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產法院依法審結了4起涉“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老字號商標無效宣告行政案件,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認定“蔡明偉老蔡林記及圖”商標與“蔡林記”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判決其重新作出裁定。北京知產法院認為,蔡明緯的長子蔡漢文參股的原告鼎金耀公司,在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特意增加了“蔡明偉”及其人物頭像,就是用以與引證商標“蔡林記”相區分。從市場實際來看,相關公眾憑借該區別標識以及蔡明偉是“蔡林記”創始人的歷史淵源,可以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區分,不致發生混淆誤認,故判決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兩級法院的判決,清楚的表明,盡管老字號的商標由新的商業主體經營,而老字號傳承人和相關企業對老字號傳承、發展方面的貢獻不能忽視,他們的知識產權和商業權益應當受到平等有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