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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個案的法治效力及其價值實現

2018-10-24 11:03薛紫衡張源
學理論·下 2018年9期
關鍵詞:司法改革

薛紫衡 張源

摘 要:法治進程既受制于外在的社會歷史因素,又內牽于自身的微觀因素。法律個案以其特有的形式預示著法治進程的社會趨勢,個案源自經驗事實,通過對法律個案的研究和思考,不僅可以填充立法方面的空白和不足,還可以彌補理性背后人性的缺失。充分發揮個案在現實生活中的輻射作用,對于提高辦案質量、整改執法措施,都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挖掘法律個案中的有益因素,構建完善靈敏的個案反饋機制,對于目前的司法改革大有裨益。

關鍵詞:法律個案;司法改革;法治進程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8)09-0127-04

司法判例的權威性與影響力已經成為一個國家法治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標志,其是民主、理性國家法治建設的根基。而法律個案作為公眾了解司法現狀的第一扇窗口,彰顯的法律精神,普及的法律知識,闡釋的法律理念,是當代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項司法資源。人們通過對他人案件的關注,來審視自己的行為,表達其對自身權益的訴求。透過具體的司法案例,來感受公平與正義在現實生活中的體現,反思一個國家在司法制度方面的缺陷。亞里士多德曾言:“法律之所以見效,全靠民眾服從,而對法律的遵守則需要長時間的培養”,民主與法治不僅代表了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也是現代政治的基石。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在其歷史的發展長河中,所表現出的獨特魅力我國應該借鑒,以推動我國的法治進程。

一、法律個案的內涵界定及價值淺析

法律個案的內涵有著豐富的表現形式,相較于其他概念的具體、明確而言,其所表現出來的宏觀性、概括性更讓對其概念的界定模棱兩可。它既可以是某一時期有著重大影響的事件;也可以是各級法院所形成的判決;更有甚者,可能是學者對某一案件的具體看法。而此處要分析的法律個案,我們就不得不從狹義著手,縮小它的范圍,特指蘊含著法律行為的典型案例,即每一類案件都是由一系列個別的資料所組成,將它們匯集起來從而形成一個與特定問題相關聯的總體。為了便于研究,我們將其人為地整理成個案。

法律個案研究將典型性案例作為一種重要的研究對象,對其從理論層面進行闡釋,從而得出法律現象所要表達的法學原理。研究者通過各種渠道搜集情報,經過分析、整合提出相關的建議和看法。就其原理的探究,首先就得把握法律個案本身所具有的得天獨厚的特征:法律個案作為法治進程中的一個最小單元,主要體現在立法和司法兩方面,既包含著程序性規范,也包含著實體性規范;既是具體案件中當事人心目中的“應然法”,也是法官眼中明文規定的“實然法”。由此可見,法律個案本質上是整個國家法治的一個縮影。就直觀性而言,法律個案在此方面表現得更加淋漓盡致,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就是“同等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法律個案作為一只“看得見的手”,是整個社會接觸司法的第一面窗口,其在世俗社會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從法律實務的角度出發,無論是法官、檢察官、律師,還是法學研究人員,在運用相關法律規則時,都離不開對個案的探討。雖然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司法判例并不具有強制力、拘束力。但是就目前的司法現狀而言,人們對具體案件的關注程度卻是與日俱增,這也從反面論證了一個國家整體法治意識的覺醒。尤其當遇到比較疑難復雜的案件時,典型性案例的參考價值更是異常重要。因為諸如此類的生效判決具有很強的參考性和借鑒性,在相應條件下,不僅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更是對成文法僵硬性的一種補充。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說:“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倍^的個案,正是來自現實生活中的經驗事實。通過對具體案件的不斷探索,可以彌補理性背后人性的缺失,填補立法方面的空白。個案不僅是一個國家司法文明的丈量尺度,也是一個國家法治進程的集中體現。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關于案例的匯編,開創了中國指導性案例的先河,隨后1992年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等,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從1999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采取連續編號的形式,相繼出版了《刑事審判參考》等,更具權威性、專業性,標志著我國法律個案研究的又一重大進步。就目前公開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總共公布了69個案例,可以預見的是,這些指導性案例將對中國的法治建設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法治宣傳方面,個案不僅對具體案件進行是非判斷,更重要的是對塑造人們的法治觀念起到了彌足珍貴的作用。法律個案所針對的對象,既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會主體,對此范圍的影響,新聞報道承擔了主要的職責。從某種意義上來看,法律個案也是促進執法理念轉變的重要方式,加強對法律個案的研究,不僅可以對我國當前的司法改革起到推進作用,還是促進我國法治進步的必經之路。每一個個案都是某一特定歷史時期的縮影,都能深刻地反映一個國家的社會問題。緊跟時代腳步,把握時代脈搏,對于從價值層面向實踐層面的逐漸過渡;從實體公正向程序與實體并重的轉變;從法律效果的追求向法律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發展,都離不開個案的輻射作用。

