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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法在中國人權法中的運用分析

2018-10-16 02:59張倩
環球市場信息導報 2018年29期
關鍵詞:國內法條約人權

張倩

基于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國際人權法的運用并不完善的現狀,本文通過對國際人權條約在我國的運用現狀作出分析,對加大國際人權條約在我國法律中的體現提出一些建議。

由于人權法是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重要途徑,因此建立、健全我國人權法就成為我國法制體系中一個緊迫要求。為了更全面、準確、客觀的建立的人權法,我國立法機關需要在人權法建立時,結合本國實際情況,締結或參與國際人權條約,將適用于我國的國際人權條約引用或補充到我國現行人權法中。

一、人權的定義

由于人權既受到政治、法律、社會因素的制約,又被宗教信仰、文化傳承等因素影響。導致人們對人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西方在人權的認知上,普遍將人做為人權的唯一主體,認為人權是指個人所擁有的一種自由、平等、獨立的自然權利。這手陣見點著重強調人權中的個體人權,而忽略了人權中的集體人權。在我國,由于受傳統文化中個人價值應體現在集體、民族、國家中的觀念影響,更主張將“人”作為歷史的,具有社會屬性的人。而人權是一種具有道德價值,需要在集體中體現的權利。這種觀點雖然對人權的社會屬性做出了肯定,但是對個人的權利卻缺乏一個完整的定義。結合上述觀點分析,筆者認為人權是在不同的歷史、文化、政治等因素影響下,具有豐富內涵的一種發展變化的普遍性與特殊性共存的權利。

二、中國國際人權條約運用

我國的人權法規雖然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與國際人權準則接軌,并積極履行國際人權條約義務,但適法機關在實際運用中卻鮮少將國際人權法規作為判決依據?,F目前我國將國際人權條約的適用主要表現在涉外關系上,究其根本是因為我國的立法體系對國際人權條約在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并不明確,導致適法機關在執法時,仍然以我國憲法和基本法作為施法依據。

(一)國際人權條約在我國適用現狀

通過我國在《民事訴訟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規中指出:中國締結或參與的國際條約,中國適法機關在實施法律過程中,除聲明保留的條款外,當存在與國際條約不一致的情況時,適用國際條約這一規定??梢钥闯?,國際條約具有與我國法律同等的效力。而從我國司法對適用國際公約,承擔國際義務的形式中,則可發現,當遇到與我國締結或參與的國際條約與國內現行法不一致時,國內法需讓位國際條約;我國法律中沒作規定或直接適用國際條約,且未被我國法律禁止的,適用國際條約。而國際人權條約是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批準的,適用于我國的國際條約。其地位在法律上低于憲法,相當于一般國內法。然而,國際人權法雖然被適用于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作為公民人權法評判的依據。但在事實上,由于法院法官只有執行本國法律的義務,而無適用國際條約的強制性。致使,法院在執行法律時,除了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外,更多的是將國內法作為判決標準。因此,要讓中國的法院法官將國際條約更好的適用到執法中,較為可行的方法就是將國際條約確立和融入到國內法中,讓法官在執行國內法時,就同時完成了國際條約的義務。

(二)應對措施

1、建立和完善與國際人權條約內容相對應的國內立法體系

由于我國的國際條約使用主要表現在對特別事件的處理上,將國際條約直接用于我國的法院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所以,為保證我國對國際人權義務的廣泛運用,立法機關需要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制定和完善國內法律體系中人權保護法。同時,鑒于我國的憲法權利和普通法律權利是互相作用的關系,所以,除了完善國內立法體系中國際人權法義務,還需要在憲法的基本權利上注人國際人權條約的內容,以確保在實際訴訟中國際人權法與憲法的邏輯對應關系,方便行政、司法機關在執法時,能準確的運用國際義務。具體可表現為以下幾點:

(1)善意履行我國已經締結或參與的國際人權法義務.不論普通法中是否有相反或相關規定,適法機關都要將國際人權法作為執法的重要判決依據;

(2)已經在我國法律中生效的國際人權條約,適法機關需盡量將其運用到執法過程中。而未被我國簽署或以其他形式授權的國際人權公約,適法機關也可將其作為人權法律的參考條約;

(3)除了將已簽署的國際人權條約體現在我國基本法律中外,還需要在憲法中對國際人權條約做出明確規定,減少人權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國內基本法與憲法相悖的情況。以保障立法、司法和其他適法機關在執法時,更好的履行國際人權條約的義務;

(4)根據我國締結和通過的國際人權條約內容,對我國法律中已建立的相關人權規則作出審議和改善,進一步明確人權法的主體具有平等自由性、普遍性、無歧視等原則。使我國現行法律中的人權法法規與國際人權法法規大體一致。

2、結合國情,適量采用國際公約

人權法具有普遍性和相對性,我國在采用國際公約時,還要采用相應的法律義務。這就需要我國在完善國內人權法時,參考他國在實際運用中的情況,有限度的將國際人權條約放到我國司法體系中。由于當下社會發展逐步呈現全球一體化的趨勢,在各種文化碰撞下,相對性正在緩慢減弱,社會更強調是普遍性。因此,我國的在制定中國人權法時,既要保障國內人權法的適用性,又要有意識的考慮到中國人權法對國內、國際普遍運用性。

建設人權法律體系是一項艱難而復雜的重大工程,需要立法機關以國際人權條約作為主要借鑒法規,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做為立法的依據。根據我國實際國情,參考他國對國際人權條約的運用現狀,采用適合我國的國際人權條約。將已簽署或同意的國際人權條約在我國基本法和憲法中都體現出來,加強我國適法機關對國際人權條約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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