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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完善

2018-09-28 00:12袁棟杰
智富時代 2018年8期
關鍵詞:刑事責任制度完善未成年人

袁棟杰

【摘 要】本文首先介紹了未成年人的概念與犯罪特點,分析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法律不足,同時對域外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予以論述,找出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方法,以期能夠更好地控制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犯罪;制度完善

未年人犯罪事件近年來不斷發生,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一再引發爭論,主要爭論點為是否應當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如何判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目前,我國規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14周歲,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是14到16周歲。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與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制效果密切相關,因此如何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控制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確實迫在眉睫。

一、未成年人概念以及犯罪特點

(一)未年人概念

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而在其他國家,未成年人被定義的年齡范圍不同,例如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滿二十周歲的公民,但是在美國的未成年就指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所以,在國際上,年齡并不是判斷未年成人的主要標準,而是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我國刑法中兒童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體,未成年人與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體[1]。

(二)未年人犯罪特點

未成年人喜歡感情用事,是非觀念不強、辨別能力差,一旦和品行差的人為伍,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近墨者黑,近朱者赤也說明未成年人的同伴選擇也很重要。未成年人有以下幾種犯罪特點:

一是未成年人思想還不成熟,沒有自己的主觀意識,心智發育不成熟,所以一般是模仿性較強。由于結識同伴行為不軌,加上網絡、電視、電影某些不良情節的誘導,不知不覺走上犯罪。

二是未成年人正脫離童年走向成年的過渡期,他們的價值觀、人生觀以及人格發展還不穩定,沒有自己的主見,加上不懂法,糊里糊涂就犯下了罪。如見到別人有的東西,他沒有就去搶或偷,他知道行為不對但是不知道是犯法。

三是一個家庭對于孩子的影響很大,很多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源于家庭原因的例子不少。由于父母離異或家庭不和諧,導致孩子性格怪異,不愿意和父母交流,反而喜歡和一些年齡相仿性個類似的未成年人整天呆子一起,久而久之他們有了共同的想法,經常無所事事結伴玩耍,到處游蕩,這勢必滋生危險性,很多未成年人就是這樣一步步走向團體犯罪的。

四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多元化社會的影響,很多被抓獲的犯罪分子里就有很多是未成年人。他們以侵犯別人財產或暴力搶劫、盜竊、性侵害等為主。特別是偷盜、搶劫、傷害等傳統犯罪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形式呈現多樣性。如欺蒙拐騙、強占欺凌、敲詐甚至強奸等案件。

(三)未成年人犯罪界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種法律現象,也是一種法律概念。每個國家的社會條件和文化背景的不同,造成了國家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也存在不同。從未成年人的年齡角度來界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而不滿18周歲的人做了法律不允許做的事,觸犯了法律的犯罪行為。在我國刑法理論界,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層面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就是指違法了刑事法律并且受到了刑法制裁的行為。廣義層面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包括了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一般意義上的未成年犯罪,另一方面是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

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法律不足

(一)相關法律缺乏內部聯系

《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監獄法》之間缺乏內在聯系。在我國,許多法律中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都有過不同體現,如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雖然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一貫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他們的犯罪行為采用說服教育、感化教育來挽救??墒?,還是有很多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筆者認為最根本的是有些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條文之間缺乏必要的內在聯系。

(二)相關立法可操作性被限制

未成年人的成長關系到祖國的未來,未成年人始終受到國家的關注,為了防止未成年人做違法亂紀的事,遏制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我國制定了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后怎樣管理的方針政策。為保護未成年人,訴訟制度上明確規定不公開審判未成年人連訊問和審判時,只需要監護人到場。在執行上采用“分開關押”,“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希望這種“社會矯正”的刑罰轉置能喚醒未成年人的思想,這些帶有中國特色的少年犯改造制度,只能算是法律援助的一種表現。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雖符合社會進步和世界潮流,但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局限性。未成年人犯罪后是否可以起訴或不起訴,法律沒有做系統的規定,司法立法和規定解釋有些模糊,可操作性被限制[2]。