二、法律個案在特定時期的表現形式

判例最早的表現形式是人們在實踐中所積累的生活經驗,因此有人稱它為法的實踐科學。它集中體現了人們在處理具體社會問題時的理性及智慧。在古羅馬,人們往往將法學家對案例的見解視為判例的雛形,而不論是法學家對法律條文的解讀,還是大法官的告示,在當時都是以實踐為根基的。直到近現代以來,判例才逐步發展成以裁判文書為載體的規范性案件的集合。王澤鑒老先生曾這樣定義判例:法院對具體案件所做的判斷,對外發生一定效力的、成為以后判決的先例。法院對具體案件的處理,往往存在著重復性,如果在以后的案件審判中出現與之相類似的問題,法官則完全可以比照適用。

在封建社會,判決往往被定義為官府對具體事件的處理結果,其外延在以后的社會進程中才被逐步擴大,慢慢發展成司法機關的裁判。而在現在,則主要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法院的判決具有極強的穩定性,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國家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生效的裁判進行變更。當事人對生效的法律判決必須予以服從,其執行機關也可以據此強制執行。而判決主要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問題,即所爭議的法律關系,其目的無非是定紛止爭,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得到解決,以起到案結事了的作用。

三、法律個案促進法治進程的依據

(一)法治進程中法律個案促進作用的學說弊端和價值依據

法治系統工程論主張在法律問題的研究上,將之看作是相互聯系的有機統一整體,它關注的往往是整個法律關系的體系性,主張將整個社會的系統利益作為考量的首要出發點,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對法律進行全方位的解讀。錢學森曾提出:“從法學研究、法學專業設置、課程開設等來說,系統的觀點也是同樣重要的。沒有一個嚴密的科學體系,課程與課程就會出現不必要的重復交叉,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盵1]在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的進程中,伴隨著法治理論工程在實踐方面取得的巨大突破,愈來愈顯得必不可少。法治系統是集憲法、法律和法規于一身的一種單元集合體,它與自然科學領域的系統有著重要的區分,其目的是捍衛人們的權利,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法治系統中的“母法”和“子法”(即憲法和其他法律規范)相互協調,相互作用,共同推進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其運用的技術手段往往是協調各方利益,統籌整個法律關系體系。該種理論代表著體系、資源在法律體系中的靈活應用,因此,“反饋性”就不得不成為法治系統工程的題中之義。

