立即廢除死刑的現階段,在立法上嚴格限制死刑、在司法中嚴格適用死刑是應當和必須的。不廢除死刑,但慎用死刑,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嚴禁亂殺,是我們黨和國家對待死刑的一貫政策。這一死刑政策在我國的刑事立法中得到了具體貫徹,刑法對死刑的適用有著嚴格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體現在:(1)對死刑適用范圍的限制。(2)對適用死刑的犯罪主體的限制。(3)在死刑核準程序方面有嚴格限制。(4)創設了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從死刑執行上嚴格控制死刑立即執行的范圍。

六、結論

綜上所述,死刑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確實是在維護著社會的秩序和文明,代表了國家、人民的意志,代表了正義和公理;但是,它確實又以極殘忍的方式暴露了人類非常極端的另一面。在限制乃至于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世界刑法發展的基本趨勢的現階段,我們應當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理性對待死刑的存廢:保留死刑,但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通過切實可行的措施對待死刑這一最為嚴厲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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