(三)刑法執行制度不細致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未成年人犯罪界定模糊,主刑措施的實施在司法實施中還存在缺陷。如:未成年人犯罪對其管制刑的具體規范不細致,管制刑期過長等,這些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還容易造成對未成年人自尊心的打擊,實際上未成年人不享有過多的政治權利,就這樣對未成年人的權利進行剝奪,這樣做根本起不到實際效用,也容易給社會造成一定的影響。未成年人一旦犯罪,對他們實行罰金也存在不妥。未成年人犯和成年人犯在緩刑方面也沒有區分開來,在從寬處理未成年人犯罪上沒有得到體現,同樣未成年人的基本權益也沒有體現。減刑方面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標準也有爭議,很多制度制定的內容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導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這是刑罰執行制度上不細致造成的。

盡管我國重視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強調寬嚴結合也算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但內容上沒有完善的界定。其表現在:1、無期徒刑仍在沿用。未成年人可塑性大,知錯就改容易接受改造。對未成年人讓沿用無期徒刑,對未成年人的改造存在呢一定程度的影響。2、內容單一的非刑罰處置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效果很難提高。3、刑法界定上沒有放寬對未成年人的減刑、假釋、緩刑等做詳細說明。因受多種因素影響,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國一直采取分散式立法的模式,這種模式體系不能充分發揮刑事立法功能。

(四)專門專業的工作人員配備不到位

現在,我國有了少年法庭,檢察院成立了起訴室,專門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因機構編制受到一定數額限制,拆拆并并使得機構經常處于不穩定之中。負責未成年人案件的檢察官缺乏專業素質、審判經驗又缺乏,法官忙于其他案件的辦理,檢察官和法官不能專心致志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據了解,公安部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沒有專業的監察機構及隊伍,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男性偵查員較多,女性比例相對較少,男性沒有女性的細膩和溫柔,對未成年人的特點了解不夠,有時候會把辦理成年人的作風帶到未成年人案件中,常常不自覺采用威嚇、侮辱、甚至打罵等手段來讓未成年人就范,這樣會給犯罪嫌疑的未成年人帶來心靈傷害造成新的心里陰影不利于日后的健康成長[3]。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完善對策

(一)完善當前的立法模式

針對相對刑事責任能力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問題,需要完善當前的立法模式,以便更好地規制當前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很多其他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并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合理的設置。美國的刑事責任年齡最低起點設置,俄羅斯的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立法模式,香港和臺灣地區對于年齡較低的少年犯的處罰措施等,這些國家與地區的立法模式,我們需要取其精華,再結合我國國情與社會實際,借鑒其中可用的經驗與內容,對我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進行完善[4]。

(二)立足實際修改犯罪年齡

確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與要各年齡段之未成年人心智狀況相適應的刑事責任范圍。我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對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八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二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只要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都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F在主要爭論是針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過高的問題,認為應當降低當前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三)教育與處罰并重的原則

我國法律明確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原則,比如《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表明,在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相同或大體相同的情況下,較低年齡段的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比高年齡段的人應該輕一些。其實這些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表明對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著眼點主要在教育,通過教育和必要的法律處罰措施,盡最大可能挽救未成年人,以使他們盡早完成再社會化的過程并回歸社會。但面對低齡未成年人惡劣的犯罪行為和主觀意念,要堅持教育與處罰并重的原則。

(四)明確未成年人不適用的刑罰

禁止或限制對未成年人適用某些刑罰,主要有以下幾項規定:一是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發布的《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得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三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發布的《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確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罰金刑時,應當從輕或減輕罰金額度。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問題已成為社會熱議的重點,也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難點,本文提出采取完善當前的立法模式,立足實際修改犯罪年齡,教育與處罰并重的原則,明確未成年人不適用的刑罰等手段,希望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協調各部門單位,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各項法律法規落到實處,營造全社會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氛圍,努力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再上新水平。

【參考文獻】

[1]毛琪.淺析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5(31).

[2]吳獻萍.論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J].行政與法,2008(07):94-97.

[3]白雁.-展望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02).

[4]王曉琦淺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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