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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杜培武案看“毒樹之果”理論

2018-09-28 00:12林筱媛
智富時代 2018年8期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

林筱媛

【摘 要】通過媒體的曝光,一些冤假錯案進入公眾的視野,廣受社會輿論的關注,其中,云南杜培武案被普遍認為是一件典型的刑訊逼供案,其特殊之處還在于杜培武本人涉案前是一名警察,在案件調查期間遭受同行的刑訊逼供,一時之間引發群眾嘩然。美國有一個著名的“毒樹之果”理論,結合杜培武冤案的始末,對刑訊逼供的的起因和防治方法進行簡單的分析。

【關鍵詞】毒樹之果;刑訊逼供;非法證據排除

一、“毒樹之果”在杜培武案中的體現

“毒樹之果”是美國刑事訴訟的一個法律術語,指偵查機關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從犯罪嫌疑人處獲取的證據。根據“毒樹之果”理論,將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比作一棵毒樹,通過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獲得的證據材料如同毒樹上的毒果實,雖然這個果實外表誘人,但是其內在的毒素會傷害軀干,即司法系統,因此司法系統絕不可枉顧后果而采納非法證據。簡而言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執法人員通過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均不得在審判中作證據使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訊逼供和以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但對通過刑訊逼供取得的供認和由此取得的物證、書證能否采納為證據卻沒有明確的規定。杜培武在第二次開庭現場,堵上最后一次機會把藏在褲子里的帶血衣服公之于眾,卻遭到審判長的冷漠對待,一句“不要再糾纏這些問題了”粉碎了杜培武最后一絲希望,杜培武申辯時卻被要求拿出無罪證據,證有不證無的法律思維成為一紙空談。

從實踐上來看,我國從“重實體,輕程序”傳統觀念還是占據主流,實際判案過程明顯傾向于放縱毒樹生長、食用有毒果實。正是由于我國對非法證據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導致了司法實踐中對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采取了暖昧態度,使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成為執法人員青睞的高效手段,最終導致冤假錯案的產生。在杜培武案中,我們的執法機關不僅親手種植了刑訊逼供這棵毒樹,我們的司法機關在明知證據材料是毒果的情況下,卻在眾目睽睽之下不假思索地忽視了真相,在新中國的審判史上留下一場鬧劇。

二、刑訊逼供的起因與防治

“毒樹之果”理論中提到的主要非法手段就是刑訊逼供,刑訊逼供是指執法人員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對其實施肉體或精神上的壓迫。杜培武案件最后演變成一起冤案,重要的原因就是偵查人員對杜培武嚴刑拷打,逼迫其承認不真實的情況。

(一)起因

真相大白以后,從杜培武寫下的遺書中,我們或多或少地可以體會到一些造成嚴刑逼供的原因。杜培武在遺書中寫到“我心里雖然清楚自己是清白的、無辜的,卻只能眼睜睜地等著被冤死,而無法改變一審法庭主觀枉斷的結果”這赤裸裸地揭露了我國司法監督不夠有力導致在整個司法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公正的對待,公安機關在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后,收集的證據往往就是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而不是對能說明整個案件事實的證據的收集,僅僅憑主觀的推測就斷定一個人“故意殺人”,并進行了非人道的逼供;在沒有任何可靠實證的情況下,僅憑屈打成招的口供,就把一個人判處死刑?!坝凶锿贫ā彼枷氲南热霝橹?,是導致刑訊逼供的內在原因。

從中國的國情來看,我們能夠找到另一個造成刑訊逼供的原因,那便是盲目追求破案率。在司法實踐當中,當一個地方發生了惡性的刑事案件,地方上的領導為了追求破案率,盡快給群眾一個交代,往往會督促公安機關盡快破案,有時甚至會為公安機關定下破案期限,這給偵查人員調查取證造成很大心理壓力,為了司法效率,公安機關在很多時候并不會把查清案件事實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而是將犯罪分子找出來并且定上罪作為第一目標,在這種情況下,對破案率的過于強調太過急功近利,很難保證犯罪嫌疑人不受到刑訊逼供?!懊副仄啤背蔀槲覈逃嵄乒﹩栴}難以解決的外在因素。

