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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騙取貸款案件辯護要點

2018-07-18 17:52陳錦倩
智富時代 2018年5期
關鍵詞:抵押物借款人被告

陳錦倩

【摘 要】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隨著企業之間競爭不斷加劇,對資金的需求越來越大。實踐中,企業或個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的情況越來越多。有些企業和個人鋌而走險,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來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且形式日新月異。本文從自辦案件入手,并檢索了大量的無罪判例,在辯護律師為騙取貸款罪案件中當事人作無罪辯護時,應該從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出發,關注行為人是否有行騙的故意,是否主動行騙,銀行是否遭到實際損失,銀行是否真實受騙等要點作進一步歸納和分析。

【關鍵詞】騙取貸款;案件辯護

一、問題的引入

2013年5月,被告單位寧波某電子有限公司向溫州銀行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并由某集團公司和李某夫婦擔保的情況下,取得溫州銀行貸款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該貸款逾期未能歸還,且擔保人未履行擔保義務。

2013年5月、7月和9月,被告單位寧波某電子有限公司向浙商銀行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以及未實際履行的寧波某電子有限公司與余姚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又以虛報的應收賬款作質押,并由某制衣有限公司等人擔保的情況下,先后三次共計取得浙商銀行人民幣12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該貸款現逾期未能歸還,且擔保人未履行擔保義務。

二、本罪中的欺騙

騙取貸款罪中對欺騙行為的認定,是本罪的關鍵,并非只要提供了虛假貸款資料就一概入罪。借款人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貸款以及造成的貸款風險之間應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本罪的關鍵之關鍵。

三、辯護要點分析

(一)欺騙行為只是行為人為通過銀行的“程序審查”,不對貸款合同有實質影響。

實踐中,商業銀行為滿足自身管理需要,存在各種形式審批,要求借款人提供名目繁多的貸款資料,而有一些并不是為了控制貸款風險,純粹是應付審批,并不對貸款風險起實質性作用。借款人為獲得貸款,對自己公司的經營情況作某種程度的夸大或虛高抵押物價值,不應該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騙取”行為。

(二)行為人在銀行工作人員的指導下調整有關數據,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并沒有陷入錯誤意識而被騙。

在現實生活中,銀行工作人員對借款人提供的虛假的審批資料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在完全有條件核實真偽的情形下消極處理,甚至要求借款人調整相關數據,指導或者共同參與造假。換言之,“在金融機構內部,處分財產的人并沒有陷入任何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而是在知道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將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進行非法轉移”,不符合欺騙行為的構成。

上述案例中,被告單位責任人供述,被告單位向銀行辦理貸款時,財務報表、購銷合同都是在銀行工作人員要求下進行的。在辦理應收賬款質押時金額并沒有那么大,是在銀行工作人員要求下調整的虛假數額,并向銀行提供了假的合同、發票,為此該銀行被銀監局處以罰款20萬元。

借款人與銀行的借貸款行為,終究是一種你情我愿的交易行為,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無需刑法去規制,就算造成了損害結果,也應屬于被害人責任自負的范圍。

(三)騙取貸款后未按時歸還,但提供有實力的擔保人和足額的抵押物,不會產生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風險。

對商業上的擔保貸款而言,只要擔保單位實力雄厚和抵押物足額,雖然有些資料存在虛假、夸大,但不會給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在抵押物真實足額的情況下,銀行完全可以通過訴訟,讓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來實現債權,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不會產生造成重大損失的風險。

上述案例中,擔保單位均是當地知名的有實力的企業。事實上,在公安立案前,銀行已經向法院起訴,對擔保單位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凍結了擔保單位足夠的銀行存款,并作出一審判決且已經生效??梢哉f在執行過程中,銀行完全可以收回全部本息,不會造成任何損失。

四、結語

“刑法的目的與任務是保護法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對任何侵犯法益的行為都必須規定或者認定為犯罪”。上述案例法院最終判決認為被告單位在貸款時雖然提交了虛假的銀行報表及虛假的購銷合同,但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單位的上述欺騙手段在獲取銀行貸款作用中起到主要作用,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述所提交給銀行的虛假資料導致銀行高估其資信現狀。因此被指控為騙取貸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對于辯護人提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予以采納。

企業和銀行是平等主體之間基于自由協商而達成的合作關系,銀行為企業解決資金短缺問題,企業貸款為銀行獲得利率收入。因此,將所有提供了虛假資料的違規、違法貸款行為納入刑法領域予以處罰,違背了立法本意。

【參考文獻】

[1]孫國祥.騙取貸款罪司法認定中的三個問題 [J].政治與法律,2012(5).

[2]網站訪問:騙取貸款罪中騙取行為的認定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627/18/2543594_571190064.shtml,2016.9

[3]王棟.張建兵.湯東浩.騙取貸款罪的司法認定[J].中國檢察官,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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