從運籌學的角度來看,博弈性就成為法治系統工程的一面有力旗幟。它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輻射到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中,具有多人對策性。法治系統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人造可控系統[2]。這就決定了它必須具有活躍的“競爭性”。比如在違法活動中犯罪嫌疑人與執法者之間總是處在一種對立的狀態中,相互博弈,犯罪分子總是試圖逃避處罰,而執法者又總是以追究違法責任為職責。在法治的運轉中,隨機任意性往往導致人們不能預測法治系統在某一特定時期、某一特定空間的活動軌跡,我們只能憑借以往的歷史事實和相關經驗教訓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規律來預測將來要發生的事情及對相關規范的制定起到指引作用。而這種模糊性就要求我們把“概率性”科學思想引進到法治系統中來,以保障法治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經驗主義更加注重個案的可運用性,它的優點是以人們生活中的經驗事實作為判斷案件的出發點,卻又暴露出了理性缺失和過于強調感性的弊端,這就否定了理性思維在具體案件中的運用,忽視事物之間的差異性。法律經驗論者堅持“凡是在理智中的都早已存在于感覺中”的原則,這種先天的經驗命題,往往會為案件的定性增加非理性的因素。當自然科學還處于初級的材料收集階段時,哲學往往就成為支撐其發展的橋梁,據此認識論的兩大流派也就出現了:一種以法院在實踐中的經驗作為處理案件的工具,并因此形成了經驗論,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洛克等;一種則過于強調人的理性思維,完全排除經驗法則,由此形成了近代唯物論。而與之背道而馳的是,經驗論者則把“凡在理智中的存在感覺中”作為原則,將實踐經驗作為萬物的源泉,過于夸大了經驗在現實生活中的運用。與此相關的是,經驗論過于片面強調經驗的不可或缺性,在此過程中忽視了理性思維,使其走向了不可知論的極端狀態。他們認為實驗科學只是在感覺經驗的基礎上對其的簡單歸納;而另外一些則認為感覺經驗過于片面,沒有普遍適用性,只有理性思維才是解決沖突的最好辦法。前者經驗論的代表人物主要是洛克、休謨、培根,而后者唯理論主要以萊布尼茨、笛卡爾、斯賓諾莎為代表。

法官在每一個具體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比之以前的先例,吸收合理因素,這代表了法律判例論的觀點。判例規則是判例中所包含的對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的規定,它與判例的如何制作沒有必然的裙帶關系。它信奉:“類似案件類似處理”的原則,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避免同案不同判所造成的社會不利影響,消除具體個案所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正是由于先例的存在,法官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就顯得更加自信,對案件的處理也會更加嫻熟。這就給法官具體適用先例裁判案件提供了基本條件,它最突出的特點就在于法官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可以“選擇”和“放棄”,并遵循自己的意思表示對先例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正。在現實實踐中,法官往往是對先例和正在處理的案件進行對比,從而推斷出合理的結論。正是這種對比性思維的發揮,使得在審理過程中既可以遵循先例,吸收前人的經驗;又能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通過對具體案情的分析從而對先例進行不斷的修正。在成文法國家,只有在法律意義出現模棱兩可的境況時,才允許對其進行解釋,其主體和程序一般比較嚴格,總是體現出一定的確定性。然而在判例法國家,法官對案件進行解釋時不僅要結合具體的事實,用前例來適用現在的案件,而且要在運用的過程中不斷地對前例進行修正。從這方面來看,法官既是在解釋前例,同時是在對前例的事實進行闡釋,該前例不僅具有既定的確定性,同時也蘊藏著不確定性。正是由于這種不確定性,才為法官處理具體的案件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優勢條件。因此在判例法國家,法官的解釋具有相當的權威性。盧埃林曾聲稱:“法官就爭議所做的事情,在我心目中,這就是法律本身”[3]。判例規則和成文法律在價值追求方面都是等同的,無非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但在表現形式上,又具有極其細微的差別,判例所體現的正義理念往往是個別正義,其通過對具體案件的處理來實現人們心目中的正義公平規則。哈特曾指出:“人類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有關于未來可能產生的各種情況的所有結合方式的知識,這種預測能力的缺乏又引起關于目的的相對模糊性?!盵4]立法者并不是柏拉圖所期待的“哲學王”,也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因此現實生活中的各種難題,需要個案對待。一方面,它兼顧人類對正義的整體認識;另一方面,它也沒有忽視具體個案的正義性。

(二)法律個案促進法治發展的現實依據

1.法律個案昭示了法治癥結的應對之道

孫志剛案揭開了中國收容遣送制度的整改之路,廣州市收容所毆打致死的行為也因此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其對人權的踐踏,正是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的集中體現。由此暴露的社會問題喚醒了公民的權利意識,也促進了《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出臺,由此我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在這一案件中,實施了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叫停,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遣送辦法》,取而代之的是《城市救助管理辦法》。從更深層次來說,孫志剛案引起了我國對“合憲性審查”制度的思考。