另外,從法律規定上來看,我國對于刑訊逼供問題所做的法律規定并沒有說明非法證據是否被排除,換言之,也就是說雖然我國法律明文禁止收集非法證據,但是非法證據仍有證明效力。這是變相在鼓勵辦案人員從口供中尋求破案的線索,執法人員打著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口號,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完全否定,形成了從口供中破案最簡單最有效的習慣性做法。辦案人員把主要精力都用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想方設法掏取口供。在缺乏嚴謹的法律規范和有效法律監督的情況下,偵查人員濫用權力的刑訊逼供自然不可避免。

(二)防治

從近些年媒體的曝光來看,刑訊逼供的受害者遠遠不止杜培武一人,近年來備受輿論關注的幾件大案中都存在刑訊逼供的現象。這種歷史造成的悲劇或許將在未來的很長一段時間內仍然無法消滅,但至少我們應該通過一些制度上法律上的措施來盡可能的保護被追訴者的合法權益,減少甚至避免這種鬧劇的重演。

關于刑訊逼供的預防解決辦法,眾說紛紜。我國刑事訴訟法為防止刑訊逼供的發生,確立了三項重要的程序規則:一是限定了拘留的羈押時長,在時間上降低刑訊逼供的可能性;二是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在被批捕后就直接移送看守所,在空間上提高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三是限制了訊問場所,削弱刑訊逼供的氣焰;四是規定了訊問過程可以進行同步錄音錄像,這讓訊問過程更加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以上這些規則,對于減少刑訊逼供的發生,確保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無疑將會產生積極的作用。但我們也要時刻保持頭腦的清醒,應然與實然存在著差距,理想與現實有時候更是南轅北轍,這些新的規定究竟能否起到遏制刑訊逼供的效果,還需要時間的檢驗,需要事實來說話。如果執法人員有法不依,那這些規定也就是紙上談兵,一無是處。更何況,這些規定只是相較之前的規定有了進步,但不足以完完全全地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

三、對杜培武案的思考

杜培武案的取證程序嚴重違法,卻沒有得到重視。杜培武在法庭上向眾人展示了其身上的傷口以及帶血衣物,在客觀上足以說明本人遭受了刑訊逼供,但審判人員選擇了無視事實和程序。此外,杜培武的訊問筆錄也存在前后矛盾的情況,這樣的供述依法不能予以采信,最終卻被當作定罪依據。證據是訴訟的核心,卻因為司法機關沒有依法之程序進行公正審理,使杜培武的人生軌跡發生了變化。

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在制止刑訊逼供方面出臺了很多措施,但實際效果并未達到理想的狀態。刑訊逼供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取證據,證據是公正的基石,通過非法的手段獲取證據,不僅無法保證證據的真實性,還違背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我國從2010年開始構建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體系,2017年我國更是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出了系統性的規定,在這些年的發展過程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體系對取證程序在某種程度上有一定的正面影響。

非法證據排除的核心價值是增強公民人身權的司法保障。和普通的證據規則不一樣,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承載了特別的社會使命,它不僅是一項法律制度,還是一項以保障人權為根本宗旨的政策性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遏制刑訊逼供有著積極意義。首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利于抑制違法行為的滋生,防止執法人員以暴力方式進行取證;其次,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利于司法機關提高辦案的警惕性,降低冤假錯案的發生率;最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利于保護人權,避免冤假錯案帶來的不可逆轉的傷害。

英國著名法官丹寧勛爵在《法律的正當程序》中提到:“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倍糁菩逃嵄乒┎皇且货矶偷?,唯有希望,隨著人們的認識不斷進步,對正義的不斷追求,刑訊逼供滋生的空間會越來越少?!奥仿湫捱h兮,吾將上下而求索”,我們應該相信,只要我們不斷總結并且完善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將理論落實到實踐,總有一天,刑訊逼供得到有效的遏制,中國司法的公信力也會在公民的心中逐漸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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