孫志剛案對我國法治癥結的解決無疑起到了催化作用,由此對憲政問題的思考,我們有了一個全新的思路。通過對孫志剛案的深入研究,逐步推進了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的運用,并且使其程序更加規范、具體?!妒杖萸菜娃k法》雖然在頒布時間上比《立法法》早,但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基本法學原理,對其的具體補充性規定,絕不能與立法法的精神相沖突。在此筆者認為:通過對具體個案的深入研究,能夠帶動相關法律程序的具體運作。在此案件中,廣大學者和公眾的參與程度無疑給案件的審理結果帶來了實質性的影響,它為我國憲法制度的變遷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思維模式。

2.法律個案暴露了法治道路中的薄弱環節

我國現階段雖然在法治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部門法還是不夠完善,法規的穩定性還是有些欠缺?!褒R玉苓案”是中國“憲法規定司法化的第一案”,談到該案,我們就不得不提出憲法司法化這一無法回避的主題。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根基。因此,加強憲法在司法領域的適應性就變得勢在必行。有學者就說:“此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批復,開創了中國憲法司法化的先河?!盵5]根據這一批復,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的保障問題逐漸明確。當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就有權利向國家公權力機關尋求救濟,依據此理,當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他人侵害時,憲法也應理所當然地提供必要的救濟途徑,憲法救濟和法律救濟兩者應協調發展,各司其職。當司法救濟發揮不了作用時,我們就不得不尋求公法方面的救濟。在我國,法院在具體的案件審判過程中能否直接引用憲法規范歷來都是一個富有爭議的問題。法官在對具體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如果發現了違憲行為,是否應該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記載于判決書中,如果賦予法官這樣的權利,不僅可以突出憲法的根本法地位,還可以喚醒人們對憲法權利的珍重。

3.法律個案反映了司法活動的人心向背

近年來,懲處腐敗、改革教育、調控房價等一系列國家政策引起了民眾的強烈關注,在諸多的措施和動作中,司法個案的影響更加出乎意料,其處理方式和結果不僅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更代表著人心向背。在趙作海案件中,國家公權力機關對公民人身所造成的傷害,使得整個國家司法機關的威望一落千丈。在法律正義的實現過程中,往往會受到權利集團的牽涉干預,有學者認為:“在法治社會里,權利程序貫徹的是抽象的社會主體的意志,控權成為權利程序的核心價值?!盵6]趙作海案就是典型的假借程序之名干預司法案件的苦果。失去了制衡,權力必然會滋生出腐敗。建立完善的司法體制,首先必須要解決的就是公、檢、法之間的權利制衡,讓他們在權力的運作過程中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敗和權力濫用。其次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提高職業道德水準,強化風險意識,堅持依法辦事、程序優先的原則,防止由于程序的不公正所導致的實體不正義。在現代化法治改革的道路上,我們必須強調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則,不管是司法人員還是執法人員,都應該將程序公正貫徹于司法、執法的整個活動當中,并以此為價值追求。

四、法律個案與當代中國的司法改革

(一)法律個案在促進當代中國司法改革中的作用

1.法律個案與當代中國的司法創制

個案不僅反映了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整體情況,也從側面暴露出我國現行法律的諸多問題。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這樣描述:“法律是從經驗中總結出來的道理?!狈墒巧鐣嵺`的產物,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不可能將所有社會問題的解決依賴于事先的理性設計,而主要是社會生活經驗的積累。在此過程中,最具里程碑意義莫非是個案。正是由于這些具體個案的存在,才讓我們得以發現法律的漏洞及其在實踐中的操作失衡。中國的司法改革需要從個案中得到啟示,需要以個案為載體進行相關的理論研究。如果沒有個案的支撐,純粹意義上的理論研究就會演化為一種空談。

2.法律個案與當代中國的法律實施

法律適用過程是一個從“抽象到具體”的步驟,我國已經建立起了新型的案例指引制度,把案例研究當作司法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用已決案例來指導未決案件的審判,既可以為法官處理案件提供一種明確的思路,也為當事人參與庭審、監督司法機關奠定了基礎。在選取指導性案例時,要從正反兩個方面著手,既要加強對適用法律正確案例的宣傳,又要對適用法律不準確的案例進行通報,以達到警示的作用。只有加強典型案例的系統化、全面化,才能對法律的實施起到有效的促進作用。我們應當建立多層級,多途徑的案例指導制度,對未決案件的審理起到指引的作用。

(二)運用法律個案進一步推進我國司法改革的對策及建議

1.建立靈敏的法律個案反饋機制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風口浪尖上。新一代領導集體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一項基本國策,法律個案在實際司法活動中的研究不僅關系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成敗,更重要的是影響著我國的法治建設。因此,我們只有構筑靈敏的個案反饋機制,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斷完善,強化與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社會團體之間的溝通協調。在拓展問題的同時,積極做到意見的及時反饋,實現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良性互動。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個案的后續反饋制度,以期達到“案結事了”的狀態。

典型案例的新聞價值無疑是媒體所追求的關鍵所在,從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來看,對典型案例的曝光為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的博弈提供了一個契機,也為司法改革的進一步實施積累了一些典型的素材。在目前中國執法環境還未完全完善的情況下,媒體在實現公平、公正的道路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承擔著公民的訴求,是維權的重要方式。其不僅可以起到宣傳法律知識的作用,還可以折射出我國司法改革的成效。梁啟超曾坦言:“報刊對政府是輿論的監督者,對國民是引導者”,媒體通過自身的途徑將典型案例帶進公眾的視野,讓公眾有機會“發聲”,聚集不同的看法,這是對司法、執法最好的監督方式。加強與媒體在典型案例報道方面的良性互動,對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構建和完善靈敏的個案反饋機制大有益處。

2.深入挖掘法律個案中的法治因素

我國社會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封建殘余思想的留存仍然使公眾對法治的信仰有待強化?!霸谥袊糯枷肜?,并不缺乏體現公平、正義的觀念,譬如‘天‘道‘仁義,但它們幾乎同人的道德尤其是君主的道德行為,并不同法發生直接聯系?!盵7]在那時,法律處于虛無的狀態,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因素。在司法改革的潮流中,首先應當充分發揮個案的輻射作用,讓全社會成員樹立起對法治的尊崇與信仰,貫徹個案在司法改革中的能動作用,將參考性案例作為今后解決類似案件的參考。

循法律程序是法治的根本所在,法治是否得以實現,除了人們思想觀念的變革之外,其關鍵在于是否堅持依法辦事。我國現階段在法治道路上最為滯后的莫過于執法系統,一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依然存在,這無疑成為我國司法改革進程中的“攔路虎”。在一些地方,某些丑陋的執法行為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一些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也演變成只有通過非法途徑才能解決的■局。

3.進一步強化對法律個案能動作用的認知

司法改革的舉措之一就是強化案例的指導作用,這無疑為個案在實踐中的運用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案指導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明確提出了指導性案例涉及的裁判要點,各級人民法院在今后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予以參考,并可以作為裁判文書中的闡釋說理依據。法官在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對指導性案例的準確把握,首先應當深入研究“裁判要點”,不得任意擴大指導性案例的外延對不相關的問題進行指導。其次要注意限定“類似案件”的范圍,在對案情進行相互比對后,確定焦點爭議。再者,“參照”的內涵要求在具體問題的解決中只是參考,對照。而并非直接地加以引用。

在研究法律個案的過程中,我們尤其要吸收學者在這方面的理論指導,加強對個案的能動認識和理解。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下,同樣的案件可能會出現不同的處理結果。民眾對案件處理的主觀感受,往往是評價法治因素是否合理的標準之一,如果不能及時回應民眾對司法的要求,就會與現代法治的潮流愈行愈遠。同時對個案背后所蘊藏的法理進行實質的研究,從小逐漸放大,才能推動我國的司法改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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